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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p5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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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p583.pdf

1、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目目 录录.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通则通则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General principlesICS 13.310A 90DB12/5222017代替 DB12/522-20142017-05-03 发布2017-06-01 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前 言本标准除表 1、表 2、表 3 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

2、替 DB12/522-2014,相比有以下主要变化: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反恐怖防范、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反恐怖防范目标、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增加了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第 4 章反恐怖防范原则和第 5 章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增加了 7.1.2 条人防配置表;修改了 7.2.3.4 条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视频录像保存时间要求。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总队。本标准主

3、要起草人:王家声、张宝琮、徐颖军、乔焱、赵伯文、许沛然、胡海亮、刘东海、马宝龙、程海升、于兴元、王卫、林楠、刘纯祥。本标准于 2014 年 5 月首次发布。2017 年第一次修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标准适用于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防范工作和管理,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及其他目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4、适用于本文件。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 69 防爆毯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

5、规程与质量控制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DB12/480 公共图像系统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反恐怖防范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利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防范和应对恐怖活动的行为。3.2反恐怖防范系统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System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针对常态和非常态形势下反恐怖防范需求,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而构成的体系。3.3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 Anti-ter

6、roristWork Leading Institution and Agency天津市各级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3.4常态反恐怖防范 Regular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在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采用一般性、常规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3.5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Unusual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在特殊时期(如重大节日、重要时段)或应对恐怖袭击时,采取加强性措施的防范。3.6反恐怖防范目标(防范恐怖袭击的目标)The Target ofAnti-terrorist Precaution为避免恐怖

7、袭击或伤害,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予以防范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3.7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TheKey Target of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3.8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The Major Sections of Anti-terroristPrecaution反恐怖防范目标的各个组成部分中对人身、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安全等有显著影响的部位。3.9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

8、The Subject of Anti-terroristTarget反恐怖防范目标的所有者以及负责日常工作和正常运转的经营、维护、管理的机关、组织和企业等。3.10安保力量 Security Forces实施安全防范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和反恐怖事件响应的专门人员和队伍。3.11保安员 Security Staff专门承担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秩序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职能,并经保安专业培训的安全保卫人员。3.12危险物品 Dangerous Goods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4 反恐怖

9、防范原则4.1 反恐怖主义工作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指导下,应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防范工作“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4.2 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4.3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5.1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按目标的规模、性质及其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要素进行划分,同时考虑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5.2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为以下类别:重要公共建筑。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建筑,包括重要活动、大型会展、演出场馆、超高层建筑、地标性建筑等;重点要害部位。指

10、对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包括党政军首机关、重要军事设施、警卫目标、重要核、生、化设施、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等;公共基础设施。指对国计民生及公共安全等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包括广电传媒、供水、供电、燃气、油气、通信等重要公用基础设施,机场、码头、火车站、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公交、长途客运场站等重要公交基础设施,邮政、快递、物流、民爆物品等重要企业;公众聚集场所。指在一定时间,空间内人群大量聚集的单位,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体育场(馆)、文博场馆影剧院、学校及幼儿园、医疗机构、宗教活动场所、重要旅游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他目标。指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确定的行业、场所、活动、设施等。

11、5.3 各行业部门制定行业分则依据上述分类原则结合各行业特点进行划分。6 反恐怖防范目标重要部位6.1 反恐怖防范目标应根据其特殊性,确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6.2 反恐怖防范目标重要部位包括:a)人员密集区域;b)供电、供水、供气、供油、供热以及网络通信、监控、通风、空调等系统的关键部位;c)生产、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d)掌管重要国家秘密的部位;e)其它重要部位。7 常态反恐怖防范7.1 人防7.1.1 人防组织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明确本单位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

12、2 人防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人防配置应按表 1 要求配置。表 1 人防配置表7.1.3 人防管理7.1.3.1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公安机关、业务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7.1.3.2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3.3 人防管理制度应明确:a)行为评估制度,根据需要对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的工作人员从业背景、资质进行审查评估;b)值守与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开展值守、巡查,每班次不少于 2 人;c)教育与培训制度,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进行反恐怖防范知

