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临环东审 201989号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关于临沂市河东区水务局临沂市河东区汤河流域八湖段水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沂市河东区水务局:你单位呈报的临沂市河东区水务局临沂市河东区汤河流域八湖段水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现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汤河及其支流流域,治理长度为主干河道10.6km。项目主要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面源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8510.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10.82万元。 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
2、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可行。二、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要注意保护施工作业现场周围的环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48号)要求和关于印发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条加严措施的通知(临大气发【2014】15号)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不设水泥搅拌站,采取遮盖、围挡、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措施,切实做好抑尘、降尘工作;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设置密目网减少物料、粉尘、渣土等外逸;通过运输车料
3、入库装卸、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加盖遮盖棚等措施防止物料散漏。运营期通过采取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恶臭的处理单元全部加盖密封,并加强绿化等措施,确保恶臭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二)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不得外排;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三)项目施工期通过降低声源的噪声强度、局部吸声、隔声降噪、限时施工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项目新建4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分别为600m3/d、800m3/d、100
4、0m3/d、800m3/d,分别位于河北崖村南侧、朱呈旺村南侧、徐八湖村南侧及王圪墩村南侧,处理工艺:运营期职工生活污水及收集村庄生活污水-格栅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MBR-消毒池-汤河及其支流),运营期职工生活污水及八湖境内汤河及其支流两岸不能排入污水厂的社区生活污水由拟建项目配套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中COD、SS和氨氮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施工期清淤淤泥须定点堆放,待项目建成后回用于种植水
5、生植物,多余土石方外运筑路,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施工完成后尽快恢复原貌。运营期职工生活垃圾、河道垃圾漂浮物、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五)项目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影响防护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四、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送至八湖镇环保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 2019年3月5日抄送:八湖镇环保所 河东环保分局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