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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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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docx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 10962020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ceramics products manufactu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2 0 - 01 - 17 发布2 0 2 0 - 03 - 01 实施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目 次前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 24 源强核算程序25 废气污染源源

2、强核算方法8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13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15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159 其他 15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16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日用陶瓷烤花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推荐性方法 20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产量折算系数参考值 21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原料利用率系数22附录 E(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防治技术及效果 23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常用生产设备的除尘吸风量参考指标26附录 G(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设施运行与废气排放规律 27附录 H(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能耗标准(节选) 30附录

3、I(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典型原辅料成分33附录 J(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噪声源声压级 34i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 指导和规范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 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 A 附录 J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

4、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 估中心、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大学。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1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ii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

5、,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 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 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

6、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

7、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1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54 排污许

8、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2304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陶瓷制品制造 ceramic products manufacturing原料经过制备、成形、烧成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其制品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 特种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等。3.2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 设施非正常状况, 如启停窑(塔)、设备检修、工艺设备

9、运转异常或 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3.3核算时段 accounting period指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 一般以年、日、小时等为核算时段。注: 核算时段取值应为某污染源产生或排放某污染物的有效时间,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源强。4 源强核算程序4.1 一般原则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 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4.2 污染源识别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工序、 场 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 至表 4。污染源识别应符

10、合 HJ 2.1 、HJ 2.2 、HJ 2.3 、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4.3 污染物确定陶瓷制品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25464 等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2具体见表 1 至表 4 。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 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 核算方法选取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和实验法等, 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至表 4

11、。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 合理理由。表 1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要素工序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新(改、扩) 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 污染源 a有组织 废气 (正常 工况)原料制备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二氧化硫物料衡算法实测法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破碎、球磨、造粒、研磨、配 料、输送等设施颗粒物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燃料制备破碎、输送等设施颗粒物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成形成形、修坯等设施颗粒物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干燥干燥器(辊道式干燥器、干

12、燥 室等)颗粒物、氮氧化物 b (以 NO2 计)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二氧化硫 b物料衡算法实测法施釉与装饰喷釉、甩釉、喷墨打印等设施颗粒物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烧成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他窑二氧化硫物料衡算法实测法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类比法实测法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 化合物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实测法挥发性有机物(VOCs)c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实测法后加工抛光、磨削、切割等设施颗粒物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实测法有组织废气 (非正 常工 况)原料制备喷雾干燥塔(含热风

13、炉)二氧化硫1.类比法2.物料衡算法1.实测法 2.类比法 d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类比法1.实测法 2.类比法 d。续表要素工序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新(改、扩) 建 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 染源 a有组织废气 (非正 常工 况)燃料制备发生炉煤气站二氧化硫1.类比法2.物料衡算法1.实测法2.类比法 d颗粒物类比法1.实测法2.类比法 d烧成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他二氧化硫物料衡算法1.实测法2.类比法 d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1.实测法2.类比法 d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类比法实测法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

14、合物、镍 及其化合物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实测法挥发性有机物(VOCs)c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实测法无组织 废气原燃料堆放、破碎、筛分、称量、混合、输送、装卸、投料、配料、坯料釉料制备、成形、干燥、施釉装饰等车间或装置颗粒物1.类比法2.实验法1.类比法2.实验法发生炉煤气站硫化氢1.类比法2.实验法1.类比法2.实验法注 1:喷雾干燥塔(热风炉) 、烧成窑炉和独立热源干燥设备采用不同燃料(气体、液体、固体燃料) 时, 燃料燃烧 环节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相应工序考虑, 如正常工况下, 烧成窑炉采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 发生炉煤气站煤制 气过程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烧成工序考虑。注 2:根据原辅

15、材料使用及其检测报告,识别具体的污染物/核算因子;不产生的,可不进行核算,但应说明。 注 3:陶瓷制品制造企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建设应符合环大气201956 号要求。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 进行核算。b 干燥设备产生污染物根据干燥热源确定, 当引入窑炉窑尾烟气时仅考虑颗粒物, 采用独立热源时还应考虑的污染物。 c 适用于涉及排塑(蜡)工序的特种陶瓷制造企业。d 现有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源强核算时, 对于

