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网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文库网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DB52∕T 1294-2018 精准扶贫 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规范(贵州省).pdf

  • 资源ID:5625893       资源大小:281.22K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20文币
微信登录下载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文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DB52∕T 1294-2018 精准扶贫 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规范(贵州省).pdf

1、 ICS 01.040.03 A 1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942018 精准扶贫 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2018 - 08 - 14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294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工作依据 . 1 4 术语和定义 . 1 5 基本原则 . 2 6 贫困劳动力数据采集与管理 . 2 7 就业扶贫工作措施 . 3 8 就业扶贫优惠政策 .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贵州省就业

2、扶贫示范基地(单位)推荐表 . 1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 1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表. 16 DB52/T 1294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伟、蒋骊、梁茂鷁、羊厚昌。 DB52/T 12942018 1 精准扶贫 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扶贫工作的工作依据、基本原

3、则、贫困劳动力数据采集与管理、就业扶贫工作措施、就业扶贫优惠政策。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08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3 工作依据 3.1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 3.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31 号)。 3.3 中国人民银

4、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 3.4 关于印发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7374号)。 3.5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410 号)。 3.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兑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和跟踪服务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236 号)。 3.7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就业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8237 号)。 3.8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和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示范单位的通知(黔人社通201

5、8238 号)。 3.9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52/T 12942018 2 4.1 农村贫困劳动力 扶贫部门确定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劳动年龄段内(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脱贫的人员。 4.2 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 通过就业援助、技能培训、产业带动就业、促进转移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措施,充分发挥就业政策、资金、项目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整合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各级部门间的联动就业扶贫机制,提升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帮扶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尽快脱贫。 4.3 新型农业经营主

6、体就业 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就业,并获得工资性收入。 5 基本原则 5.1 摸清底数,分类施策 紧紧围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摸清贫困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就业需求、培训愿望等,制定帮扶计划,实施分类帮扶。 5.2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动员各方资源、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搞好服务;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 5.3 聚焦扶贫,注重实效 聚焦贫困劳动力的实际需求, 把企业生产需求和贫困劳动力的就业需求结合起来, 建立就业扶贫长效机制。 6 贫困劳动力数据采集与

7、管理 6.1 数据采集 6.1.1 采集对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年满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6.1.2 数据来源 扶贫、移民、人社等部门。 DB52/T 12942018 3 6.1.3 采集方式及途径 县级就业工作服务部门从扶贫办和移民局获取基础数据,由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村支两委、驻村包户干部、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将年满16-60周岁、有劳动力能力、未就业未脱贫的人员筛选出来,确定为就业服务对象并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系统。 6.2 数据管理 6.2.1 安全管理 按GB/T 22080的规定进行。 6.2.2 数据保存 数据通过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系统清理后保存

8、在云上贵州服务器。 6.2.3 数据稽核 各级就业工作服务部门实时对数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核查。 7 就业扶贫工作措施 7.1 就业扶贫车间 7.1.1 选址要求 7.1.1.1 就业扶贫车间的选址应优先考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7.1.1.2 新建就业扶贫车间应依据就地就近就业、环保、生态、绿色原则,宜选择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村委附近或者村民集中的地方。 7.1.1.3 改建就业扶贫车间宜整合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 7.1.1.4 其他车间生产、经营需求因素。 7.1.2 认定 7.1.2.1 申报标准 7.1.2.1.1 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 企

9、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街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或有条件的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 50 平米以上,吸纳 5 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7.1.2.1.2 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街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或有条件的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委托 5 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7.1.2.2 申报材料 7.1.2.2.1 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详见附录 A。 7.1.2.2.2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1.2.2.3 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

10、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利用闲置土地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由所在村(居、社区)出具有关证明。 7.1.2.2.4 车间内、外景照片各 2 张。 DB52/T 12942018 4 7.1.2.3 认定程序 7.1.2.3.1 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核验,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 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区)人社部门。 7.1.2.3.2 评审授牌。县(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经评审合格的,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认定,并授予“就业扶贫车

