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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问题精选 100个面试常见经典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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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问题精选 100个面试常见经典问题.doc

1、.秦抗食堂管理制度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进一步加公司食堂管理,进一步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为创造一个整洁、干净、安全、高效的操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员工食堂是制作、加工员工餐饮的场所,为创造一个整洁、干净、安全、高效的操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管理职责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堂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 负责食堂日常管理的监督及每月收支的审核。办公室主管 1.负责对食堂的日常管理; 2.负责对每日菜品质量的跟踪; 3.负责制作、售卖食堂饭票、安排招待用餐; 4.负责组织食堂每月的盘点; 5 .负责对各类物资费用的财务核算,加强费用的监管控制

2、及节省。厨 师 1.负责制定所需菜品计划(每三天为一个周期); 2.负责采购菜品; 3.负责每日对饭菜的具体操作; 4.负责每周配合后勤主管提出各类副食购置计划; 5.负责每日食堂工作的综合安排。帮 厨 1.负责菜品的切洗; 2.负责厨房的卫生打扫和清洁; 3.负责餐具的清洗、消毒; 4.协助厨师作好食堂供餐工作5.负责餐厅卫生打扫与清洁工作;第三条 食堂管理的总体要求 公司开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职工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职工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公司食堂结算户,由公司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3、”第二章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公司食堂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 (一)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公司食堂物资必须实行采购监管,办公室主管监督验收数量和质量,财务部实施会计监督。(三)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食堂采购单据”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四)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辅料。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面粉、食油、干货、山货、调料和燃料等。公司

4、食堂应对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第二条 公司食堂收入管理 (一) 公司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职工就餐收入和公司福利补贴收入,食堂向职工销售饭票,并按照每日就餐人数,单位给予相应伙食补贴。即伙食费结算时,不作“食堂收入”,暂挂“应付帐款或预收款”,每月末以当月电脑打印的就餐交易额从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二) 职工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的估算成本为依据,力求收支基本平衡。 (三) 食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食堂以伙食资金购置食堂设备或其它支出而造成亏损的,公司

5、可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三条 公司食堂支出管理 (一) 公司食堂支出要以服务职工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 伙食支出:是指公司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粮食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2)菜金支出:公司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3)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及其它调味品等支出;(4)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煤、煤气、水、电等支出; (5)其他材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2其他支出:公司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具

6、体包括:炊事员工资、社会保障费、管理人员管理补贴、水电费支出、非正常支出及其他杂项支出。 (二)食堂支出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1. 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填制食堂物资入库记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签字后入库,并记入有关帐簿。现购现用物资材料的购入和交付使用,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直接列入伙食支出。2. 领取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必须填写食堂物资出库记录,出库时以加权平均后的成本作伙食支出。食堂物资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并记入有关账簿。 3. 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

7、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标准规定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办理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4. 食堂人员的聘请人数应符合规定的人数,其工资标准由人资公司同意后执行。 (三) 公司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客人伙食支出,接待部门负责人需要签字确认,来客人数、客餐标准等可在内部食堂就餐,费用按实际支出成本结算。 (四) 食堂菜类采购验收后由验收人及食堂主管签字并付款,其他定点单位采购的数量不是很大的项目也应每周到财务室结算,原则上要求对方开具税务发票。发票在报销过程中应写明用途。(五)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事项,票据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

8、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伪造作假,如大头小尾、涂改、不套复印纸等);发票的正确性: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开具的内容与发票类别相符、在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开具等; (六)食堂每周前填制好采购情况公示表。 (七) 公司食堂所有支出项目除菜市场购买的菜类及零星支出在500元下的项目由食堂主管签字汇总后由领导统一签字后支付,其他也由监督领导签字后支付。食堂用劳保用品及食物福利等的发放须报主管领导审批。第四条 公司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一)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公司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公司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略有结余可入账缴纳。 (二)食堂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按月编制

9、“公司食堂资产负债表”、“公司食堂收支明细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三)食堂净收益全部纳入公司部门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 财务公开与监督食堂每月财务报表于次月公司总经理例会上公示,财务部按会计制度予以会计监督。 第三章 食堂卫生检查制度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检查制度。1、食堂管理人员要不定时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2、检查内容:(1)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

10、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2)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衣),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及工作服是否穿出工作间,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分发食物时是否戴口罩和手套。(3)食堂的“四防”( 防鼠、防蝇、防尘、防污染)是否完好。(4)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5)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序。(6)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摆放保洁。第四章 餐具消毒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特制定本

