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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税务管理与执法工作全书-税务相关法规-第一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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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税务管理与执法工作全书-税务相关法规-第一册.docx

1、现代税务管理与执法工作全书 税务相关法规 一 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现代税务管理与执法工作全书/本书编写组编呼和浩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ISBN 7-204-05941-7现本税收管理基本知识汇编 F812.423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6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78710921/32 印张237.50 字数4 006 千字2004 年 11 月第 1 版2004 年 11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11 000 册书号ISBN

2、7-204-05941-7/F119定价684.00 元(本卷定价18.00 元)目录I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6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0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122特殊收入的税收筹划147完善征管

3、法堵税收漏洞税收征收 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综述15221 世纪我国财税改革与发展面临五大转变157完善地方税制促进经济发展 2000 年中国 税务报社夏日论坛地税之声座谈会观点摘要164积极迎接入世挑战加快完善税收法制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187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7II税务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 国务院令第 135 号发布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 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

4、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 税率(税额) 依照本条 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 税目 税率(税额)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应 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数 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销售数量 或者将不同税率 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从高适用税 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于销售时纳 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 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 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 托方用于

5、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所纳税款准予按规 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99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以外汇计算销售额 的 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 额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 为纳税人 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依照本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 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 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6、纳税 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 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 格计算公式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 计算应纳税额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 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 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 格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 免征消费 税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 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

7、务机关征收 进口的应税 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以及自产 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 应当向纳 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 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 三 日 五日 十日 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 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 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 税纳税人以

8、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十 日内申报纳税 以一日 三日 五日 十日或者十五 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于 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当自海关 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 费税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 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 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同时废止消费税税目税率(

9、税额)表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1 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2 乙类卷烟 40%3 雪茄烟 40%4 烟丝 30%二酒及酒精1 粮食白酒 25%2 薯类白酒 15%3 黄酒 吨 240 元4 啤酒 吨 220 元5 其他酒 10%6 酒精 5%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17%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 宝首饰及 珠宝玉石 10%六鞭炮焰火 七汽油八柴油九汽车轮胎 十摩托车 十一小汽车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2200 毫升 以上的(含 2200 毫升)8%气缸容量在 1000 毫升-2000 毫升的(含 10000 毫升)

10、 5%气缸容量在 1000 毫升以下的 3%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 2400 毫升以上的(含 2400 毫升) 5% 气缸容量在 2400 毫升以下的 3%3.小客车(面包车)气缸容量在 2000 毫升以上的(含 2000 毫升) 5% 气缸容量在 2000 毫升以下的 22座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 年 12 月 25 日 (93)财法字第 39 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 其他企业 和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

11、及其他 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 个人 是指个体经营者及 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 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 境内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 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 率的应税消费品 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 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 纳税人生产的 于 销售时纳税 的应税消费品 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 品的所有权 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 货物 劳务或 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 条例第

12、四条所说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 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是指作 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 并构成最终产品 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 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 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 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或 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 然后再接受加工的 应税消费品 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

13、否作销售 处理 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而应当按照 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 不再征收消 费税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 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 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 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 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

14、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 当天二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 的发生时间 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 的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所说的 销售数量 是指应 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 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 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啤酒 1 吨=988

15、 升二黄酒 1 吨=962 升 三汽油 1 吨=1388 升 四柴油 1 吨=1176 升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 的应税消费品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 其销售额的人 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国家 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 取何种折合率 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 销售额 不包 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 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 的 在计算消费税时 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 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

16、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第十三条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 价 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而是收取押金 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 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额 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 又另外收取押金 的包装物的押金 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 的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按照应税消费品 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 价外费用 是

17、指价外收取的基金 集资费 返还利润 补贴 违约 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 包装费 储备费 优质 费 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 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 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 均 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 第八条所说的 同类消 费品的销售价格 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 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 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 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 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 无销

18、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 完结 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 成本 是指应 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第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 利润 是指根 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 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 材料成本 是 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必须在委托加工 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凡未 提供材料成本的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 定其材料成本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 加工费 是指 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

19、费用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第二十条条例第九条所说的 关税完税价格 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 总局核定二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税务分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第二十三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 发生退关 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 报关出口 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 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 发生 退关或国外退

