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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电信企业经营-第一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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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电信企业经营-第一册.docx

1、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 电信企业经营 一 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本书编写组编呼和浩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ISBN 7-204-05937-9信本信息工业产业组织研究中国 F4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2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78710921/32 印张187.50 字数4 056 千字2004 年 9 月第 1 版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11 000 册书号ISBN 7-204-0

2、5937-9/F116定价480.00 元(本卷定价16.00 元)目录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6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1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3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3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0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126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 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 市场秩序的通知129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132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 通知134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 规定的通知13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 办法166电信服

3、务标准(试行)176I电信企业经营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4 号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部长吴基传二年十月八日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 维护 邮资凭证的发行秩序 加强仿印邮票的图案管理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图案的 均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票图案 是指由国家邮政 主管部门发行的 具有特定内容画面 有 中国邮政 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 本特征组成的图案包括邮

4、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和邮 资邮筒上的邮票图案本办法所称的仿印邮票图案是指在各种材料 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以下统称仿印)具有 前款规定的特定内容画面或者连带其他特征的邮票 图案印件的行为99第四条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授 权 负责本省(区 市)内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纸质材料上原色富农感印邮票的图 案 应当放大或者缩小三分之一以上 放大或者缩小 不足三分之一的 必须在邮票图案的右下角或者左下 角加印一条明显的斜线 斜线起止于邮票图案两边各 自边长的三分之一处 斜线宽度不得小于0.2

5、毫米第六条 禁止在信封 明信片和邮筒的右上角贴 邮票位置仿印邮票图案禁止个人仿印邮票图案 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第七条 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可以仿印 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的 必须 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要审查 出版物大纲 核实出版单位资质前款所称邮票图案出版物包括汇编中国邮票图 案及技术资料的邮票目录 专题邮票目录 邮票挂历 台历邮票图案邮票电子出版物等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出版物的 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交纳邮票图案使用费第八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 电 子出版物等 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之外

6、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第九条仿印邮票图案涉及的版权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要求仿印邮票图案者应当提交书面申 请 申请须载明以下内容(一)单位名称地址 (二)仿印目的和仿印的邮票名称志号等 (三)仿印方式及制品的规格数量等 (四)拟承制的单位名称地址第十一条在非纸质材料上仿印邮票图案 以及 原色原大或者放大缩小不足三分之一仿印邮票图案 由省邮政管理初审后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 或者 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仿印邮票图案的审 批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办理并向国 家邮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因新闻宣传和传播集邮知识需要 在 公开发行的报纸 杂志

7、的正页上仿印邮票图案 可以 不办理审批手续 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或者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同意仿印邮票图案的批准文 件应当包括仿印邮票的内容 基本要求 监制单位和 有效期等第十四条 除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仿 印邮票图案制品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制 监制的 主要职责是(一)审签仿印邮票图案样品并留样 检查是否符 合规定要求(二)监控质量和数量 (三)审核有关部门出具的仿印邮票图案制品使用贵金属的鉴定证书(四)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品或者其外包装上 标明下列各项(一)仿印单位名

8、称地址 (二)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 (三)制作数量 (四)制作单位 (五)印制单位(六)其他应当标明的有关事项第十六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须持批准 文件与承接印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 同 并在印制前将仿印邮票图案样品送监制部门审签 后方可正式生产第十七条 获准仿印邮票的单位应当在仿印邮 票图案制品发行前向审批机关送缴样品存档第十八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在批文有 效期内未进行仿印的 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并将 批准文件退回第十九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不得转让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制作权和发行权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印

9、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 与邮票相似的印件任何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 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第二十一条借用仿印邮票图案的名义伪造邮票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仿印邮票图案的 由 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 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 二十条规定的 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5千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 国各历史时期的邮票图案的 参照本办法

10、执行第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仿印外国 邮票或者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邮票 均 应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 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 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障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 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 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 板等交

11、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 应 当遵守法律 法规 加强行业自律 接受信息产业部 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 应当 遵守法律 法规 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拟开展电子公告 服务的 应当在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 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 提出专项申 请或者专项备案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 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 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

12、 并在经营许可证或 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批准或者 不予备案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除应当符合互联 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 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 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第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 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 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 备案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

13、部 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 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予以批准或 者备案 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 不 符合条件的 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 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 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

14、的 (七)散布淫秽 色情 赌博 暴力 凶杀 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 编号 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 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 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 不得超出类别或 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 户的个人信息保密 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 露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 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

