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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金色农家民俗博物馆章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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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金色农家民俗博物馆章程 .doc

1、1 蚌埠市金色农家民俗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蚌埠市金色农家民俗博物馆。 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本馆为了保护淮河流域生活生产用具 的流失,弘扬农耕文化,让青少年和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和学习过去农 村的生活生产及农耕文化。 第四条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蚌埠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 主管单位是 蚌埠市文广新局 。 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洼张村。第六条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第二章 举办者

2、、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张娇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 会计报告; 第八条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100000 元;出资者: 张娇 ,金额: 100000 元 。 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民俗藏品的收藏 ; (二) 民俗藏品的展示 ; (三) 民俗藏品的研究 ; 2 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 策机构。 理事

3、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 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 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3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 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

4、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 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3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 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

5、事的过半数 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 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

6、九条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 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4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 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

7、位 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 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馆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张娇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5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 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自筹); (二)政府资助(无); (三

9、)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

10、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 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改 6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第

11、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 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 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02 月 26 日理事会表 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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