11、间”牌匾或相关标识。 7.1.3 扶持政策 7.1.3.1 符合条件的,按第 8 章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7.1.3.2 符合条件的,按第 8 章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 7.1.3.3 符合条件的,按 DB52/T 1295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2 就业扶贫示范基地 7.2.1 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广泛动员,企业自主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择优推荐的原则,在全省创建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包括就业扶贫示范企业、就业扶贫示范产业园区、就业扶贫示范点)。 7.2.2 认定 7.2.2.1 申报标准 7.2.2.1.1 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

12、任感。 7.2.2.1.2 能够提供适合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并吸纳就业;能够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推荐就业,并进行跟踪服务。 7.2.2.1.3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合法权益。 7.2.2.1.4 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非法用工、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比较健全,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2.2.1.5 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有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注重人文关怀。 7.2.2.2 申报条件 7.2.2.2.1 就业扶贫示范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达

13、到 20 人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 1年以上并稳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制度较为完善,积极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7.2.2.2.2 就业扶贫示范产业园。园区内就业扶贫示范企业达到 3 家或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达到 60 人以上;职业培训制度较为完善,能够指导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7.2.2.2.3 就业扶贫示范点。 在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村 (社区) , 利用乡 (镇、街道)、村办公室、学校旧址、农家庭院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手工作坊、小型加工厂、扶贫车间或各类专业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 5 人以上。 7.2.2.3 申报资料 7.2.2.3

14、.1 就业扶贫示范企业(点)应提交: DB52/T 12942018 5 a) 贵州省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单位)推荐表详见附录 B; b)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合作社的相关证明材料;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c) 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或银行流水; 每年拟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等。 7.2.2.3.2 就业扶贫示范产业园应提交: a) 贵州省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单位)推荐表详见附录 B; b) 园区内就业扶贫示范企业名单或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c) 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或银行流水;每年拟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等。 7.2.2.4

15、 认定程序 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和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示范单位的企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审核,报市(州)人社部门复核认定后挂牌,市(州)人社部门及时报省人社厅备案。 7.2.3 扶持政策 7.2.3.1 符合条件的,按第 8 章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7.2.3.2 符合条件的,按第 8 章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 7.2.3.3 符合条件的,按 DB52/T 1295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3 劳务输出 7.3.1 输出地点 东西部对口帮扶城市为重点的黔籍务工人员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和省内中心城区。 7.3.2 工作内容 7.3.2.1

16、精准掌握贫困劳动力基础信息 建立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信息台账,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7.3.2.2 建立劳务协作关系 主动对接输入地人社部门,建立劳务协作关系,搭建我省贫困劳动力成规模、长期稳定输出就业渠道。 7.3.2.3 建立劳务协作站 以对口帮扶城市和黔籍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建立省、市、县三级劳务协作站(点),开展劳务协作工作,加强劳务协作站(点)管理和服务,调动各方资源,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已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维护和保障我省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7.3.2.4 建立岗位数据库 主动对接输出地的工业园区或企业,收集一批企业前景好

17、、工资待遇较高、适合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企业和岗位,建立岗位数据库。 7.3.2.5 搭建劳务平台 DB52/T 12942018 6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与输出地人力资源市场的对接联系, 协调双方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 搭建劳动者与企业面对面交流的平台。 7.3.2.4 探索建立“合作社式扶贫车间” 将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等生产活动、来料加工业务工序或车间,引进到我省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深度贫困村或易地扶贫搬迁点,探索建立“合作社式扶贫车间”。 7.3.2.5 提高贫困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7.3.2.5.1 以培训输出家政护工等紧缺劳务人员为重点,围绕输出地用工需求,采取校企