20、货 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 经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暂不办理补税 待其转为国内销 售时 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如因质 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 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后 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第二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的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 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 纳税人分支 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1、缴纳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 或者由国家 税务总局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25 日 国务院令第 139 号发布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 品)的单位和个人 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 税额 依照本条例所附 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 行 税目 税额幅度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 由财政部商国 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的资源状况 在规定的税额

22、幅度内确定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 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五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 按照应税产品的课 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 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 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23、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第八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 算课税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 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 天第十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 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 应当向应税产 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 在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 品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税务机关决定第十三条纳税人的纳税

24、期限为一日三日五 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 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 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 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 预缴税款 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 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 定执行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 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25、盐税条 例(草案)同时废止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税额幅度一原油 8-30 元/吨二天然气 2-15 元/千立方米 三煤气 0.3-5 元/吨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 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 元/吨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 元/吨 七盐固体盐 10-60 元/吨 液体盐 2-10 元/吨编者注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 天然气 现按规 定征收矿区使用费 暂不征收资源税(2)现已规定 独立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按照法定 应纳税额减征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30 日 (93)财法字第 43 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26、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 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 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 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 是指海盐原盐 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 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 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

27、 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 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 案矿产品等级的划分 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 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 其几个主要品 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 税额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 资源状况 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 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 额标准 在浮动 30%的幅度内核定 并报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五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 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以

28、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 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 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 分的 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第六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 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 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

29、生时 间 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第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 是指 独立矿山 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第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 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 征管 主要适应税源小 零散 不定期开采 易漏税 等情况 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 由扣缴义务人在收 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第九条 扣缴义务 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 纳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开 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 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 位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

30、 直辖市的 对其开采的矿产 品 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 自 负盈亏的单位 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 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第十一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 由财政 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 行定期调整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 或者由国家税 务总局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 1984 年 9 月 28 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 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表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略)附表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 国务院令第 138 号发布

31、 第一条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 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 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为增值 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 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

32、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 100%的部分 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 税率为 60%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按照房地产评

33、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 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 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 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 料 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 税的 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 权属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 行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

34、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 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 与本条例相抵触的 同时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1995 年 1 月 27 日 财法字19956 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 是指以出 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 承 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 是指按国 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

35、筑物 是指 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 包括地上 地下的各种附 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 是指附着于土地 上的不能移动 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 包括转让房地 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 是指各类企业 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 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是指纳税人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 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 地产开发)的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 发生的成本(以下简

36、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 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 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 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 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 包括规 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 地质 勘察 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 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以自 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 供电 供气 排污 排洪 通 讯 照明 环卫 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 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 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 是指直接

37、组织 管理 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 包括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 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 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 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 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 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 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 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

38、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 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是指在转让房地 产时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因转 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 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 对从事房地产 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 之和 加计 20%的扣除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 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

39、分期分 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 方式计算分摊第十条 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每 级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比例 均包括本 比例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 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土地增值 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 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 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 200%的土地增值税

40、税额=增值额 50%-扣除项目金 额 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 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 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 宅 高级公寓 别墅 渡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 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本 细则第七条(一) (二) (三) (五) (六)项扣除项目 金额之和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之和 20%的 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

41、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 用 收回的房地产 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 国家建设 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 权因城市实施规划 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 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 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须向房地产所 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免 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 转让原自用住房 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 凡居住满 5 年或 5 年以上的 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满 3 年未满 5 年的 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 3 年 的 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

42、 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 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 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 虚报 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 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是 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 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 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 又无正当理由的 是指纳税 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 机构评定的交易价 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 理由的行为 隐瞒 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应由评 估机构参照同类房

43、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税 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 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 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 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 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 地产评估价格 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税务机关参照房 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纳税人应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 7 日 内 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并 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 土地使用权证 书 土地转让 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

44、及其 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 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期限由税务机 关根据情况确定(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 限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 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 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 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 是 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地区的 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第十八条条

45、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是指向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 产权 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数额 土地基准地价 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 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 征 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 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 未缴税款的 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 理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转 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 以取得收入当 天或当月 1 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据 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 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 同的土地增值费 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 或者由国家 税务总局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1994 年 1 月 1 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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