11、餐具消毒和管理制度。1、餐具洗消程序公用餐具、容器、用具在使用前应当遵守国家制订的操作规范及卫生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消毒:第一步是用热水洗去食物残渣(水温以5060为宜);第二步是温水清洗,去除残留油脂等(水温以30左右为宜);第三步是消毒,可采用物理的或者化学法杀灭餐具上的残留病原微生物(如病菌、病毒等);第四步是冲洗,即用清洁卫生的清水冲洗掉餐具上的残留药物;第五步是保洁,即将洗净消毒后的餐具、容器、用具移入保洁设施内备用,以防止再污染。2、餐具洗涤消毒人员应掌握的常用消毒方法几种常用餐具消毒方法的主要卫生要求:(1)煮沸消毒法。消毒锅应呈桶状、锅底稍平,水量适度,以竹篮盛装餐具,当

12、水沸时,将餐具放入其中,待水再沸时,取出备用,就是沸进沸出。(2)蒸汽消毒法。这是较常用的方法之一,其法多种多样,有简易蒸汽消毒法、锅炉蒸汽法、电热蒸汽消毒法等,一般要求消毒温度在80上,保持30分钟即可。(3)灭菌片或Te-101片消毒法。按每片药物兑自来水0.5公斤的比例配制消毒液,然后将洗净的碗盘等餐具放入消毒液内,浸泡3-5分钟。(4)84肝炎消毒剂消毒法。用自来水配制成1%84肝炎消毒液(即每公斤自来水加入84肝炎消毒剂10毫升),将洗净的餐具放入消毒液中浸泡3-5分钟,取出备用,配制均用自来水,不得用热水。3、加强餐具洗涤消毒工作的管理食堂指定人员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洗涤消毒工作的日

13、常管理,做到消毒经常化。并可通过以下检查方法检查其工作质量:(1)感官检查。首先检查洗涤人员是否按洗涤程序操作,有无弄虚作假,省略消毒程序;(2)检查消毒设备是否正常,如消毒柜的温度等;最后检查备用餐具的卫生.让与担保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高杉LEGAL让与担保,是通过判例逐步获得承认的一种担保制度,因此,日本民法学者我妻荣教授称之为私法领域中的“私生子”。如今,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让与担保甚至已成为“被利用得最为旺盛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鳌头之势”。不过,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之时,该制度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最终未能通过立法成为典型担保。也因此,许多实务界人士对于让与担保并不熟悉

14、,甚至有将租房押金错误认定为让与担保的裁判文书出现。因而,有必要在此对让与担保制度作一简单的介绍。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与其他典型担保方式相较,其主要特点如下:1、让与担保要求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权人。这是让与担保制度最大的特点,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质押与留置等典型担保,标的物所有权仍归担保人所有。2、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清偿。3、凡是具备可让与性的财产权或其

15、他未定型化的财产权,均可成为让与担保之标的物,因此,其标的物范围比典型担保广泛得多。虽然物权法未明文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采用让与担保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进而产生纠纷引发诉讼的情况,却并不少见。而各地法院在认定其效力时,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莫衷一是。是故,本文根据在案例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根据法院的认定结果类型,做一个梳理与归类,供实务界人士参考。一、认定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同时肯定优先受偿权。【案例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221号杨秀梅诉张瑛、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文忠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仅是

16、用来避免担保人在担保设立后将担保物再行出售或在担保物上设置其他权利,从而保障担保权人的债权安全。担保权利的后取得性,决定了该种担保方式属后让与担保。该种担保方式既解决了债务人资金融通的愿望,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25 间商铺的备案行为,是基于担保目的,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原告可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25间商铺行使担保权利,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案例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60号丁玉灿、吴俊与福建渝商投资有限公司、丁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审)让与

17、担保制度是一种须移转标的物上权利归属的非典型的物的担保制度,债权人以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来担保自己的债权,该担保形式虽未为法律所规定,但亦未禁止。鉴于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制度,担保标的物通常为设定人所直接占有,不发生物的留置效力问题,仅存在优先受偿问题。让与担保权人取得担保物的财产权,有排除第三人的优先效力,让与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以担保物获得优先受偿。因此,渝商公司有权以转移至其名下的地利公司49%的股权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二审)当事人之间的这种股权转让及回购的安排并没 有违

