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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配件自动化项目经营分析报告(项目总结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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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配件自动化项目经营分析报告(项目总结分析).docx

1、污、受贿罪共用同 一罚则 ,不利于体现罪后情节适用的差异性。 贪污、受贿罪罪后情节范围不同如认罪态度 、是否退赃。即使是同 一情 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 ,比如,由于贪污、受贿罪的查处难度 不同 ,受贿罪多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 的对向交易行为,因此,受贿人 自首 、坦白的,往往给予较大的从宽幅度。随着贪污 、受贿罪量刑标准 的进 一步细化 、明确化 ,若两罪名仍适用同 一罚 则,罪后情节在适用上 将面临诸多难题。 因而 ,为受贿罪配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完善贪 污 、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应有之义。 李积国 :受贿罪与贪污罪不宜适用同 一量刑标准 ,载检察日报2 008年3月 10日版。 德国

2、刑法典,徐久生 、庄敬华译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第 16 7页 。 论贪污 、受贿罪 的定罪量刑标准55 三 、完善贪污 、受贿罪的 定罪 量刑标准 ( 一 )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沿革 在立法过程中 运用罪状对犯罪行为进行播述是重点对其进行定性还 是兼顾定量因素,各国刑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即定性模式和定量模式。? 1952 年由 “ 中央人民政府 ” 批准通过的惩治贪污条例第 3 条规 定,犯贪污罪者,依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惩治: 一 、个人贪污的 数额,在人民币 1亿元以上者 ,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其 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 二 、个人贪污的数

3、额,在人民币 5千万元以 上不满 1亿元者 ,判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徒刑。三、个人贪污的数额, 在人民 币 1千万元以上不满 5 千万元台,判处 1 年以上 5 年以下徒 刑 ,或 1年至4年的劳役 ,或 1 年至 2年的管制。现行刑 法对贪污受 贿犯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与 1952年 惩治贪污条例的立法模式有相 似之处即都是客观的具体数额模式,不同之处在于现行刑法在每 一 档法定刑之后均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作为数额加重的条件,而惩治 贪污条例仅在贪污数额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规定 “ 其情节特别严 重者 ” 判处死刑。 惩治贪污条例对 贪污罪罪状的描述采定量的模 式 ,以 “ 固化的数额

4、 ” 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倾向于客观化的立法模 式。客观化的立法模式明确 、具体 ,便于法官操作 、适用,但缺点在于 固化的数额模式难以适应经济 、社会、政治的发展变化, 1952 年惩 治贪污条例对此做出的修正则在 一定程度上表明 了该种立法模式的 滞后性。 刘树德 :罪状建构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年版 ,第 18 3页 。 如 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套人民币发行 ,意味着 构建于中华民国三十七年 12月 ( 1948年 1 2月1 日)基础上的首套人民币退出历史舞台。本次币制改革的核心内 容是大体改万元为元 ,确立人民币的元角分制度。 币制改革影响贪污贿路犯罪数额的认 定,原有

5、的客观具体的数额标准模式的优势不再明显。 56刑法论丛(2015年第2卷 总第42卷) 197 9年刑法第15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犯 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 ,或者判令退赔。可以看出, 1979 年刑法对贪 污罪罪状的描述采定性模式 ,更倾向于主观化立法。然而,主观化立法 模式的缺点 在于 ,如果没有规范 、有效的司法指导 ,主观化立法模式容 易造成司法的擅断,有违罪刑均衡的立法原则。 198 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

6、补充规 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则针对 19 7 9 年刑法主观化立法模式存在 的弊端 ,在贪污、受贿犯罪中开始大量采用定量的罪状模式 ,更倾向于 客观化立法。?现行刑法沿袭了1988年补充规定的客观化立法模 式 ,仅对具体的数额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我国 19 79 年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采用的是定性模式 ,但自 1988 年补充规定开始,贪污贿赂犯罪大量采用了定 量的罪状建构模 式。?在中国刑法中 ,法定刑的配置具有 一个重要的 特色,就是法定刑 的轻重与犯罪的数量 (结果)相关联,即倾向客观化的模式。这种将客 观结果的量化 ,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的立法模式 ,决定了中国刑事 司法对大多数犯