13、识、技能的教育、培训;d)防范与应急演练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反恐怖防范或应急演练;e)检查与督察制度,定期组织反恐怖防范检查、督察,落实反恐怖防范措施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f)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7.1.4 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保安员应按 GA/T 594 的相关要求,承担保安职责;b)熟悉反恐怖防范目标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c)应对反恐怖防范目标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7.2 技防7.2.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包括,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产品所构成的

14、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防爆安全检查、通讯显示记录等系统。7.2.2 技防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技防应按表 2 的规定配置。表 2 技防配置表7.2.3 技术要求7.2.3.1 反恐怖防护目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符合 GB 2887、GB 12663、GB 15210、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GB 50526、GB/T 28181、GA/T 75、GA/T644、GA/T 761、DB12/480 的相规定。7.2.3.2 反恐怖防范目标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重点部位配置的摄像机应选用 200 万像

15、素以上,具有宽动态、低照度、强光抑制等功能的机型,并应同时具有 SDI(串行数字接口)以及 BNC(同轴模拟接口)输出端口,视频信息应与公安机关联网。7.2.3.3 报警信息应能即时传送到公安机关,报警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d。7.2.3.4 反恐怖防范目标视频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 30d,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单位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 90d。7.2.3.5 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应与该视频系统联动使用。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7.2.3.6 应配备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持续时间不少于 1h,报警系统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8h。7.3 物防7

16、.3.1 物防组成反恐怖防范目标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行包寄存设施、防护器材、机动车阻挡装置、防冲撞设施等。7.3.2 物防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物防应按照表 3 的规定配置。表 3 物防配置表7.3.3 物防要求反恐怖防范目标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a)机动车阻挡装置宜采用立柱式阻挡方式。阻挡装置的立柱升降应平稳,立柱间距应O.8m;立柱升起后高度应500mm,立柱升起至最高位置的时间应5s;立柱下降后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阻挡装置升起后单根立柱应能承受70000kg 的刚性碰撞:阻挡装置应能电动操作和遥控操作,在电动操作故障时应能手动应急操作,并

17、能接入其他防范系统的信号实现联动;b)防盗安全门应符合 GB 17565、GA/T 75 的相关要求;c)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应符合 GA 576、GA/T 75 的相关要求;d)防爆毯应符合 GA 69 的相关要求。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8.1 等级划分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按照采取防范措施的不同要求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在特殊时期(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采取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为三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简称为三级非常态);b)在可能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为二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简称为二级非常态);c)在即将或已经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情况下采取特殊性、针对

18、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为一级非常态反恐怖防范(简称为一级非常态)。8.2 应急响应措施8.2.1 三级非常态应符合第 7 章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c)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d)对出入口进行控制,对重要部位进行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e)对区域内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f)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防范工作;g)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业务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8.2.2 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文件第 8.2.1 条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单

19、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c)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d)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e)重要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出入口派员加强值守;f)主要出入口设置障碍,严禁外部车辆进入;g)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8.2.3 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文件第 8.2.2 条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单位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c)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装备、力量、保障进入临战状态;d)重要部位应有 2 名以上安保人员守护,实行 2

20、4h 不间断巡查;e)对无关工作人员进行疏散、转移重要信息、物资;f)封闭出入口,严密监视内外动态;g)对目标区域进行全面、细致检查;h)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业务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9 应急预案要求9.1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应急预案,应对可能遭受的恐怖袭击或危害的紧急情况。9.2 反恐怖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我市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包括目标概况、风险分析、应急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应急联动、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等级)响应、应急措施、保障、应急解除等内容,根据情况应提供:基本情况说明、工作人员信息详表(背景审查记录)、应急联络通讯表、实景照片、地理位置

