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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介绍企业宣传 模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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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介绍企业宣传 模板.pptx

1、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 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2、主管部门,由地 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 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 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 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报告。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3、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 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

4、的地块,土 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 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 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报告、修复效果评估

5、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 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 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 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 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 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

6、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 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 和措施。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 项: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 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

7、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 事项。 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鼓

8、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七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 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土壤污染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 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

9、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 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 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

10、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 品。 第七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 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 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

11、管控、修复、风险管控 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 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 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 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

12、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 染防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 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第八十三条 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 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13、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 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 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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