16、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 可优先类比本企业同类 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4表 2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水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工序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 取优先次序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原料制备球磨、过筛除铁设施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1.类比法2.产污系数法燃料制备发生炉煤气站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成形修坯设施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施釉与装 饰施釉设施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 铜、总锌、总镉、总铬、总铅、总镍等热喷涂料生产设施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后加工磨边、抛光设施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设备/地面冲洗设施直接冷却设施化学需氧量、

17、悬浮物、石油类废气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硫化物、总砷、总汞、 总铅等初期雨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生活设施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 氮、总磷现有工程污染源 a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 磷、氨氮、总氮、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 挥发酚 b 、总氰化物 b 、总铜、总锌、总钡实测法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镉、总铬、总铅、总镍、总砷、总汞、可 吸附有机卤化物注 1:根据原辅材料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据原辅料检测报告识别具体的污染物/核算因子;不产 生的,可不进行核算,但应说明。注 2:新(改、扩)建工程、现有工程污染源,还应关注 GB 25464 中单位产

18、品(瓷)基准排水量要求。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 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 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 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b 适用于使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陶瓷制品制造企业。表 3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 污染源球磨机、破碎机、搅拌机、压砖机、 抛光机、磨边机、刨平机、切割机、 空压机、各类风机、泵等机械设备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类比法1.实测法 2.类比法 aa 现有工程污

19、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表 4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要素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 序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固体废物原料制备、发生炉煤气站、成形、修坯、烧成、脱硫、脱硝、废水处理等生坯废料、筛上物、铁渣、炉渣、煤焦油、废石膏模具、废坯、废窑具、废旧耐火材料、废瓷以及废水处理污泥、脱硫副产物等类比法实测法4.4.1 废气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正常工况下, 喷雾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 算法核算。烧成窑炉的挥发

20、性有机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 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其次采用类比法; 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采用类比法核算。喷雾 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的氮氧化物(以 NO2 计) 优先采用类比法 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原料制备、燃料制备、成形、干燥、施釉与装饰、烧成、 后加工等排放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工况下,喷雾干燥塔及煤气发生炉排放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 其次采用 物料衡算法核算;喷雾干燥塔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采用类比法;煤气发 生炉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烧成窑炉各污染物核算方

21、法与正常工况下一致。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实验法核算。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正常工况下, 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 对陶瓷工业排 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仅可采 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 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 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 排污许可管理过 程中,按

22、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非正常工况下, 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 其次采用类比法。对于同 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 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排 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实验法核算。4.4.2 废水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 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 据进行核算; 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

23、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 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 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过程中, 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 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 按照排污许可相 关规定进行核算。4.4.3 噪声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核算。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 固体废物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4.4.2 现有工程污染

24、源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4.5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 其 中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两种情况下的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 采用式 (1)计算。7D = (Di + D )(1)式中: D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t;Di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t;Di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t; n 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根据最终确定的污染治理措施、预防措施及排污方案, 确定废气、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 按照环办环评201784 号要求,对照 HJ

25、 954,识别废气和废水的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 口,并核算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排放量。4.6 核算结果汇总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5.1 物料衡算法5.1.1 二氧化硫5.1.1.1 喷雾干燥塔和窑炉a)采用干压成形的建筑陶瓷和特种陶瓷(配套建设喷雾干燥塔),二氧化硫产生量或排 放量核算应主要包括喷雾干燥塔和窑炉两部分; 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和非干压成形的建筑陶瓷和特种陶瓷二氧化硫产生量或排放量核算仅包括窑炉部分。b)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共用排放口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2)计算。KTRS100(DSO2 = 2 根|(A根KYRS100根 Ka 根a+ B根

26、根 K 根 + Gi 根10(K)0(i) - D 根 100(KCS)(2)式中: DSO2 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产生量,t;A 核算时段内热风炉燃料消耗量,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 计, t 或 m3;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 全年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用 量计量;KTRS 热风炉燃料硫分,固/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 %;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 含硫量计, mg/m3 1011;B 核算时段内窑炉燃料消耗量,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计, t 或 m3 ;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排放总量计 量;KYRS 窑炉燃料硫分,固/液态燃料

