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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475-2022 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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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475-2022 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

1、ICS43.040.99CCS T 35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4752022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2022 - 06 - 14 发布2022 - 09 - 15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14/T 24752022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产品分类.25 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26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27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的流程及方法.37.1 安全检查流程.37.2 安全检查方法.37.3 安全检查整改.37.4 安全检查资料归档.38 风险点辨识、分析及评价.38.1 风险辨识.3

2、8.2 风险分析.99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99.1 整体安全检查.99.2 充电系统检查.1110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自查.1410.1 首次自查.1410.2 定期检查.18附录A(规范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记录表.20附录B(规范性)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自查项目表.33DB 14/T 2475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7)归口

3、。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星龙检测有限公司、山西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智讯停车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迎玺、傅留虎、董渊、曹波、姚金平、赵琳、袁骏、陈晔、刘明浩、王伟光、高利国、王瑞雨、张翔、侯波、冯治国、许亮、喻玮、刘燕、田华、岳浩、马涛、郑佳、张瑶、张帅、义凯。DB 14/T 24752022III引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 (以下简称安全检查) 是指对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系统进行的安

4、全检查及风险排查,是保障充电设施安全的常态化措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包括配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等多个组成部分,均属于电气设备范畴,而电气设备从新到旧,从开始使用到寿命终止这一过程的长短,除与产品设计、制造质量、安装施工和使用方法有关之外,还与是否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说, 检查维护对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另一方面, 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后,如果不经常检查测试,就不能及时发现运行中的缺陷,设备带“病”运行,容易引起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造成比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充电设施设备和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对于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5、本标准针对山西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结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制定了山西省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 以用于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从而完善山西省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保障体系的建设。DB 14/T 247520221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役充电设施整体安全、用电安全、充电系统、消防系统、计量性能等方面的内容及要求,明确了检查组织实施,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并编制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安全检查表。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常运营的在役充电桩的安全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

6、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4657.1-20

7、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GB/T 34658-2017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JJG 1148-20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JJG 1149-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NB/T 33001-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2-20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8.1-2018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NB/T 33008.2-2018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非车载充电机off-boa

8、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地面或墙面等处, 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 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3.2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3.3DB 14/T 247520222风险辨识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安全风险的过程。风险辨识的范围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它们的组合。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有害物质)或产生、释放能量(有害物质)的物理实体;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作业环境的状态;行为包括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

9、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3.4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风险分析是找出行动方案的不确定性(主观上无法控制)因素,分析其环境状况和对方案的敏感程度。4产品分类4.1在役充电桩按照电能转化形式可分为:a)非车载充电机;b)交流充电桩。4.2按产品结构可分为:a)分散式;b)集中式。5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5.1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检查结果评估充电设施的风险等级。5.2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分为二个类型,分别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查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机构自查。5.3执行

10、安全检查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须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能力和有效的 CMA 资质认定证书,且 CMA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需包含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等检验检测范围,充电桩计量性能检测应具有 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配有包括充电设施检测设备、电动汽车模拟设备、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测温仪、充电桩现场检测仪等专业检测设备。6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6.1检查充电设施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运营工作的认识。包括对安全运营责任主体的认识和安全运营法制意识,通过对其安全运营管理的检查进行综合评定。6.2检查充电设施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是安全运营责任制

11、的制订和落实,以及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和执行情况。6.3检查充电设施安全运营现状,安全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的配备。6.4检查充电设施重大危险源运行状态及其控制和管理措施。6.5检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员工管理状况及员工安全培训和安全技能状况。6.6检查充电设施主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是主要电气设备的运行、保养和维护责任制的制订和落实。6.7检查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6.8检查充电设施的计量性能。重点是充电桩的电能是否符合国家计量规范要求。DB 14/T 2475202236.9检查充电设施隐患整改情况。7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

12、检查的流程及方法7.1安全检查流程a)确定被检查充电设施的检查范围、检查日期,制订检查计划。b)收集被检查充电设施的相关安全资料,尽可能了解被检查充电设施的管理特性和危险特征。c)准备必要的检查和检测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现场记录用具。d)召开检查组会议,进行必要的工作分工。e)根据安全检查表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f)召开检查组会议对检查结果集中评定,并根据要求对充电设施安全风险等级进行评估。7.2安全检查方法a)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全检查: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本规范及相关现行有效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整体安全、用电安全、充电系统安全三个部分。结合现场发现的

