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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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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docx

1、关于试行中铁四局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为进一步提升全局项目管理水平,针对全局目前项目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由局相关技术专家牵头,工管中心、技术中心、安质部参与,编写了中铁四局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共八章四十七条,并针对地铁、隧道、深基坑、营业线、挂篮、承重支架及软基处理、预应力施工等高风险专业及特殊工序,编写了相应的专业管控约束性条款。这是全局项目管理中最基本工作要求,是每个项目经理部都必须贯彻执行的。为了确保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及全局所有项目实现基本达标,经局研究决定,该项制度自2012年2月开始试行。在试行阶段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后,修订完善再

2、正式行文下发。现要求各单位及局各项目管控组认真组织学习,并将相关规定和要求贯彻到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中去。同时请各单位将相关意见及时反馈给局工管中心,以方便我们及时修订完善。联系电话:0551-5244857。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铁四局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施工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全局项目管理基础,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技术等方面的控制力,确保项目全过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本项目管控条款为红线条款,是从局现行管理制度、办法中提取而来的,不求全面性、不求系统性,只求每条每款执行的必须性,因此是否定性条款。第三条本次项目管理约束条款的制定,不影响局

3、现行的各项管理办法、制度的效力,本次汇编条款中未明确的有关事宜仍按局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度执行。第四条随着全局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局将继续修订完善本管理条款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大型建设项目中由各个公司组建的“项目分部”,须同样执行本管理条款中对“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要求。第六条本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将作为局专业片区管控、稽查大队、局施工生产大检查的依据和检查重点内容。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七条项目中标后交接项目中标后,各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项目有关情况的交底工作,双方均应留有工作交接清单。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1、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项目中标后,公司

4、应下达项目组织机构令,项目经理部的各业务部门设置应涵盖项目所有的管理工作,要明确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2、主要人员配置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按投标承诺到位,如发生人员变更,及时履行变更手续;项目安全总监按局规定配置,并进入项目领导班子。第九条项目管理交底各公司应在项目经理部组建后一个月以内,组织相关机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交底,交底工作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并形成书面记录。第十条整章建制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章建制工作,涉及施工生产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详见第38章相关内容。第十一条施工准备1、施工调查工程开工前,须由上级或同级单位组织施工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2、技术准备项目

5、开工一个月内,须完成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方案(不含专项方案)的编制和专项方案编制计划,开工两个月内完成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上级评审和安全、质量管理组织设计(策划书)。3、施工临时设施项目驻地、施工通道(含栈桥)、铺轨基地、制(存)梁场、枕(板)厂、拌和站等大临设施的布置和建设应执行策划、设计和审批程序。4、劳务分包策划项目经理部须制定劳务分包策划方案(分包工序、范围大小),并经集体商定。第十二条施工过程控制1、区域负责制公司须对项目实施分级、分区(片)动态管理,明确项目区域责任人,项目区域责任人按等级管理要求的频次对项目实施检查,并留有记录。2、施工计划编制经理部须依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总施工

6、计划,跨年度时应结合各年度划分编制年度计划,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各季度施工计划、月施工计划,确定重要节点目标,工期紧张时应编制周计划,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3、进度管理必须坚持调度报告制度、周例会制度和月计划会议制度,对月度计划完成实行月末检查收方,对计划未完成情况要有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4、施工日志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单位工程施工日志记录人,并有完整的施工日志。5、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组织对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进行界定,明确必须开展旁站和实行“三检制”的工序,并组织编制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作业指导书。6、人员培训经理部必须制定完整的岗位培训计划(包含培训内容、对象和培训时间及授

7、课老师),各项培训应编制培训讲义并留有培训记录。7、过程监控(1)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三检”制度:即班组自检、技术主管检查和质检工程师专检。(2)落实“内部旁站”制度:经理部需根据局要求,列出本项目必须旁站施工的工序,对旁站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工序旁站记录表格,明确旁站工作要求,旁站人员须做好旁站记录。(3)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经理部必须针对隧道、地铁(深基坑)、营业线、起重吊装等高风险工序,制定领导带班计划和带班领导分工表,并留有值班、交接班记录。 (4)经理部须按照经过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当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时,须报原审批单位

