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鉴于招标人为获得招标医用耗材和伴随服务而进行的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招标医用耗材的投标。根据新疆阿勒泰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评标中标(包括议价成交,下同)结果,卖方的部分品种中标或经议价成交。为确保中标医用耗材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现由买方与卖方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第二条: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 中标品种通知书 ;2、 配送时间及伴随服务承诺表(参见投标文件) ;3、通用合同条款(参见
2、招标文件)。本合同中涉及 “参见 ”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备查。第三条: 本合同仅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 ( 2009 年 3 月 1日2010年3月1日)内的医用耗材采购、品牌、价格及配送服务。本次中标人获得的是招标采购周期内中标(议价成交)品种的独家供货资格,采购量以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为必须完成的最低采购量 (此采购量应不低于买方去年同期实际采购量) , 所有中标医用耗材及备案采购品种买方必须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本次医用耗材需求一览表以外的同类医用耗材替代中标品种,参加此次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按国务院六部委320 号文件要求和纠风工作目标任
3、务完成要求的采购量。第四条:医用耗材应使用原厂包装物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医用耗材均应提供适当额外包装,以防止医用耗材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医用耗材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第五条: 根据订货单确定的内容及交易习惯, 由配送商负责送货上门, 运输方式由卖方自行确定,交货时如买方要求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卖方应当予以提供。第六条:供货期限卖方自确认买方订货通知之时起三个工作日内交货,如卖方在配送时间及伴随服务承诺表中对配送时间作出承诺的,按该承诺时间执行。第七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1、供货价格:按成
4、交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配送、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变化导致价格发生变动,对尚未售出和在变动期间供货的医用耗材,卖方都应相应调整供货价格;2、货款结算:买方直接与成交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货款结算; 买方应自收到配送的成交品种后3 个月付清已购入的医用耗材的款项;第八条:医用耗材验收及异议1、买方按卖方的实际供货验收数量和包装;2、如果医用耗材自身质量存在瑕疵影响用药的,买方可要求卖方立即退换。第九条:对医用耗材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在十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
5、,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 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 应在十天内负责处理, 否则, 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3、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因自身的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 对买方的库存耗材 (中标前的库存不在本范围之内) 有效期届满时, 卖方有义务对买方的库存耗材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买方的违约责任1、 买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医用耗材用来替代中标医用耗材的,除向卖方支付购买该部分医用耗材价值10% 的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2、买方逾期付款的,向卖方支付逾期货款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3、买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
6、货的,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以上情形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核实后,做出相关处理。第十一条:卖方的违约责任1、买方发出订单通知后卖方拒绝供货的,应向买方支付拒绝供货部分货款10% 的违约金,还应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买方因上述原因而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医用耗材所增加的费用及其他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买方的实际损失赔偿;2、 卖方逾期供货的, 按逾期供货部分货款计算, 向买方支付逾期供货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买方据此另行购药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3、卖方所供医用耗材因医用耗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条所指逾期供货是指实际交付合格医用耗材的时间迟于订货通知规定的
7、供货日期。以上违约情况,买方应当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核实。经核实情节严重的,买方可以在取得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的同意后终止本合同。第十二条:新疆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此次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向卖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提供相关证据,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确实发生,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根据情况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1、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卖方应及时向买方通报并提供证明,双方可以
8、解除就该医用耗材订立的成交合同,并在三日内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备案,并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从医用耗材中标(议价)后选品种中顺延替补;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并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的批准外,本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第十五条:纠纷解决方式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报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双方 同意向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买、 卖双方进行的医用耗材交易事项均受本合同的约束;2、本协议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新疆阿勒泰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 购领导小组一份,新疆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卖方名称(盖章):代表签字:联系方式:签署日期:2009年*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联合集中招标采购买方名称(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