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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培养基 研发项目环评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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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培养基 研发项目环评报告表.pdf

1、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6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7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3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90六、结论.92附件类:附件类:附件 1 委托书附件 2 备案证附件 3 营业执照附件 4 法人身份证附件 5 租赁协议附件 6 声明附件 7 危险废物管理承诺书附件 8 关于红枫片区 A、C 地块加速器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开委环建字20166 号)附件 9 公示截图附件 10 对策与措施情况表附件 11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附件 12 删除不宜公开信息说明附件 13 工程师现场照片附件 1

2、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附件 15 专家函审意见附件 16 专家意见修改清单附图类:附图类: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项目周边 500m 范围环境概况图附图 3 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 4 区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分布图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微生物培养基研发项目项目代码2306-320193-89-01-403495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 C3 栋第 5 层东侧地理坐标(119 度 1 分 1.887 秒,32 度 9 分 15.926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究和

3、试验发展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宁开委行审备2023177 号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24环保投资占比(%)4.8%施工工期5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329m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规划名称:栖霞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NJDBb013-01、02 规划管理单元图则修改

4、及城市设计;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市政府关于栖霞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NJDBb013-01、02 规划管理单元图则修改及城市设计的批复(宁政复201875 号)规划环境影响无2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与栖霞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栖霞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NJDBb013-01、02 规划管理单元图规划管理单元图则修改及城市设计相符性则修改及城市设计相符性(1)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规划区为栖霞山片区 NJDBb013 控制性详细规划 01、02 规划管理单元。规划区范围东到公路三环,南到 312 国道,西到规划工农路,北到栖霞

5、大道,规划面积约 1.30 平方公里。现状用地以科研设计用地为主,西侧有少量工业用地,东侧是西渡 220kV变电站。(2)规划修改内容规划修改内容功能构成优化将工业用地调整为科研设计用地和商办混合用地。按照服务均等化,将商办混合用地的集中布局调整为分散布局。完善道路系统优化原控规道路的线型和宽度。明确容量控制对接出让条件、衔接已有地块方案及城市设计,明确容量指标。(3)规划主要内容规划主要内容功能定位南京人工智能科技谷、南京红枫集成电路产业园、国家(南京)显示器件产业园、国家(南京)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总用地面积 129.51 公顷。其中,商业用地 47.84 公顷(含

6、科研设计用地 45.24 公顷),占总用地面积 36.94%;公用设施用地 4.28 公顷,占总用地面积 3.30%;绿地广场用地 38.77 公顷,占总用地面积 29.94%;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38.62 公顷,占总用地面积 29.82%。综合交通规划规划路网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级。3本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 C3 栋第 5 层东侧,该区域主要作为作于光电、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食品、检测认证、科技服务及相关配套产业的科研、办公及与之配套的生产活动,本项目主要从事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栖霞山片区规划范围内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均已

7、完善,本项目依托基础设施可行;本项目营运期实验室产生实验废液经实验室废液收集桶收集后作危废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营运期实验废气经收集后达标排放;各类固废均妥善处置后排放量为零,与栖霞山片区环境保护规划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栖霞山片区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和环境规划,与周围环境相容。2、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芯路 1 号红枫科技园 C3 栋第 5 层东侧(依托现有租赁房屋),不新增用地,项目所在地的用地性质为科教用地,本项目租赁协议详见附件,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

8、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本项目用地符合国家相关用地政策。4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产业政策相符性、与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9 号令,2019 年 10 月 30 日),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所列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2、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相符性(1)与生态红线的相符性对照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相关

9、要求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 C3 栋第 5 层东侧,对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 号)、南京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南京市栖霞区 2023 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调整方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南京市栖霞区 2023 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31067 号),经对比,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距离约 2400m。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保护区域为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距离约 2100m。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10、控方案(苏政发202049 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属于长江流域。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5表表 1-1 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管控类别类别重点管控要求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符合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

11、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为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距离项目厂界 2400m,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范围内。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 岸线 l 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项目不属于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12、2015-2030 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 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项目不属于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项目 VOCs 所在地市范围内平衡,COD、氨氮、TP、TN 在东阳污水处理厂批复总量中平衡。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项目废水接管进东阳污水处理厂,不新建长江入河排污口。环境风险防控1 防范沿江环境