8、重新审批。 8、应急准备和响应必须明确高风险工序,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可操作性的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第十三条项目收尾和交验1、项目进入收尾阶段,须明确具体收尾负责人及主要岗位人员,承担收尾、交验过程中相关事宜的处理工作。2、经理部必须制定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计划、具体人员分工,项目总工程师是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的责任人。第十四条劳务队伍引进主体工程、特殊工序、关键工序施工的劳务队伍引进,按照以经理部为主、坚持公司审批的原则,队伍须优先从局公布的合格劳务分包名录中选取,且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五条施工技术管理体系1、工程项目开工前,须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建立本项目技术

9、管理体系,明确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对本项目经理部的技术人员按专业和技能进行明确分工。2、项目经理部须建立以下技术管理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技术交底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技术数据复核制度、技术工作交接制度、技术资料保管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第十六条技术资料管理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建立工程日志、工程数量、检查记录、技术交底、变更设计、测量(计量)设备仪器等技术台帐,各类技术文件(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范标准必须建立目录。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保证工程日志的完整性、可靠性、实时性,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 项目部依据承建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的

10、规范、标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局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手册须发放到项目总工、工程部、试验室。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审核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审核设计文件,未经审核的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经审核没有问题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可将设计文件交付使用。审核中发现问题的,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报至监理、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予以确认,并留有记录。在问题未获得明确回复前,相关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第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管理1、所有工程项目均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前,必须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施工组织设计研讨会,并留有书面纪

11、要。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经理必须负责组织召开施工组织设计自评会,并留有相关记录,定稿后由项目总工、项目经理签署后逐级报批。3、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前须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交底,并留存完整的书面交底记录。第十九条施工技术方案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由项目总工组织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并逐级履行报批手续,没有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技术方案没有得到相应级别审批之前,不得进行各道工序施工。第二十条技术交底管理1、进入施工程序的各道工序,必须进行技术交底。2、技术交底内容必须填写清楚,绘制简图并标注各部尺寸。交底人和接受人须当面交接(紧急情况可以实行口头通知,但是事后必须完善书面手续),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认,并保存

12、留有记录。第二十一条测量管理1、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项目测量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项目测量工作必须执行自检、互检和抽检以及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多级测量复核制。3、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校,满足精度要求后方能使用。4、经理部在实施控制测量时,必须和相邻的标段进行联测。第二十二条工程技术总结管理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开工初制定工程技术总结分阶段编写计划,编制计划要根据施工进度划分阶段,并明确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第四章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三条保证体系1、项目经理部设立安质部,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在领导班子中享受副

13、职待遇,并不得占安质部定员。2、经理部安质部至少配备安全员和质检员各一名,质检员必须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3、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安全员、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4、经理部安质部须根据项目施工内容配备以下工具、资料: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含国家、行业、局级)、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及措施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如下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领导干部和管

14、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2、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责任制度;环保教育培训制度;环保检查制度;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编制重大风险源台账及防范措施。5、编制本项目使用机具、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集。第二十五条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1、项目经理部经理、书记与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项目分部经理、书记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2、项目分部经理、书记与分部其他管理人员、外协队伍负责人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3、项

15、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监督外协队伍负责人与其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第二十六条现场管理1、风险源(1)在作业场所设置较大风险源告知牌;(2)每天进行班前安全讲话;(3)新工序施工前进行安全、质量教育;(4)安全技术交底。所有分项施工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施工技术交底同时下发。2、专项方案所有较大及以上风险源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防范措施,其范围及专家论证必须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之规定。3、“三检”制和内部旁站隐蔽工程必须执行质量“三检”制,即班组自检、技术主管检查和质检工程师专检;对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工序执行内部旁站制度:(1)桩

16、基、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安装工序、混凝土灌注工序;(2)路基施工各种地基加固工序;(3)隧道围岩加固大管棚、小导管钻孔、安装、压浆工序;(4)隧道初期支护钻孔、安装、压浆工序,喷射混凝土工序;(5)预应力张拉、压浆工序;(6)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针对项目特点认为需要旁站施工的工序。4、领导带班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哪些工序为“重要风险工序”,对“重要风险工序”必须安排班子成员带班作业。 5、安全质量检查和问题整改(1)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每月一次由项目经理带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2)发现的问题整改后,检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闭合验证,并留有记录。第五章试验管理第二十七条试验室设置及资质1、按投标承诺或

17、行业标准、建设单位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2、工地试验室是有资质的母体试验室派出机构,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3、工地试验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允许超授权范围进行检测。第二十八条试验人员配备及培训1、铁路项目授权签字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项目授权签字人具有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2、试验人员不得在不同建设项目兼职,主要人员稳定。3、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新标准、规范及规程等组织学习,并留有相应记录。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1、工地试验室根据承担的施工内容、投标承诺配备仪器设备。2、按周期进行检定、校准及自校准,配备自校准所需的标准设备、物资。3、