27、为收到基硫分, %;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含 硫量计, mg/m3 1011;Ka、K 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 根据燃料类型取值: 燃煤或水煤浆取 0.85, 其他燃料取 1.0;a 、 根据热风炉和窑炉燃料类型不同取值:燃料为发生炉煤气时,需考虑其制 取时的脱硫效率, 取(1-1 / 100 ),1 为发生炉煤气站脱硫效率, %;其 他燃料取 1.0;Gi 核算时段内第i 种原料(含原辅料、釉料和色料等)消耗量,以干基计, t;Ki 第i 种原料含硫率(以单质硫计),%;D 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以干基计, t;KCS 烧成产品中含硫量(以单质硫计),%;c)喷雾干燥塔和窑炉独立排放口二

28、氧化硫产生量按式(3)计算。DSO2 = D塔 + D窑 (3)。D式中: SO2 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产生量, t;D窑 核算时段内窑炉中二氧化硫产生量, t;D塔 核算时段内喷雾干燥塔中二氧化硫产生量, t;1)喷雾干燥塔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4)计算。D塔 = 2 根A根 1(K)0(T)0(RS) 根 Ka 根a+ Gi 根 10(K)0(i) - F 根 100(KFS) (4)式中: D塔 核算时段内喷雾干燥塔中二氧化硫产生量,t;A 核算时段内热风炉燃料消耗量,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 计, t 或 m3 ;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 用

29、量计量;KTRS 热风炉燃料硫分, 固/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 %;气体燃料(冷煤气外) 以含 硫量计, mg/m3 1011;Ka 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 根据燃料类型取值: 燃煤或水煤浆取 0.85,其 他燃料取 1.0;a根据热风炉燃料类型不同取值:燃料为发生炉煤气时,需考虑其制取时的脱硫 效率, 取(1-1 / 100 ),1 为发生炉煤气站脱硫效率, %;其他燃料取 1.0;Gi 核算时段内第i 种原料(仅含原辅料)消耗量,以干基计, t;Ki 第i 种原料含硫量(以单质硫计),%;F 核算时段内喷雾干燥塔出粉料量,以干基计, t;KFS 粉料中含硫量(以单质硫计),%。2)窑

30、炉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5)计算。9KYRS100(D窑 = 2 根|(B根KPS100+Y 根根 K 根 + P根10(KY)0(S) - D 根 100(KCS)(5)式中: D窑 核算时段内窑炉中二氧化硫产生量,t;B 核算时段内窑炉燃料消耗量,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计, t 或 m3 ;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用量 计量;KYRS 窑炉燃料硫分, 固/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 %;气体燃料(冷煤气外) 以含 硫量计, mg/m3 1011;K 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 根据燃料类型取值: 燃煤或水煤浆取 0.85,其 他燃料取 1.0;

31、 根据窑炉燃料类型不同取值:燃料为发生炉煤气时,需考虑其制取时的脱硫效 率,取(1-1 / 100 ),1 为发生炉煤气站脱硫效率, %;其他燃料取 1.0;P 核算时段内入窑炉物料(坯料)消耗量,以干基计, t;KPS 入窑坯料中含硫量, %;Y 核算时段内入窑炉釉料(含色料)消耗量,以干基计, t;KYS 釉料(含色料)中含硫量, %;D 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以干基计, t;KCS 烧成产品中含硫量(以单质硫计),%。5.1.1.2 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6)计算。(6)D = 2 根 B根 KGRS 根 KSO2 100 YD式中: SO2 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

32、t;B 核算时段内燃料消耗量,t 或 m3 ;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 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用量计量;KGRS 独立热源设施燃料硫分, 固/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 %;气体燃料以含硫量 计, mg/m3 1011;KY 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 根据燃料类型取值: 燃煤取 0.85,其他燃料取 1.0。5.1.2 重金属重金属产生量按式(7)进行核算。10Di =(Aj 根 Kj ,i )-B根 KC ,i ) 根10-6(7)式中: Di 核算时段内烧成窑排放口第i 种重金属产生量,t;Aj 核算时段内第 j 种辅料(釉料、色料、贴花纸中印花载体及油墨)消耗量,t; Kj ,

33、i 第 j 种辅料中第 i 种重金属含量, mg/kg;B 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 t;KC ,i 烧成产品中第 i 种重金属含量, mg/kg。5.1.3 挥发性有机物特种陶瓷排塑(排蜡)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按式(8)进行核算。排塑 塑化剂D = W(8)式中: D排塑 核算时段内成形排塑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 t;W塑化剂 溶剂、黏合剂、增塑剂使用量, t。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添加其他有机物在炉窑升温过程中挥发出来, 可参照该公式计 算。日用陶瓷烤花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源强如需核算,可参照附录 B。5.2 类比法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 核算。