7、罪定罪量刑的基本格局。在这种体制之下 ,量刑的轻 重首先与结果具有最大的关联性。表现这种客观化色彩的其他典型的 立法例 ,如刑法第 3 8 3 条关于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后为了 198 8年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 定第2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 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个人贪污数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 5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 3 )个 人贪污数额在20 0 0元以上不满 1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 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2 000元以上不满 500 0元,犯罪后自首、 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 0 0元,情节较重的,处 2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储槐植、梁根林:论刑法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 论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57 便于操作,对这样的数额做出具体解释成

9、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司法的 重要职责 ,并且要根据货币购买力的变化 ,并考量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 响,不断地调整对数额的解释。在司法解释的具体指导下 ,这种量刑模 式被深人、具体、统 一 、有效地贯彻到司法实务中去。?然而,现实情形 是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这种客观化的、定量的立法模式 ,巳经明 显不能科学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罪刑关系 ,而立法留给司法 解释的空 间又非常有限。为了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罪刑关系 ,立法机关开始重 新审视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 ,而此次修(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开 始采用 “概 括数额 其他情节 ” 的立法模式,主观与客观相结合 ,便于 法官全面、有效、准确地把握贪污受贿

10、犯罪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实现立 法定性 ,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 ( 二 ) “ 概括的数额标准 ” 体系之建构 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客观 “ 固化的数额 标准 ” 已经不能适应 贪污、受贿罪罪刑均衡的要求 , “ 概括的数额标准 ” 体系 的构建将是完 善惩治贪污、受贿罪罪刑关系的重要部分。修(九)规定 “ 犯罪数额 较大 ”“ 犯罪数额巨大 ” 以及 “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 三个量刑档 ,以规避 绝对、客观化立法模式的缺陷。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关于如何确定定罪 量刑数额标准的争论甚嚣尘上,其中尤以对定罪数额的争论最为激烈。 关于定罪数额标准的调整 。定罪数额标准的调整关系到犯罪化与 非犯罪

11、化问题,所以学界和实务界给 予更多关注。定罪数额标准是否 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做出调整,并考虑其他贪利型犯罪关于数额 标准的规定,体现数额的这种时期性 、地域性的差异 ,实现刑种 、刑度的 阶梯式平衡?当前 ,学界对于如何调整定罪数额标准主要有三种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当提髙贪污 、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持该意见的 学者多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论证应当提高起刑数额以顺应社会、 经济的发展 ;也有学者从此次立法修正的原意出发,认为应当提髙定罪 参见前引阮齐林著: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第 13 15页。 58刑法论丛(2015年第 2卷 总第42卷) 数额标准,并拉开与其他量刑数额标

12、准之间的幅度。反对者认为,贪 污、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巳经较同样是贪利型犯罪的盗窃和诈骗罪低,若 再提升其标准则与其他贪利型犯罪不相适应 ;再者,从民意的角度,提 高贪污、受贿罪数额标准则会引起民众的不适。基于民意的表达、犯罪 预防的基本原理、中央惩治腐败的基本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 及世界各国治理贪污贿赂犯罪路径等有关理论 ,认为 贪污贿赂犯 罪起 点数额不能提高。?在不提高犯罪起点数额的基础上,同时存 在另外 两种意见 ,分别是维持现有的人罪标准不变,拉开其他量刑数额标准的 幅度以及降低现有的入罪数额标准。 从修(九)的规定来看 ,立法机关并未对定罪数额标准是否调整 给出明确的回复 ,而

13、是将这 一 问题交由司法机关解决。如何确定定罪 数额标准,笔者认为维持现有的 50 0 0元入罪标准 ,将其作为 一般的轻 犯罪 ,并配置相对轻缓的法定刑,更符合贪污贿赂犯罪 “ 零容忍 ” 的理 念。首先,修(九)规定 “ 贪污数额较大的,处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 拘役 ” ,相较现行刑法 “ 贪污 50 0 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 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的规定 ,明显趋于轻 缓,且基本能够与其他贪利型犯 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相适应 ,若再提高定罪数额标准 ,恐难符合民众对法 律的认同。其次,虽然 在当前的反腐败司法实践中,无论是 “ 苍蝇 ” 还 是 “ 老虎 ” ,其贪污、