13、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进行现场充电设施安全风险等级评估。b)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机构自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自查分为首次自查和定期检查。首次自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或自建充电设施所属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或聘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对其充电设施进行首次自查,对自查结果以报告形式记录并留存。定期检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自行安排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对现有充电设施进行定期自查,自查周期为一个季度,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留存。7.3安全检查整改安全检查后,应向被检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公布评估结果,并指明存在的问题及纠正和改进措施。7.4安全检查资料归档进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时, 除查看充电设施系统管理和

14、运行状态, 重点要现场查证各种记录。 检查时可以运用安全检查表逐项对照检查, 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将检查情况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通报, 并及时收集归纳各种检查材料和检查记录, 以形成完整的检查资料归档。8风险点辨识、分析及评价8.1风险辨识本规范风险辨识主要采用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的方法。根据标准GB/T 13861-2009,将充电设施现场风险因素分为四大类,分别是“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风险类型分为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高温物体;标志缺陷;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其他作业环境不良;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

15、;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其他管理因素缺陷。风险辨识及引发风险严重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为:低、一般、较大、大。如下表1和表2所示。DB 14/T 247520224表 1充电桩风险因素分类及引发后果程度风险因素风险类型风险源对应附录A中检测项目引发风险的严重程度物的因素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充电设施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要求1.7较大进入落地式配电箱(柜)底部的导管, 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柜)底面5080mm。2.9低线槽的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连接或固定用的螺钉或其他紧固件均应由内向外穿越,螺母在外侧。线槽的分支接口或与箱柜接口的连接端应设置在

16、便于人员操作的位置。2.10低测量计量仪表指示应正常。指示灯工作应正常。2.14一般电磁式继电器无异常声响,配电盘柜内无异味。2.15一般充电设施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M。3.1.83.2.9较大充电设施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出现严重故障后应立即停止充电,故障排除前,不应自动恢复充电。3.2.10较大非车载充电机电压输出精度应0.5%。3.1.20一般非车载充电机电流输出精度应1%。3.1.21一般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输出精度应2%。3.1.22一般非车载充电机时间示值误差不超过5s(若有分时计费功能)3.1.23一般交流充电机电能输出精

17、度应2%。3.2.17一般交流充电机时间示值误差不超过5s(若有分时计费功能)3.2.18一般交流充电机输出电压电流波形失真应小于等于5%。3.2.19一般防护缺陷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与金属尖锐断口接触时应有保护措施。2.7一般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2.8较大塑料线导管(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附件。2.11低交流充电桩应有漏电安全保护装置;非车载充电机应有绝缘检测装置2.17较大表 1(第2页,共6页)DB 14/T 247520225风险因素风险类型风险源对应附录A中检测项目引发风险的严重程度物的因素防护缺陷可移动的充电接口在不充电时,

18、应安全稳定地放置于充电桩指定的接口处,并有相应的防水、防尘措施。3.1.13.2.1一般室外安装的非车载充电机基础应高出充电站地坪0.2m 及以上。必要时可在非车载充电机附近设置防撞栏, 其高度不应小于0.8m。3.1.2较大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等安装方式。落地式充电桩安装基础应高出地面 0.2m 及以上,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3.2.2较大检查充电设备进出线孔封堵情况,不借助专用工具可拆卸的门盖或外壳的进出线孔应良好封堵,无肉眼可见明显缝隙。3.1.63.2.6一般检查充电设施中的断路器可正常工作,检查充电设施应安装断路器,且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3.1.10较大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电子锁功能

19、。3.1.16较大交流充电桩应有断路器,漏电保护器且应工作正常。3.2.11较大电伤害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遮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采用编织铜线。2.3低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 50mm,室外不应低于 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2.5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且端部压接有终端附件的多股软铜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2.1低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 端子板与PE 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纺织

20、软铜线做电气连接。充电设施配电箱应设置在充电桩区域视野范围内。2.2低DB 14/T 247520226表 1(第3页,共6页)风险因素风险类型风险源对应附录A中检测项目引发风险的严重程度物的因素电伤害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导体(PE)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进线和出线回路的数量。N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安装板绝缘;PE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 线必须通过N 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能过 PE 端子板连接。2.6低导线绝缘应无老化,损伤痕迹,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烙接等痕迹,套管,绝缘子应

