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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材:普通高中教科书历史必修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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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材:普通高中教科书历史必修上.pdf

1、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 年修订) (200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2、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的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 )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

3、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有关信息披露内部报告 程序并予以对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 间内报送上交所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除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 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 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指 定的网站为上交所网站( 0H )。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正式公告。

5、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 京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当在证券 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

6、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 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 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但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股 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4、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

7、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6、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6、上述 1-6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8、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提交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

9、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对该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管理

10、办法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涉及的相 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 项时。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 但在前条所述有关

11、时点发生之前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2、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 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该重大事

12、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 或者否决的情况; 4、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付款安排; 5、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 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 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 或者过户;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6、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

13、 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 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 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的,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 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1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章所述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 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 第二十八条所提及的各类交易,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上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 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15、 上交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上交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 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五个 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 公司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16、, 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 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17、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13

1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应披露的交易 1、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公司发

20、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且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21、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2、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 上市规则第九章第 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2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该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后报送上交所核准后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比较大影响,或者上交

24、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3)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的,应予以披露。 (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 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 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A、净利润为

25、负值; B、业绩大幅度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度变动, 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 (2)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3)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 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 标。 (4)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 及时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26、本 (1)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公司应当于实施上述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 内披露该方案实施公告。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公 告。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割产生比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 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6、重大风险事项 (1)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

27、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A、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B、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C、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D、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F、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G、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H、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 I、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J、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K、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违

28、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L、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2)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使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 9.2 条的规定。 7、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 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行

29、审委会议,对公 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 应的审核意见; (6)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7)董事长、总裁、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30、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5)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变更及保荐机构与公司终止保荐协 议的; (16)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7)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 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18)符合证券交易所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条件的; (19)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的; (20)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

31、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21)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在获得证监 会批准后应及时披露; (22)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破产或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后; (23)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比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32、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33、露义务。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

3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 务。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披露的流程信息传递、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等程序 1.

35、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 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2.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3. 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 4. 定期报告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审阅修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 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5. 按规定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 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7.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 露。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36、时,应 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2.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3. 证券事务部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4.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 认; 5. 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 后,方可报送上证所; 6. 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 内、以上证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 露的媒介上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37、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的 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 体时,若该问题的回答涉及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 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因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 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 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

38、请、审核、发布等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 上交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上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 并按 上交所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上交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 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对信息披露

39、负有直接责任; 2、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任何未经公开的重大信息; 3、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任何其他人未 经董事会许可,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4、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等部门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由錀(頀倠开弁褁圁椂攃猃猃猃猃猃猃猃猃猃猃猃猃瘃卦饸禋癸搀漀挀瘀卦饸禋癸搀漀挀尀尀挀搀愀搀挀昀愀愀愀愀昀攀戀娀挀嘀一稀栀挀砀吀嘀眀夀漀欀挀甀砀昀戀爀愀吀瀀渀一匀漀甀漀堀戀猀洀伀眀礀癸桔琀琀瀀猀眀眀眀眀攀渀欀甀渀攀琀挀漀洀椀氀攀刀漀漀琀尀圀攀渀欀甀渀攀琀椀氀攀刀漀漀琀尀昀戀昀攀挀昀昀挀挀挀攀幜蜀济搀戀挀挀搀搀攀愀攀挀戀挀渀噄騀唀鰀儀P荳银行2020年工作计划.docc3e46c8165ee46da81e788f885745994.gif银行2020年工作计划.doc2021-1029a5e5c63a-6da0-443a-9be9-19f9c59ff3d81VzPlXmeo/7JKg2aaIgAgx2Za8yVq9HrEBwmbMYf0KI3p3wnsZagMA=银行,2020,工作计划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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