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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699-2019 监狱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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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699-2019 监狱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山东省).pdf

1、ICS 13.220.01 C 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6992019 监狱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Prison Fire Safety 2019 - 11 - 18 发布 2019 - 12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3699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筑防火技术要求 . 3 4.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 4.2 监狱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4.3 总平面布局 . 4 4.4 防火间距 . 4 4.

2、5 防火分区和层数 . 5 4.6 平面布置 . 6 4.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 4.8 防火墙 . 10 4.9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10 4.10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11 4.11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11 4.12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12 4.13 管沟 . 13 4.14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13 4.15 建筑内部装修 . 13 4.16 消防车道 . 14 4.17 救援场地、入口 . 14 5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 14 5.1 一般规定 . 14 5.2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 15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5 5.4 火灾自动

3、报警系统 . 16 5.5 防烟和排烟设施 . 17 5.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8 5.7 监狱建筑电气 . 18 5.8 灭火器的设置 . 20 6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 21 6.1 一般规定 . 21 6.2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 21 6.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 21 DB37/T 36992019 II 6.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 22 6.5 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 25 6.6 用火、用电、燃气及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 2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基本信息 . 2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记录表 . 33 DB37/T 369

4、92019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监狱、山东省女子监狱、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山东省潍北监狱、山东省泰安监狱、济南安平职业培训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葛井泉、徐振艳、张定波、付萍、武韫、王谦、李从健、于广和、周玉芬、姜金义、张甲友、葛林宾、王永明、侯昌鑫、窦跃华、石广福、周博、张蓁、陈振光、李昆、孙铭泽、王贞贞、张春阳。 DB37/T 36992019 1 监狱消防安全技术标

5、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狱监管区内的建筑防火技术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监狱。 本标准适用于监狱围墙内监狱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42010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 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351812017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 5

6、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JGJ 162008 民用

7、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446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建标1392010 监狱建设标准 GA 952015 灭火器维修 DB37/T 1645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鲁狱2011306号文 山东省新(迁)建监狱关押条件验收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36992019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狱建筑 依法用于对罪犯实施关押、

8、监管、 改造的各类建筑及设施的总称。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监狱公共建筑、监狱厂房和监狱仓库。 3.2 监狱公共建筑 是指监狱建筑中的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其它服务用房;警察用房中的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其它附属用房中的收发值班室、 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污水处理站等。 3.3 监狱厂房 是指监狱建筑中的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 3.4 监狱仓库 是指监狱建筑中用于储存、保管、中转货物的建筑物。 3.5 监管区 监狱围墙围合的区域,主要为罪犯生活、

9、教育及劳动改造的区域。 3.6 监区 监狱内对罪犯实施关押、监管、改造的基本管理单位。 3.7 中度戒备监区 关押改造具有一般危险性罪犯的中度警戒级别的监区。 3.8 高度戒备监区 监狱内专门关押改造高度危险性罪犯的最高警戒级别的监区。 3.9 监舍楼 监狱内用于罪犯日常生活起居的建筑物。 3.10 DB37/T 36992019 3 家属会见室 专门用作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会见亲属、监护人的建筑物。 3.11 避难场地 监狱建筑外用于罪犯及警察紧急情况下避难的开阔区域。 4 建筑防火技术要求 4.1 火灾危险性分类 4.1.1 监狱监管区内不得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及丙类 1 项的物品。

10、对于培训、生产、维修、伙房等位置持续使用的甲、乙及丙类 1 项物品,不应存放超过 1 天的使用量。医院或医务室应严格控制甲、乙及丙类 1 项物品的存储量,且不应超过 7 天的使用量。 4.1.2 监狱内生产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 且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相关要求。监狱内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相关要求。 4.1.3 同一座监狱厂房或监狱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时,监狱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4.1.

11、4 同一座监狱仓库或监狱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监狱仓库或监狱仓库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4.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监狱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4.2 监狱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2.1 监狱建筑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监狱公共建筑、监狱厂房、监狱仓库三类。 4.2.2 监狱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1 的规定。 表1 监狱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12、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0.75(监狱厂房、监狱仓库) 1.00(监狱公共建筑) 不燃性 0.75(监狱厂房、监狱仓库) 1.00(监狱公共建筑)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DB37/T 36992019 4 表 1 监狱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续)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楼板 不燃性

13、 1.50 不燃性 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吊顶(含吊顶格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注1: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 h。 注2: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监狱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 h和2.00 h。 注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监狱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 注4:耐火等级为二级的监狱厂房 (仓库) 内的房间隔墙,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 h;监舍楼房间的隔墙耐火极

14、限不低于1.00 h,储藏室、图书室等可燃物相对集中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 h。 注5:多层监狱建筑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 h。 4.2.3 监狱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不应采用金属板、金属夹芯板、砂浆面钢丝夹芯板、钢龙骨水泥刨花板、钢龙骨石棉水泥板等。 4.2.4 监狱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4.2.5 监狱建筑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4.2.6 二级耐火等级监狱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监狱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

