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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规.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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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规.txt

1、您下载的该电子书来自:TXT书库欢迎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规(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法 律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法律解释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行政法规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 规 章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2、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和 ,适用本法。国务 规章和地方政 规章的制定、 和 ,依 本法的有 规定 行。第三条 立法 宪法的 本 则, 建设为中 , 社会主义 、 人民民主 政、 中国共 的 、 主义 currency1“, fi。第四条 立法 依 法定的权限和程序,fl国家 体发, 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和。第五条 立法 体人民的”,发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 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 fl发,“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的权与义务、国家 的权与 。第二章 法 律第一节 立法权

3、限第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 、民、国家 的和其他的 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 和 , 该法律的 本 则 。第 条 下 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 (二)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 、人民法 和人民 的 、和 权 (三)民 自治制度、特 行政 制度、 自治制度 (四)和 (五) 公民政治权的 、限制人 自 的 制 施和处 (六) 非国有财 的征收 ()民 本制度 ( ) 本 制度 及财政、税收、海 、金融和 贸的 本制度 (九)

4、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 。第九条 本法第 条规定的 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决定,授权国务 可 根据需要, 其中的 先制定行政法规, 有 和、 公民政治权的 和限制人 自 的 制 施和处、司法制度等 。第十条 授权决定 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 格按 授权目的和范围行该 权。被授权 将该 权转授给其他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 , 过践 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 立法 的授权终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 向全国人民

5、代表大会提法律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 、中央军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委员会,可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法律案, 主席团决定入会议议程。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 上的代表联名,可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法律案, 主席团决定否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 的 委员会审议、提 否入会议议程的”见,再决定 否入会议议程。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 邀请提案人席会议,发表”见。第十四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的法律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 ,可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常务委员会会议依 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 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审议, 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 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 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第十六条 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 代表团进行审议。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 派人听取”见,回答询问。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 、 派人介绍情况。第十条 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有 的 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审议”见,并印发会议。第十 条 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团和有 的 委员会的审议”见, 法律案进行一审议

7、,向主席团提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 稿, 重要的 ”见 审议结果报告中予 说明, 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九条 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 召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代表团的审议”见,进行讨,并将讨的情况和”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 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 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 代表进行讨,并将讨的情况和”见向主席团报告。第二十条 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说明“ ,主席团 ”,并向大会报告, 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 。第二十一条 法律案 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主席

8、团提, 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 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见进一步审议,作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也可 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见进一步审议,提 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 稿 代表团审议, 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议”见进行 ,提法律草案表决稿, 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 公布。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 向常务委员会提法律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 、中央军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 、全国人

9、民代表大会 委员会,可 向常务委员会提法律案, 委员长会议决定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 的 委员会审议、提报告,再决定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 建议提案人 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成人员十人 上联名,可 向常务委员会提法律案, 委员长会议决定 否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 的 委员会审议、提 否入会议议程的”见,再决定 否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 邀请提案人席会议,发表”见。第二十六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特殊情况

10、 , 会议举行的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成人员。第二十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 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 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 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 于法律草案 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 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 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 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 法律草案 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 召联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第二十 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方面”见比较一致的,可

11、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的法律案,方面的”见比较一致的,也可 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 派人听取”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currency1的要求,有 、 派人介绍情况。第三十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有 的 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审议”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 的 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 邀请其他 委员会的成员席会议,发表”见。第三十一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成人员、有 的 委员会的审议”见和方面提的”见, 法律案进行一审议,提 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

12、法律草案 稿, 重要的 ”见 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 说明。 有 的 委员会的重要审议”见没有采纳的, 向有 的 委员会反馈。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 邀请有 的 委员会的成员席会议,发表”见。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 召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 要求有 、派有 负人说明情况。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 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见 一致时, 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第三十四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 的 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作 听取方面的”见。听取”见可 采取 会、 会、听 会等 。常务委员会 作 将法律草案发 有 、和 家征求”见,将”见 “后 法律委员会和有 的 委员会,

