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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72-2011 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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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72-2011 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规范.docx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672-2011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 工艺设计规范Code for process design of comprehensive sewage treatment for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s统一书号:1580177 717定 价:19.00元2011-4-02发布2012-05-01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 工艺设计规范Code for process design of comprehensive sewage t

2、reatment for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sGB 50672-2011主编部门:中 国 冶 金 建 设 协 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5 月 1 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2011.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7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综合污水 处理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规范GB 50672-2011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 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 63906381

3、)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别8501168毫米 1/32 3.125 印张 77千字2011年11月第1版 2011年11月第1次印刷印数1-6000册统一书号:1580177 717定价:19.00元现批准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 准,编号为GB 50672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5.7.1、11.0.2、11.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一 一 年四月二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 的要求,

4、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 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专题技术论 证,结合近年来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回用工程的经验和新技术 的应用,征求了生产、科研、设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 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 规定、污水汇集、污水处理、净化水输送、泥浆处理、药剂、检测与控 制、深度处理、安全与环保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 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

5、改与补 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钢铁企 业综合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 查人:主 编 单 位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 编 单 位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1 参 加 单 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梅山钢铁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主 要 起 草 人 : 钱 雷 邹 元 龙 赵 锐 锐 石 宇 寇 彦 德黄 凤 旭 白 长 君 孟 庆 森 唐 智

6、 勇 张 宜 莓胡 秋 平 马 骏 贺 占 超 秦 华 王 旭 辉王 海 东 贾 博 中主 要 审 查 人 : 程 继 军 刘 全 金 刘 晓 红 李 : 旭 吴 万 林汪 群 慧 伊 源 辉 杜 鹃 赵 世 杰 2 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 基本规定 (5)4 污 水 汇 集 (6)4.1 一 般规定 (6)4.2 引入口 (6)4.3 输送 (7)5 污 水 处 理 (8)5.1 一 般规定 (8)5.2 总体布置 (10)5.3 预处理 (11)5.4 污水提升泵房 (12)5.5 混凝、沉淀和澄清 (13)5.6 过 滤 (14)5.7 消毒 (15)6 净 化

7、 水 输 送 (17)6.1 一般规定 (17)6.2 贮水池 (17)6.3 供水泵房 (17)7 泥浆处理” (19)7.1 一 般规定 (19)7.2 泥浆输送 (20)7.3 调节池 (20)7.4 浓缩池 (21)1 7.5 污泥脱水 (21)7.6 泥饼贮存及输出 (23)8 药 剂 (24)8.1 一 般规定 (24)8.2 贮存 (25)8.3 计量 (26)8.4 输送 (27)9 检 测 与 控 制 (28)9.1 一 般规定 (28)9.2 取样检测 (28)9.3 在线检测 (28)9.4 控制 (29)10 深 度 处 理 (31)10.1 一般规定 (31)10.2

8、 设计水量与水质 (31)10.3 处理工艺及设备 (32)10.4 辅助设施 (34)11 安 全 与 环 保 (35)附录 A 水质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标准 (36)本规范用词说明 (38)引用标准名录 (39)附:条文说明 (41),2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 (5)4 Sewage collection (6)4.1 General requirement (6)4.2 Entrance (6)4.3 Pumping (7)5 Sewage treatment (8)5.1 Genera

9、l requirement (8)5.2 General arrangement (10)5.3 Pre-treatment (11)5.4 Pumping station (12)5.5 Coagulation,sedimentation and clarification (13)5.6 Filtration (14)5.7 Disinfection (15)6 Purified water pumping (17)6.1 General requirement (17)6.2 Reservior (17)6.3 Pumping station of water supply (17)7

10、Mud treatment (19)7.1 General requirement (19)7.2 Feeding (20)7.3 Regulating tank (20)7.4 Comdensed tank (21)3 1 7.5 Sludge dewatering 7.6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of mud cake 8 Chemicals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Storage 8.3 Dosing 8.4 Feeding 9 Detection and controlling 9.1 General requirement

11、 9.2 Sample detection 9.3 Online detection 9.4 Controlling 10 Advanced treatment 10.1 General requirement 10.2 Design flowrate and water quality 10.3 Processing and equipment 10.4 Auxiliary facilities 11 Securi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ppendix A Detection method and standard ofwater quality c

12、ontent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1)(23)(24)(24)(25)(26)(27)(28)(28)(28)(28)(29)(31)(31)(31)(32)(34)(35)(36)(38)(39)(41)1 总 则1.0.1 为 提 高 钢 铁 企 业 综 合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 提 升 综 合 污水处理和回用能力,改善和保护环境,节约水资源,制定本规范。1 . 0 . 2 . 本规范适用于

