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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战略管理》复习资料(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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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战略管理》复习资料(新版).doc

1、家的缔约行为,同样须以协议为之并按条约的缔结与生效规则进行。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39条规定:“条约修订得以当事国协议为之,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此种协议适用条约订立之规则。”一般情况下,双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一项新的条约所适用的规则并无区别,无须论及。而多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条约的情况不完全相同,1969年条约法公约将多边条约的修订表述为两种情形,即修正和修改。多边条约的修正是指在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多边条约的修改是指在条约的若干当事国之间修改条约的规定。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

2、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3、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实践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它们主要是:、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上级责任原则;、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五、论述题1、试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的宗旨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的第1章第1条,共四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为了

3、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在第2条中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七项原则: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2、试述国际法院的

4、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3条和国际法规约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联合国会员国,因为联合国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自然是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执行法院的判决,并且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

5、规定的义务。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从本条规定可见,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各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有权拒绝。作业4一、 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轴心国的战争暴行受到了全世界的一致谴责。为了惩罚战争犯罪,1945年8月美、

6、英、法、苏四国在伦敦签署了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协定,规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的首要战争罪犯。后来有澳大利亚等19国加入该协定,所有这23国就成了原告国。该协定还附有一份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规定了法庭审理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宪章明确了法庭的权限是审判和惩罚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的所有人员,不论其为个人或为某组织或集团的成员。该宪章还规定了被告的官方身份不能免责或减刑、遵照上级命令行事不能免责或减刑的判罪原则。法庭最后对150多名被告分别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成功的国际刑事

7、审判活动。这次审判对于确立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判罪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特别是对战争罪、反人类罪、破坏和平罪等国际罪行的界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理和实践依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实践不仅开创了审判战争罪犯,惩治战争罪行的国际范例,而且对发展战争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立了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法庭对被告的定罪使该法庭宪章规定战争罪行得到了证实,从此战争罪行被确立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本案的审判进一步确定了战争罪为国际犯罪。法庭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的国际文件规定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在此法庭基础上,法庭在它的判决书中称:破坏和平,即侵略战争

8、,是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全部祸害的总和”因为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杀伤、破坏、奸淫、掠夺、虐待俘虏、残害平民以及其他种种战争罪行。这不仅阐明了侵略战争行为是国际犯罪,而且指出由侵略战争而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违反人道的行为也是国际犯罪行为。 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

9、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关于民事起诉权的现状与保护的思考王学文引子一个人如果被法律错误地处置是可悲的,然而如果连法律门都未曾敲开过或者未能进入,那么可悲的不再仅仅是这个人本身,而是一切渴望法律救济的人甚至法律本身的价值也值得怀疑。卡夫卡的小说审判第九章的寓言中,乡下人在法律的门前与守门人对峙了足足几十年,最终却未能进入法律之门,而是“像狗一样”在郊外采石场被处决了。这是一个外国的寓言故事,然而当我们环视中国的司法实践时,我们发现这样的寓言在现实中不断上演为真实的故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无救济即无权利”,然而如果“

10、无法走向和接近救济”,权利何在?本文将从民事起诉权的角度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民事起诉权的概念和背景,我国当前民事起诉权的现状与原因,关于民事起诉权的保护的操作模式构思。民事起诉权的概念和提出背景民事起诉权是指当自然人、法人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出现不稳定状态,以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的权利。民事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当公民行使民事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合腰间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就有义务受理民事起诉。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起诉权是司法救济请求权,属于公法(宪法)上的权利。关于民事起诉权这个概念并非一个法定概念,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民事起诉权的规定,在国际上同样没有这样

11、一个概念,但却有与之相同性质的“司法救济请求权”或“接受裁判权”。罗马法中最早出现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是启动和延续诉讼的权利。 1804年法国民法典则间接承认了公民的“接受裁判权”,其第4条明文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将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日本1946年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皆享有不可剥夺的去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联邦德国1948年德意志人民基本权利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如权利遭受公共机构侵害,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103条第1款亦明文保障任何人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对司法救济请求权作了规定的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12、该公约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遇到侵害时,任何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救济。”随后,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从缔约国的义务角度,规定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该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的缔约国承诺: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的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尽管这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形式人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救济的人能够由合法的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机关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救济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机关准予此等救济时,确能付诸实施。由此,有学者指出,司法救济请求权从案件分工的角度可分为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