18、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二、认定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肯定担保作用,但未涉及优先受偿权。【案例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甬商终字第1351号郑腊上与某某某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2014)浙甬商终字第1352号胡登科与某某某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2014)浙甬商终字第1354号沃群英与某某某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2014)浙甬商终字第1356号袁宏与某某某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前述意义上的无效,仅涉及双方所设立的非典型担保行为

19、中有关担保权实现方式的部分内容,不影响该非典型担保方式作为担保行为的其他效力,即在东来公司不按约归还本息情形下,郑腊上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案涉房屋的方式担保其债权的实现。【案例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30刘殿义与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松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黑高商终字第37号孙彦章与杨国宏、黑龙江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目前的相关理论研究,案涉两份上京府邸认购书的性质应认定为“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属于一种非典型担保。虽然该种担保不属担保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担保形式,但其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20、亦不违反物权法第十五条所确立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相区分原则。依契约自由原则,应承认该种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该以买卖形式用来担保的房屋已经进行预告登记或者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的,则应当视为进行了物权公示。如未进行物权公示的,该担保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种非典型担保,担保人履行承诺的担保责任时,须对担保物进行清算。故昊润公司的案涉担保行为应为有效。尽管案涉房屋未办理预告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但昊润公司仍应以该案涉房产进行清算作价后对杨国宏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例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04号张秀文与陈林生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2011

21、年3月 20日股权转让协议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并经晨欣公司原股东张某认可,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主张2011 年3月20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股权让与担保不属于股权质押,上诉人对让与担保的股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获得清偿前,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股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将晨欣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在其名下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认定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未涉及物权效力。【案例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05号江苏亿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医药大学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摘要:虽然目前我

22、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当事人约定的让与担保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亦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立法意旨,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促进交易、对抗风险、融通资金等价值与功能,应当认定有效。【案例2】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202号郭强、洪飞、蒯本秀与葛永飞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摘要:原、被告之间签订股权抵押协议之后,双方为履行该协议而约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担保,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真正的股权转让,而是属于让与担保,该种担保形式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案例3】宁波市中

23、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14号尤甲为与尤乙、尤丙、尤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本院结合抵押协议书,认定尤乙、尤丙、尤丁将房产过户给尤甲的行为系提供让与担保并促使让与担保合同生效,尤甲归还尤乙、尤丙、尤丁所负债务、缴纳诉争房产的各项税费以及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向银行贷款等均是为履行该让与担保合同。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设定让与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遵循“流质契约禁止”原则的前提下,其效力应予认定。四、认定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否定物权效力。【案例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2416号杨君与杭州中华橡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裁

24、判摘要:本案的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中华橡胶公司为担保华乾公司、华斗公司向杨君的借款,将本案所涉机器设备之所有权转于杨君,于债务清偿后,机器设备返还于中华橡胶公司,债务不履行时,杨君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因该种非典型担保形式在债权人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约定了所有权的取得,这种物权的取得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都未作规定,违反了民法物权法定的原则,应认定无效,故本案中机器设备仍归中华橡胶公司所有。【案例2】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1016号陈超海与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审)被告提出让与担保无效的抗辩意见,因让与担保的

25、内容系其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该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审)双方没有办理他项权证,而采取办理预售登记的方式作为抵押方式,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本案借款抵押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能产生排他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产生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要求对办理过预售房产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认定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无效,同时否定物权效力。【案例1】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

26、区民初字第532号赵祖华、王风飘与王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原、被告之间的让与担保合同对诉争房屋设定的担保没有法律的依据,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同时,依据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在约定担保时,原、被告不得约定:当程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实际上包含这样的约定,这一约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仍然归二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411号朱风烈、胡学香与沈坚、沃正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沃正斌与胡学香、朱风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7、本案中,沃正斌与沈坚因借贷问题,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后将款项交付给沈坚及沈坚认可的人员使用,因此沃正斌与沈坚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过户给沃正斌的房屋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该担保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沃正斌并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例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3353号王某与陶爱娣、刘雨晴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但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房屋买卖行为属于让与担保,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应认定无效。(二审