14、受贿的数额都很大,但是随 着反贪腐成效逐步明 显 ,贪腐监督制度 日趋完善 ,贪腐存在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 比如财经 制度的逐步完善 ,贪污尤其是巨额贪污将很难产生。 因此 ,不能仅根据 当前实践中的贪腐犯罪涉案金额来推定提髙贪污、受贿罪定罪数额标 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后 ,降低 5000元的定罪数额标准缺少有力的 论据支撑 ,不是最为恰当 的选择。第 一 ,不符合立法、司法经济性原则。 对于贪污 、受贿 50 0 0元以下的 ,行政处分、纪委处分或者单位内部处分 能够达到惩处贪污、受贿罪的目的。运用刑法规制贪污 、受贿 50 0 0元 以下的行为 ,在 一定程 度上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第

15、二 ,若将贪污、 参见张兆松 :再论贪污 、受贿罪定罪处罚数额标准的立法完善 ,载前引赵秉志 主编 :当代刑事法学新思潮(下卷) ,第 7 75页 。 论贪污 、受贿罪 的定罪量刑标准59 受贿罪的人罪数额标准定为 5000元以下 ,则会与职务侵占罪的人罪数 额标准 “ 50 00元到1万元以上 ” 相差过于悬殊。第三 ,通过降低贪污 、 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扩大犯罪圈,大量的贪污、受贿罪的产生会进 一步弱 化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 能,也会产生更多的贪污、受贿罪犯罪黑 数。 在确定人罪数额标准之后,即将面临如何确定 “ 数额较大 ”“ 数额 巨大 ” 以及 “ 数 额特别巨大 ” 。笔者认为,此

16、次修正贪污、受贿罪的量刑 标准 ,其中 一个重要意图即是要拉开不同法定刑档所对应的贪污 、受贿 罪数额标准 ,因此,司法解释应当在该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科学解释 。通 过査阅中国裁判文书网 ,将判处 3年有期徒刑且不具有其他从轻从重 的情节的案件汇总 ,发现该类案件涉案金额分布在 3万 5 万之间 ,根 据该种方法 , “ 数额较大 ” 可以定位为 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同 样,根据上述求证方法, “数额 巨大 ”可 以定位在5万元以上不满 10 0万 元的数额特别巨大 ” 可以定位在 100万元以上。由于裁判文书网上 判决信息并不全面,统计可能会有 疏漏,因此结论未必准确。笔者认 为,根

17、据已有的司法判决来推断涉案数额标准 ,更具有司法 可检验性, 是可验证的公正标准 ;根据以往刑罚的适用状况来研究个罪的罪量标 准 ,符合以刑制罪的理念。 对于贪污 、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解释,应由最髙司法机关统 一解 释。地方司法机关在具体适 用过程中 ,能否在上述解释的基础上变通 适用。对于这 一问题 ,笔者认为贪污 、受贿罪虽然侵犯财产权,但最主 要的危害在于侵犯国家公职人员 的职务的廉洁性,而职务的廉洁性不 会因地域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性 ,因而,地方司法机关在惩办贪污、受贿 案件时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定罪量刑 ,这同样 符合 “ 零容 忍 ” 打击贪腐犯 罪的政策考量。 ( 三 )

18、 “ 其他犯罪情节标准 ” 之明确 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就情节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司 法机关在适用时往往无所适从 ,无法根据 情节、数额等事实全面衡量犯 60刑法论丛(2015年第2卷 ? 总第 42卷 ) 罪的社会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量刑。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 在数额确定法定刑档的情况下,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适用新 的刑种或者加重刑 度。根据修(九)对贪污罪的规定,对犯贪污罪 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其 一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尚不构成 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其

19、二,贪污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其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 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修(九)中 ,描述其他情 节的共有四处,分别是 其他较重情 节 ”“ 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 ” 以及 “ 使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 ” 。其他情节具有独立的定罪量刑 功能 ,不再依 附于 数额的适用 ,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中的权重增加。 司法机关要适用上述量刑