13、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计 。1.0.3 钢 铁 企 业 综 合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设 计 应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循环经济的原则,提高综合污水处理水平, 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钢 铁 企 业 综 合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工 艺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3 2 术 语2.0.1 钢铁企业综合污水 synthetic sewage from iron andsteel enterprises指企业内除特殊生产污水外,合流制排水系统汇集和输送的旱流污

14、水或分流制排水系统汇集和输送的生产排水。2.0.2 旱流污水 dry weather flow合流制排水系统非雨雪天时汇集和输送的生产排水与生活排水。2.0.3 生产排水 poduction drainage分流制排水系统汇集的各用水单元排出的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的总和。2.0.4 生产废水 production waste water生产过程中,生产用水未与产品、物料和介质等接触后排出的废水。2.0.5 生产污水 production sewage生产过程中,生产用水与产品、物料和介质等接触,水质受到污染后排出的污水2.0.6 特殊生产污水 special production sewage各

15、用水单元排出的有碍于厂区排水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不利于生产管理维护人员的安全,不符合城镇排水系统接纳有关水质标准执行要求的生产污水。2.0.7 可预见排水 foreseen drainage综合污水处理厂设计中,可预测的缓建或待建的生产车间(厂)排出的综合污水。2.0.8 污水净化水 purified water from sewage综合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厂水质可满足回用或排放 要求的水。2.0.9 污水引入口 sewage entrance企业综合污水排水干管(渠)上设置截取旱流污水或生产排水 导流至综合污水处理厂的组合设施。2.0.10 综合污水处理厂 comprehensive

16、sewage treatment钢铁企业综合污水经水处理达到污水净化水水质的工程设 施。2.0.11 深度处理 advanced treatment进一步去除污水净化水中未能去除的水中杂质的水处理过 程。2.0.12 预沉池 pre-sedimentation tank综合污水中含有颗粒较大的杂质或悬浮物含量较高时,在混合絮凝前设置的沉淀构筑物。2.0.13 综合污水调节池 regulating tank of comprehensivesewage用以调节引入口导入的旱流污水或生产排水的进、出水量和 (或)水质不均衡的构筑物。2.0.14 回流泥浆 backflow mud澄清池泥渣层分离的

17、回流至絮凝池(室)的具有活性的泥渣。2.0.15 剩余泥浆 remaining mud澄清池泥渣层分离而沉于池底集中排出的泥浆。 2.0.16 泥浆调节池 mud regulating tank用以接纳和调节沉淀池(澄清池)定期排出的泥浆与泥浆脱水 机作业率不平衡的构筑物。2.0.17 一体化澄清池 all-in-one sediment tank采用专用泥浆泵,促使池中活性泥渣外循环,并使污水中杂质 颗粒与已形成的泥渣接触絮凝和分离,集絮凝、澄清、沉淀和剩余5 泥浆增浓为一体的沉淀构筑物。2.0.18 消纳用户 comsumer生产中仅消耗水量而不排水的用水单元。3 基 本 规 定3.0.1

18、 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水量,应由企业各排水总 干管(渠)汇集的钢铁企业综合污水量组成。3.0.2 排入综合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的有关规定,不应影响综合 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处理后出水的再利用,3.0.3 钢铁企业产生的酚氰废水,软化水、除盐水制备产生的浓 含盐废水以及酸碱盐废水等不应纳入生产排水系统。3.0.4 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宜按总排水干管 (渠)的旱流污水水质确定,3.0.5 钢铁企业内每个排水总干管汇集的生活排水量的确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有关规 定 。3.0.6

19、 钢铁企业内生产排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根据企业生产规 模、车间(厂)组成、工艺装备、用水需求、生产制度,以及水资源条 件、企业节水系统水平等因素确定3.0.7 污水净化水可回用于生产用水系统和非生产用水系统。4 污 水 汇 集4.1 一 般 规 定4.1.1 钢铁企业厂区的生产排水、生活污水、特殊生产污水应按 设置的分流制或合流制排水系统分别汇集引至综合污水处理厂或 相关的废(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置。4.1.2 污水汇集所属管渠等设施的设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排水系统应按最高日最大时排水量设计。2 生活污水系统应按最大班最大时排水量设计。3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包括适应厂区雨排水

