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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7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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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7修正).doc

1、? 【颁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7修正)西安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31号2017年12月26日(1997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

2、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

3、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三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四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

4、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跨河工程建设应与河道整治线正交,按工程规模划定保护范围,其划定的保护范围不得小于下列标准:大型工程:上下游各200米中型工程:上下游各100米小型工程:上下游各50米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跨河工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防洪工程或对已建成的防洪工程进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资列入工程预算,并负责维修、养护。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该企业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修建,并由该企业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第八条 因修建本办法第

5、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及设施,而对原工程及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的,其所需费用和补偿损失费由建设单位负担并负责修复。按河道整治规划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占集体土地,影响群众生活的,可从国有滩地中给予调整,其土地上农作物、树木、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应按规定予以补偿。第九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口的设置、扩建和改建,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第十条 河道的土、砂、石、滩地资源,依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规划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渗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河道

6、施工。开采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河道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按规定进行采掘,并按陕西省河道采砂收费实施办法缴纳管理费。在跨河桥、涵等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护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库、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用于防汛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具体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河滩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堤防、护岸、水闸排涝等工程设施受益明确的工商企

7、业、农场及其它单位,应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二条 堤防两侧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一)护堤地渭河:周至青化至耿镇桥段。堤防临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20米,背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50米;耿镇桥至临潼赵村段,堤防临河50米,背河30米。泾河:堤防临河20米,背河30米。?河、灞河:城市段堤防临河为10米,背河30米;农村段临河10米,背河20米。黑河、涝河:堤防临河15米,背河30米。石川河、沣河:堤防临河10米,背河20米。其他河流护堤地宽度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安全管

8、理范围渭河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含护堤地,下同),临河、背河宽度各为100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宽度为50米。老堤在上列范围之外的,以新老堤之间宽度为准。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含护堤地),权属不变。(三)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给予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其利用必须服从河道管理机关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三条 在堤防、护堤地、安全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执行。利用堤顶作公路、乡路,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同意,并由交通或有关部门加修路面,负责路面的维修养护。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及防洪工程的各种观测标志、设施(包括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

9、标志、水文观测设施、通讯线路、照明设施、防汛房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第十五条 堤岸防护林,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规划、营造和管护,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与河道主管机关签订承包合同营造、管护。鼓励机关、学校、驻军、厂矿企业、群众团体及保护区的村民义务营造堤岸防护林。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堤岸防护林。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第十七条 对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管理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第四章罚 则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河道主管机关按规定收取的罚款及各项费用应上缴同级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取或挪用。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或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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