28、)王某、李源、陶爱娣等人虽就涉案房屋签订过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买卖双方既未支付购房款,也未交付房屋,仅是以买卖的形式为借贷之债提供担保,在债务偿还完毕后又返还了房屋,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由于以买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为债务提供担保,且约定日后偿还债务赎回房屋的担保行为(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能由此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不发生变动。在2004年11月11日房地产买卖契约签订前,王某即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在该房屋后来登记状况发生变动后,王某通过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陶爱娣的上 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29、,本院不予支持。【案例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大民初字第00379号花锦权与陈友正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原、被告过户车辆以及还款赎车的约定系让与担保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原告并未取得车辆所有权,无权主张返还车辆,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5】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336号无锡市晓东物资有限公司与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备忘录中的约定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应属无效,对天友公司称其应付价款已转为黄晓东应付房款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案例6】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闵国伟诉被告刘守俊

3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双方未将涉案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而是在债务未到期前将房屋过户至刘守俊名下,符合让与担保特征,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因无物权转移,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书也无法律效力。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出租合同书均属无效,刘守俊应当协助闵国伟恢复产权登记,但该房屋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现尚未消除,应当消除抵押权。【案例7】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1259号吕斌与许兰、薛凯等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摘要: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中“如薛凯、许兰于2012年3月8日前将该房屋购房款400000元返还给吕斌,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否则薛凯、许兰必须

31、于2012年3 月9日将房屋交付吕斌”的内容,薛永辉作为见证人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签某以及吕斌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向薛永辉银行账户汇款400000元等事实,可认定薛凯、许兰与吕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系为薛永辉向吕斌借款提供担保而订立,薛凯、许兰与吕斌之间成立了担保合同关系。该合同中“如薛凯、许兰于 2012年3月8日前将该房屋购房款400000元返还给吕斌,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否则薛凯、许兰必须于2012年3月9日将房屋交付吕斌”的约定,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担保关系,故吕斌与薛凯、许兰之间的担保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案例8】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

32、宿城民初字第1110号王凯、丁建林与陈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原被告双方基于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例9】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35号施玲与夏加苗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第三人持有原告出具的借条、抵押合同、收条,第三人亦实际向原告出借了资金,故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担保关系。原告与第三人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如到期尚未偿还,车归乙方所有”,之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将案涉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时,形成了让与担保关系,该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应属无效约定。【案例10】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

33、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380号佘奇峰与李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原、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的关于扬州市堂子巷南2幢202室房屋房地产买卖契约应认定为以物抵债合同,当时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尚未届清偿期,尽管双方以该房屋进行抵债并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但其真实目的应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特征,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该买卖契约应当认定为无效,且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案例11】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大民初字第0308号花锦权与陈友正返还原物纠纷案裁判摘要:我国法律只承认所有权保留作为非典型担保方式,并不承认让与担保,让与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应当认定无效。故本

34、案中原、被告过户车辆以及双方关于一个月还款赎车的约定均无效。【案例12】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商初字第0421号朱刚与周雷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并不承认这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关于将原告对徐州爱侬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 8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周雷的约定是无效约定,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案例1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03号蔡德恩与侯少专、江苏鸿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该协议约定将借款转化为房屋预售款,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但同时又约定了回

35、购条款,故该协议名为买卖,实为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原告要求确认其与鸿洲置业之间就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 100号清河广场3号楼16-19层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该协议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案例1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1072号建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宣建耀、濮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1、从担保借款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看,邓志华、陈红燕与赵银刚、被告宣建耀达成的是借款合意,雅居公司与赵银刚、被告宣建耀达成的为担保合意,即雅居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方,以其开发的雅居.西湖三期11套商品房以销售给借款人的形式为邓志华、陈红燕的

36、借款提供担保,在邓志华、陈红燕未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雅居公司将11套商品房过户给出借款人,并以购房款抵偿欠款。因此,雅居公司与两被告签订的11份商品房买卖协议,非双方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真实合意,而是属于担保方与出借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变相约定将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该行为符合流质契约的要件,应当确认无效。2、让与担保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预先转移给债权人,由双方约定于债务清偿后,将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得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本案中雅居公司与两被告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两被告并不因此享

37、有物权请求权,不符合让与担保的要件。由于我国并未确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制度,因此,即使本案所涉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让与担保要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两被告基于让与担保而取得的商品房所有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亦应当确认无效。六、对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不做评判,仅否定物权效力。【案例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410号卢玉花与池板莲、孟照斌、厦门市源莲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物权法并未规定让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本案让与担保合同不能产生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本案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