20、设计标准的雨水量 。4 应根据厂区近期和远期规划,并预留发展的可能。5 应根据实际监测的排水量确定。4.1.3 污水汇集的相应设施,当任一环节发生故障或维检修需停 止运行时,应仍能保证污水汇集的设计水量和基本水质连续、稳定 输送至综合污水处理厂的要求。4.2 引 入 口4.2.1 引入口应设在便于收集排水和靠近综合污水处理厂的位 置。引入口的形式应根据排水体制确定。4.2.2 已实行分流制的污水引入口不应与其他种类污水合流,再 输向综合污水处理厂。4.2.3 合流制总排水管(渠)引入口宜设置下列设施:1 明渠引入口宜设置粗格栅和调控检修闸门。2 引入口处总排水管(渠)宜设置可调溢流堰和调控闸板

21、阀。6 当溢流堰顶标高低于下游总排出口处洪涝水位时,应设置排水泵 站排出。3 引水口构筑物和设施应具有可供生产管理、维护、检修、更 换设施的条件和安全措施。4.2.4 引入口宜设置流量、水位自动化监测、控制和报警系统。4.3 输 送4.3.1 综合污水由引入口输送至综合污水处理厂的输送方式宜 根据总排水管渠埋设深度、引入口的数量、地形高差、输送距离、地 貌条件、输送管渠的周边条件和污水处理工艺需求等因素,经技 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4.3.2 当污水不能重力流至综合污水处理厂时,应分别建设提升 泵站或中间泵站。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提升泵站应设雨水溢流措 施。泵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

22、规范GB 50014和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 的有关规定。4.3.3 输送污水宜采用暗管。7 5 污 水 处 理5.1 一 般 规 定5.1.1 综合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的选用应根据钢铁企业水源水 质、生产工艺、用水要求、排水体制及处理后水质的要求,经综合比 较后确定。5.1.2 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综合污水处理厂构筑物的设计水量 应按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与综合污水处理厂自用水量之和计 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综合污水处理厂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 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5.1.3 综合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水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 企业内合流制排水系统设计流量:Q=2Q+2Q

23、,+Q (5.1.3-1)2 企业内分流制排水系统设计流量;Q=Qa+Q (5.1.3-2)式中:Q- 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厂设计水量(m/d);Q 钢铁企业内汇集至综合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车间(厂)外排的最高日生产排水量(m/d);Q, 钢铁企业内汇集至综合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车间(厂)或公用建筑排出的最高日生活污水排水量(m/d);Q 可预见的车间(厂)外排的最高日排水量(m/d)。5.1.4 企业内排水总干管(渠)或车间(厂)最高日生产排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1 可按设计的企业总给水系统冬夏季节的水量、水质平衡计算。2 可按排水出口处逐月、逐日、逐时连续检测排水量整理分8 析计算。5.1.5 综

24、合污水处理厂自用水量应按污水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 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自用水用户,以及设置的排水系统等因素计 算确定,可取设计水量的5%10%。5.1.6 水处理构筑物应按并联设计,同类或各类水处理构筑物间 应合理设置连通管(渠)或超越管(渠)。必须满足任一构筑物或设 备因检修、清洗需停运时,应仍能保障向企业输送合格水质的设计 水量要求。-5.1.7 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放空管、溢流管和冲洗设 施,其排出水均应汇入综合污水处理厂厂区回收的排水系统。5.1.8 综合污水处理宜选用下列基本土艺:1 预处理 混凝 澄清(沉淀) 消毒 回用。2 预处理 混凝 澄清(沉淀) 过滤 消毒 回用深度处

25、理 消毒 回用。3 预处理 混凝 澄清(沉淀) 过滤 深度处理 消毒 回用。4 当污水中含有特殊污染成分,应在本条第13款的工艺 中增加相应的水处理设施。5.1.9 污水净化水回用于生产用水时,其水质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5. 1.9的规定。表5.1,9 污水净化水回用水质控制指标序号项 目单位水质控制指标备 注1pH6.59.02SSmg/L53CODc:mg/L304BODmg/L105石油类mg/L36总溶解性固体mg/l1000.9 续表5.1.9序号项 目单位水质控制指标备 注7总硬度mg/L300以碳酸钙计8暂时硬度mg/L150以碳酸钙计9氨氮mg/L510总铁mg/L0.511溶解