18、合作,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 7.3.2.5.2 引进一批输出地培训质量高、就业门路广的培训机构。 7.3.2.5.3 加强东西部技工院校合作交流。 7.4 返乡创业就业 7.4.1 目标 7.4.1.1 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到 2020 年,累计引导 150 万名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7.4.1.2 促进返乡农民工增收致富。 7.4.1.3 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提升,以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向导,积极开展多种培训,到 2020 年,累计组织开展各类培训 180 万人次。 7.4.1.4 促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 7.4.1.5 促进创业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全面

19、提升。 7.4.2 措施 7.4.2.1 拓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空间 7.4.2.1.1 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就业。 7.4.2.1.2 推动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就业。 7.4.2.1.3 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就业。 7.4.2.1.4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就业。 7.4.2.1.5 发展互联网+农村电子商务带动返乡创业就业。 7.4.2.2 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能力 7.4.2.2.1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7.4.2.2.2 着力开展农民工专项培训。 7.4.2.2.3 全力加强职业教育。 7.4.2.3 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7.4.2.3.1 加强基层

20、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7.4.2.3.2 实施创业就业“双百”工程,全省创建 100 个创业孵化基地和 100 个农民工创业园(点)。 7.4.3 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按3.2规定可享受以下政策: a)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税流程; DB52/T 12942018 7 b)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c) 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 d) 享受金融扶持贷款政策。 7.5 公益性岗位安置 7.5.1 开发原则 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由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总量,各地要严格控制在指标的范围内,不得突破,要有序开发,严格管理。 7.5.2 安置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

21、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援助卡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劳动力: a) 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b)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c) 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d)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e) 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f) 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 g)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h) 失去土地后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7.5.3 岗位类型 7.5.3.1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7.5.3.2 基层农

22、业服务。 7.5.3.3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7.5.3.4 基层文化科技服务。 7.5.3.5 基层法律服务。 7.5.3.6 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 7.5.3.7 基层市政管理。 7.5.3.8 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 7.5.3.9 其他。 7.5.4 申报及备案 7.5.4.1 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辖原则进行申报。 7.5.4.2 申报 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州)、县(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由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定期向市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7.5.5 待遇及期限 7.5.5.1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DB

23、52/T 12942018 8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的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承担部门及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7.5.5.2 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7.5.6 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当地财政。 7.5.7 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7.5.7.1 空岗申报 各用人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

24、空岗,应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审核后重新组织招聘。 7.5.7.2 统一调配 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统一调配工作。 7.5.8 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安排、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有各用人单位负责。 8 就业扶贫优惠政策 8.1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 8.1.1 申报单位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8.1.2 补贴标准 500元/人

25、。 8.1.3 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8.1.4 申报材料 8.1.4.1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详见附录 C。 8.1.4.2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表详见附录 D。 DB52/T 12942018 9 8.1.4.3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 8.1.4.4 通过银行发放 3 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联系电话。 8.1.4.5 劳动合同复印件。 8.1.4.6 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 8.1.4.7 确认为建档立

26、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认定材料。 8.1.4.8 其它印证资料。 8.1.5 拨付程序 8.1.5.1 符合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县级人社部门审核。 人社部门将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8.1.5.2 财政部门在 30 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拨付人社部门, 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企业(个体工商户)。 8.1.5.3 县级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联系电话进行抽查。 8.1.5.4 不予兑现补贴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理由。 8.2 跟踪服务补贴 8.2.1 申报单位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

27、有组织劳务输出, 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可申请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8.2.2 补贴标准 400元/人。 8.2.3 资金来源 以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8.2.4 申报材料 8.2.4.1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详见附录 E。 8.2.4.2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跟踪服务表详见附录 F。 8.2.4.3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 8.2.4.4 1 年跟踪服务的记录,企业通过银行发放 6 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凭

28、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联系电话。 8.2.4.5 劳动合同复印件。 8.2.4.6 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 8.2.4.7 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认定材料。 8.2.4.8 其它印证资料。 8.2.5 拨付程序 8.2.5.1 符合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县级人社部门审核。 DB52/T 12942018 10 8.2.5.2 人社部门将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8.2.5.3 财政部门在 30 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拨付人社部门, 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企业(个体工商户)。 8.2.5.4 县

29、级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联系电话进行抽查。 8.2.5.5 不予兑现补贴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理由。 8.3 创业担保贷款 8.3.1 享受对象 8.3.1.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 a)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b) 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c)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d) 刑满释放人员; e)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f)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g) 返乡创业农民工; h) 网络商户; i)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j)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k)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8.