21、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盘柜内导线应无接头,芯线应无损伤。2.16低充电设施输入输出线缆绝缘应无严重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3.1.43.2.4较大充电设施输入输出各端子应无严重过热痕迹;无火花放电痕迹。3.1.93.2.7较大充电设施接地点之间的电阻不应大于0.1。3.1.73.2.8一般充电设施应具有对BMS 发送的故障报文做出故障报警停机的功能,故障出现后不应自动恢复充电。3.1.11较大充电设施绝缘接地保护功能正常。3.1.12一般充电连接器抓握部分,最高温度金属部件不应大于50,非金属部件不应大于60。充电连接器可接触非抓握部分,金属部件不应大于60,非金属部件不应大于85。3.1.1

22、3较大非车载充电机应能通过检测电压来判断充电接口状态。3.1.14一般非车载充电机绝缘自检前充电设施对于 K1K2接触器外侧电压进行检测。3.1.15较大非车载充电机应具有电池电压检测功能。3.1.17较大非车载充电机应能根据电池充电需求参数实时调整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3.1.18一般非车载充电机应具有限压限流功能。3.1.19较大充电机应具有安全门报警停机功能。3.1.24一般通信断开检测功能,检测到通信断开后应停止充电并断开 K1、K2 接触器。3.1.25一般通信协议一致性否定试验。3.1.26一般CC 断线测试3.2.12较大DB 14/T 247520227表 1(第4页,共6页)风

23、险因素风险类型风险源对应附录A中检测项目引发风险的严重程度物的因素电伤害CP 断线测试3.2.13较大CP 接地测试3.2.14较大充电确认功能3.2.15低安全门测试3.2.16一般标志缺陷应定期检查各种安全标志,发现有变形、破损或褪色,应进行整修或更换。1.9一般配电柜(箱)外观完好,没有掉漆,生锈的现象且有安全标识。空洞及电缆应封堵严密。2.13较大配电箱内连接线绝缘层的标识色应符合下列规定:相导体 L1、L2、L3 应依次为黄色、绿色、红色;中性导体(N)应为淡蓝色; 保护导体(PE)应为绿-黄双色;配电箱应有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分路标记;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端部均应标明其回路编号,编号

24、应正确,字迹清晰,不易脱落,端子应有序号,盘柜柜体应接地牢固可靠,标识明显。检查过程中充电设施接地标记不清晰或接地线颜色有误。2.18较大在充电设施的醒目位置,应具有有电危险警告标识。3.1.53.2.5一般环境因素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有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2.12较大配电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高出本层地面 50mm 或设置防水门槛。2.4较大其他作业环境不良充电设施安装位置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的场所,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3.1.33.2.3较大人的因素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充电站应配备

25、数量满足运营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1.2较大管理因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应建立管理制度1.1较大充电设施运营机构应制订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应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1.3较大DB 14/T 247520228表 1(第5页,共6页)风险因素风险类型风险源对应附录A中检测项目引发风险的严重程度管理因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制定科学的行为规范及操作规程。1.4较大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我评价,最终以季度或半年度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留存。1.5较大管理

26、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电动汽车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电动汽车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考核合格后上岗。 经培训后的在岗工作人员应能现场演示正确的充电全过程并口头说明注意事项、触电急救方法、日常巡检时间及内容等。1.6较大充电设施运营机构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恶劣天气应急、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1.10较大其他管理因素缺陷不应使用正在维护或者检修的故障设备提供充电服务。故障设备应有相关标志,且应停电禁止使用。1.8较大充电站辖区内管理的充电设施应有故障和事故记录。1.11较大充

27、电设施须建立企业级数据监控体系,并预留上传数据接口以备接入市级数据监控平台。未建立监控平台。1.12较大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1.13较大充电监控数据应全面可靠显示充电设施运行过程,1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2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1.14较大DB 14/T 247520229表 1(第6页,共6页)风险因素风险类型风险源对应附录A中检测项目引发风险的严重程度管理因素其他管理因素缺陷充电监控应

28、对充电设施出现的故障进行分级划分,并对不同等级的故障进行相应记录和处理。1.15较大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须做到封闭管理,专人值守。1.16一般无人值守充电设施须在视频监控范围之内。1.17较大8.2风险分析本规范一级指标为充电站风险,二级指标包括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高温物体;标志缺陷;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其他作业环境不良;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计量性能不达标;其他管理因素缺陷。三级指标参照表 1 风险源。9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9.1整体安全检查9.1.1充电设施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操作规程等的制定情况、安全管理组织建立情况及自

29、我评价实施情况安全检查内容:a)充电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b)充电设施的运营应根据服务环节设置岗位,明确责任人,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须配备满足运营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分散式慢速充电设施应结合停车位集中安装,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c)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d)充电站应制定充电设备操作规范,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e)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采取日常巡查、定期自查等方式进行自我评价。每月应至少对充电设施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后应编写自查报告。