26、氧mg/L1.012游离余氯mg/L末端0.10.213细菌总数个/mL10005.1.10 综合污水处理厂宜设置综合楼或中心控制室以及生活设施,主要水处理单元应设置通讯、监控、检测、应急供电等设施。5.2 总 体 布 置5.2.1 综合污水处理厂厂址应经过综合性技术经济比较后,在企 业内或毗邻排水总干管(渠)处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便于综合污水汇集至综合污水处理厂,污水净化水回用或安全排放以及水、电、气等生产辅助设施的接入。2 交通运输应便利。3. 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4 应有扩建的可能。5 防洪标准应与企业主生产区一致,并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5.2.2 厂区的总体布置应根据选定

27、工艺的功能和流程要求,并应符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同时应结合厂址地形、周边环境和地质条 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储酸间、加氯间等安全性要求高、危 险性大的建(构)筑物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有关安全设计的要求。5.2.3 综合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的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5.2.4 综合污水处理厂内应统筹安排各种管沟,并应避免相互干 10 扰。管道复杂、场地面积拥挤时应设置管廊。各构筑物间输水、泥 浆管线宜短直。管沟(廊)内应设置排水设施。管渠(廊)内各种管道的布置、敷设以及管道的色标或标识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 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5.2.5 综合污水处

28、理厂应设置两路电源供电。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设置备用电源。5.2.6 寒冷地区的格栅、滤池等设施应设置在室内,并应采取防 雾气、电气防潮以及管线保温防冻等措施。5.2.7 综合污水处理厂内应设置污水净化水供水系统。5.2.8 综合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的生活排水宜排入厂区内设置的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或排入企业生活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5.3、 预 处 理5.3.1 预处理工艺应根据综合污水来水水量、水质及水处理工艺要求,合理选用单元技术组合。5.3.2 污水处理系统入口处或污水提升泵前应设置格栅,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1 格栅的栅条间隙宽度,粗格栅宜为20mm30mm, 特殊情况下,可为50mm;

29、细格栅宜为5mm15mm。 水泵吸水池前栅条应根据水泵要求确定。2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m/s1.0m/s。3 机械格栅的倾斜角度宜为6090,人工格栅的倾斜角度 宜为3060。4 格栅上部应设置工作平台,工作平台高度应高出最高栅前 设计水位0.5m1.0m。 工作平台上应设置冲洗设施。5 格栅工作平台两侧的走道宽度宜采用0.8m1.2m, 周围 应设置围护栏杆。工作平台上部宜设置遮阳防雨顶棚。6 栅渣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栅渣量较小时,可采用移动 11 式推车及时清运。5.3.3 合流制排水系统污水中含有较多大颗粒杂质和悬浮物,且 采用以普通沉淀处理工艺为主时,宜在处理系统前端设置预沉池

30、,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 预沉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30min60min。2 池出口端宜设置撇油设施。3 可采用机械排泥。5.3.4 污水处理系统前端宜设置调节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调节池不宜少于2格,并应独立运行,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0h2.0h。2 .调节池宜设置除油设施。3 池内应设置防止泥砂沉淀措施。5.4 污水提升泵房5.4.1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所需扬程和工 作环境等因素计算确定。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 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水泵。5.4.2 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备用泵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作泵台数不大于4台时,宜配置1

31、台备用泵。2 工作泵台数不小于5台时,宜配置2台备用泵。3 潜水泵房备用泵为2台时,可现场备用1台、库存备用1台。5.4.3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或淹没式启动。5.4.4 水泵吸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容量的5min 出水量,且水泵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h。 吸水池的布置应符合 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流的要求,并应便于施工和维护。 潜水泵房的吸水池的平面尺寸应符合潜水泵安装、维护和检修要 求。 12 5.4.5 吸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应根据污水汇集方式、预处理工艺 单元组合和形式等综合因素计算确定。5.4.6 吸水池宜分格,池底应设置集水坑,倾向坑的坡度不宜小 于5%。吸水池应设置冲洗

32、装置,池前端入口处应分格,并应设置 闸门。5.4.7 敞开式吸水池四周应设置围护栏杆。盖板吸水池应设置 人孔入口。吸水池内应设置立式爬梯。5.4.8 水泵机组宜采用单行排列,其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泵机组基础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2 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3 泵房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4 就地检修时,应保证泵轴和电机转子能够拆卸。5.4.9 潜水泵上方吊装孔应设置盖板或围护栏杆。寒冷地区的潜水泵房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5.4.10 泵房的起重设备应根据需吊装的最重部件确定,起重量 不大于1t,宜选用手动或电动葫芦;起重量大于1t,宜选用电动单 梁起重机。