18、各操作间温、湿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主要、常用仪器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并上墙。第三十条规章制度及内业管理1、试验室须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检测工作管理制度(试验工作日志制度、委托试验管理制度、样品流转制度、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程序、测试数据检验制度、检测报告审批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试验资料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2、采用检测规程、规范及标准准确,信息、签字完整,检测报告与试验记录、试验台账统一。3、建立不合格品台账,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记录。第三十一条施工质量检测与控制1、对现场原材料按检验批或抽检频率要求及时进行进场检

19、验,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工地试验室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材料或参数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2、各种原材料检验合格方可用于施工。3、水泥混凝土理论配合比设计、路基填料试验(含改良土、级配碎石等配合比设计等)等标准试验必须按现行的有关规范进行设计、试配,不允许使用经验配合比。4、设计等级为C50及以上混凝土配合比须上报局试验检测中心进行审核、批复。5、工地试验室严格按照规范及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路基施工检验及隧道喷射混凝土、锚杆施工质量监控等。第六章物资管理第三十二条物资采购管理1、项目经理部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对大宗物资应实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不适宜招标采购物资可采取竞争性

20、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2、大宗物资采购单价、供应商及其它主要事项须经上级物资主管部门认可。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大宗物资采购需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须经项目经理部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共同评审。第三十四条物资计划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须分工号编制主要物资需用量核算表,物资部门据此核定出各种主要材料的计划总量,作为整个项目材料消耗的控制依据。物资部门依据当期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主要物资需用量核算表、当前库存编制月度物资申请(采购)计划。第三十五条物资验收1、砂石料验方过程中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验方,并做到一车一票。验收方要互相签认,填写大堆料验收单,作为大堆料验收的原始凭证。2、试验资料、随货技术

21、证件等质量记录要有专人妥善保管。3、检(试)验不合格物资应予以标识,单独存放,禁止发放和使用。4、检(试)验合格物资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材料点收单,并登入物资收、发、存台帐。第三十六条物资发放1、物资发放须按照计划实行限(定)额发料,用料单位应书面指定专门的有权领料人。2、及时开具发料单,并登入分工号物资限(定)额供应台帐。易燃易爆物资应制定专门的领发料办法(火工品严格按照局中铁四保2011246号和当地公安部门要求执行)。3、月末须盘点库存。4、禁止协作队伍自购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第三十七条周转料管理1、在上级物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外租(购置)周转材料。2、要建立周转材料管理台帐。3、

22、拆除、回收或工程完工不再使用的周转材料应及时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4、需要报废的及丢失、损坏的周转材料,应办理报废手续或按规定进行赔偿。第七章机械管理第三十八条管理机构与制度1、项目经理部指派一名副经理负责分管机械设备,设立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开展机械设备日常管理工作。2、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分别制定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办法和机械管理工作职责。机械管理办法应包括:设备配备方式、设备租赁管理、设备使用、设备检查办法、设备安全管理和基础资料等方面内容。第三十九条机械设备配备管理项目经理部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计划,注明机械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计划进场时间

23、、预计使用时间及机械设备配备方式(主要指公司调配、租赁、购置或外部劳务队伍自带等),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所属子(分)公司审批。第四十条机械设备内部租赁管理1、项目经理部需要租用机械设备时,先向所属子(分)公司提报书面申请,包括机械名称、型号、数量、使用时间(进场时间和预计退场时间)和施工地点,公司接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做出明确回复。2、项目经理部根据公司批复的设备配备方案,派机械管理人员对即将租赁的机械设备进行鉴定(必要时在施工现场),实施机械设备进场验证,确定设备状况能否满足使用要求,双方确认技术状况后项目经理部与设备产权单位(通常为公司机械设备管理中心)签署内部机械租赁合同。第四十一条机械设备

24、外部租赁管理1、在公司机械设备无法调剂时,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出需要外租机械设备计划(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价格、进场时间和预计退场时间),报所属子(分)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外部租赁手续。运架设备、轮胎提梁机和CA砂浆灌注车等大型专用机械设备需要外租时,由子分公司报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外租手续。2、签订租赁合同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对租赁合同评审后,报公司物资机械部、法事部审核同意方能签订。第四十二条外部劳务队伍自带设备管理1、外部劳务队伍自带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提报设备配备清单(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状况、生产厂家),经项目经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并报子

