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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件第7章_资源类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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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件第7章_资源类税法.ppt

1、 第七章第七章 资源税法资源税法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并掌握资源类税法的基本法律内容;重点掌握资源类税法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能够熟练把握资源类税法的计征管理;能够正确处理资源类税法各税种的申报缴纳事宜。第一节第一节资资源源税税法法一、资源税的基本内容一、资源税的基本内容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只对特定资源征税的特点,属于受益税和级差收入税。(一

2、一)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一)原油(一)原油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二)天然气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三)煤炭(三)煤炭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金属矿(四)金属矿(五)非金属矿(五)非金属矿(六)海盐(六)海盐根据资源税规定,下列各项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根据资源税规定,下列各项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的有()。A.铁矿石铁矿石B.煤矿生产的天

3、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C.焦煤焦煤D.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E.人造石油人造石油【答案】【答案】ACD【分析】人造石油、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属于资源税【分析】人造石油、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资源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资源税。(二二)纳税人纳税人一、纳税人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除原油、天然气、煤外)下列企业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资源税纳税人的是下列企业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资源税纳税人的是()。()。A.在境内开

4、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在境内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B.在境外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在境外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C.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贸易公司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贸易公司D.进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进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答案】【答案】A在资源税中,下列应税资源产品可以采用代扣代缴在资源税中,下列应税资源产品可以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的有()。方式征收的有()。A.铜矿石铜矿石B.原油原油C.石棉矿石棉矿D.天然气天然气E.铁矿石铁矿石【答案】【答案】ACE【分析】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分析】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

5、品。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三三)税率税率根据税法规定根据税法规定,资源税按照应税资源的地理位置、开采资源税按照应税资源的地理位置、开采条件、资源优劣等情况条件、资源优劣等情况,采取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采取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其税目税额见表法计征。其税目税额见表7-1:二、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二、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纳资源税。(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免征资源

6、税:(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三、资源税的计算三、资源税的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

7、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三、资源税的计算三、资源税的计算(一)销售额或课税数量的确定(一)销售额或课税数量的确定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主要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3.核定销售额的方法三、资源税的计算三、资源税的计算4.煤炭从价征收资源税。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

8、洗选煤。(1)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2)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其折算公式为: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4)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

9、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5)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煤对外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三、资源税的计算三、资源税的计算5.金属矿、非金属矿、海盐从价征收资源税。其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1)以精矿销售额计算资源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2)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其成本法换算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市场法换算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

10、销售额换算比精矿和原矿销售额均不包括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三、资源税的计算三、资源税的计算(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4)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或进行投资、分配、抵债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视同销售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计算缴纳资源税。三、资源税的计算三、资源税的计算6.课税数量的确定(1)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

11、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3)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三

12、、资源税的计算三、资源税的计算(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分别为: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三、资源税的计算三、资源税的计算(二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分别为: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某煤炭开采企业某月销售洗煤5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000万元,另取

13、得从洗煤厂到码头不含增值税的运费收入50万元。假设洗煤的折算率为80%,资源税税率为10%,该企业销售洗煤应缴纳的资源税为:【解答】应纳税额=500080%10%=400(万元)滨海油田某采油厂某月对外销售原油450万吨,收取不含税价款2250000万元,工业锅炉烧用为5万吨;对外销售天然气为2000千立方米,共收取不含税价款500万元。该油田原油和天然气适用税率均为6%。则应纳的资源税为:解答】应纳税额=(2250000+22500004505)6%+5006%=136530(万元)四、资源税的申报缴纳四、资源税的申报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资源税的应税

14、产品纳税人销售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义务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纳税义务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

15、扣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四、资源税的申报缴纳四、资源税的申报缴纳(二)纳税期限(二)纳税期限资源税纳税期限为资源税纳税期限为1日、日、3日、日、5日、日、10日、日、15日或者日或者1个月,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个月,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以次计算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

16、税;以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日、3日、日、5日、日、10日和日和15日为一期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四、资源税的申报缴纳四、资源税的申报缴纳(三)纳税地点(三)纳税地点1.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机关缴纳。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

17、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缴纳。关于资源税申报与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有()。A.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C.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应税资源,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D.跨省开采的,下属生产单位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核算地缴纳E.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资源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答案】AE【分析】选项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

18、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选项C,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应税资源,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选项D,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四、资源税的申报缴纳四、资源税的申报缴纳(四)纳税申报(四)纳税申报 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填写并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并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节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

19、容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等级定额征收的一种税。(一一)征税范围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其中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二二)纳税人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用税的