13、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项目不属于所列重点企业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区域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 2020 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符合6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 号)的要求。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照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附件 2 南京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可知,属于重点管

14、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本项目与南京市重点管控单元“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见下表:表表 1-2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管控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单元名称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准入清单要求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空间布局约束(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2)优先引入: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3

15、)禁止引入:光电信息纯电镀加工类项目;机械装备制造中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的机械装备制造行业;农药、病毒疫苗类、建设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项目(含实验室)、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等项目;医药中间体项目生产,生物医药不得有化学合成工段;采掘、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特指含磷化涂装,喷漆喷塑、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化工、造纸、制革等项目;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及单晶、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等);稀土材料等污染严重的新材料行业。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主要从事微生物培养基研发,项目符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本

16、项目不涉及禁止引入类相关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本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7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环境风险防控(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

17、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本项目应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实验操作均在通风橱内操作,产生的实验废气通过 HEPA 过滤器过滤与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一并通过排气管道高层排放;本项目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接管东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会对附近河道造成污染;固体废

18、物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无害化处置,不会污染外环境。项目能源使用情况主要为水和电力,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本项目符合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要求。综上可知,本项目评价范围不涉及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不会导致南京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8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19、“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根据2022 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项目所在区域六项污染物中 O3不达标。具体大气污染防治通过落实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根据2022 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 42 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水质优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及以上)比例为 100%,无丧失使用功能(劣类)断面。项目所在

20、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可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3 类标准。本项目的建设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项目排放污染物不会造成区域环境功能类别的改变,不会改变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项目周边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区域资源供给能够满足本项目的营运需求,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范围内,租赁现有闲置房屋,不新增占地,不突破土地利用上限,因此,本项目不会达到当地自然资源利用上限。(4)负面清单相符性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进行说明,本项目不属

21、于国家、南京市及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类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规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见下表;9表表1-4 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序号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为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其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项目。3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 年版)本项目为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其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

22、南(试行,2022 年版)本项目为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其禁止类项目。5 江苏省实施细则本项目为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其禁止类项目。综上,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3、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23、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本项目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且项目涉及挥

24、发性有机物的实验操作过程均在通风橱进行,配套 HEPA 高效过滤器,废气经净化处理后通过楼顶 30m 高排气口排放,符合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要求。4、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的相符性分析、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的相符性分析10(1)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相符性分析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

25、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实验操作均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设备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设计、安装。本项目使用的有机物料均妥善保存在危化品存储间内,不露天储存,本项目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接管东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无害化处置,不会污染外环境。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中相关规定。(2)

26、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11表表 1-5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符性分析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符性分析序号序号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企业情况企业情况相符相符性性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OCs 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本次环评要求企业按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使用量废弃量等均有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符合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

27、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厂房、仓库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厂房、仓库均设有换气扇等,保持实验室通风符合3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16758、AO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集气系统符合GB/T16758 的规定符合4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本次项目有机废气均达标排符合5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

28、/h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本次项目收集的废气中NMHC 的初始排放速率为0.00052kg/h,不超过2kg/h,产生量极小,经通风橱收集后经 30m 高排气筒排放符合6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28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本次项目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 30m,位于所在楼层顶楼处符合7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

29、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3 年本次环评要求企业按要求对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进行记录,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3 年符合(3)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28 号)的相符性分析12表表 1-6与宁环办与宁环办202128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相关要求相关要求对照分析对照分析相符相符性性全面加强源头替代审查环评文件应对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 VOCs 的主要原辅

30、材料的类型、组分、含量等。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材料的,VOCs 含量应满足国家级省 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限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源头控制 VOCs产生。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材料。符合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等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含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页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 5 类排放源的 VOCs 管控评价,详细

31、描述采取的 VOCs 废气无组织控制措施,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和可靠性,不得采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本项目含 VOCs 原辅材料试剂等储存在密闭容器中,在转移过程中不开盖,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符合生产流程中涉及 VOCs 的生产环节和服务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应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有效减少废气排放,并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VOCs 废气应遵循