25、(分)公司备案。2、项目经理部对所有进场设备均要进行验证,要求机况良好、证照(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齐全、外观整洁、技术性能优越,机械操作手持证上岗,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按规定调换。3、项目经理部对现场机械设备逐一登记并编制管理号码(编制办法同外租机械设备),建立外部劳务队伍机械设备台帐。第四十三条机械设备使用管理1、机械设备使用中的基本制度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认真执行设备使用基本制度: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机械的油、水管理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2、设备验证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实施进场检验并填制“机械设备验证表”,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符合性、

26、技术状况、出厂合格证件、技术性能等,除进场检验外,在设备使用期间、设备转场、关键特殊工序时也要实施设备的技术状况验证。3、机械设备操作规程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机械使用原则及机械使用说明书,结合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如气温、地形、道路条件等,确定并公布各类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明确机械设备使用基本制度、冬季使用规定、用油、用水规定和使用安全规定。4、设备维护保养要求项目经理部应根据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定设备保养制度,实施保养工作,对外租和外部劳务队伍的设备,督促操作人员应保尽保,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并将保养情况登录在“机械运转交接班记录”上。第四十四条设备使用管理检查1、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

27、项目经理部必须开展班前检查、旬检与月检,各子分公司还应至少半年组织一次(对于塔吊、电梯、架桥机和提梁机等设备每季度一次)机械设备的现场管理、使用、安全、维护与保养的综合检查,并及时填制“机械设备管理检查表”。2、班前检查项目经理部根据本项目设备结构特点制定班前检查内容,监督、检查、落实巡回检查制度,班前检查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班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设备使用技术标准。3、旬检与月检项目经理部机械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旬检与月检工作,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班前检查落实情况、运转记录情况、维修保养情况、安全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填制“机械设备管理检查表”。4、问题处置项

28、目经理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落实定人、定时、定标准,整改到位后方能继续作业,对设备维保不到位、严重失修的,机械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机维保,甚至清退出场。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1、特种设备使用应遵循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由具备安装资质的队伍安装,经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必要时,到地方人民

29、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3、安装(拆除)前,项目经理部应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技术方案并组织评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安装(拆除)。4、设备安装后,项目经理部向当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取得合格的“安装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件,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设备规定的位置上才能使用。5、转场使用的大型、特种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检查:主梁及支腿焊缝探伤、检测主梁的上拱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吊具及吊杆是否有裂纹或变形、吊杆探伤并负载拉伸试验、关键部位高强螺栓更换和其他重要部件检测等。第八章混凝土搅拌站及商品混凝土管理第四十六条混凝土搅拌站1、项目经

30、理部自行组建的搅拌站纳入物资机械部门管理范围,由经理部试验室和安质部对其进行质量监控,试验仪器设备配备应满足混凝土用原材料质量控制及拌和物性能检测要求,在对搅拌站生产的拌合物质量控制过程中,试验室主管具有一票否决权。2、严禁对搅拌站以大包形式进行分包,搅拌站的站长、材料员、技术员、质检员、试验员等主要岗位必须由正式职工担任,搅拌机操作人员必须是持证的正式职工。3、搅拌站须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对其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我检查,确保计量准确可靠。4、原材料的堆放、库存管理。水泥、外加剂不得露天堆放;不同规格、不同料源的骨料不得混合堆放,料仓应有清晰标识,标识信息应涵盖已检/待

31、检、产地、规格、进场日期以及是否合格等信息;粗、细骨料堆放场地要进行硬化,中间设围挡,并做好地面排水设施,搅拌站的相关设施须满足季节性混凝土拌制要求。5、搅拌前,试验室须进行施工配合比交底,并安排人员进行监控,检查督促搅拌站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进行施工。6、搅拌站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搅拌站计量设备周检制度;开盘令签批制度;混凝土配送管理制度;退站混凝土处置制度等。7、试验室必须针对搅拌站的质量控制建立以下制度:原材料含水量、混凝土坍落度等测试制度;原材料进场复试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建立开盘前的检查复核制度;检查试件留置制度。所有资料报告应按规范填写试验记录和报告,建立台帐,一一对应。第四十七条商

32、品混凝土管理1、物资采购部门是商品混凝土管理的主责部门,经理部试验室和安质部对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控。2、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审查:查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资质等级证书与其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中应有明确和详细的技术要求。3、应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进行严格复核,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原材料合格证和批量检验报告、单位工程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按规定留置的试件强度和性能检验报告、生产过程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反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统计资料等。4、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旁站工作,应派试验人员对商品混凝土的搅拌站进行不定期旁站监督以保证搅拌站严格按照出具

