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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选集》中的销售管理思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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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选集》中的销售管理思想.pdf

1、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 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 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 回复意见: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 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 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 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 所以, 121 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18 例:无租使用房产缴税时,是否进行基数调整? 问题内容: 我单

2、位将部分房屋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均属国有独资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 时是否应该进行基数调整?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 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 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 20092 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 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

3、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 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因此,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如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18 例 5: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其发生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省 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 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借给关联企业部分对应的借款费 用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 6: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37、 38 条和财税 2008121 号

4、、国税函 2009312 号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 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备注: 暂行条例第37 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 个月以 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 理的借款费用, 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暂 行条例 第 38 条是利息支出的标准。财税 2008121 号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关联方文件。国税函2009312 号是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规 定。 例 7:股权投资相关利息费用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甲企业受让乙企业股权,双方约

5、定: 甲方一次性取得全部股权,但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 且甲方在每期付款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上述利息费用应如何进行所 得税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关投资资产计税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 取得的投资资产, 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 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4、佣金手续费 例 1:对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 合法经营资格” 如何 界定?(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 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

6、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 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通知中所要求的合法经营资格,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有经营、从业资格的行业外,其余 行业暂不作要求。 例 2:个人是否需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问题内容: 财税 200929 号中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 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问题:通知中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佣金计算限额为5%,其中个人是否需 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回复意见:按照财税200929号文规定,

7、 “ 其他企业 ” 应该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 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因此,中介服务机 构或个人都应该“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且此资格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 求取得的。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12 例 3:销售人员的包干费用如何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 如果销售人员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适用工资以及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处理。 如销售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佣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扣除凭证 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政策要求。 例 3: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企业?是否可按财政部国家

8、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29 号)第一条第一款中“ 保险企 业” 相关规定执行?(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不属于保险企业。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与营销人 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按工资、 薪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签订是劳务合同, 则按佣金、手续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 4:国税发【 2009】31 号文第 20 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 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 ,准予据实扣除。 关 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2

9、9 号)规定的佣金比例为不超 过服务收入的5%。房地产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佣金比例按多少扣除?(省局二 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佣金的标准按国税发 【2009】31 号文件规定执行。 例 5:代收费手续费超过5%能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供电公司支付给物业公司代收电费的手续费超过5%,能税前扣除吗?没有促成交易, 只是代收性质的手续费,是否受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29 号)中 5%的限制?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 知 (财税 2009)29 号)文

10、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 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总额的5%计算限额。 ” 物业公司代收电 费,供电公司付给的手续费不得超过每笔代收电费总额的5%,超过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23 4、扣除时间问题 例 1: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当期准于 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 零售企业:根据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预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卡实际 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如预售卡有使用期限已到期、或者无使用期限但预售卡超过两年 未实际消费

11、的,纳税人做收入处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的允许作纳税调减。 购卡企业: 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 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 支。 例 2: 企业在 2009 年 1 月发放 2008 年计提的12 月份的工资, 具体在哪一年扣除?(苏 所便函 201014 号) 回复意见: 企业工资一般都是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如在汇算 清缴结束前发放已计提的属于汇缴年度的工资,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 个月内企业仍未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苏所便 函 201014 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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