15、信 息内容之一的 应当立即删除 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 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互 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 并在国 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 予以提供第十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 网用户的上网时间 用户帐号 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 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 第十一条的规 定 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 的类别 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 依据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

16、本规定 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未刊载经 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 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的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 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

17、告服务的 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 按照本 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2 号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8月16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部长 吴基传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提高投资效益 保证通信建设项目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通信工程特点 制定本规 定的第二条

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邮政 电信 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及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 (三)项规 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 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 目 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

19、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 也应 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等有关特殊通信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 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 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竞 争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 法律和 法规(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规 定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20、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 督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接受投标 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三)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确 认其编标和评标能力 对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 行资格管理(四)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通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实 施细则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 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 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通

21、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的编标和评标能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各专 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第八条 电信运营公司总部经信息产业部书面 确认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自行办 理招标投标事宜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公司的招标投 标活动 接受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二)实施或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通信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工作(三)负责向信息产业部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手续(四)筹备建立所需要的各专业评标专家库第三章招标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

22、项 目审批手续的 应先办理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 落实 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 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 材料采购原则上应 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项目的勘察 设计 监理可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 事宜的 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 信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23、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 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 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其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 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 规定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在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 地址 招标项 目的性质 数量 实施地点 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 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和业绩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 应当同时向 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

24、目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法 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的事项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 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 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 的主要条款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 求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 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对潜在投标人进 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依 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 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招标文件 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

25、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 况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一般要编制标底但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 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 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26、20 日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与投标竞争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 能力 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 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 条件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 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

27、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 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 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 均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 力和相应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 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 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 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

28、共同和招标人签 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不 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 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 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 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二条 开

29、标由招标人主持 必须邀请所有 投标人代表参加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 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 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场 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 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 封 宣读 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 应由招标 人宣布此次开标工作暂停 并负责追查责任 并确定 再次开标时间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投标书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一)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或者无投标单位法人 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的(二)以联合体方式投标

30、者无联合协议书的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 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 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在开标前5 日内从信息产业部确认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业的专 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严格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 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 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 和结果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

31、投标人对投 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 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 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并推荐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 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 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 审的投标价

32、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 认为所有投标 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 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 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 履行职务 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 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 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 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 人发

33、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 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或者中标 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 应当提交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 务 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

34、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 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 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 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 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 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 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 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35、机构违反 本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 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 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

36、罚款第五十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 警告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 节严

37、重的 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 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38、项目的投标 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其营业执照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 违反本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 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 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

39、得再参加任何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 人的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规定将 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 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 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 重的依法由工商

40、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 可以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 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 节严重的 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五十九条任何单

41、位违反本规定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的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强制招标人委托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 招标投标活动的 责令改正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 过的处分 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 留用直至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 定追究责任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统计工作不按期或不 如实统计上报的 通报批评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 由信息产业部 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进行处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 法申

42、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 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 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构私舞弊 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 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 目违反本规定 中标无效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 的中标条件 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 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招标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 邮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由 国家邮政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号已经2000年4月12日信息产业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吴基传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电信网

43、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公平竞 争 有效地利用电信资源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 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网码号资源 是指码号 使用者在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时所使用的用户编号 和网络编号与公用电信网未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 和网络编号 不属于本办法范围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 是指申请并获准使用码 号资源的电信运营企业 专用电信网单位 其它企事 业单位 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第四条 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 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码号资源

44、管理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 公 开的原则 统筹规划 集中管理 合理分配 有效利 用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管理 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电信主管部门 是指信息产业部和地 方电信主管部门第七条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 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第八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 建议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第九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码号资源第十条电信主管部门所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 包括:(一)固定电话网号码1长途区号网号及过网号2国际国内长途

45、字冠3本地电话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号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二)移动通信网号码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业务接入号码归属 位置识别号码短号码等2模拟蜂窝移动通信网的局号3卫星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号码 短号码4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三)数据通信网号码 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呼叫前缀(四)信令点编码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五)信息产业部认定需纳入管理范围的其它码号 资源第十一条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 业务和市 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二条申请用于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 务业务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信息产业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 担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码号资源的受理 工作第十三条 申请用于省内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 的码号 应当向地方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电 信主管部门负责咨询和审批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包括以 下内容(一)拟申请的码号 (二)申请码号的用途和必要性 (三)申请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和网络组织报告 (四)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码号资源规划 考 虑申请用途和申请者的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码号资 源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在收到申请者完备材料 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地方电信主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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