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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导购员培训资料(PPT 6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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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导购员培训资料(PPT 68页).ppt

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全国高等院校法学基础教材 经济法 主 编 赵立新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二、什么是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组织关系 2.横向的经济合作、竞争和交易关系 3.纵向的经济管理和经济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法规 4.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涵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

2、种表现形式, 它也是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经济行为过程中 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 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产生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 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 要素发生了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经济法 律事实的出现,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归于终止。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 4.国际组织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 2.行

3、为能力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二)经济义务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利益的法律形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利益的法律形 式。式。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1.物物 2.2.智力成果智力成果 3.3.行为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

4、的涵义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5.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

5、权行使代理 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 代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 行的代理行为。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在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 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 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等情形下,代理关系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在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 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 单位取消指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引起的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

6、系消灭等情形下 ,代理关系终止。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 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商品服务的独立的经济组 织。 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 二、企业的分类 (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依据企业投资人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 ,可以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 企 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依据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依

7、据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不同,企业可以分为大 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四)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依据企业资金来源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内资 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除以上分类外,企业还可以依据其他的标准进行 划分,如依据企业所属行业不同,企业可以分为农 林、水利、交通运输、邮电、商业、建筑等;依据 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还可以将企业分为法人企 业和非法人企业。 三、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 (一)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经营活动 以及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三类社会关系:国家对企 业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的组

8、织管理关系; 企业在从事经营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的企业法体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 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 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4.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立法状况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

9、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设立登记。 3.分支机构的登记。 4.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了个 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个人独 资企业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 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10、。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 计核算。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5.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经 营活动并消灭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

11、定,个人独 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 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个人 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规定如下: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注销登记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与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着共同的目 的,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12、 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及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合伙企业法有广义与狭义 之分。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关于合伙企业法的适 用范围,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 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2)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 管理办法问题。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 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

13、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四)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14、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主要有三种: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并存时, 我国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双重优先”的处理原 则。 (六)入伙 入

15、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七)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 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合伙人 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 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 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类 。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被动地 退出合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类。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 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 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2.特

16、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用。 3.执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 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 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适用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 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适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 (2)有限合伙企业的书面合

17、伙协议。 (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4)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 定相同。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四)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 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五)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 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 (六

18、)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有限合伙人可 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 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七)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八)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资格承继的特 殊规定 (九)合伙人身份转变的特殊规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二)合伙企业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9、。 3.财产分配。 4.注销登记。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种 类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资企业及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

20、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 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 经中国政府批准,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体上看,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 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 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法律地位上看,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 立的中国法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 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应注重 经济效益。 2.设立合营企

21、业有的否定条件。 (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程序 1.项目申请 2.洽谈签约 3.审查批准 4.登记注册 (四)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 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五)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2实物出资 3场地使用权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六)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由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 章程中明确规定。未作规定的,审批机构不予批准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 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 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 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

22、资额的15%,并且 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 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 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一方未 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 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 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 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 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 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 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 损失。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2经营管理机构

23、(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1)合营企业的期限 (2)合营企业期限的变动 2合营企业的解散 3合营企业的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 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外国 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经过中国 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方通过合同 来约定合作条件的企业,也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契约式企业 2.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3.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方式多样化 (二

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管理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是董事会,或者是联 合管理机构。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 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批准的合作企 业合同、章程

25、进行,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并依法受到保护。 四、外资企业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 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提 供而设立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而非外国企业 。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肯定性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否

26、定性条件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 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2.外资企业的终止 3.外资企业的清算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 人。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是企业 2.公司是企业法人 3.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总之,公司的特点可概括为营利性、法人性和法 定性。 (二)公司的种

27、类 1.以公司的责任形式不同进行划分,可将公司分 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公司能否公开招股进行划分,可以将公司分 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将公司 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4.以公司是否存在外部控制关系进行划分,可以 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将公司分为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6.以公司的内部管理系统进行划分,可以将公司 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二、公司法 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设立、组织活动、 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关的对内对外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28、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 以 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的企业法人。其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公司组织的灵活性 (6)人合与资合的统一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须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须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

29、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5)须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缴纳出资并验资。 (5)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6)申请登记并颁照。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1.股权的内部转让为自由转让。 2.股权的外部转让为限制转让。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 (2)股东会的会议形式。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与职权。 (2)董事会的组成与任期。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3.监事会。 (1

30、)监事会的地位和职权。 (2)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 4.经理。 公司经理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代理和委托的 关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在法律和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代理董事会实施具体的业务执行工作。 二、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 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如下 :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 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且应当 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