21、标示图、周边环境图、单位平面图、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宜提供:应急装备(设备)分布图、消防设施分布图、防范设施标示图、电路设施网分布图、自来水管网分布图、地下管网分布图、及相应的视频资料或三维建模等,并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应急指挥系统。9.3 反恐怖防范目标的主体应根据形势要求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定期实施演练。10 监督、检查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业务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对反恐怖防范目标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

22、anagement Regulations:Urban Rail TransitICS 13.310A 90DB 12/52320142014-05-22 发布 2014-09-01 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前 言本标准的第 6.2.2.13、6.2.2.14、6.2.2.19、6.2.2.22、6.2.2.23、6.2.2.25、6.2.2.28、6.2.2.31、6.2.2.34、6.2.2.40、6.2.2.44、6.2.2.48、6.2.2.49、6.2.2.50、6.2.2.51、6.2.2.52、6.2.2.53、6.2.2.54、6.2.2.55、6.2.2.56、6.2

23、.2.57、6.2.2.58、6.2.2.59、6.2.2.60、6.2.2.61、6.2.2.65、6.2.2.66、6.2.2.67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特警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宝琮、乔焱、赵伯文、于兴元、王卫、刘纯祥。本标准于 2014 年 5 月首次发布。1 范围本部分规

24、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已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1-2005 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

25、求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 25119-2010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子装置GB 50157-2003 地铁设计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 69 防爆毯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26、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 872-2010 防爆球DB12/289 地铁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DB12/522-2014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3 术语和定义DB12/522-20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3.2运营单位 Operating Company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3.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Urban Rail Transit Facilities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

27、、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口)、列车、车辆段(停车场)、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4 反恐怖防范原则4.1 反恐怖防范应在遵循 DB12/522-2014 原则的同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还应坚持“多措并举、规范管理、强化责任、以人为本”的方针。4.2 城市轨道交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公安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a)人员

28、活动区域:车站(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等)、运营车辆等。b)控制区域: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主变电站;风、水、气、通讯、通风、空调等控制区域以及保安或门卫处。c)重要物品存储区域:危险物品存放处等。d)其他:区间隧道、车辆段(停车场)、配电房、通讯机房、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6 常态反恐怖防范6.1 人防6.1.1 人防组织应符合 DB12/522-2014 中 7.1.1 要求。6.1.2 人防配置6.1.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线路、客运流量、站点分布、设施分布等情况配备专门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6.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

29、设施应设专人操作,控制中心、车站应设置固定岗,检票口、变电所、车辆段、停车场及重要设备设施机房等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固定岗、临时岗或定时巡逻,并宜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6.1.3 人防管理6.1.3.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公安机关、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6.1.3.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6.1.3.3 人 防 管 理 制 度 应 符 合DB12/522-2014 中7.1.3.3 要求,并应明确:a)值守与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车站、车厢、控制中心等重要部位开展值守、巡查;b)防范与应急

30、演练制度,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反恐怖防范或应急演练;c)检查与督察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反恐怖防范检查、督察,落实反恐怖防范措施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6.1.4 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 DB12/522-2014 中 7.1.4 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停车场)、各控制室、重要设备设施机房等控制区域内的地理环境和设施布局,熟悉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b)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6.2 技防6.2.1 技防组成城市轨道交通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防爆安检、通讯显示记录、监控

31、中心、放射性物质探测、毒气探测、化学物品探测、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探测等系统。6.2.2 技防配置城市轨道交通一般部位的技防系统设置应符合 DB12/289 的规定,反恐重点部位应按照表 1 的规定配置高清摄像机等技防系统。表 1 技防配置表6.2.3 技防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a)地铁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 DB12/289 的相关要求;b)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 GB 50348、GB 50395、GA/T 75的相关要求;c)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 GB 12663、GB 50348、GB 50394、GA/T 75 的相关要求;d)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 GB 50348、GB