15、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4.2.7 监狱建筑中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4.3 总平面布局 4.3.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监狱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应将监狱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 1 项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监狱围墙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 1 项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4.3.2 监管区内的监狱建筑与监狱围墙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侧的监狱建筑与监狱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b) 高度戒

16、备监狱围墙内侧的监狱建筑与监狱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m。 4.3.3 中度戒备监狱的高度戒备监区、禁闭室应自成一区封闭独立,与监管区内其他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20 m。 4.3.4 监舍楼应独立布置,伙房、监狱厂房、监狱仓库、物流安检中心、洗衣房等宜按照用途独立布置。 4.3.5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等,不应设置在监管区内,宜设置在监管区外的专用房间内,且不应贴邻其它建筑。 4.3.6 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水池不宜设置在监管区内。 4.3.7 监舍与监狱厂房(仓库)应有明显的分隔区域。 4.4 防火间距 DB37/T 36

17、992019 5 4.4.1 监狱厂房之间及与丙类 2 项、丁、戊类监狱仓库、监狱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m。单、多层戊类监狱厂房之间及与戊类监狱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 m;单、多层戊类监狱厂房与监狱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两座监狱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监狱厂房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4.2 同一座“U”形或“山”形监狱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标准第 4.4.1 条的规定,但监狱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标准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 m。 4.4.3 丙类 2 项、丁、戊类

18、监狱仓库之间及与监狱公共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m。其中丁、戊类监狱仓库之间及与监狱公共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下列情况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 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b)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 m; c)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 m。 4.4.4 两座监狱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丙类 2 项

19、监狱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丁、戊类监狱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 m;两座监狱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监狱仓库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标准第 4.5.4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4.5 监狱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 m。下列情况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b)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c)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

20、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 m。 4.4.6 相邻监狱公共建筑之间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6 m。 4.4.7 监狱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4.5 防火分区和层数 4.5.1 监管区内的监狱建筑不宜大于 4 层,建筑高度不应大于 24 m。 4.5.2 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监狱建设标准JGJ 446 的相关要求。 4.5.3 监狱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 2 的规定。 表2 监狱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监狱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监狱厂房 多层监狱厂房 丙类 2 项 (可燃固体) 一级 二级 4 层 4 层 不限 8 000 6 000 4 000 丁、戊 一、二级 4 层 不限 不限 DB37/T 36992019 6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标准4.12.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

22、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监狱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4.5.4 监狱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 的规定。监狱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表3 监狱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监狱仓库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监狱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监狱仓库 多层监狱仓库 占地面积 防火分区 占地面积 防火分区 丙类 2 项 (可燃固体) 一、二级 4 层 6 000 1 500 4 800 1 200 丁 一、二级 4 层 不限 3

23、000 不限 1 500 戊 一、二级 4 层 不限 不限 不限 2 000 注:培训、生产、维修、伙房等位置持续使用的甲、乙及丙类1项物品临时储存仓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4.5.5 监狱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4 不同耐火等级监狱公共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单、多层监狱公共建筑 一、二级 2500 - 地下或半地下监狱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 000 m2 4.5.6 监狱公共建筑内设置敞开

24、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或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标准第 4.5.5 条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3.2 条相关要求执行。 4.5.7 监狱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标准 4.12.3 条的规定。 4.5.8 监狱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增加 1.0 倍。监狱厂房、监狱公共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仍不应增加。 4.6 平面布置 4.6.1 监狱建

25、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4.6.2 监狱建筑除设备用房外,其它建筑不应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6.3 监狱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7/T 36992019 7 a) 丙类 2 项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4.00 h 的防火墙和 1.50 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b) 丁、 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 1.0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c) 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 4.5.4 条的有关规定。 4.6.4 监狱厂房的丙类 1 项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

26、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 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 h 的防火隔墙和 1.5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6.5 监狱厂房和监狱仓库内严禁设置宿舍、休息室、监舍和餐厅。 4.6.6 丙类 2 项监狱厂房内设置办公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 h 的防火隔墙和 1.0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6.7 丙类 2 项、丁类监狱仓库内设置办公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 h 的防火隔墙和 1.00 h的楼板与其他部

27、位分隔, 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6.8 监狱公共建筑平面布局除应符合本标准 4.6.1、4.6.2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狱公共建筑中监舍、教学楼、伙房、餐厅、文体活动用房等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不应设置除附属库房外的其他库房; b) 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宜独立设置, 建筑层数不应大于二层; 当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与其他监管场所合用时,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一层; c) 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确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 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

28、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 m2; d) 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布置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 m2。 4.6.9 供监狱公共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4.6.10 监狱伙房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 应采用专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后应能联动切

