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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基础》远程教育期末辅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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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基础》远程教育期末辅导.doc

1、转变职能突出主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中国共产党福建省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4年1月17日)倪 岳 峰同志们:这次全会的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2014年任务。省委对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全会精神高度重视。1月14日,省级领导班子成员集中收听收看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16日,省委常委会议专题学习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审议了省纪委工作报告。刚才,苏树林省长传达了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王岐山书记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已书面印发给大家学习。等一会儿,省委尤

2、权书记将作重要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现在,我代表省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一、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尤权书记在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上,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苏树林省长在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对政府系统廉政建设进行专门部署。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福建省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去年年初,尤书记、苏省长等省领导带队检查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促进了工作落实。一年来,在省委和中央纪委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3、、新成效。一是坚决正风肃纪,强化作风建设。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为全省作出了表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点开展明察暗访。全省共查处违规问题828起,处理864人。省纪委实名通报了4批23起典型问题,并在媒体公开曝光;举办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专题展,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去年全省“三公”经费支出减少6.1亿元,比预算数下降23.8%。加强效能监察,推行“马上就办”,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组织对1459个单位进行暗访,给予效能问责2420人;深化绩效管理,将设区市党委、省直党群机构纳入绩效管理范围;

4、推动效能建设立法,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成为全国首部效能建设地方性法规。组织开展“五大战役”、惠企政策、新型工业化发展、生态省建设、安全生产、防抗台风等监督检查,促进了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二是严厉惩治腐败,增强办案效果。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46974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37259件(次);立案5181件,其中厅级干部案件9件、处级干部案件107件;结销案件515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022人,移送司法机关521人。省纪委严肃查处了张宗芎、骆国清、娄彩敏、王国长、吕凯明、陈杰、林国樑、孙佳和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组织对历年案件线索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了结

5、五类标准进行处置。转变办案方式,扎实开展初查初核、调查取证、审核处理,主要问题查清后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高度重视办案安全,严格办案措施审核把关,强化办案安全监督检查。注重案后整改,剖析、通报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严格案件信息发布的报批程序,稳妥公布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三是加强教育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出台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开通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挥网络监督和宣传主阵地作用。深化禁止收送“红包”、清理公务用车、治理“小金库”等工作,开展清退会员卡和禁止公款送节礼、贺卡等专项活动。完成对30个县(市、区

6、)的巡视和6个市(县、区)的巡视回访,发现问题376个,移交案件线索63条,已立案查处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20人。开展全省财政系统依法行政情况综合监察,共发现问题1823个,提出整改建议1252条。出台加强和规范监察建议工作的意见,省监察厅发出监察建议书7份,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为331项,审批项目比较多、审批量比较大的30个省直单位均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评估检查,加快推进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出台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加强土地出让、BT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四是坚持执纪为民,维护群众利益。建成“八闽农村党风网”,

7、对涉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继续组织清产核资。深化纠风专项治理,开展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督查,查处违规分配、骗租骗购等问题281个;查处药品采购和医疗服务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企、涉农和教育收费;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报刊征订等专项整治;全面清理考核检查评比表彰项目和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建成省级“一网一库两平台”网络评议系统,43个省直厅局和1个设区市政府领导走进“省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受理和回应群众诉求。重视发挥特约研究员、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民评代表的作用。五是抓好自身建设,夯实基础工程。召开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专

8、题会议,制定和落实16个方面61项具体措施,推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调整机关内设机构,撤销党风廉政建设室、纠风工作室,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和第六纪检监察室。对参加的204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拟保留55个。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委厅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开展谈心500多人次,征求意见建议600多条,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查摆和纠正“四风”问题。深化机关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四下基层”和扶贫帮困活动。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干部遴选、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和教育培训等,进一步增强队伍活力。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

9、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工作中还存在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少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个别党员存在无组织、无纪律等现象;“四风”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有的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够到位;纪检监察机关主业意识和监督意识不强、履职方式不当、工作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派驻机构和基层纪检组织作用发挥不够,等等。我们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二、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2014年工作总体要求是

10、,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督,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审查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全社会的

11、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要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

12、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制定我省实施办法。上级纪委要加强对下级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完善经常性考核考察机制。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研究启动省纪委向省