30、定期自查应区分首次自查和定期检查,首次自查的范围应是充电设施验收试验、大型维修后以及软件升级后进行。首次自查和定期检查内容见 9.2 和 9.3。检查手段:a)查看充电设施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操作规程、自我评价等文件。DB 14/T 2475202210b)检查充电设施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操作规程等的张贴情况。c)考核或抽查相关人员对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操作规程、专业知识等的掌握情况。9.1.2充电设施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操作规程等的培训情况安全检查内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掌握电动汽车安全知识、 用电安全规范、电动汽车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考核

31、合格后上岗。相关人员应具备知识如下:a)站长是充电站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充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及安全工作;b)场站安全员负责充电站的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监督、安全演练工作,协助站长进行安全管理;c)充电员负责充电现场管理,并为客户提供充电服务。d)设备维护员负责充电设备的检测和维修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e)实时监控员负责充电监控设备及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转,对充电过程进行实时、有效地监控。检查手段:a)查看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操作规程等的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文件;b)考核或抽查相关人员对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操作规程等的掌握情况。9.1.3充电设施工作人员对设备的巡视、维护与检修工作

32、及相关记录情况安全检查内容:a)充电设施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场站应能提供使用相关型号充电设施的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满足以下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GB/T 18487.1 -2015;GB/T 27930-2015;NB/T 33001-2018;NB/T 33008.1-2018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连接装置应具备满足以下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GB/T 20234.1-2015;GB/T 20234.3-2015交流充电桩应具备满足以下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GB/T 18487.1-2015;NB/T 33002-2018;NB/T 33008.2-2018交流充电桩充电连接装

33、置应具备满足以下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GB/T 20234.1-2015;GB/T 20234.2-2015b)作业人员应对设备定期进行巡视、维护与检修,纠正违规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不应使用故障设备提供充电服务。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应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设备维修前应切断电源。c)应定期检查设备安全标志,发现有变形、破损或褪色,应进行整修或更换。d)辖区内管理的充电设施应有故障和事故记录。检查手段a)查看设备巡视、维护、检修与记录等的管理文件、操作规程等;b)查看设备巡视、维护、检修记录文件,检查其完整性和真实性。9.1.4充电设施突发事

34、件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置情况安全检查内容:a)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恶劣天气应急、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b)应急预案应满足统一指挥,分级负责。DB 14/T 2475202211c)应急设备应在指定场所存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所需物资的有效性。d)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和演练,并针对演练中的问题,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检查手段:a)查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相关文件、培训和演练记录等b)查看实际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记录、总结分析报告等c)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35、预案中涉及的应急设备的存放、管理及有效性d)考核或抽查相关人员对应急处理预案的掌握情况e)观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9.2充电系统检查9.2.1安全检查内容9.2.1.1非车载充电机a)根据标准 NB/T 33001-2018 中 7.5.4 有关规定,充电机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端子(螺栓),并应有接地标志;2)检查充电设备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设备主体框架连接;3)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外壳、隔板,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等电位连接,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 0.1;4)充电机内的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应单独连接

36、到接地导体(铜排)上,不应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多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b)根据标准 NB/T 33008.1-2018 中 5.10.1 有关规定,充电设施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0M。c)根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中 10.2.2 有关规定,检查充电设施中的断路器可正常工作,检查充电设施应安装断路器,且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d)根据标准 GB/T 27930-2015 中 10.3.4 有关规定,检查充电设施应具有对 BMS 发送的故障报文做出故障报警停机的功能,故障处理机制如下:1)当收到 BSM 报文中电池状

37、态均为正常,充电禁止时,充电机应暂停充电输出,当接收到BSM 报文中电池状态均为正常,充电允许时,充电机恢复充电。2)当接收到 BSM 报文中电池状态任何一项为异常状态时,充电机应停止本次充电, 并且需要重新插拔电缆后才能进行下一次充电。异常状态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电压过高、单体动力蓄电池电压过低、整车动力蓄电池荷电状态 SOC 过高、整车动力蓄电池荷电状态SOC 过低、动力蓄电池充电过电流、动力蓄电池温度过高、动力蓄电池绝缘状态异常、动力蓄电池组连接器连接状态异常。3)当收到电池任何不可信状态时,充电机应维持上一状态。4)当收到电池参数 BCS 报文单体电压超限报文时,充电机应停止充电。e)

