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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安全生产法》及修正案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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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安全生产法》及修正案培训课件.pptx

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解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2020年12月2-8日为第4个活动周汇报人:xxx 时间:2020年X月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2020年12月1-7日为第四个活动周。前言QIANYAN丨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1安 / 全 / 生 / 产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2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3报告内容安全生产法的

2、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3、。 2014年8月31日下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总书记重要指示: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一条红线一个责任体系三个必须三个监管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国家又在安全生产上提出了很多明确要求。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在决定当中,我们国家安全生产提出分三步走的原则:逐步好转、稳定好转、根本好转。国家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又把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促进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将上述通知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执法。2002年2004年2010年2011年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2011年7月2

4、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2011年12月31日安全监管总局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12年6月4日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月25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生产法的修订主要经过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情况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1月24日提请人大审议2014年2月25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8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安法修改决定草案,31日下午通过生产法的修订主要经过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

5、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部分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1 个宗旨1 个方针11 项基本制度30 项新规定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v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一1 个 宗 旨v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1 个 方 针对新法的总体把握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转型转型1转型2转型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宗旨治理手段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综合治理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社会法属性1宪法宪法、国旗法、选举法2民商法合同法、招投标法3刑法 刑

6、法、有关惩治犯罪决定4行政法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5经济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6社会法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7诉讼及非诉程序法 诉讼法、仲裁法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总要求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法律途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对新法的总体把握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法律制度1 1项基本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对

7、新法的总体把握8、安全生产规划制度9、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1、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三法律制度1 1项基本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l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l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8、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确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l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l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确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l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l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五条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对新法的总体把握

9、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四项新规定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3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8项新规定4加大责任追究的3项新举措三3 0项新规定四个方面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一、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四项新规定安法的1个宗旨、1个方针和安全生产规划制度,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摆位。还有: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第3条)2、政府健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8条)3、明确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 (第62条)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 (第 3 条)2、明确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10、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 4 条)3、明确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9条)4、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20条)5、提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 (第21条)6、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等纳入高 危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第21条等) 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7、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及履职保障措施。 (第22条)8、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 (第25条)9、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31条)10、明确加强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第34条)

11、11、提高完善强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措施。 (第35条)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项职责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12、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12、 (第38、43条)13、增加危险作业的种类,更多危险作业将要求专人实施现场管理。 (第40条)14、明确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 (第46条)15、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规定。 (第58条)16、增加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第77、80条)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三、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8项新规定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 全监管职责。 (第 8 条)2、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规定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 (第 9 条)3、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 法。 (第59条)4、

13、完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62条)8项新规定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三、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8项新规定5、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的强制停产措施。 (第67条)6、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76、78、82条)7、增加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和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规定。 (第84条)8、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赋予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 部门本法的行政处罚权。 (第110条)8项新规定还有前面讲的黑名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对拒绝阻挠执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四、加大责任追究的3项新举措堵塞漏洞,补充完善处罚规定。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

14、。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18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司法措施吴基滔 中荣公司董事长林伯昌 中荣公司总经理吴升宪 中荣公司经理陈 艺 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黄惠林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陆冠峰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 剑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丁玉东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等18人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3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记过处分史和平 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 周乃翔 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王向明 江苏

15、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记大过处分盛蕾 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徐美健 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华仁杰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管爱国 昆山市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张 峻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路 军 昆山市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建兵; 张玉林 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等35人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例 如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16、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例 如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例 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

18、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例 如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点治乱”问题。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例 如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19、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例 如对拒绝阻挠监管执法的企业实行重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

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三部分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21、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22、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三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四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3、(草案送审稿)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釆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

24、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六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救修改为:“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

25、求。”八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修改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第二款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修改为“年度执法计划”;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监制。”九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国家建立安全

26、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十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制定和实施服务公开制度,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十一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

27、作为第二款:“涉及事故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十二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行业、地区逐步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备条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预测预警的,不替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作

28、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十三将七十八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十四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

29、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30、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五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出具虚假证明的”修改为“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二款修改为:“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

31、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十七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十八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十九二十感谢聆听感谢聆听时间:2020年X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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