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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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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pdf

1、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 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 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 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 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 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 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 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 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 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 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 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 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 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 构建

2、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 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 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 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 化观念;其次, 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 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 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 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 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不得以 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 判。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 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 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 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 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 禁止的范围内,可以

3、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 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 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 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 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 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 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 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 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 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 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 这一理念,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

4、契 约三个概念统一,恢复民法通则中的 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 自治规则的调整,全面落实契约自由; 在 调整契约关系方面,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 性规范,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 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这里的 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 良俗限制的自由。 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 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 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 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是民法精神 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民法 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民 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

5、势变 更原则;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 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建立善意当事人 保护的一般规则;三是确立自然人债务的 法定免除制度,规定一定期限内债务人确 实无力偿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 的直接规定而主张免除债务;四是在体现 利益衡平理念的同时,注重效率原则在中 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注重 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即制定所谓的“绿色民法典”。 规范科学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法律对 现实的迁就、 法律规范的通俗性之间的矛盾 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突出问题。不顾 法的自身的科学性而一味地迁就现实的立 法观显然是不足取的。长期以来“法律越通 俗越好”的所谓流行观点也必

6、须加以改变。 在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通俗性发生矛盾时, 我们应当舍弃法的通俗性而保全法的科学 性。因为,法律再通俗,它仍然是相当专 业的,其中最通俗的法律概念比如合同、 所有权、保证、继承、收养等,对一般的 人来说,都难以准确理解。众所周知,英 美法是专家法,其法律规范主要存在浩如 烟海的判例文献中,普通老百姓是难以知 晓的,但在英美等法治国家里,普通人是 如何行为的呢?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实际 上, 文本法并不等于生活法 . 文本法再通 俗, 永远也达不到生活法的通俗程度。基 于此,民法典应当采取区别作法,将涉及 民众基本私权利的规范用尽可能通俗的语 言表达,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则以科 学性为唯一目标。 坚持规范科学的理念,民 法典还必须以我国本土的活的法律规范为 基础并吸收国际上的通行规范,既要考虑 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更要着眼于将来中国 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域”统一, 即应在未来四法域统一的框架下来设计民 法典的基本结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 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这是当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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