20、标准 ,需要对 “ 其他 较重情节 ”“ 其他严 重情节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以及 “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损失 ” 分别进行解释。便于法官 能够准确、全面地根据案件的社会危 害性进行刑罚的裁量活动。 首先, “ 其他犯罪情节 ” 的范围 ,具体包括哪些事实因素。笔者结 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并考量挪用公款等罪名 的设置 ,认为 “ 其他犯罪 情节 ” 应当包括贪污、受贿的手段、次数、贪污 、受贿时间跨度,贪污、受 贿款物进行非法活动,以及因贪污、受贿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予以综 合考虑。 其次 ,如何区分这些情节的程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采用 “ 概括 数额其他犯罪情节 ” 量

21、刑标准模式的罪名集中在涉及财产类的犯罪 中 ,有盗窃 、诈骗、聚众哄抢、侵犯著作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和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其中很多罪名有 可供本罪借鉴之处如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 ,即根据虚开发票的份数 和造成国家损失的大小来判定情节的严重程度。就贪污、受贿罪的量 论贪污、受 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6 1 刑标准而言,区分 “ 较重 ”“ 严重 ”“ 特别严重 ” 和 “ 特别 重大损失 ” 同样 是个技术难题, “ 其他较重情节 ” 可以规定: ( 1 )贪污、受 贿三次以上的 ; ( 2 )贪污、受贿所得款物进行非法活动的;( 3 )贪污、受贿数额接近较大

22、标准,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 4 )其他较重情节。 “ 其 他严重情节 ” 和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依次提升严重程度。其中给国家 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应机物产生量和控制排放量为目标,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计划,促进区域环境大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全国工业削减烟粉尘100万吨/年、二氧化硫50万吨/年、氮氧化物180万吨/年。3、到2020年,绿色制造水平明显提升,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制造业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初步缓解。发展循环经济将以资源绿色循环利用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典型模式推广和示范工程建设为抓手,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着力推进

23、矿产资源与终端制造业、生物资源与终端消费品、“城市矿产”与再生产品以及生产系统与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加快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到2020年,主要资源产出率、能源产出率、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率分别比2015年提高15%、18.5%、1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分别提高到80%、3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0%,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餐厨垃圾资源化率、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和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分别提高到70%、30%和20%。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城市,要着力实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打造美丽环境。要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实施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工程、抑制城市

24、扬尘工程、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工程、治理机动车船污染工程;要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实施严重污染水体整治工程、良好水体保护工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程、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程;要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实施土壤环境监测预警基础工程、土壤污染分类管控工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四)项目区绿色节能发展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国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

25、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第五章 综合评价1、开创生态文明新局面的经济标识应当是绿色经济的高水平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绿色发展新理念。可以说,这既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要求,也指明了方向。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大力发展城乡连体万元3012.751.1完成比例92.49%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万元1987.922.1完成比例65.98%3完

26、成流动资金投资万元1024.833.1完成比例34.02%三、项目盈利能力分析按照相关计算准则,该项目主要盈利分析指标如下:1、投资利润率:40.79%。2、财务内部收益率:22.77%。3、投资回报率:30.59%。第三章 经营分析一、运营情况说明截至目前,该项目(公司)总资产规模达到7904.6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总额2330.6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9.49%,资产负债率27.27%,运营情况良好。二、项目运营组织结构(一)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的意义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在改善发展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继续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27、建设,一要做好国内外市场开拓服务,搭建展览展示平台,促进国内外企业间的合作交流和协作配套;二要建设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平台,畅通融资渠道,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担保难;三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计、研发、检验检测等服务,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帮助中小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四要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开拓市场;五要加强培训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我们相信,随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细化和配套落实,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市场环境和公共服务环境必将得到全面改善,我国中小企业必将迎

28、来新一轮更大发展。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围绕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推动贯彻落实。强化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切实发挥法律对中小企业保障和促进作用。2、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要求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为推动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实施,中央财政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基础上整合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重点解决产业发展的基础、共性问题,充分

29、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产业向纵深发展。重点支持制造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加强产业链条关键环节支持力度,为各类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产业和技术支撑。undefined(二)法人治理结构xxx实业发展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组织和运行,建立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分级权限决策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拥有对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并根据股权比例行使相应股东权;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相应权限的经营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的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利益,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董事会聘请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30、根据董事会决策进行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指挥活动,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率。xxx实业发展公司组织经营机构的设置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而且业务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经营管理活动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为保证各部门及全体员工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设置。(三)公司管理体制xxx实业发展公司的机构设置按现代化企业制度设置管理体制,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力求精简、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机构精简,适用和提高效益”的原则确定。本期工程项目按车间及现代企业体制运作,实行生产管理现代化。实行生产管理现代化基础