32、 50396、GA/T 75的相关要求;e)停车库管理系统应符合 GB 50348、GB 50396、GA/T761、GA/T 75 的相关要求;f)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 GB 50348、GA/T 644、GA/T 75的相关要求;g)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 GB 50526 的相关要求;h)防暴安检系统应符合 GB 50348、GB 15210、GA/T 75的相关要求;i)监控中心应符合 GB 50348、GB 2887、GA/T 75 的相关要求。6.2.4 放射性物质、化学(含毒气)探测系统与处置详见附录 A、附录 B6.2.5 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探测系统及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6.2.5.1

33、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探测系统建设,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规划,并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6.2.5.2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探测系统建设应符合 GB 50348-2004 第 3 章的规定。6.2.5.3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 GA/T 75 的规定。6.2.5.4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系统中选择使用的设备、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的设备、产品检验合格报告。6.2.5.5 检测对象包括:乘客人体、行李及携带物品、遗弃物。6.2.5.6 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检测范围6.2.5.6.1 武器危险

34、品检测范围武器危险品包括:a)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b)民用枪:气步枪、猎枪、运动气步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c)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d)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e)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f)上述物品的仿制品。6.2.5.6.2 爆炸危险品检测范围爆炸物品类爆炸物品类包括:a)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b)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c)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d)上述

35、物品的仿制品。易燃、易爆物品类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a)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b)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c)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d)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e)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f)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物。6.2.5.7 武器与爆炸危险品的检测6.2.5.7.1 检测模式检测模式应符合以下要求:a)检测模式包括乘客携带行李及物品的普检和精检,进站乘客人体的普检和精检及对站内可疑遗弃物的检测;b)乘客携带行李及物品

36、的普检是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进行无特定目标检查,具体检测比例可参考相应站点的风险级别和客流量大小;c)乘客携带行李及物品的精检是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及物品经普检判定可疑后,进一步进行详细检测;d)进站乘客人体的普检是对进站乘客人身的大规模检测,具体检测比例可参考相应站点的风险级别和客流量大小;e)进站乘客人体的精检是对进站乘客人身普检判定可疑后,进一步进行详细检测;f)当站内发现可疑遗弃物时,应及时进行检测。6.2.5.7.2 行李及物品的普检行李及物品的普检应符合以下要求:a)检测装置应符合 GB 15208.1-2005 中对能量分辨型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技术要求,一般为固定式。

37、b)设置方式检测装置应部署在各车站的出入口或站厅。c)功能要求具体功能应满足:1)具备高能穿透、低能穿透、超级增强、伪彩色、图像回拉、图像放大、图像标记等图像处理功能;2)具备穿不透区域报警功能;3)具备危险品图像插入功能;4)能够存储不少于 20000 幅图像,能够通过网络或USB 等接口将数据传出。d)性能要求具体性能指标应满足:1)线分辨力应能分辨标称直径为 0.13mm 的单根实芯铜线;2)穿透力应能穿透不小于 25mm 厚的钢板;3)单次检查剂量不大于 2Gy;4)距离设备外表面 5cm 任意处,X 射线泄漏射线剂量率不大于 1Gy/h;5)传送带速度不低于 0.2m/s;6)传送带

38、承载能力不小于 100kg;7)能够在环境温度范围 0+40,相对湿度范围1090(不结露)的条件下正常工作。6.2.5.7.3 行李及物品的精检行李及物品的精检应符合以下要求:a)对普检中怀疑藏有爆炸物的行李及物品,应使用痕量检测装置对其进行精检。对进站乘客携带的液态危险品,应使用液体检测装置对其进行精检。b)痕量检测痕量检测装置应采用离子迁移谱技术、荧光分析技术或化学传感器检测技术。c)设置方式痕量检测装置应部署在各车站的出入口、站厅或专用处置室。d)功能要求具体功能应满足:1)能够检测到并分辨出表 2 列出的爆炸物,并可加入和编辑新物质;2)具有声光报警功能和不引起恐慌的隐蔽报警功能;3