13、,行政司法救济请求权与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包括起诉权,上诉权。本文所指民事起诉权则属于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范围之内,它要求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的形势要件,不论实体权力应受保护与否,司法机关不得拒绝受理案件。我国民事起诉权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然而在实践中的起诉难的情况却是,许多原告将民事诉讼状递交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也称不予立案),或者在受理后,在庭审时发现不应受理,而做出驳回起诉的,只用口头

14、裁定,不发给原告裁定书,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的“不予立案”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会因为上诉没有法定依据(即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而驳回上诉。这就造成两个后果,一是从程序法上讲,一审法院实行对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口头裁定,实质上形成了一审终审;二是从实体法上讲,这种“一审终审”在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现实中的一些案例充分说明了“起诉难”“立案难”的普遍现象。中国律师杂志于2003年第1期刊登了一篇报道,披露了上海著名律师郑传本以名誉权受到侵害状告上海两家媒体和一名检察官,然而三年时间向上海三级法院(基层、中级、高级)起诉或上诉,均遭到驳回起诉的案件。大致案情

15、如下:1996年,郑传本律师和另外三位律师,接受一起轰动上海的“两梅”凶杀案被告人家属委托,为两名被告人进行一审辩护,费用为每位律师1万元。并与被告人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鉴于郑传本律师对两梅案的全面责任及风险,以及还可能殃及辩方证人的风险等因素,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向乙方补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对郑传本律师的劳务和人身风险金,如辩护无明显成果,此款如数退还甲方;2.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万元作为对辩方证人可能发生人身安全的风险补偿,若未发生此类不测事件,此5万元等结案后如数返还给甲方。”从这份协议上看,郑律师的辩护具有明显的风险代理特征。为周全起见,郑律师写了一份为提请立即制止

16、王庆芳等人对辩方证人横加恫吓,并对辩护人构成事实威胁的报告,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了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并抄报给了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高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和一些媒体。尽管此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激烈抗辩、观点对立,但“两梅”之中仍有一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一审结束后,郑律师退还了委托人5万元的律师劳务风险费,另外5万元,委托人从中付给郑传本和另一辩护律师2万元二审代理费,其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留在律师事务所内为申诉之用。在两审当中,郑律师和他的同事历时22个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调查取证、出庭质证、辩论,共收费13万,实际收费2万元,郑律师本人真正得到的

17、个人报酬只是提取其中的30%,也就是6000元。然而,1997年10月,上海青年报连续在显著位置发表两兄弟杀人事发搬请大律师&;#8226;郑传本16万出庭为标题的文章,文中说“16万元打一场刑事官司,这或许可称为刑事案件律师收费的全国记录”。钱江晚报则刊登标题为郑传本高价出庭的“两梅”杀人案承办员王庆芳检察官细说内幕的文章。文中说 “在本报关于郑传本等律师收受16万元律师费用的报道发表后,两梅杀人案的承办员、市检察院一分院起诉处的王庆芳检察官又向记者透露了案件审理期间的一些情况。据王庆芳介绍,两梅在公安预审阶段一直承认杀人,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到检察院接手此案时,他们也一致承认联手对顾敏黎行凶

18、。可是当案件提起公诉、律师介入后,两人立即翻供了,起诉书送达时均没有表示异议的两梅突然矢口否认杀人。王庆芳说:起初我们只是感到奇怪,但不得不在两名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增加大量细致的工作。后来听被告人和家属说起律师费的事情,我们才不再奇怪了。”轰动上海的杀人案由承办检察官细说内幕,立即引起媒体纷纷转载,直到1999年,这些消息还在流传。郑律师认为,根据事实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无罪的辩护并收取律师费,这是律师履行正当职责的行为,律师收费并没有禁止风险代理。律师的正常工作被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媒体作出了不当判断后广为传播,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贬损。郑律师认为,这些事实已经构成了对他名誉权的侵害。19

