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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华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500万只玻璃瓶及1000万个瓶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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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华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500万只玻璃瓶及1000万个瓶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加工1500万只玻璃瓶及1000万个瓶盖项目建设单位: 徐州华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3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加工1500万只玻璃瓶及1000万个瓶盖项目项目代码2310-320322-89-01-632868建设单位联系人纪光祖联系方式18852288765建设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沿湖路东侧地理坐标(东经117 度 3 分 16.052 秒,北纬34 度 36 分10.569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54日用玻璃制品制造C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

2、制品业 30玻璃制品制造 305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53塑料制品业 292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沛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沛行审备【2023】467号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30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面积(m2)4亩(租赁)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日用玻璃制品制造和日用塑

3、料制品制造,经查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类项目。目前,该新建项目已于2023年10月13日取得沛县行政审批局下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沛行审备【2023】467号)(详见附件)。综上,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选址及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日用玻璃制品制造和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沿湖路东侧。根据企业提供的土地证明,项目所在地为魏庙镇工业集聚区,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详见附件。根据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的现场踏勘,本项目厂区北侧为闲置空地;南侧为农田;西侧为租赁房其他厂区;东侧为江苏展宏灌排科技有限公

4、司。本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点保护目标。项目产生的各项污染在采取各项环保措施后对环境敏感点影响较小,项目选址合理可行。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规划,选址合理。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划分了生态红线区域,通过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实施,使全省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

5、给能力,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沿湖路东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徐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水源水质保护区5种类型,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小沿河(铜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位于本项目东南侧17.91km,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内,故符合江苏省国家

6、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表1-1 项目周边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km2)小沿河(铜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以下100米上溯至黄庄航道东侧500米,全长7800米的小沿河的水面以及黄庄航道东500米为半径的扇形湖水面范围;陆域为该段小沿河河堤向两侧陆地延伸50米以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庄航道东侧小沿河航道附近的水域,包括鱼塘和芦苇区。准保护区为小沿河东侧约2.5公里以西、北延至黄岛南侧的部分水域,西至该区域汇水 区分水岭以内的区域。100.90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7、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距离项目最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为京杭运河(沛县)清水通道维护区,位于本项目东5km,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表1-2 项目周边的生态空间管控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km2)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京杭运河(沛县)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京杭运河水体及两岸各1000米范围,其中,洪福寺区块东侧至顺堤河西岸,湖西农场区块东侧至顺堤河西岸,南侧至鹿口河北侧,北侧至韩坝港河/95.395.3(2)环

8、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2年度),2022年度,沛县城区SO2年平均浓度为9g/m3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20g/m3)达标;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4mg/m3)达标;NO2年平均浓度为19g/m3,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46g/m3)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均值第90百分位数(162g/m3)超标0.01倍;PM10年平均浓度为71g/m3,年平均值超标0.01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46g/m3)达标;PM2.5年平均浓度为41g/m3,年平均值超标0.17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11g/m3)超标0.48倍。因此沛县

9、为大气环境非达标区,超标因子为O3、PM2.5、PM10。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提出以下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突出治理重点,将压煤减排、全面达标、淘汰落后和扬尘控制作为主攻方向和突破点,以停促治、以停促减、以停促搬、以停促关,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多领域和多部门齐抓共治,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问责,加大宣传引导,通过综合协同治理,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狠抓燃煤污染控制、加快推进“煤改气”工程。组织专门力量,加大散煤整治力度,查处取缔城区煤炭加工、经营点。取缔禁燃区内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根据徐州市新制定的钢铁、焦化、火

10、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加强工业烟气污染治理,推进电力企业“除湿脱白”、焦化企业烟气脱硫和干熄焦改造工程。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全市火电、钢铁、焦化等行业集聚与提档升级行动计划。主城区禁止审批建设各类污染工业项目,全县范围内不得新增火电、钢铁、焦化、水泥产能。采取上述措施后,徐州市沛县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持续改善。水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2年度),2022年度沛县地表水评价断面中,主要河流3个,为鹿口河孟楼、杨屯河洪福大桥和大沙河铁路桥;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控制断面1个,为沿河李集桥。所有参评断面均达到或好于地表水类标准。声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2年度

11、),项目所在地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区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新增大气污染物量能够在本区域内消解,不会突破原有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的建设与“三线一单”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的要求不相违背。(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沿湖路东侧,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型企业。项目用水来源为市政供水,能够满足本项目的新鲜水使用要求;项目用电由市政电网所供给,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所在地不属于资源、能源紧缺区域,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新增用地指标,不影响区域土地资源总

12、量,不会超过划定的资源利用上线,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项目所在区域土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表1-4 本项目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符合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经查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经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符合文件要求。3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经查江苏省实施细则的

13、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符合文件要求。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本项目与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5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翼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

14、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

15、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建设、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

16、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不涉及挖沙、采矿。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千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

17、、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项目为日用玻璃制品制造和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不进行生产线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于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于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于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9.禁止在

18、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3km范围内。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

19、高污染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项目不属于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不属于农

20、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及独立焦化项目。项目不属于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

21、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对照上表,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

22、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建设、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

23、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且非挖沙、采砂项目,符合文件要求。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

24、保留区内,不在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文件要求。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不属于生产性捕捞项目,符合文件要求。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建设、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建设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

25、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为日用玻璃制品制造和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为日用玻璃制品制造和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符合文件要求。11禁止新建、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26、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符合文件要求。由上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相关要求。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相符性分析:经查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容,符合市场准入。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4、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分析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27、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7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关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

28、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关要求。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本项

29、目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符合文件要求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文件要求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项目不属于钢铁行业,符合文件要求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

30、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符合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

31、2万吨、2.7万吨。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能在沛县范围内平衡,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地双源供水。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

32、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资源利用效率要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

33、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本项目不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符合文件要求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禁燃区,主要能源来电能,符合文件要求三、淮河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

34、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2.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建设、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3.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项目不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冷却塔定期排水,回

35、用车间清扫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尾水用于周边农田灌溉环境风险防控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其他危险化学品。资源利用效率要求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文件要求。5、与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徐环发202094号)相符性分析:

36、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沿湖路东侧,对照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徐环发202094号)可知,本项目位于徐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中沛县区域的重点管控单元。表1-8与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魏庙镇工业集中区空间布局约束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轻工业加工产业。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

37、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沿湖路东侧,属于日用玻璃制品制造,不属于禁止引入类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划。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园区废水污染防治,督促企业预处理设施全部建设到位,不断提高园区污水处理水平。加强园区废气污染防治,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等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废气无组织排放较大的重点企业开展深度整治。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沿湖路东侧,冷却塔定期排水,回用车间清扫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尾水用于周边农田灌溉,项目喷涂、烘干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38、15m排气筒高空排放。相符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园区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编制园区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对已建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监督及指导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园区内涉气企业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项目建成后,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应急预案。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执行禁燃区相关要求。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相符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39、徐环发202094号)文件要求。6、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件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件相符性对照情况见下表。表1-9 本项目与(苏环办)201936号)文件相符性对照表文件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本项目排放废气总量实行控制,经审核后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

40、部门申请总量。符合四、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九、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途径。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划定的生态

41、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十一、(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建设、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建设、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

42、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不属于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符合(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符合(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命令禁止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43、命令禁止落后产能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符合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件要求。7、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徐环发202153号)相符性分析。表1-10 与徐环办202153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文件内容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一、禁止审批情形1、禁止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1)建

44、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建设、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2、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

45、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3、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项目(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4、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5、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3、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4、本项目地块为非污染地块。相符二、产业准入要求6、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8、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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