39、)具有数据存储功能,能够存储至少 10000 组原始数据,并能够用网络或 USB 等接口将数据传出。表 2 痕量检测方法应能检测的爆炸物e)性能要求具体性能指标应满足:1)检测灵敏度为能检测到 1ng 的 TNT;2)分析时间小于等于 10s;3)便携式装置的电池待机时间大于等于 2h;4)能够在环境温度范围 0+40,相对湿度范围1090(不结露)的条件下正常工作。6.2.5.7.4 液体检测液体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固定式a)液态危险品检测装置应采用射线检测技术或电磁检测技术。b)设置方式液态危险品检测装置应部署在各车站的出入口、站厅或专用处置室。c)功能要求具体功能应满足:1)能够探测液态

40、爆炸物,以及易燃、易腐蚀性液态危险品;2)使用非侵入式安全检测技术,不需打开包装即可实现液态物品安全检测;3)不受液态物品包装材料限制,能够对玻璃、塑料、金属、陶瓷等各种常见包装材料中液态物品进行检测;4)能够提供自动计数功能,对接受检测的每一件液态物品及报警液态物品分别进行计数;5)能够提供操作人员身份认证功能,能够通过密码验证来限制设备被非授权使用人员操作;6)能够提供液体检测结果存储及检索功能,存储量应不少于 1000 次检测,并能够用网络或 USB 等接口将数据传出。d)性能要求具体性能指标应满足:1)能够检测的液态物品最大外形尺寸为高度不低于320mm,直径不低于 150mm;2)单

41、件液态物品检测时间不超过 30s;3)采用射线检测技术的检测装置距离装置外表面 5cm处,X 射线泄漏射线剂量率不大于 1Gy/h;4)能够在环境温度范围 0+40,相对湿度范围1090(不结露)的条件下正常工作。便携式e)液态危险品便携式检测装置通常采用电磁检测技术。f)设置方式液态危险品便携式检测装置应部署在各站的出入口、站厅、站台或专用处置室。g)功能要求具体功能应满足:1)能够探测液态危险品;2)使用非侵入式安全检测技术,不需打开包装即可实现液态物品安全检测;3)能够对玻璃、塑料包装材料中液态物品进行检测;4)能够提供液体检测结果存储及检索功能,存储量应不少于 200 次检测;5)设备

42、具有夜间补光功能;6)开机启动时间不超过 20s;7)可充电式供电方式,充电后连续使用不低于 1000 次;8)设备具有自校验功能,自校验时间不超过 10s。h)性能要求具体性能指标应满足:1)能够检测的液态物品最大外形尺寸及容量为高度不低于 60mm,直径不低于 30mm,液态物品容量 50ml 至无限量;2)单件液态物品检测时间不超过 5s;3)检测结果应发出警报音;4)能够在环境温度范围 0+40,相对湿度范围10%90%(不结露)的条件下正常工作。6.2.5.7.5 乘客人体的普检乘客人体的普检应符合以下要求:a)检测装置应采用对人体无伤害的技术,如毫米波或太赫兹技术,一般为固定式。b

43、)设置方式检测装置应部署在各车站的出入口或站厅。c)功能要求具体功能应满足:1)在运营时间内能连续运行;2)具有数据存储功能,保存检测图像应不小于 10 万幅,并能够用网络或 USB 等接口将数据传出。d)性能要求具体性能指标应满足:1)乘客在正常步行速度下可实时成像,检测流量不低于1800 人次/h;2)能检测到隐藏在衣物下的面积最小为 50mm100mm 的危险物品,并自动报警;3)误报警率应小于 10;4)能够在环境温度范围 0+40,相对湿度范围095(不结露)的条件下正常工作。6.2.5.7.6 乘客人体的精检乘客人体的精检应符合以下要求:a)检测装置应采用通过式离子迁移谱分析技术对

44、进站乘客人身进行精检。b)设置方式检测装置应部署在各车站的专用处置室。c)功能要求具体功能应满足:1)能够检测到并分辨出表 2 所列爆炸物;2)具有声光报警功能和不引起恐慌的隐蔽报警功能;3)具有数据存储功能,能够存储至少 10000 组原始数据,并能够通过网络或 USB 等接口将数据传出。d)性能要求具体性能指标应满足:1)检测灵敏度为能检测残留于体表的 1gTNT 粉末;2)单位分析时间不大于 15s;3)能够在环境温度范围 0+40,相对湿度不大于95(不结露)的条件下正常工作。6.2.5.7.7 站内可疑遗弃物检测发现站内区域可疑遗弃物之后,应使用便携式检测装置对其进行检测。a)应用射