20、纳税义务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纳税。(三三)税率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别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大城市:大城市:1.50至至30元;元;2中等城市:中等城市:1.20至至24元;元;3小城市:小城市:0.9

21、0至至18元;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0至至12元。元。(三三)税率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

22、辖市人民政府批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基本规定:基本规定:(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

23、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基本规定:基本规定:(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

24、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基本规定:基本规定:(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3.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

25、园用地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的绿化用地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盐场、盐矿用地1.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土地使用税。3.其他用地,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

26、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或给予定期减免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特殊规定:特殊规定:民航机场用地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

27、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一、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甲企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分布于A.B.C三个地域,A

28、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5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2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的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请计算甲企业全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解答】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020005000/23000)592500(元)某市一商场坐落在该市繁华地段,企业土地使用证书记载占用土地的面积为8000平方米,经确定属一等地段;该商场另设两个统一核算的分店均坐落在市区三等地段,共占地5 000平方米;一座仓库

29、位于市郊,属五等地段,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另外,该商场自办托儿所占地面积2 500平方米,属三等地段。计算该商场全年应纳城填土地使用税税额。(一等地段年税额4元/平方米;三等地段年税额2元/平方米;五等地段年税额1元/平方米。当地规定托儿所占地面积免税)【解答】(1)商场占地应纳税额8000432000(元)(2)分店占地应纳税额5000210000(元)(3)仓库占地应纳税额1 00012000(元)(4)商场自办托儿所按税法规定免税。(5)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3200010000200044000(元)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

3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纳税人新征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60日内开

31、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C.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D.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案】BCD【分析】选项A,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自批准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二)纳税期限(二)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32、(三)纳税地点(三)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四)纳税申报(四)纳税申报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

33、征用之日起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日内申报登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第三节第三节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一)征税范围征税范围 耕

34、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和集体所有的耕地。(一)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一)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地占用税。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A菜地园地附属的田间道路菜地园

35、地附属的田间道路B药材种植园药材种植园C菜地、园地菜地、园地D果园果园【分析】【分析】ABCD(二二)纳税人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工商户以及其

36、他个人。(三三)税率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中央统一规定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中央统一规定单位幅度税额,各地区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单位幅度税额,各地区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统一规定的幅度内核定。税额以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统一规定的幅度内核定。税额以县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多少确定每平方米耕地县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多少确定每平方米耕地的适用税额(参加的适用税额(参加教材教材)。)。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

37、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二、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二、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一)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二、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二、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二)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

38、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算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2013年1月某企业占用耕地5万平方米建造厂房,所占耕地适用的定额税率为20元/平方米。同年7月份该企业占用耕地1万平方米,为当地建设学校,所占耕地适用的定额税率为20元/平方米,计算2013年该企业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解答】学

39、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应纳耕地占用税520100(万元)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一)纳税期限(一)纳税期限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3.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4.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二)纳税地点(二)

40、纳税地点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三)纳税申报(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天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并据以申报纳税。第四节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法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人,以转让

41、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在我国,土地增值税是对让房地产的行为。在我国,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一一)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42、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

43、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一一)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二)具体规定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征收规定征收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44、,征税。将投资联营的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征税。合作建房1.建成后自用,暂免;2.建成后转让,征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房地产交换1.单位之间换房,征税;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征。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一一)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二)具体规定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征收规定征收规定房地产出租不征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免征代建房行为不征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征税下列各种情形,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A.继承房地产 B.房地产的评估增值 C.房地产公司的代建房行为 D.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商品房

45、用于职工福利E.企业将自有房产等价交换其他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答案】ABC【分析】选项D和E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二二)纳税人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

46、等。国公民等。(三三)税率税率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级次次增增值额与扣除与扣除项目金目金额的比率的比率税率税率(%)速算扣除速算扣除系数(系数(%)1不超不超过50%的部分的部分300250%100%的部分的部分4053100%200%的部分的部分50154超超过200%的部分的部分6035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般减免税规定一般减免税规定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

47、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特殊减免税规定特殊减免税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并不

48、是对所有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的房地产都免税,享受免税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投入了资金并进行了开发。对未投入资金即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免税。2.是否属于该房地产开发建成后的首次转让。如果不是首次转让而是再次转让,每转让一次,都应按规定计征一次土地增值税。3.是否在规定的5年期限内(后又延长2年)首次转让。除特案规定予以免税的以外,超过7年期限的首次转让,也不予免税。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

49、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计税依据1收入额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2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1)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附加加计扣除金额注意:注意: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50、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注意:1.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2.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注意:注意: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附加,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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