34、 同时满足以下 4 条适用原则的,方可适用类比法:(1)原辅材料及燃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2)生产工艺相同;(3)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4)单条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差异不超过 20%。无组织排放情况还应考虑场所封闭情况、物料干湿状态及粒径、废气收集系统的收集效 果等因素。5.3 实测法5.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5.3.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 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

35、 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 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 75 、HJ 76 、 HJ/T 373 、HJ 630 、HJ 819、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时,应同步考虑核算时段内实际生产负荷。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按式(9)核算。(9)d = (pi 根 qi 根10-9 )式中: d 核算时段内废气某污染物排放量, t;pi 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第i 小时的实测排放质量浓度, mg/m3;qi 标准状态下第i 小时废气排放量,

36、 m3/h;n 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 采用监督监 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 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 强, 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 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25464 、GB/T 16157 、HJ/T 373 、HJ/T 397 、HJ 630、 HJ 819、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监督监测 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

37、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按式(10)进行核算。(10)d = ( n(pi) 根 qi ) 根 h 根10-9式中: d 核算时段内废气某污染物排放量, t;11pi 标准状态下第 i 次监测实测小时排放质量浓度, mg/m3;qi 标准状态下第 i 次监测小时废气排放量, m3/h;n 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 量纲一的量;h 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5.4 产污系数法12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按式(11)或式(12)计算:D = C1 x x x10-3D = C2 x x10-3式中: D 核算时段内某废气污染物产生量, t;(11)(

38、12)C1 核算时段内原料消耗量,以干基计, t;C2 核算时段内陶瓷制品产量, 以干基计, t;当产量不是重量单位时, 应根据陶瓷 制品种类,结合产量折算系数进行换算,产量折算系数为产品设计重量,无设 计值时参考附录 C 取值;F 原料利用率系数,取值和核算见附录 D;某废气污染物的产污系数, kg/t,可参考 HJ 954 中系数, 待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 污染源普查数据更新后, 以最新版本为准(核算时需根据不同陶瓷制品产污系数 单位,结合产量折算系数进行单位换算)。5.5 实验法实验法主要是针对难以通过环境监测手段获得污染源源强的情况, 这时采用实验法模拟 实验确定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物

39、排放量。5.6 污染物排放量总体核算公式5.6.1 根据核算时段内污染物产生量核算结果,结合所采用的废气处理措施效果去除效率, 采用式(13)计算某污染物排放量。d = D产生 x(1- 1()00(去除) ) (13)式中: d 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 t;D产生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量, t;去除 废气治理设施对某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参考 HJ 2304 等确定, 见附录 E;当采用多级废气治理设施时, 应考虑各级治理设施去除效 率。5.6.2 常用生产设备的除尘吸风量参考指标见附录 F。5.6.3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排放规律参考附录 G。5.6.4 陶

40、瓷制品制造能耗标准(节选)参考附录 H。5.6.5 陶瓷制品制造典型原辅料成分参考附录 I。5.7 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量5.7.1 实测法非正常工况时, 具备有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式 (9)和式(10)计算。5.7.2 产污系数法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去除效率按 0 计算,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核算,采用式(11) 或式(12)计算。5.7.3 类比法新(改、扩) 建工程的非正常工况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可类比符合类比条件的现有装置 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 现有工程污染源优先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 核算源强。类比条件见 5.2。5.7.4 物料

41、衡算法非正常工况时,可根据相关参数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具体见 5.1。污染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废气污染物去除效率按 0 计算。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6.1 类比法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 比法适用原则见 5.2。6.2 实测法6.2.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6.2.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 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 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

42、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 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T 353、HJ/T 354、 HJ/T 355、HJ/T 356、HJ/T 373、HJ 630、HJ 819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时, 应同步考虑核算时13段内实际生产负荷。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按式(14)核算。(14)d = (pi 根 qi 根10-6 )式中: d 核算时段内废水某污染物排放量, t;pi 第 i 日排放质量浓度, mg/L;qi 第 i 日废水排放量, m3/d;n 核算时段内废水污染物排放时间, d。6.2.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 采 用监督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 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污染物源强, 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 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25464 、HJ/T91 、HJ/T92 、HJ/T 373 、HJ 630、 HJ 819、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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