33、5.4.11 泵房管道布置应短而直,水头损失应小,并应便于施工及 运行管理。出水总管宜设置2条,并宜设置闸阀。5.4.12 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顺序设置逆止阀、电动阀或气动阀 或液压驱动闸阀、手动闸阀。5.4.13 半地下式或地下式泵房应设置集水井和自动排泥设施。5.5 混凝、沉淀和澄清5.5.1 沉淀池或澄清池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座,应并联运行。各 组间应保证配水和集水的均匀性。5.5.2 沉淀池或澄清池应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排泥装置。5.5.3 澄清池的絮凝区、澄清区及污泥区应设置取样装置。5.5.4 混合方式应根据处理水量、投加药剂类型选择,宜采用机 13 械混合。5.5.5 混合设备应靠近絮

34、凝池,混合时间宜为1min3min, 速度 梯度应大于250s-1。5.5.6 絮凝池形式的选择和絮凝时间的采用,应根据原水水质和 类似条件综合污水厂的运行经验或试验确定。其布置应靠近沉淀 池。5.5.7 沉淀池宜采用辐流式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为-1.0m/ (m h)2.0m/(m h)。5.5.8 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宜为1.4m/(m h) 2. 1m/(m h)。5.5.9 机械搅拌澄清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2h1.5h。5.5.10 一体化澄清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体化澄清池絮凝时间宜为12min15min。2 一体化澄清池内的斜管内径宜为50mm80mm, 斜

35、长宜为1000mm, 倾角宜为60。3 一体化澄清池斜管顶部清水区保护高度不宜小于1m, 液 面负荷宜为10m/(m h)18m/(m h)。4 一体化澄清池澄清区宜采用集水槽集水。5 一体化澄清池泥浆泵房应设置自动化机械排水设施及检 修设备。5.5.11 一体化澄清池泥浆输送宜采用变频调速泵组输泥方式。 泥浆回流和剩余泥浆排放宜采用泵控自动运行方式。5.5.12 污泥回流泵、剩余污泥泵可采用螺杆泵或渣浆泵。泥浆 回流泵组和泥浆排放泵组宜分别设置备用泵。5.6 过 滤5.6.1 滤池或过滤器的形式应根据生产规模、进出水水质、供水 系统及运行管理要求,并结合厂区总图及构筑物高程等因素综合 比较后

36、确定。 14 5.6.2 滤池或过滤器的冲洗方式应具有气、水反冲洗功能,有条 件的滤池应设表面冲洗装置。反冲洗排水应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 进行处理。5.6.3 滤池或过滤器应按正常情况下的滤速设计,并应以检修情况下的强制滤速校核。5.6.4 滤池或过滤器滤速应根据进水水质、滤后水水质要求,通 过试验或按类似条件下已有滤池的运行经验确定。5.6.5 滤池或过滤器的工作周期应根据进水水质确定,可为12h24h。5.6.6 滤池的分格数应根据生产规模、滤池形式、操作运行及维护检修等条件综合确定,不宜少于4格。5.6.7 滤池冲洗水的供给可采用专用反冲洗水泵或高位水箱。 当采用水泵冲洗时,水泵的能力应按

37、单格滤池冲洗水量设计,并应 设置备用机组;当采用水箱时,水箱有效容积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 量的1.5倍设计。过滤器冲洗应采用专用反冲洗水泵。5.6.8 滤池或过滤器冲洗气源的供应应采用鼓风机。鼓风机能 力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气量设计,工作风机数量不宜少于2台,并应 设备用机组。不得采用工厂的压缩空气作冲洗气源。5.6.9 滤料应采用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杂质少、不 含污染环境及对生产有毒、有害的物质。5.6.10 单层、双层滤料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宜为2.0m 2.5m, 三层滤料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宜为2.0m3.0m, 压力 过滤器的水头损失宜为5m。5.7 消 毒5.7.1 污水净化水

38、必须经过消毒后回用。5.7.2 消毒剂和消毒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处理水量、原水水质、消 毒剂的来源、处理工艺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氯消 毒、二氧化氯消毒、次氯酸钠消毒。 15 5.7.3 消毒剂投加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和消毒方式,并 结合水质变化的可能综合确定。可在滤后单独投加。5.7.4 消毒剂的设计投加量宜通过试验或根据相似条件综合污 水处理厂运行经验按最大量确定。5.7.5 消毒剂与水的设计接触时间应根据消毒剂种类和消毒目 标,并以满足充分混合要求确定。5.7.6 氯消毒宜采用液氯,氯与水的有效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5.7.7 加氯间的布置及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 设计规范GB 50013 的有关规定。5.7.8 二氧化氯宜采用化学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与水的有效接 触时间不应小于15min。5.7.9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 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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