13、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 委员长会议决定,可 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见。 、和公民提的”见 常务委员会 作 。第三十六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 作 收集 “ 审议的”见和方面提的”见 及其他有 , 法律委员会和有 的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说明“ , 委员长会议 ”,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 。第三十 条 法律案 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 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委员长会议提,联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可

14、 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 的 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第三十九条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 方面 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 较大”见 审议 两年的,或者 付表决 过两年没有再次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 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 审议。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 稿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成人员的审议”见进行 ,提法律草案表决稿, 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全体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 公布。第四节 法律解释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 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 下情况

15、 一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体 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 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十三条 国务 、中央军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委员会 及 、自治 、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法律解释要求。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 作 研究 法律解释草案, 委员长会议决定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草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成人员的审议”见进行审议、 ,提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六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全体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发布公

16、告予 公布。第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 法律 有 等 。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 条 提法律案, 时提法律草案 本及其说明,并提 必要的 。法律草案的说明 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第四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的法律案, 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五十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 按 法律规定的程序重 提, 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 否入会议议程 其中,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五十一条 法律 明确规定施行日 。第五十二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

17、明该法律的制定 、通过和施行日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 全国范围发行的报上。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的法律 本为currency1 本。第五十三条 法律的 和 程序,适用本章的有 规定。法律 条 被 或者 的,必须公布 的法律 本。第五十四条 法律根据需要,可 、章、节、条、“、 、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 数依次表,“ 序号, 的序号用中 数 号依次表,目的序号用fifl 数依次表。法律题的题 载明制定 、通过日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 可 有 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 答,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 国务 根据宪法和法

18、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 就下 作规定(一)为 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 (二)宪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国务 行政“ 权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 ,国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 过践 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 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 国务 起草。国务 有 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 向国务 报请立 。第五十 条 行政法规 起草过程中, 听取有 、和公民的”见。听取”见可 采取 会、 会、听 会等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 作完成后,起草单 将草案及其说明、方面 草案主要问题的

19、”见和其他有 国务 法制 进行审。国务 法制 向国务 提审报告和草案 稿,审报告 草案主要问题作说明。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法的有 规定“。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 总“签署国务 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 国务 公报和 全国范围发行的报上。国务 公报上的行政法规 本为currency1 本。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六十三条 、自治 、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 的 体情况和需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的前提下,可 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 的

20、 体情况和需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自治 的地方性法规 的前提下,可 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自治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urrency1后施行。 、自治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请currency1的地方性法规, 其法性进行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自治 的地方性法规 的, 四个月予 currency1。、自治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请currency1的较大的 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时,发其 本 、自治 的人民政 的规章 的, 作处“决定。本法”较大的 、自治 的人民政 ” 地的 , 特 ” 地的 和 国务 currency1的较大的。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 就下

21、 作规定(一)为 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 的情况作 体规定的 (二) 于地方性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本法第 条规定的 ,其他 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自治 、 和较大的根据本地方的 体情况和需要,可 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后,地方性法规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的规定 ,制定 及时予 或者 。第六十五条 特 ” 地的 、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 特 范围施。第六十六条 民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地民的政治、 和 的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2、务委员会currency1后 。自治 、自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自治 、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urrency1后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 依 地民的特,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通规定,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本 则, 宪法和民 自治法的规定 及其他有 法律、行政法规 就民自治地方”作的规定作通规定。第六十条 规定本行政 特 重大 的地方性法规,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六十 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人民政 法, 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 本 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负一审议的 提审

23、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 稿。第六十九条 、自治 、 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 公布。、自治 、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 公布。较大的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 currency1后, 较大的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 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currency1后, 自治 、自治 、自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公布。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 本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 本行政 范围发行的报上。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为c

24、urrency1 本。第二节 规 章第十一条 国务 、委员会、中国人民行、审署和 有行政“ 的 ,可 根据法律和国务 的行政法规、决定、令, 本 的权限范围,制定规章。规章规定的 于 行法律或者国务 的行政法规、决定、令的 。第十二条 及两个 上国务 权范围的 , 提请国务 制定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 有 联制定规章。第十三条 、自治 、 和较大的 的人民政 ,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自治 、 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 规章可 就下 作规定(一)为 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 (二) 于本行政 的 体行政“ 。第十四条 国务 规章和地方政 规章的制定程序, 本法第