13、一级党政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积极探索在有一定资源配置权力的部门和单位单独或归口设立派驻机构。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提供各种保障。积极探索加强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加强省委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创新巡视方式方法,

14、探索专项巡视。适时制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制订巡视回访暂行规定、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加强成果运用,细化分类处置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优先研办,确保整改落实。(二)深化党的纪律和作风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坚定政治立场,增强“三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督促党员增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教育,加强组织

15、管理,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常怀敬畏和戒惧之心,遵守组织制度,切实按照党章规定,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敢于同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各级纪委要铁面执纪,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续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制定常态化监督机制,改进检查方式方法,加大惩戒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定期通报,防止反弹。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基层党员干部“

16、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认真贯彻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全面叫响“马上就办”,深化和创新绩效管理,深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庸懒散”等问题问责力度。加强党风政风监督,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党风政风带民风促社风。

17、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三)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办案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进一步形成震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办有影响的重要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线索处置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线索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转变办案方式,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缩短

18、办案周期。加强追逃追赃工作,不能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绳之以法。切实抓好办案安全。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规范使用办案措施,坚决纠正跑风漏气、违纪违规办案行为,坚守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推进办案场所规范化和陪护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排查隐患。严格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注重提高综合效果。坚持抓早抓小,落实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加强谈话提醒。抓住案后

19、整改这一有利时机,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治本功能。加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及我省实施办法。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牵头和协办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抓好任务落实。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加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经常性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工

20、作,用好监察建议、审计报告等法律文书。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开展宜居环境建设、优惠政策执行、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全省教育系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综合监察。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开展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落实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重点抓好土地出让、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动省直行

21、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进场交易。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对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完善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功能,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廉政教育基地建设,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五)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落实“转思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自身”要求,引导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大局意识、主业意识、责任意识。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全面负责,维护纪委作为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适应新任务新要求,正确把握大局与主业的关系、惩治与预防的关系

22、、管人与管事的关系、抓大与抓小的关系。紧紧围绕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高法治能力、突破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加强基础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工作实、作风正”,切实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坚决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要带头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纠正“四风”,带头“四下基层”,带头“马上就办”,巩固和深化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严格执行选调录用纪检监察干部标准和程序,把好入口关。出台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的意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着力解决“

23、灯下黑”问题,对不适合当纪检监察干部的,坚决予以调离;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同志们,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按照省委和中央纪委要求,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努力取得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为增创福建改革开放新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迈出新步伐,实现“百姓富”、“生态美”作出新的贡献!訁脡!戡鬀鬀谀輀偐倰偀偀恀恀婑鎇訁脡!戡鬀谀輀鬀偀【婑牞鎂軈!鄀婑牞鎇軈1婑鎂鹂1!刡餐!誈刡髨髝锡!舡!鰀鸐錡褀谀餀言餀鸀倰腀恀偠灐灀倰倰偐倰灀灀灰恐偀腀偀灐灐V灠腠:|儊幚蟺嵍椀!

24、爡鬀!戡輐蠀說!諜踀蠀言言鯝!鼐!貭!茡!鶹!鄲!3!躞!舡!。倰偀恠偠恰偀恐炱嘰偀偠6v儊恚舧酎閰欀茀!骟!鯾!賞!錡!锡!辘!迭脀倀脠儊恚蜧酎閰欀舀!骟!鯾!賞!錡!锡!辘!迭怀偀怠婑鎂輀婑鎇輀婑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

25、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一)事业单位制

26、定岗位设置方案;(二)主管部门审核;(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7、(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第四章 聘用合同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聘用合同期

28、限;(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五)工作地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

29、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

30、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

3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3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依法服兵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33、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五)受到开除

34、处分的。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35、。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

36、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第三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第四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

37、同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四十二条 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第四十三条 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

38、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四十六条 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第四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39、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

40、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

41、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第五十八

42、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受到

43、处分的;(三)被撤销奖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 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三条 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

44、、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儊蝱鍎夁!鳍!11茱2!趈!跎1跞!鶩脡!1!1脡!錡1B脡鰀蠀2躊鄡!軌!挱1!脡!、怐倠怠怠儇乱冧呚艘萵怀瀀诞1!儈乱冧呚蝘茵栀脠拜煑鎂貯!煑鎇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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