38、根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中 B.4.1 有关规定,检查充电机绝缘检查功能,当充电直流回路 DC+、PE 之间的绝缘电阻与 DC-、 PE 之间的绝缘电阻(两者取小值 R)R500/V 时,视为安全;100/VR500/V 时,宜进行绝缘异常报警,但仍可正常充电;R100/V 时视为绝缘故障,应停止充电。DB 14/T 2475202212f)根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中 B.3.2 有关规定,检查非车载充电机应能通过检测电压来判断充电接口状态,操作人员对非车载充电机进行充电设置后,非车载充电机控制装置通过测量检测点 1 的电压值判断车辆插头与车辆插座的

39、连接状态。非车载充电机连接状态检测点及相关测试要求见表 2。表 2非车载充电机连接状态检测点及相关测试要求状态充电接口状态开关S状态可否充电检测点 1 电压(V)检测点 2 电压(V)标称值最大值最小值标称值最大值最小值状态 0(初始状态)断开闭合否66.85.21212.811.2状态 1断开断开否1212.811.21212.811.2状态 2连接中断开否66.85.266.85.2状态 3完全连接闭合可44.83.266.85.2g)根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中 B.1 有关规定, 检查低压辅助电源测试输出辅源电压应为 (12V0.6V)。h)根据标准 GB/T 34

40、657.1-2017 中 6.3.2.2 有关规定,在绝缘检测开始前,分别模拟正常的电池端电压(K1 和 K2 外侧电压10V)、不正常的电池端电压(K1 和 K2 外侧电压10V),当检测到不正常的电 池端电压时充电机应不允许充电。i)根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中 9.6 有关规定,检测充电设备应具有锁止功能,检测步骤如下:1)将充电机连接试验系统,并施加不超过 200N 的拔出外力,确认机械锁止装置的有效性。2)启动充电机,通过检查机械锁止装置是否能被打开,确认电子锁止装置对机械锁止装置的连锁效果,电子锁处于锁止位置时,机械锁应无法操作,充电机应能判断电子锁是否可靠锁止

41、。当机械锁或电子锁未可靠锁止时,充电机应停止充电或不启动充电。在整个充电过程中(包括绝缘自检),检查充电机电子锁应可靠锁止,不允许带电解锁且不应由人手直接操作解锁。j)根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中 B.3.4 和 GB/T 34657.1-2017 中 6.3.2.3 有关规定,检查充电设备应具有电池电压检测功能,分别模拟正常的车辆端电池电压(接触器外端电压与通信报文电池电压误差范围5%且在充电机正常输出电压范围内)、非正常车辆端电池电压(接触器外端电压与通信报文电池电压误差范围5%和(或)不在充电机正常输出电压范围内),检查该阶段 K1 和 K2 状态、充电状态。当检测到

42、车辆端电池电压不正常时,充电设备应不允许充电。k)根据标准 GB/T 34657.1-2017 中 6.3.2.4 有关规定,非车载充电机应能根据电池充电需求参数实时调整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当电压或电流需求为 0 时,充电机按照最小输出能力输出。l)根据标准 NB/T 33008.1-2018 中 5.12.11 和 5.12.12 有关规定,检查充电设备应具有限压和限流功能。m)根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中 5.2.1.5 有关规定,检查充电设备应具有断电控制功能和安全门功能,当控制导引功能中断,或控制导引信号不允许充电,或充电设备门打开等活动造成带电部位露出时,应切断对

43、电动汽车的供电,但控制导引电路可以保持通电。n)根据标准 GB/T 34657.1-2017 中 6.3.4.1 有关规定,检查充电设备应具有通信断开检测功能和三次握手辨识重连功能,当出现正常充电过程中出现通信故障时,充电设备应进行三次握DB 14/T 2475202213手辨识,当重新连接且匹配成功后,充电设备应能正确进入充电阶段;3 次通讯超时时确认为通讯中断,充电设备应能停止充电。o)根据标准 GB/T 34658-2017 中有关规定,对充电设备进行通信一致性否定检测,充电设备应故障停机并针对故障类型向车辆发送错误报文。检测项目如下:1)充电握手阶段,BMS 不发送 BMS 和车辆辨识

