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
2、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 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XXXXXXXXXXXX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
3、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 奖 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
4、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
5、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6、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
7、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 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 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 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防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
8、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离 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
9、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和特点总结 2 我国机械C堀栀併簨栀併讀缁蜰罃H缀穒耀栀秀$菎人力资源-情景模拟面试(PPT 20页).pptafe8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