45、线成像技术的便携式装置功能要求具体功能应满足:1)检测装置可获得可疑遗弃物的 X 射线透视图像;2)图像存储能力大于 10000 幅,并能够用网络或 USB等接口将数据传出。b)性能要求具体性能指标应满足:1)成像面积应不小于 250mm200mm;2)线分辨力应能分辨标称直径为 0.1mm 的单根实芯铜线;3)穿透力应能穿透不小于 14mm 厚的钢板;4)距离 X 射线管组装体表面 5cm 和 1m 处,其 X 射线泄漏射线剂量率应分别不超过 200Gy/h 和 20Gy/h;5)能够在环境温度范围 0+40,相对湿度范围1090(不结露)的条件下正常工作。6.2.5.8 处置措施6.2.5

46、.8.1 武器与爆炸危险品的处置分类根据武器与爆炸危险品获取的难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本部分中涉及的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按表 3 分类方法区别对待,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表 3 武器与爆炸危险品处置措施表6.2.5.8.2 发现表 3 中所列弹药、爆破器材等爆炸危险品后,应在其周围设置警戒区。6.2.5.8.3 警戒区最小半径炸药量在 10kg20kg 的警戒区最小半径为 300m,炸药量在 3kg10kg 的警戒区最小半径为 200m,炸药量在 3kg以下的警戒区最小半径为 100m,期刊、信件等微型爆炸装置的警戒区最小半径为 10m。6.2.5.8.4 防爆球应符合 G

47、A 872-2010 相关要求6.2.5.8.5 防爆球应在车站站台层或安检划定的特定区域放置,发生突发事件时方便使用。6.3 物防6.3.1 物防组成城市轨道交通物防包括阻挡装置、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等。6.3.2 物防配置城市轨道交通物防按照表 4 的规定配置。表 4 物防配置表6.3.3 物防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a)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地面、高架车站站台均应采用安全门系统。安全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57-2003 的8.3.5、8.7.7、8.7.8、8.7.9、8.7.11、8.7.12、8.7.15、8.7.16、8.7.17 的要

48、求;b)地面车站,含高架车站的两端应设置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栅栏防护;c)地面行车区间线路两侧应设立封闭屏障,封闭屏障高度应不低于 2m,并具有一定的防人为破坏能力,封闭屏障的结构形式应具有通透性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d)地面行车区间线路应设专职巡查人员;e)地面行车线路区间的电力、控制信号线缆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深度700mm,并设置线缆标桩,不能采用地下敷设的明敷电缆应进行实体防护;f)风井(亭)的开放风口应设置防止异物投入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 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 的钢棒或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 8mm20mm 的钢板组合制作;g)用于窗的

49、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设置的防护网孔应不大于 20mm20mm;h)风井(亭)的检修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i)封闭围墙高度应不低于 2.5m,可使用实体围墙,使用栅栏时栅栏的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50mm,围墙上应安装455向外折角的金属栅栏,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 0.2 m,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或电焊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j)当需要设置阻挡装置时,应符合 DB12/522-2014 的相关要求;k)防盗安全门应符合 GB 17565、GA/T 75 的相关要求;l)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应符合 GA 576、GA/T 75 的相关要求;m)防爆毯应符合

50、 GA 69 的相关要求。7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7.1 等级划分应符合 DB12/522-2014 中 8.1 相关规定。7.2 应急响应措施7.2.1 三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文件第 6 章的规定(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的安保力量,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值守和加强出入口控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c)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d)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控制室,水、电、气、通风、通讯、空调等设备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巡查人员可利用手持式探测仪对可疑人员、包、物进行检查,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协助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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