33、的配合比施工。5、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现场试验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工程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相关性能检验,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书面验收记录,双方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附件1:地铁和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约束性条款附件2:隧道工程施工管理约束性条款附件3:营业线施工约束性条款附件4:地基处理工程施工约束性条款附件5:承重支架、挂篮施工约束性条款附件6:预应力工程约束性条款附件1:铁和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约束性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铁和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控制,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条款汇编。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

34、城市地铁车站或区间明挖、地下通道基坑、各种建筑基坑、区间盾构和竖井等工程施工管理。第二章管理性要求第三条地铁和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按工序劳务分包的管理模式,严禁大包。第四条复杂地质或复杂环境条件下的高风险地铁、一级基坑工程,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前,必须进行一次局级风险分析和施工方案研讨会。第五条在工程实施前必须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结构物(桥梁、管线、建筑物、铁路、其他结构和设施)、地下障碍物、文物、水体等进行详细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六条在施工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方案并按相关规定逐级审批,组织专家评审。第七条必须坚持领导带班和隐蔽工序内部员工全程旁站制度。第八条施工前

35、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应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第三章施工测量第八条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进行检测。第九条同一贯通区间内始发和接收工作井所使用的地面近井控制点间必须进行直接联测,并与区间内的其他地面控制点构成附合路线和附合网。第十条隧道贯通后必须分别以始发和接收工作井的地下近井控制点为起算数据,采用附合路线形式,对原有控制点重新组合或布设并施测地下控制网。第四章监控量测第十一条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必须实施监控量测。第十二条实施监控量测的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

36、监测专项方案,监测专项方案实施前必须经子(分)公司审批,一级基坑及高风险隧道的监测专项方案还必须经局监测小组评审通过后实施。第十三条监控量测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必须满足中铁四局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中铁四程200928号)的要求。第十四条地铁基坑工程应对基坑围护结构、周边地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控量测;应在施工前完成监控量测点的布设,提前测得初始读数,监测点的设置必须符合要求,地表沉降点不得与地表路面结构固结,应与下方土体沉降同步。各监测仪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定,并且使用时必须处于有效检定期内。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对当天上报的监控量测

37、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并签署下一步施工意见,一旦发现异常或超过报警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分析原因,上报监理、业主及上级主管单位,待查明原因及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六条对委托第三方施工监测单位,应由项目经理部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范围;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持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应的监测资质,原则上必须持有测绘甲级资质或同等监测资质,且具备2个以上类似工程监控量测的经验。由项目经理部自行组织的施工监测,必须成立专门的监测小组,监测小组负责人要求是内部员工且必须是专职的,不得兼职,各监测人员均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第十七条监控量测的外业数据必须进行闭合测量

38、,不合格的须立即进行重新测量,原始数据需保留,以备复查。在外业观测时发现监测数据达到预(报)警值,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并及时对其采取措施和原因分析。第十八条监测外业完成后及时进行内业数据录入,录入时须经两人交替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无误;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第五章车站或区间明挖(一)围护结构及支撑体系第十九条围护结构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保证围护桩身和墙体的垂直度,开挖前桩顶冠梁必须施作并闭合,达到规范要求强度。第二十条基坑内支撑体系应随基坑开挖及时施做,桩间网喷砼应随挖随支,施做宽度、高度与每层土方开挖相同,严禁一挖到底再进行桩间支护,桩间网片应与锚

39、杆及桩基主筋有效固定;冬期施工应加强喷砼的养护,防止桩间网喷砼大面积坍落。第二十一条支撑、围檩安装、拆除作业。1、钢围檩安装前应定位准确,支撑三角架与围护结构联系牢固,围檩与围护桩接触面应找平,对凹面应进行处理,安装的围檩面与围护结构密贴,同一水平层的围檩宜首尾连接。2、吊装设备状态完好,安装前应对进场的钢支撑材质、壁厚、直径等尺寸进行检查;钢支撑应进行预拼装,检查其轴线偏差及连接螺栓等情况。3、钢支撑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活络头宜两侧错开设置,支撑两端头应设置上挂下托措施,钢支撑与钢围檩及冠梁之间的连接应密贴。钢支撑上严禁行人,严禁施工机械碰撞钢支撑;斜支撑的焊缝质量要保证,必须进行检算,

