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85.49143.2858.2619974185.641617.151942.59890.28179.6862.4519984331.611590.331926.89849.64205.1668.13注:农村的消费支出指生活消费支出附录二:主要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1、 1995-1998年主要地区的GDP增长情况 单位:万元地区1995199619971998北京13948900161573001810090020113100上海24625700290220003360210036882000广州124306971444935816462567184160522. 1995-1998年主要地
2、区城市居民收入情况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单位:元地区1995199619971998北京6235.007332.017813.18471.98上海7171.918158.748438.898773.10广州9038.169909.5010444.6111255.703. 1995-1998年主要地区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地区1995199619971998北京117.3111.6105.3102.4上海118.7109.2102.8100.0广州113.5108.2102.297.7注:上年=1004. 1995-1998年主要地区城市居民支出比例结构地区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性支出(元)
3、其中食品(元)医疗保健(元)北京19955019.772436.48147.7619965729.522671.52217.8219976531.812503.82218.8819986970.82865.7347.9上海19955868.113120.33112.8219966763.123415.50147.7819976819.943510.04197.0919986866.413467.96260.78广州19957601.733816.34244.5319968096.014104.96278.2819978767.984307.76323.1619989422.334210.003
4、75.98附录三:主要地区的人口发展状况及构成1. 1996年主要地区年龄构成比例合 计0-14岁15-64岁65岁及以上北京100%17.8%74.4%7.8%上海100%16.2%71.4%12.4%广东100%31.8%60.4%7.8%2. 1998年主要地区男女构成总人口(人)其中男女北京1097758755620155415572上海1306584565822276483618广州674140034691643272236附录四、政策法规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
5、方药分类管理方法。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批号。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
6、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存储、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
7、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
8、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提出了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若于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S栀爀焀甀攀猀琀椀漀渀愀椀爀开开爀眀鎂嬀hrquestionair_180908_rw.doc釉!覭釉!釉!釉!釉!釉!hs艥芙鄀醹!釩!hs蝥芙脀醹!釩!艁舄馽膙鬀hse.do栀甀鎂裔İ褀栀甀鎇裔İ褀鎂裔釙!栀甀搀漀挀hu艡茵脀栀甀愀鎇怠釉!釉!覹釙!艁蜃臔栀甀愀渀最礀愀漀眀攀渀艁舃槆腩鴀栀甀愀眀攀椀艁蜃槆腩鴀栀甀愀眀攀椀hu艩懇舰瀀踀鰀栀甀椀鎇踀鰀栀甀猀鎂迩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