19、99年10月,郑传本认为此案在全国很多地方产生了恶劣影响,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提出“上海青年报钱江晚报,“两梅”案承办检察官王庆芳登报认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6万元”等4项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起诉,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郑律师交了诉讼费后,将搜集到的大量证据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一直没有接到开庭通知。2000年8月,上海一中院裁定,郑律师的请求与一中院受理范围不符,驳回起诉。郑律师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郑律师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01年1月。郑律师以同样的诉求起诉到上海徐汇区法

20、院,2月徐汇区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审理,郑律师按规定交足受理费用。此后案件审判员找郑律师谈过一次话,也知郑律师有大量证据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此后再也没有了音讯。郑律师问过法院几次,都被告知“等待”。2002年8月,法院突然以“本案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郑传本的起诉。紧跟着,郑律师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既不开庭审理,也不找郑律师谈话的情况下,于2002年10月30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通过这个案例中郑律师的起诉权一次一次被无端剥夺的情况,我们不禁为之感到叹息,然而下面一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则更让人为之感到冤屈,不仅起诉权被剥夺,还被

21、扣上“滥讼”的帽子,这就是曾引起争论的“五毛钱官司”案。2002年3月湖南株洲市律师佘某乘K510次列车前往长沙,列车次未按降价后的新规定对其收取票款,而是按原规定多收了五角钱,佘某为此诉至长铁运输法院。虽经法院调解,佘某仍坚持以诉讼方式解决,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法院认为佘某拒绝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并诉至法院的行为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遂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案中且不说法院在计算个案得失的时候是否偏于司法资源而忽视了小额诉讼请求的社会效益与价值,其是否有权以滥用诉权为由“不予立案”而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也值得质疑。以上两个案例的当事人都是律师

22、,尽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但是当法律之门无端拒绝向他们打开时,法律磯(虗崀匀翺崀搀崀崀讀缁H缀冡崀椀贂弃鼃輄沖扬豨咀搀漀挀戀昀愀戀昀愀愀愀搀昀戀最椀昀沖扬豨咀搀漀挀尀尀挀搀挀攀挀戀昀戀搀欀瘀最渀匀渀唀伀吀猀儀匀椀瘀琀儀伀娀琀稀最刀猀椀樀儀琀唀礀唀伀椀椀爀爀刀堀最沖戀咀尀眀攀渀欀甀尀眀攀戀甀椀尀氀攀砀倀愀瀀攀爀尀椀氀攀刀漀漀琀尀攀挀攀攀昀昀戀昀昀昀|栀蕓3蕓夀晙馍匀焀一夀最唀焀砀嘀爀樀礀愀樀一栀刀攀甀礀氀匀娀甀伀洀匀伀爀娀渀夀最匀椀樀砀嘀匀沖扬咀尀驎顢谀欰穘顺İ祥驒汎葏S豟İ祥驒豎萰繶葥襢豎獔萰譒汚晬晛葾汖矿湧蓿葬矿葬葎滿驸葛虶鱥聎葟鮀焁销x蠀崀拽0圀演瀀演胔-暐i縀$菛关于民事起诉权的现状

23、与保护的思考.doc6494424589eb466b8ffe0e54510d04e1.gif关于民事起诉权的现状与保护的思考.doc2020-10179e5416db-5a46-4d96-a55f-4e67a89950a9vGQLohGAR5KOdNmME3lQEtsm1AhQ52WDV3ml4fMu7aL5GGDqXD/y7Q=关于,民事,起诉,现状,保护,思考E:wenkuwebuiFlexPaperFileRoot0583a37fba63fa7aa72d42eab7d0bc21碪升勺噂卐教育咨询0000200008大学资料20201017173616075814OVkuEAgv07ZzR