3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5.股东责任的特殊规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 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的 特殊规定有: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以惟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 。 3.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2、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以下特征 : 1.公司股本等额化。 2.股份转让自由。 3.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具有资合性。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内部组织机构 严 格。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 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 ,是一种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 成立的设

33、立方式。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 ,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 则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 方式。 (三)设立程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性质与职权。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 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对 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其职权与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一致。 2.会议制度。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在 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3.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二)董事会 1.性质与职权。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 构,是公司

34、的常设机构,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的任 期与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2.会议制度。董事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3.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监事会 1.性质与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股份 有限公司的经营监督机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 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组成,代表股东大 会履行监督职能,对股东大会负责。其任期与 主要职能同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与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不得少于3人;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监 事提议可召开临时

35、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股份发行 (一)股份与股票的概念和特点 1.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 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 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 务的基本构成单位。 股份的特征是: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 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股份是对公司资本的 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股份是股权的 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股份表现为有价 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 2.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的特征是: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是一

36、种永久 性证券。 (二)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4.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 5.A股、B股、H股、N股、S股和T股。 (三)股份发行的概念、原则与价格 1.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发售股 份的法律行为。 2.股票发行实行公平、公正与公开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股票发行价格可以 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 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全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所得 的溢价款应列

37、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四)股份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1.股份发行的条件。 (1)初次发行股份的条件。 (2)新股的发行的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 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股份发行的程序。 股份发行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5)公开募集股份; (6)召开创立大会; (7)设立登记并公告。 (五)股份转让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 五、上市公司 公司法所称的

38、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 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 数的25以上; 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 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6.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 无虚假记载;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

39、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 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都是有价证券,是公司向 社会筹集资金的两种重要方式,都要受到公司法 和证券法的规范和调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表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投资者所承担 的风险不同。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首次发行条件 2.再次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由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2.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审核; 3.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公告公司债券募 集办法; 4.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的上

40、市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 行条件。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的总称,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中确立的 公司财务会计规则。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特点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 一特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文 件。其特点是: 1.财务会计报告系由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制作。 2.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

41、法定时间内制作完成 3.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时期内生产经 营的成果和财务状况。 4.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股东或置 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综合性的报表,由一系列报 表和材料组成。 二、公司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概念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准备金,是公司为预防亏 损和增强财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依照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从公司盈余 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而暂 存于公司内部的有特殊用途的基金。 (二)公积金的分类 根据公积金的提取是否为法律所强制规定,可 以将其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指依照法律

42、的强制规 定而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法定公积金的不同来源 又可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1)盈余公积金。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前,依 法按一定比例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2)资本公积金。指依法直接由公司资本、资 产或其他收益所形成的公积金。 2.任意公积金。指非依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是 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的 公积金。 (三)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 3.增加资本 三、公司税后的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 的成果。主要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 外收入净额组成。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资金 来源只能是公司的利润。各国公司法

43、大都采取“ 无盈不分”的原则,即公司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 利。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 算 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其存续期 间,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改变其构成要 素的行为。 公司的变更可分为公司一般经营事项的变更和 组织结构的变更。 (一)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 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含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律 和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 为。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之分。 公司的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 律行为。公司分立的形式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 立两种。 2.公司合

44、并与分立的程序。 3.公司合并与分立后债权与债务的承继。 (二)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 件与程序进行。 公司减少、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终止 (一)公司终止与公司解散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由于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 由发生而丧失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 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 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事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从各国立法的规定看,公司解散的原因可分为 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1.自愿解散。自

45、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自己的意 愿自行关闭。 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公司违法而由有 关国家机关依职权予以解散。主要有: (1)责令关闭 (2)吊销营业执照 (3)被撤销 (4)判决解散 三、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概述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公司未了事务,终结其法律 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根据是 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公司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 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可分普通清算与特别清 算两种类型。 (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 ,对内主持清算事务,对外代表解散中的公司。 1.清算组的职权 2.清算组的义务 (三)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

46、债权人,登记债权 3.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权债务并 分配剩余财产 4.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人民 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 ,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财 产进行处理的执行程序,自始至终都处于审判机 关的严格控制之下。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选择了破产程序,就必须由人民法院介入主 持。 2.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特定情况下适 用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它要解决的不是民事权 利的争议,而是既

47、定民事权利的实现。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它 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作为偿债的基础。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人民法 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 债权人,或者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破产法的作用 我国制定破产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经 济体制改革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发挥破产法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的调整作 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破产法适用的主体 2.破产法适用的地域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企业法人申请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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