30、3.1.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8.3.2 申请条件 8.3.2.1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b) 持有符合 8.3.1.1 条件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c) 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 d)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

31、他贷款; e) 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贷后监管; f) 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3.2.2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经营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b)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c) 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 d) 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 e) 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DB52/T 12942018 11 f) 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实际在岗 3 个月以上, 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32、 g)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h) 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i) 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3.2.3 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 a) 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b) 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 c) 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8.3.3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8.3.3.1 额度 8.3.3.1.1 对符合 8.3.2.1 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的共同创业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 8.3.3.1.2 对符合 8.3.2.2 条件的小

33、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8.3.3.2 利率 对符合8.3.2.1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原则上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 具体上浮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8.3.3.3 期限 8.3.3.3.1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 3 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

34、息)。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8.3.3.3.2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8.3.4 贷款贴息 8.3.4.1 对个人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 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额度、 利率和计息期限给予贴息,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 2 年(第 1 年、第 2 年)全额贴息执行。 8.3.4.2

35、对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8.3.4.3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8.3.5 办理程序 8.3.5.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DB52/T 12942018 12 a) 借款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b)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对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的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c)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借

36、款人项目进行审评,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完备材料, 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并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 d) 借款人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e)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 7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8.3.5.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a) 借款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向人力资源与社会

37、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b)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对材料齐全、 符合条件的,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c) 选择享受担保基金担保支持的借款人, 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完备材料,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并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 d) 借款人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 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选择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还需要提供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 e)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 7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

38、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DB52/T 12942018 13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盖章) 企业营业 执照编号 企业(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扶贫车间地点 扶贫车间房产 所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扶贫车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累计投资总额(万元) 企业生产项目 企业员工总数 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人数 占比 % 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人社部

39、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DB52/T 12942018 14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贵州省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单位)推荐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园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园区)地址 申报类型 主营业务 从业人数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单位(园区)简介 (300 字以内) 园区内就业扶贫示范企业数 在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 每年拟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 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报类型填写“就业扶贫示范企业、就业扶贫示范产

40、业园、就业扶贫示范点、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示范单位”。 DB52/T 12942018 15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时间: 企业 (个体工商户)名称 (公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经营主体性质 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 月人均工资(元) 申请补贴金额 元 账户资料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收款账号: (以上内容务必核实后填写准确) 县(区)人社 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 (区) 财政局资金拨付情况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DB52/T 12942018 16

41、 D 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缴纳社会 保险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编号 工作单位就业时间是否仍在岗就业地点从事工种薪酬待遇是否开展职业培训 具体 险种 缴费 金额 手机号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DB52/T 12942018 17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时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名称 (公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机构地址 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人数 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 提供 1 年跟踪服

42、务人数 主要输入地 输出贫困劳动力月人均工资(元) 申请补贴金额 元 账户资料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收款账号: (以上内容务必核实后填写准确) 县(区)人社 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县(区)财政局资金拨付情况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DB52/T 12942018 18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跟踪服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编号 工作单位就业时间是否仍在岗 就业 地点 从事 工种 月收入手机号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盖章): _ DB52/T 1294-2018


注意事项

本文(DB52∕T 1294-2018 精准扶贫 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规范(贵州省).pdf)为本站会员(秋儿)主动上传,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库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文库网用户QQ群:731843829  微博官方号:文库网官方   知乎号:文库网

Copyright© 2025 文库网 wenkunet.com 网站版权所有世界地图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2021046453号   营业执照商标

1.png 2.png 3.png 4.png 5.png 6.png 7.png 8.png 9.png 1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