24、bvdgSjs3OWiFygJaTQNAFjysvgRRCAh2aILmxERiZRWpZ+1HY/L 关于民事起诉权的现状与保护的思考 王学文 引子 一个人如果被法律错误地处置是可悲的,然而如果连法律门都未曾敲开过或者未能进入,那么可悲的不再仅仅是这个人本身,而是一切渴望法律救济的人甚至法律本身的价值也值得怀疑。卡夫卡的小说审判第九章的寓言中,乡下人在法律的门前与守门人对峙了足足几十年,最终却未能进入法律之门,而是“像狗一样”在郊外采石场被处决了。这是一个外国的寓言故事,然而当我G熀耀舀(樐鲏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文学科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专业(教育方向)(本科)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实施意见根据

25、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北京语言大学联合开办“专升本”英语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和中央电大开放英语专业英语本科教育方向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教学实践设计的要求,结合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要求学员在基本修完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后,必须完成教学实践设计。集中实践环节不得免修。教学实践设计包括教学实践和实践研究报告两部分。实践研究报告应在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形成。教学实践和实践研究报告共同构成本专业的毕业论文。二、教材英语专业(本科)教育方向的学生集中实践性环节所采用的教材是论文项目设计(Practical Project Design)(顾曰国主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6、,1999年版)。它在学生进行教学实践设计和撰写项目研究报告中具有指导性作用,并对指导教师评价学生的教学实践设计提供评价依据,为此,要求各教学点必须为学生和指导教师配发论文项目设计一书。三、教学实践设计的目的教学实践设计是本专业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既是培养学员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对学员掌握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全面考核。通过教学实践设计,使学员具备初步进行课堂教学研究的能力,以便毕业后能更好地胜任教学与教学研究工作。四、教学实践设计选题(一)选题要紧密结合课堂教学实践,解决本人在教学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二)题目不宜过大,难度要适中,使学员经过努力在规定时间

27、内可以完成。(三)所选的问题应适合于课堂教学研究并具有可行性。五、教学实践设计的主要环节和时间安排教学实践设计分为以下六个阶段:第一阶段:项目启动(1周时间),即通过学习有关资料,结合自身的教学提出问题。在指导教师帮助下,确定自己所应研究的项目。第二阶段:问题分析(2周时间),即熟悉并运用适用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分析方法,分析自己的问题。本教材介绍的分析方法有六种,学员可采用其中的1-2种方法分析问题。第三阶段:方案设计(2周时间),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说并设计一个能验证该假说并能用于课堂教学的实施方案。第四阶段:方案实施(4周时间),即通过3-4周的课堂教学具体实施该方案。第五阶段:项目评估(2周

28、时间),即通过所收集的材料,数据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第六阶段:项目报告(3周时间),即用英语写出正文4000词左右的项目报告,并提供所有的原始资料(每个阶段的书面材料,教学日记,至少1次的课堂教学录像或录音)及问卷调查表(如果有)等。教学实践设计的整个过程共需12周。由于教学实践设计所需的时间较长,各教学点须在前一学期末进行布置安排,同时配发教材,以便学员在假期能够有时间阅读。各教学点应在学员开题之前,安排适当课时,聘请有经验的教师对教材进行辅导。六、教学实践设计的要求(一)学生在开题前应通读教材,并对完成教学实践设计的全过程以及项目设计报告选题提出初步构想,并应主动与指导

29、教师联系,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确定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二)学员应采用科学方法对所选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项目的目标、假设,提出设计方案,在教学实践中付诸实施。(三)学员在完成各阶段任务的同时,应注意搜集、分析所需材料,为教学实践设计研究报告的撰写做准备。(四)学员要以严谨的学风、科学的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独立完成教学实践设计的全过程并提交实践研究报告。磯(虗鰀崀匀崀搀崀鰀崀讀缁H缀窒勫崀椀鄂洃褝晙奵麀恛螃搀漀挀搀戀攀戀搀攀愀搀戀挀戀昀昀搀搀最椀昀晙奵麀恛螃搀漀挀尀尀戀搀攀愀挀戀攀挀愀搀挀愀戀愀吀氀愀瀀猀爀砀椀伀栀瘀瘀甀漀猀稀刀瀀唀猀堀攀礀吀砀爀愀伀挀昀儀椀嘀焀圀眀晙夀鸀恛螃尀眀攀渀欀甀