29、断管道供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4.7 安全疏散和避难 4.7.1 监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m。 4.7.2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 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m。 4.7.3 监狱建筑设置的疏散门应监管要求,需要进行锁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控室、 监控指挥中心应能对室内和疏散走道、 疏散楼梯、 疏散门等位置进行视频和音频监控; b) 火灾信号确认后,所有

30、疏散门均应能自动开启; c) 监控室及监控指挥中心的警察能够按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疏散门进行远程控制; d) 疏散门除监控室、监控指挥中心远程关闭外,开启后不得自动重新锁闭。 4.7.4 监狱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a) 丙类 2 项监狱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 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DB37/T 36992019 8 b) 丁、戊类监狱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 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4.7.5 监狱厂房内任一点至最

31、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30 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安全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4.7.6 监狱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5 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 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 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 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 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 m。 表5 监狱厂房疏散楼梯、走道

32、和门的每 100 人最小疏散宽度 监狱厂房层数(层) 1-2 3 4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0.60 0.80 1.00 4.7.7 丙类 2 项多层监狱厂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设置室外楼梯时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及监狱监管的要求。 4.7.8 每座监狱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 m2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监狱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 m2时,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7.9 监狱仓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

33、于 30 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安全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4.7.10 符合下列要求的监狱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 a)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b) 除医院、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外,建筑层数不超过 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m2,且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的建筑。 4.7.11 监狱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 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34、 b) 建筑面积大于 1 000 m2的防火分区,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建筑面积不大于 1 000 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c)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 %,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4.7.12 设置不少于 2 部疏散楼梯的多层监狱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 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 1 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且安全出口、 上人

35、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及监狱监管的要求。 4.7.13 医院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 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 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7.14 监狱公共建筑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除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 医院、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DB37/T 36992019 9 a)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面积不大于 50 m2、医院及教学建筑不大于 75 m2、其他建筑或场所

36、不大于 120 m2; b)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 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 m; c) 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 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 m。 4.7.15 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 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 2 000 人时,其超过 2 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00 人。 4.7.16 监狱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

37、于表 6 的规定; 表6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医院 30 15 监舍楼 30 15 其他建筑 40 15 b)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 m 处; c) 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多功能厅、 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 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

38、度不大于 10 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d)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上述安全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4.7.17 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 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 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 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4.7.18 观众厅、多功能厅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 100 人不小于 0.60 m 计算,且不应小于 1.00 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0 m。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

39、位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 22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0.90 m 时,可增加 1.0 倍,但不得超过 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b) 多功能厅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 0.75 m/百人。 4.7.19 除观众厅、多功能厅外的其他监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7 的规定计算确定

40、。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DB37/T 36992019 10 表7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 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单位:m/百人 建筑层数 最小疏散净宽度 地上楼层 1 层2 层 0.65 3 层 0.75 4 层 1.00 b)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 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c)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监狱建筑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 m; d) 监舍楼罪犯区域走道净宽,当双面布置

41、房间时,不应小于 2.40 m;当单面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 2.00 m;主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 m。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监舍楼警察巡视专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 m。警察备勤用房楼梯梯段净宽不宜小于 1.40 m。其他监狱建筑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 m。 4.7.20 监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在窗口、 阳台等部位设置的封闭金属栅栏, 每层应至少设置两处能从外部开启或火灾时联动自动开启的救援开口,间距不应大于 20 m。救援开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17.3、4.17.4 条相关要求。 4.7.21 供失能老病残犯人使用的监管场所,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

42、防毒面具。 4.8 防火墙 4.8.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0.50 h 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 0.5 m 以上。 4.8.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 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8.3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 4.8.4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

43、体和丙类 1 项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4.8.5 除本标准第 4.8.4 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4.9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9.1 多功能厅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 h 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 h 的防火隔墙,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44、00 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4.9.2 医院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室、实验室、胶片室、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 1.00 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9.3 监狱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3 条规定: a) 监狱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b) 丙类 2 项监狱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DB37

45、/T 36992019 11 c) 监狱公共建筑的附属库房,礼堂后台的辅助用房; d) 监狱公共建筑内的伙房。 4.9.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4.9.5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 m 的实体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 m。实体墙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4.9.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楼板一致。 4.9.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

46、、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 1.5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监狱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 h 的防火隔墙和 0.50 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9.8 监狱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 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丙类 1 项液体管道, 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

47、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b)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c)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d)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 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4.10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4.10.1 监管区内建筑不应设置闷顶。 4.10.2

48、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丙类 1项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 确需穿过时, 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10.3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 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4.10.4 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 在贯穿楼

49、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4.10.5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11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4.11.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m; b)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 c)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d)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DB37/T 36992019 12 e)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丙类液体管道; f) 封闭楼

50、梯间、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4.11.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4.11.1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b)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c) 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d)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4.11.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4.11.1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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