32、“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收集效率应原则上不低于 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等要求。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涉及生产,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实验过程在通风橱中操作,通风橱相对实验室内环境处于负压状态,为密闭收集,收集效率高于 90%。符合加强载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管理,动静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本项目不属于动静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全面加强末端涉 VOCs

33、有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强化含 VOCs 废气的处理效果评价,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涉及 VOCs 有组织排放,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实验操作均在通风橱进行,收13治理水平审查集后有组织排放,含 VOCs废气的处理效果评价详见第四章节。项目应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适宜、合理、高效的 VOCs 治理设施。单个排口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起始排放速率大于1kg/h 的,处理效率原则上应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单一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喷漆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除恶臭异味治理

34、外,不得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生物法等低效处理技术。环评文件中应明确,VOCs 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设置的,采取铅封、在线监控等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VOCs 治理设施旁路清单。根据废气源强分析,本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 1kg/h,且本项目主要进行研发,为非生产性项目,采用的试剂用量较小,废气产生量极小,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通风橱收集后经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同时,VOCs 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全面加强台账管理制度审查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规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等基本生产信息;含 VOC

35、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 VOCs 含量(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 MSDS 等),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VOCs 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同、操作手册、运维记录及其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废气处理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VOCs 废气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记录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建设单位将按规范建立管理台账,台账须记录前述内容。同时,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综上,本项目的建设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28 号)相符。5、与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法律及政

36、策相符性分析长江大保护相关法律及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项目距长江岸线最近约2300m,对照分析拟建项目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政策的相符性,详见下表。14表表 1-7与与“长江大保护长江大保护”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的相符性分析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的相符性分析政策名称政策名称相关要求相关要求对照分析对照分析相相符符性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主席令第 65 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 1km 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项目距长江岸线最近约 2300m,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 1km 范围内,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长

37、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 号)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km范围内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 1km范围内,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合规工业园区,其主导产业为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不属于化工园。符合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本项目不涉及石化、化工、

38、医药、纺织、印染、化纤、石油类仓储、重金属等,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涉及的试剂有少量的乙酸、乙醇等,位于危化品存储间单独存放,且储存量较少,危险废物主要均分类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为进一步防范环境风险,本次评价从工程设计、监测、监控、日常管理等方面从严提出了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符合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试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第89 号)禁止在长江干流 1km 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且本项目距

39、离长江干流 2300m,不在长江干流 1km 范围内符合15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长江沿线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配合国家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提出长江沿线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必须无条件退出。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km 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本项目建设符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布局规划和产业定位,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

40、提出的各项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化工项目,且本项目距离长江干流 2300m,不在长江干流 1km 范围内。符合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52号)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在长江干支流 1km 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化工项目,且本项目距离长江干流 2300m,不在长江干流 1km 范围内。符合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本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合规工业园区,其主导产业为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

41、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不属于化工园。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 号)(七)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膨蟆港、泰州引江河 1km 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1km 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 1km 执行。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 1km范围内,且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十)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

42、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十四)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不在太湖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符合16(二十)禁止新建、扩建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文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工艺及装备项目。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

4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 号)、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52 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 号)、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19136 号)等文件要求。6、与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苏环办环办201936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表表 1-8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

44、审批工作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苏环办办201936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项目情况相符性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45、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选址符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要求,项目采取的措施可行,满足区域环境要求。符合二、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选址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符合要求,不在禁止类别内符合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46、量指标按照要求申请总量符合17四、(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已开展过规划环评,项目采取

47、的措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符合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该类项目符合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符合要求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7、与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与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苏环办2020101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表表 1-10 与关于做

48、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与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苏环办2020101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文件文件要点要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相符相符性性二、建立危险废物监管联动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环保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申请备案时,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尚不确定、根据相关文件无法认定达到稳定化要求的,要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认定达到稳定化要

49、求。本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危险废物安全环保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的危废均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已按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等文件要求设置,企业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符合三、建立环境治理设施监管联动机制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建设单位是项目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的责任主体。符合18理、RTO 焚烧炉等六类环境

50、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由上表可知,公司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联动工作,符合苏环办2020101 号文件要求。8、与实验室要求相符性、与实验室要求相符性(1)与与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苏环办 2020284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表表 1-11 与与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苏环办 2020284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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