30、尀眀攀戀甀椀尀氀攀砀倀愀瀀攀爀尀椀氀攀刀漀漀琀尀攀愀戀愀昀愀戀攀攀戀攀搀戀阀羌罞晎扛蚖葢腦暌鹗恛葢偟葧鹶恛汭獷骀葝叿葑徍衎g蒋絶姿葷虒鸀恛獝灜晙葛膗蒚虙晎葨晦葢奶晥晎葙靡號艎啙晎苿啙晴葎襶靡號腎厉絟絴筟嚘葎虎給葙彾驒虛汾湦骉虛媀媀盿鑶葞捒噓豒婠罙晏給葙當袐譾蹛葶晶葵奶往葦臿葎灎占葟v捓奫蹛晎葵骀棿沈b驎腛蹙祎籢Q葳桑徕豎蚋瘰鹑奧絎葙奧絎葙晶姿晥玁膑晴葙暉譬灜暏暋繝晒颕葰豾徚葽0虢奎虢獎鞉卟奎葞獎葑压奟獙盿鹑鞉啎譏剏蹟獎誀衢獟葭譶婠葐獧協鞉譧葢奛h葫鹶恛彎婒驗葢媋y奟0T腙貉晔趋蒉赢虒奎蒀蹶蹎蒋虾虓奎蒀悉鹎恛蕧偦k膐綉形魒N契婎驗虾虓葧鹶恛虜N奔葞硶忿卢卒_奔蒍峿N鹔恛奎奎腨桞貈桎鹢恛晎葨晶晛蒍

31、桜魑婒結奓晥葛k祎屝履N鹔恛留袐鹛恛晎葨麑恛晎虨豛嫿葎盿豎癔鹎恛u睎佾屓豏鹢恛晎湞葎裿絟葙其蚐奎肀葎扶慟鹾恛晎奨絎葙灶慓鹗恛葎腎屝豏奔晥屝屝屝扥阀莀葟虶璉葾祑鞋R悉繷虞癎虓厀敔癞婧鑎葝孷虛蛿暉扎葛晦徏屝葏v貀敎蚋蚉葾v魎屝葙v魎瘀莀葟齶襱豠豔晣葵虎鹎晛葵虶鍢佢O蒀豏搰蚖b葳R替豎庐絝慙袌趖文籦摟虎鑢玏葎晶恛拿扡葡豶葝葎獶替彵e敟虧繒虭鑜惿蚀暉扥葞藿祒屝癏虾N葷葙捶晷葵晶恛譾歓葶晶衝奠惿汎數惿詏江詜靓蹛箏晼铿獗豥獗葞厐葟魎N屎O魎扥啟替华摖k啟葜鑜晔葵瑶WN晗啎_魎鱎k啟华孫蒍暖葵虾N完孫鹙葾婑鮀虎給葙孫暋啵號N魎鮏幾鱥扒鞍號蒏并叿捷虫暉祵豙睺瓿彾虧細幱艷鞉晝虒衎秿忿虒华葞硶晒葵橶鹫恛晎衒卒葎獶岕恧晛惿靓晟恛葏貑鹗恛袀絟葙婶葢葎躁晛葵r驎腛g筟葎晨悉葏套晥墏睿袋腧躏晬葵葘豣鑔鮀蕧腒譓聝聟鉮袀絟葙N奎腎蒉齧卦葘鑢魒谀瘰扥搀蚖奎晥豛屝貏虢晎瑹馍葥繧晹桖恙顎冘葺屒夰瞕葓癸晠恛葎瘰晎瑹豔癸晠恛葧鹶恛鮏f膗佾屓豏葢摖塢驎腛湦腎厉卖屔幼扥媗靐荫葏晗瑹扥敧骉婦P晎瑹葔奶敔鹧恛晎豎馍葥繧豢晔兹葺細睔斍繧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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