40、实施中必须保证焊缝尺寸。4、钢支撑与构格柱的连接必须牢固;并应定期对钢支撑的受力情况进行检查。预加轴力过程记录真实,记录及时、清晰;支撑安装及时;钢支撑轴力监测齐全;钢支撑安装完成后应派专人对安装完成的支撑进行检查,特别是端头井斜支撑的安装质量检查。5、混凝土支撑,基坑开挖至设计位置后,及时施做,支撑钢筋与围护结构应有效连接,砼支撑与格构柱的连接应满足规范要求;支撑与格构柱、冠梁(围檩)节点处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支撑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6、支撑拆除应按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时间和顺序进行,对于需要换撑的,必须先支撑后拆除,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吊装安全控制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

41、按相关要求进行拆除,不得碰撞基坑内其它支撑,并加强观测。第二十二条预应力锚索(杆)施工。1、采用拉锚支护的基坑,应先开挖基坑边23m的土方进行拉锚施工,大面积开挖应在拉锚支护施工完毕且预应力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2、基坑开挖至锚索位置时,利用基开挖平台施作锚索,锚索预应力张拉完成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严禁一挖到底再施作锚索。3、锚索施工中钻机就位准确,角度符合要求,钻进过程记录真实清晰,成孔质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锚索下料、安装、锚固及压浆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基坑锚索应做抗拔试验。4、锚索锚固端注浆体得到设计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张拉,张拉预应力应不小于设计张拉值,否则应采取其它加强措施。

42、第二十三条对于土钉墙或喷锚基坑,应分层开挖,挖一层支护一层;土钉的间距、孔深、直径、角度,土钉墙钢筋连接质量,喷射砼的厚度、强度应满足设计;土钉墙施工完毕后应采用有效的养生措施,确保砼质量。(二)基坑降水及排水工程第二十四条基坑降水必须编制降水方案,降水方案应包括应急措施,降水方案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基坑降水井应按设计位置、间距施做,严格控制成井质量,基内降水应做好降水井的保护措施,保证其正常降水作业。第二十六条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降水作业,确保基坑开挖时,开挖面不潮湿,地下水位在开挖底面以下1米,基坑内不得积水或基坑底有软化现象;每日应有专人进行水位观测并记录,检查降水井的降水效果。第二

43、十七条降水作业前应对周边地表、建(构)筑物、管线、道路等进行详细调查,保存降水前原始图片资料,降水过程中应对其重点部位进行观测。第二十八条降水施工排水管线布置应合理,排水管路不得有漏水,将抽出的地下水排至降水影响范围以外,防止回灌;施工现场应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抽水设备和应急电源。第二十九条抽水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降水期间不得随意抽停,当发生停电时,应启用备用电源,保持正常降水。(三)基坑开挖第三十条基坑土体加固处理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审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经试验检测合格。第三十一条土质基坑开挖,必须按设计要求和应严格按已审批的方案分层分段开挖,严格控制边坡坡度。挖土机械在施工中不

44、得碰撞支撑,不得引起支撑破坏或松动移位;管线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土。第三十二条土方开挖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指挥作业,严格控制开挖过程的坡度,土方运输应合理计划,不得临边堆载土方。第三十三条城市基坑石方开挖,对于强度较低的尽可能采用机械破碎,必须采有爆破的,应有经审批的专项爆破方案,并做好爆破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基坑开挖至基底后,应及时进行基底加固,基坑开挖与结构施工应同步推进,结构底板混凝土与跟进基底开挖,挖出一段基底,施做一段底板混凝土。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过程内应设应急逃生通道,设两处以上应急爬梯,每日开挖前或雨后应检查基坑及支撑稳定情况。第三十六条考虑时空效应的软土基坑施工时

45、:(1)必须按设计要求分段开挖和浇筑底板,分段长度不大于25m;(2)每段开挖中又分小段、分层开挖,每小段宽度不大于6m,分层厚度不大于4m;(3)每小段开挖支撑完成时间不超过24小时。(四)防水及结构混凝土施工第三十七条防水层铺设前基面应按要求进行处理,对于坑壁渗漏水应进行引排或注浆封堵,防水层铺设基面不得有明水,防水层施工作业脚手架搭设应规范,应有交底有验收后方可使用。第三十八条防水作业区及材料存放区应防火、防烟、禁止随意进入等警示标识;施工现场应配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灭火设备。雨雪雾天气及五级风以上天气,车站防水作业不得施工;防水层施工时检查不得动用明火和吸烟现象,钢筋焊接时对防水板应有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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