44、报文,继续发送车辆握手报文。2)充电握手阶段,BMS 发送 BMS 和车辆辨识报文,不发送动力蓄电池充电参数报文3)发送 BMS 和车辆辨识报文。4)充电配置阶段,BMS 发送电池充电准备未就绪状态报文。5)充电配置阶段,BMS 发送动力蓄电池充电参数报文,不发送电池充电准备就绪状态报文。6)充电配置阶段,BMS 发送电池充电总状态报文,不发送电池需求报文。7)充电配置阶段,BMS 发送电池需求报文,不发送电池充电总状态报文。8)充电阶段,BMS 发送电池需求报文,不发送电池充电总状态报文。9)充电阶段,BMS 发送电池充电总状态报文,不发送电池需求报文。10) 充电机主动中止充电后,BMS

45、不发送 BMS 中止充电报文。11) BMS 主动中止充电后,BMS 不发送 BMS 统计数据报文。12) 充电机主动中止充电后,BMS 发送 BMS 中止充电报文,不发送 BMS 统计数据报文。检查手段:a)对非车载充电机外观和整体进行检查,确定其整体安全是否符合要求;b)使用车辆模拟装置启动充电,对非车载充电机的性能参数和电气参数进行检查, 确定其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c)使用车辆模拟装置启动充电,对非车载充电机的通信一致性进行检查,确定其是否满足现场安全性要求。9.2.1.2交流充电桩a)根据标准 NB/T 33008.2-2018 中 5.12 有关规定,交流充电桩非绝缘材料外壳的接地电

46、阻应通过电桥、接地电阻试验仪或数字式低电阻试验仪测量,交流充电桩非绝缘材料外壳任意应该接地的点至总接地之间的电阻不应大于 0.1,测量点不应少于 3 个。b)根据标准 NB/T 33008.2-2018 中 5.11.1 有关规定,充电设施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0M。c)根据标准 GB/T 34657.1-2017 中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故障出现后不应自动恢复充电。d)根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中 10.2.3 和 10.3 有关规定,充电设施中的断路器,漏电保护器均可正常工作。检查充电设施中的

47、断路器可正常工作,检查充电设施应安装断路器,且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检查交流充电桩应安装独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宜采用 A 型或 B型剩余电流保 护装置。操作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测试按钮或使用剩余电流保护测试仪进行检测,检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有效性。e)根据标准 GB/T 34657.1-2017 中 6.4.4.4 有关规定,检查充电设备保护接地导体连续性持续监测功能,在正常充电过程中,模拟保护接地导体电气连续性丢失,检查充电设备是否停止充电。DB 14/T 2475202214f)根据标准 GB/T 34657.1-2017 中 6.4.4.1 有关规定,对于充电连接方式 B 的交流充电桩

48、进行CC 断线测试,分别在充电前和充电中,检查充电桩 CC 断线时是否能停止充电。CC 断线应在供电接口断开,不应在车辆端断开。g)根据标准 GB/T 34657.1-2017 中 6.4.4.2 有关规定,检查 CP 断线,充电设备是否停止充电。在充电前和充电中, 模拟断开车辆接口 CP 线,充电设备应停止充电。h)根据标准 GB/T 34657.1-2017 中 6.4.4.3 有关规定,检查 CP 接地,充电设备是否停止充电。在充电过程中利用 120电阻将车辆接口 CP 线接地,充电设备应停止充电。充电机充电时需要进行人工确认,不能自动进行充电。i)根据标准 GB/T 18487.1-2

49、015 中 5.2.1.5 有关规定,检查充电设备应具有断电控制功能和安全门功能,当控制导引功能中断,或控制导引信号不允许充电,或充电设备门打开等活动造成带电部位露出时,应切断对电动汽车的供电,但控制导引电路可以保持通电。检查手段:a)对交流充电桩外观和整体以及安装方式进行检查,确定其整体安全是否符合要求;b)使用车辆模拟装置启动充电,对交流充电桩的性能参数和电气参数进行检查,确定其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10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自查10.1自查分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自查应分为首次自查与定期检查,首次自查与定期检查具体执行按照 7.2。10.2首次自查10.2.1交流充电桩a)根据标准NB/T 33

50、002-2010中5有关规定,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电气模块和计量模块应安装在桩体内部。桩体包括外壳和人机交互界面;电器模块包括充电插座、电缆转接端子排、安全防护装置等。b)根据标准GB/T 18487.1-2015中3.12有关规定,连接电动汽车到电网(电源)给电动汽车供电的方法。1)模式 3将电动汽车连接到交流电网(电源)时,使用了专用供电设备,将电动汽车与交流电网直接连接,并且在专用供电设备上安装了控制导引装置。2)模式 4将电动汽车连接到交流电网或直流电网时,使用了带控制导引功能的直流供电设备。注:模式 3、模式 4 应具备控制导引功能。根据标准 GB/T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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