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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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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doc

1、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法规分类号】 A166076198905 【标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1989/01/20 【实施日期】 1989/07/01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京劳保发字(1989)42 号 【题注】 【正文】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国家监察。现将其中一些问题说

2、明如下: 凡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在年月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另发);凡从事起重机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按试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在年底前到市劳动局申请安装资格(申请的具体要求另发)。 从年月日始首先对桥式和塔式起重机进行登记建档,对其它起重机械的建档工作日后逐步开展(登记建档的具体要求另发)。 市劳动局在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审定资格并颁发相应证书。资格审查可采用成立审查小组或审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 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遵照市劳动局公布的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细则进行。 本试行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

3、一条 起重机械是生产、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运输设备,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一吨和一吨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装卸桥、自立式起重机、电梯、施工升降机、升降机及各种起重设备和辅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

4、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起重机械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设计制造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规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组装配套。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操作维修方便。设计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负有设计责任。 第六条 起重机械应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专业定点生产。凡我市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须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级以上鉴定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5、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 因生产特殊需要,企业自制自用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主要配套件和电器设备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合格的产品。起重机械制造厂改装和自制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第九条 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字的产品合格证明书、起重机械说明书(包括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参数、构造特点、使用范围、各机构和系统原理图、使用维护保养的说明和规定、轨道、基础、附着装置安装图、架设、拖运、保管、运输及试验调整的说

6、明和规定)、装箱单、随机备件、随机专用工具一览表、易损零部件图纸、配重、压重图纸等,以备用户存档查用。 起重机械制造厂对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应由专业安装单位(包括专业性安装自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准试安装。在对试装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质量鉴定,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本规定的要求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安装工作。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必须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等有关规定,并按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负责,凡因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并依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艺。重大修理方案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或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对修复完的起重机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连同修理记录和有关技术资料一同交给用户存档。 起重机械的修理单位应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拥有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8、,应在厂长(主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和信号指挥制度、检修制度、岗位责任制、培训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等; 负责起重机械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管理; 组织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试运转; 负责起重机械的报废审查; 负责起重吊索具的管理; 与安全部门共同组织与参与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组织起重机械大修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配合市劳动局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开展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检验; 组织编报起重机械检验计划。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须经市劳动局考核,

9、取得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员证书后方可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新增加的起重机械应是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定点厂的产品。 第十六条 国外进口和外省市进入本市的起重机械应在进入本市(或购入)前将起重机械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基本参数、设计标准及安全装置等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进入本市(或购入)后须经市劳动局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所有权的单位应按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登记建档、建卡、检验、并取得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

10、须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合格证,才准上岗操作,并且应定期参加复审。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所有权的单位必须加强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保证起重机械在工作时技术状况完好,并要依据起重机械的运转时间,累计工作量及工作环境确定检修周期。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在转卖、转让时,应将随机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有关技术资料一同转给新用户,并到市劳动局办理转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丧失整体稳定性,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起重机械,除按设备报废审批管理权限办理报废手续外,同时应报市劳动局备案注销。报废后的起重机械严

11、禁继续使用。 第五章 安全检验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特殊安全技术检验。 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起重机械的宏观检查,空载运行性能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建档检查,对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性能做出评定等。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特殊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在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稳定性试验、焊缝探伤、电气绝缘电阻检查,设备接地电阻检查,对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整机稳定性、机械传动、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等做出评定。 特殊安全技术检验应根据需要进行。如: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的,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

12、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特殊安全技术检验。 对陈旧的或受到破坏的起重机械应做全面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市劳动局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检验单位应对所检验的起重机械出具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报告书,检验合格的设备由市劳动局签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凡经检验后未取得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起重机械不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起重机械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依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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