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是合同范本网劳动合同栏 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 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 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 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 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2、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三)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 的情况 ( 四)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规定的情况 ; ( 五)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 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六)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情况 ;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 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 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 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 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 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 要求纠正 ;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 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 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