31、是技术装备水平先进、工人技术水平优良,在此基础上精简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减少管理人员,人员编制根据生产设备的需要进行配置。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由生产车间统一管理。生产车间对主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产品质量负责。xxx实业发展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各部门按其规定的职能范围,履行各自的管理服务职能,而且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公司建立完善的营销、供应、生产和品质管理体系,确立各部门相应的经济责任目标,加强产品质量和定额目标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有效、稳定、安全、持续运行,有力促进企业的高效、健康、快速发展。第四章 风险因素分析及规避措施一、社会

32、影响评价范围及内容的界定该项目社会影响评价范围是以xxx产业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地为重点,分析“节能电梯项目”对节约能源、减少排放、当地社会就业、居民收入、生活水平、不同群体、文教卫生、弱势群体、社会服务容量等方面的影响。二、社会影响因素分析(一)项目实施对当地居民收入的影响项目建设区域为xxx产业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地,无特殊环境功能区,也不属于农业生产种植区,在该区域实施项目建设,不仅不会影响当地农民正常种植生产,还能够充分利用当地剩余的丰富劳动力资源,项目实施后能够提供就业机会,吸收当地居民参与第二产业,带动和发展第三产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地居民的就业问题,因此,可以改变当地农民仅靠种植获得收

33、入的状况,因此,可以明显地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二)对所在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的影响文教卫生是提高人口素质的摇篮,是保护人类健康的基石;本期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管理水平要求较高,需要引进培养一部分文化、技术素质高的人才和有熟练技能、身体健康的一大批从业人员,也就是说要强化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是工业经济发展基础的意识,促进当地政府在发展公共社会事业方面做出部署,如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同时项目获益后又以缴纳税金来回报社会,从而为进一步发展当地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三)对当地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容量和城市化进程等的影响本期工程项目的建成,将完善区域间路网结

34、构和功能,提升xxx产业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地的整体形象,明显改善当地的交通条件和出行环境,直接服务于xxx产业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地的规划开发,促进项目区域的城镇化进程。三、社会影响效果分析(一)主要社会影响效果分析本期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繁荣地方经济,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建成后,可以极大地改善xxx产业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地的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眉山市的投资环境,加快附近区域的建设与开发,引导该区域节能电梯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促进城乡贸易的流通,带动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加工业及文化教育产业等迅速发展,从而促进项目影响区域的经济繁荣。(二)对土地利用效果分析1、本期工程项目拟总用地面积10

35、578.62平方米(折合约15.86亩),项目的实施将会进一步减少土地可用量;此外,近年来,城市化、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扩张,而建设用地需求的扩张又导致占用耕地面积的不断扩大。(三)对环境污染影响分析1、项目施工活动对自然环境会造成污染性破坏,必然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项目建设因大量的开挖取土破坏土体的原有自然结构,土壤水循环被破坏,相应的生物链随之改变,改变了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影响其生长活动规律,对生态系统的漫延造成障碍。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成为世界第一制造大国和第一货物贸易国。然而,长期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质量、低效益、低产

36、出”和“先污染,后治理”为特征的增长模式主导中国工业发展,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结构失衡等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工业发展仍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也面临工业4.0时代新一轮全球竞争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新理念。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十三五”时期工业绿色发展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原则和推进方略。推进绿色发展,真抓实干才能见效。进一步提高绿色指标在“十三五”规划全部指标中的权重,把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更具约束性的硬指标,是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制

37、度保证。无论是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还是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都是为了尽快遏止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筑牢绿色发展的底线。研究表明,70%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取决于产品设计阶段。要把提升绿色设计能力作为“十三五”工业清洁生产的重中之重,推动关键绿色设计技术和支撑绿色设计的管理技术和工具的研发、应用和推广,逐步建立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关键资源环境基础数据库。采用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模式,推动工业云、工业大数据与产品绿色设计资源共享,优化研发设计