38、记,股权质权尚未设立。【案例2】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688号徐金刚与郑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被告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将车辆由第三人名下过户登记给原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该过户登记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故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案例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114号张雯与陈凤春、章保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两被告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与原告张雯达成具有以物抵债性质的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两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张雯占有的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但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该行为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39、案例4】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开民初字第0169号顾勇芳与高华、吉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尽管双方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尊重客观事实、回归交易本质,可以确认该行为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条例及行业规章之规定,甲乙双方为了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明确双方责任,在软件开发合作过程中,本着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1、软件项目名称:

40、。2、内容及要求:(1)开发内容:根据甲乙双方合作的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_ _”软件的功能开发,该系统的设计要求如下:a、根据合作内容的实际情况设计开发与之相符合的系统。b、内部交流系统开发出包含(学习,考试,交流,意见箱功能)。c、 OA系统,CRM系统开发出通用的系统。(2)该软件的主要功能: 。3、系统运行环境包括:(1)RedHad+Nginx;(2)ASP.NET+Orcale;(3)IE6、7、8浏览器及使用IE核心的浏览器。4、合作开发时间:(1)启动日期:自 年 月 日开始启动。(2)完成期限:自项目正式启动之日起,在 前完成。5、免费维护时间: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41、内。第二条、合作方式双方采取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由甲方进行统一软件开发管理并支付乙方合作费用的合作模式进行。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并对乙方的开发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2)甲方应当提供软件开发所需要的所有数据交给乙方,并保证数据的正确性。(3)甲方应当及时支付软件合作开发费用,保证软件合作开发费用及时到位。(4) 甲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及时检验、测试所开发的软件。(5) 甲方在软件符合约定时,依合同约定接受软件。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并及时向甲方说明开发进度及情况。(2)乙方应当制定软

42、件开发研究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按照软件开发研究计划的约定及时、正确的完成系统的开发。(3)乙方有责任按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开发,完成需要开发的内容。(4)在项目开发完毕之后,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维护服务期之内,由于甲方设计变更而导致系统的非主要框架的变更,若变更范围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功能范围之内,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甲方修改变更内容。(5)乙方有义务自行准备软件开发所需的硬设备、开发数据。(6)乙方在其开发的范围内有为甲方提供培训及维护的义务。(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委托或外包给他人完成。(8)乙方对本软件的开发及在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9)乙方不得在程序中加插和软件

43、功能无关的程序或预留一些危害软件安全的漏洞。(10)乙方在开发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后有权要求甲方依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第四条、合作软件的交付1、乙方应当在整个开发周期内将软件产品交付甲方;2、乙方交付产品时需要向甲方提交如下材料:(1)完成甲方功能要求的可执行软件;(2)软件的开发计划文件;(3)软件的设计文件;(4)软件的模拟环境;(5)软件的质量保证计划;(6)软件的确认测试计划;(7)软件的源代码;(8)软件的使用说明书;(9)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档。3、开发完毕,乙方应将系统的所有文件、源代码移交给甲方。4、软件产品的交付形式应当为电子档并刻录光盘的形势,光盘为三份以作备档 。第五

44、条、验收条款1、开发阶段的验收:甲方应当按照开发计划在每一个开发阶段对乙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检测和验收,在不符合开发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2、产品交付的验收:(1)验收标准为:a.程序正常运行;b.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c.项目按时完成;d.文档和源代码齐全;e.将系统架设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器上。(2)验收期限为 30 天时间。第六条、付款方式本协议采用付款方式为 转账支票 付款。软件开发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甲方按开发进度分 四 个阶段向乙方支付:1、合同正式签订 日后,10个工作日内首付合同总额的 5 %,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2、软件全部完成交由甲

45、方测试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5%,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3、软件交由甲方测试三个月,无任何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4、软件交由甲方正式使用六个月,无任何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笔,即总额的10%,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5、在实施过程中,因甲方需求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更,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第七条、培训及维护1、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开发系统的实施及维护的培训,以确保甲方能正确使用该软件。2、乙方必须派专业人员对甲方进行软件安装和调试的培训;3、乙方应通过电话、EMAIL、现场服务等方式协助甲方

46、的系统维护,乙方有义务及时响应并认真服务,努力确保甲方所委托开发系统的正常使用。第八条、保密条款1、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项目开发成果及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对本次开发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3、乙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4、乙方有责任对为甲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保密,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它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第九条、知识产权归属1、因本协议产生的开发成果(含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文件,软件,数据等)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2、乙方承诺使用合法的、正版的开发工具。3、乙方保证其开发过程、开发完成的软件及相关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4、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继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5、乙方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如乙方擅自改进操作的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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