25、三章的规定, 国务 规定。第十五条 规章 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 规章 政 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第十六条 规章 长签署令予 公布。地方政 规章 长或者自治 主席或者 长签署令予 公布。第十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 国务 公报或者 公报和 全国范围发行的报上。地方政 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 本 人民政 公报和 本行政 范围发行的报上。国务 公报或者 公报和地方人民政 公报上的规章 本为currency1 本。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第十 条 宪法 有最高的法律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宪法 。第十九条 法律的 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

26、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 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 高于本 和下 地方政 规章。、自治 的人民政 制定的规章的 高于本行政 的较大的 的人民政 制定的规章。第 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通规定的, 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特 法规根据授权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通规定的, 本 特 适用 特 法规的规定。第 十二条 规章 、 规章与地方政 规章 有 等 , 自的权限范围施行。第 十三条 一 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 规定与一般规定 一致的,适用特 规定 的规定与 的规定 一致的,适用 的规定。第 十四条 法律

27、、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及, 为了 地保 公民、法人和其他的权和 作的特 规定 。第 十五条 法律 一 的 的一般规定与 的特 规定 一致, 确定如 适用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 一 的 的一般规定与 的特 规定 一致, 确定如 适用时, 国务 裁决。第 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 一致时, 有 依 下规定的权限作裁决(一) 一 制定的 的一般规定与 的特 规定 一致时, 制定 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 规章 一 的规定 一致, 确定如 适用时, 国务 提”见,国务 认为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 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 适用 规章的,

28、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 规章 、 规章与地方政 规章 一 的规定 一致时, 国务 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 一致, 确定如 适用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 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情 一的, 有 依 本法第 十 条规定的权限予 或者撤 (一) 权限的 (二)下法反上法规定的 (三)规章 一 的规定 一致, 裁决 或者撤 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 适 , 予 或者撤 的 (五)法定程序的。第 十 条 或者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或者撤

29、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适 的法律,有权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urrency1的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 宪法和法律 的行政法规,有权撤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 、自治 、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urrency1的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 有权 或者撤 适 的 规章和地方政 规章 (四) 、自治 、 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或者撤 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currency1的 适 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 本 人民政 制定的 适 的规章 (六

30、) 、自治 的人民政 有权 或者撤 下一 人民政 制定的 适 的规章 ()授权 有权撤 被授权 制定的 授权范围或者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 撤 授权。第 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公布后的三十日依 下规定报有 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 、自治 、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备案 较大的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备案 (三)自治 、自治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 、 的人民代表

31、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备案 (四) 规章和地方政 规章报国务 备案 地方政 规章 时报本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 的人民政 制定的规章 时报 、自治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 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报授权决定规定的 备案。第九十条 国务 、中央军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 和 、自治 、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或者法律 的,可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进行审的要求, 常务委员会 作 有 的 委员会进行审、提”见。前“规定 的其他国家 和社会团体、 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

32、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或者法律 的,可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进行审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 作 进行研究,必要时, 有 的 委员会进行审、提”见。第九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委员会 审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或者法律 的,可 向制定 提书面审”见 也可 法律委员会与有 的 委员会召联审会议,要求制定 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 提书面审”见。制定 两个月研究提 否 的”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 的 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 的 委员会审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或者法律 制定 予 的,可 向委员长

33、会议提书面审”见和予 撤 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决定 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九十二条 其他 备案的 报 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程序,按 法制一的 则, 备案的 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法规。中央军委员会总 、军 、军 ,可 根据法律和中央军委员会的军法规、决定、令, 其权限范围,制定军规章。军法规、军规章 施。军法规、军规章的制定、 和 法, 中央军委员会依 本法规定的 则规定。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txt电子书,欢迎您 下载 明本电子书 者 ,请 下载24currency1时 , 用作 用 如果欢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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