38、流程,提升产品设计开发效率,打造网络化、协同化的绿色设计体系。以绿色设计为核心,推进产品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使用维护和回收利用各环节的并行工程,推进绿色制造体系不断完善。3、改造存量,优化增量,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淘汰落后设备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积极引领新兴产业高起点绿色发展,强化绿色设计,加快开发绿色产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推进,重点(I饒潐塭国立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罪刑关系的规定即表现出不均衡 ,是司 法 实践中量刑失衡现象丛生的主要原因。贪污 、受贿罪客观、固化的数 额标准难以完整、全面评价贪污受贿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

39、践长期 受 “ 数额中心论 ” 观念的影响 ,致使其他犯罪情节事实调整刑罚裁量的 功 能被虚置 ,立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罪刑关系 的架构并不合理。 美国学者安德鲁 ? 冯 ? 赫希指出 “ 刑法学应当面对、思考和解决 两个问题 ,即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定罪惩罚以及惩罚到什么程度是最 合适的,否则将是根基性的错误 ” 。?以往的量刑研究,主 要是就刑事 政策、刑罚目的等宏观研究。随着人们对司法 公正和罪 犯权益的重 视及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成熟,在量刑方面 ,逐步深入到量刑的 具体制度 、操作层面。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为具体量刑制全的研 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证研究资料,辅以科学的数据分析方法的运用

40、,为量 美安德鲁 冯 ? 赫希( ):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 ,邱兴 隆译 ,中 国检察出版社 2 0 01年版 ,第 45页 。 马克昌主编 :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 299页。 阮齐林:中国刑法上的量刑制度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 03年版,第1页。 论贪污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5 1 刑的研究从宏观转向微观提供可能,学界和实务界在探索量刑公正的道 路上经历了从 “ 宏观的量刑公正 ” 到 “ 种罪、类罪的量刑公正 ” 再到 “ 个案 的量刑公正 ” 研究历程 ,立法与司法开始关注更为具体、微观的量刑公 正。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九)对贪污贿赂犯罪

41、罪刑关系的调整 ,不仅顺应了上述趋势,同时也符合国家完善惩治贪污 贿赂犯罪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 刑法修正案(八)首 次系统完善了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 ,修 (九)则对刑罚结构则做出进 一 步深化调整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有期自由刑如何数罪并罚 ,并开始关注个罪名的刑罚阶梯 刑种 、刑 度的配置 ,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刑关系等。修(九 )对贪污贿赂犯罪罪 刑关系的调整 主要体现在: ( 1 )修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将 “ 固化的数额 ” 修改为 “ 概括的数额 ” 即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和 “ 数 额特别巨大 ” ,增加 “ 其他犯罪情节 ” 在贪污贿赂犯罪定罪 量刑中的

42、权 重 ,使量刑标准能够客观、全面评价贪污、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 2 )完 善贪污、受贿罪的财产刑配置。 修(九)通过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正,调整贪污、受 贿罪的罪刑关系,使之更趋科学、合理。然而,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 准 一经修正 ,司法机关即将面临诸如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确定,其他 情节事实的内涵外延以及数额与情节在适用上的冲突和协调等诸多难 题 ,为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增加了新的研究课题。 二 、现行刑法中贪污、受贿罪 定罪 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 ) “ 固化的数额标准 ” 的弊端 贪污、受贿罪中的数额 ,指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区别于非法经营 数额以及其他特定数额。在

43、贪污受贿罪罪刑关系的建构中 ,刑事立法 非常重视犯罪数额这 一因 素。犯 罪数额不仅是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 , 同时也是确定某 一量刑幅度的标准 。研究我国贪污 、受贿罪的定罪量 52刑法论丛(2015年第2卷 ? 总第42卷 ) 刑标准,数 额是重要内容。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采 “ 固化的数额标准 ” 立法模 式的罪名虽日趋 减少 ,但在财产、财物类犯罪的立法中仍占据不容忽视的地位,如贪污、 受贿罪采用 “ 固化的数额标准 ” 立法模式,规定绝对客观具体的数额标 准 ,并根据贪污、受贿数额的大小定罪量刑。然而,这种绝对客观具体 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问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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