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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446-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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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446-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1、UUL.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 JGJ 446-2018 备案号J2591- 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prison building 2018 -09 -12 发布2019-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监狱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prison building JGJ 446 - 201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9 年1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监狱建筑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2、 design of prison building JGJ 446 -2018 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旦河路9号)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和l版公司制版河北鹏润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才铃开本850X1168毫米1/32 印张2Ys字数55千字2018年12月第一版2018年12月第一次印刷定价15.00元统一书号:15112. 32367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www. cabp. com. cn 网上书店:http:/vrww. china-building. com. 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3、城乡建设部公.l:t. 口2018年第1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监狱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监狱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46 2018,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 3、4.13.20、2、3、4、5、6、7)、4.13.6、4.13. 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12日3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J43号)的要求,标准编

4、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场地设t十;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结构;7.建筑设备;8.建筑消防。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本标准参编单位:公安部

5、天津消防研究所(不分先后顺序)浙江省超维建筑设计院湖北省新星建筑设计院本标准编制组成员:叶跃进郑文彪赵建平徐军周伟宏李万雄顾均丁杰刘庆蒋航军安岩渠谦李立晓刘庭全王宗存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顾均丁杰刘庆郑文彪蒋航军安岩渠谦李立晓强庆如宏张徐存生艳宗冀汝王高郭平超生建祥月赵何唐全强平群庭建小成刘王薛孙口贝人查审要主准标本5 目次1 ,总贝U2 术语23 场地设计.4 3. 选址.4 3. 2基地43. 3 总平面54 建筑设计84. 1 一般规定.8 4. 2 监舍楼.9 4. 3 禁闭室. 10 4.4 伙房和餐厅.114. 5 医院或医务室114. 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12 4. 7

6、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124. 8 家属会见室124. 9 物流安检中心134. 10 其他服务用房.13 4.11 警察用房134.四其他附属用房. 14 4. 13 安全警戒设施14 5 室内环境.17 5. 1 自然通风和采光175.2 隔声17 5. 3 建筑节能176 建筑结构.19 6 7 建筑设备m7.1 给水排水.20 7.2 暖通空调.20 7.3 电气. 21 8 建筑消防.23 附录A罪犯厕所、盟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25 本标准用词说明. .27引用标准名录.28 附:条文说明.29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 e

7、rms 2 3 Si te Design . 4 3. 1 Site Selection4 3.2 Site 4 3. 3 Site Plan . 5 4 Architectural Design . 8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8 4. 2 The Dormitory Building of Prisoners9 4. 3 Guardhouse . 10 4.4 Kitchen and Dinning Hall 11 4. 5 Inirmary. 11 4. 6 The Classroom and the Recreation Room 12 4. 7 Rooms

8、or Skill Learning and Reform C Prisoners) through Labour 12 4. 8 The Family Meeting Room 12 4. 9 Logistics Security Center . 13 4. 10 Other Service Room 13 4. 11 Police Room 13 4.12 Other Accessory Occupancy . 14 4. 13 Security Facilities14 5 lndoor Environment.17 5. 1 Natural Ventilation and Daylig

9、hting17 5. 2 Sound Insulation 17 5. 3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17 8 6 Building Structure 19 7 Building Facility.20 7.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0 7.2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20 7.3 Building Electrical. 21 8 Fire Protection of Building23 Appendix A The Quantity of Sanitary Applia

10、nce for Prisoners in Toilet, Washroom and Shower Room . 2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27 List of Quot巳dStandards . 28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9 9 1总则1. 0.1 为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需求,满足监管安全、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1. O.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监狱和高度戒备监狱的建筑设计。1. O. 3 中度戒备

11、监狱中设置的高度戒备监区,其设计要求应按高度戒备监狱中监区的相关规定执行。1. O. 4 监狱建筑设计应以保证监管安全,营造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环境为目的,使监狱建设科学、规范、文明。1. O. 5 不同地域、不同气候区的监狱建筑均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1. O. 6 监狱建筑设计应有效利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1. O. 7 监狱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l 2术语2.0.1 监狱建筑prison building 依法用于对罪犯实施关押、监管、改造的各类建筑及设施的总称。2.0.2 中度戒备监狱modera

12、te alert prison 关押改造具有一般危险性罪犯的中度警戒级别的监狱。2. O . 3 高度戒备监狱high alert prison 关押改造具有高度危险性罪犯的最高警戒级别的监狱。2.0.4 监管区controlled area 监狱围墙围合的区域,主要为罪犯生活、教育及劳动改造的区域。2.0.5 监狱大门prison gate 监狱监管区出人口设置的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建筑及设施。2.0.6 监狱围墙prison walls 监狱监管区周围设置的用于防止在押罪犯脱逃、外界不良行为非法干扰正常监管秩序和外界人员袭击监狱的构筑物。2.0.7 岗楼watchtower 监狱围墙上部设

13、置的用于武装看押人员执勤的建筑物。2.0.8 武装巡逻道armed patrol way 监狱围墙顶部设置的用于武装看押人员巡逻的通道。2.0.9 防攀爬金属隔离网anti climbing metal isolation net 设置在监狱罪犯生活用房、劳动改造用房等主要建筑物四周及监狱围墙内外两侧,用于限制罪犯活动区域、防止在押罪犯逃脱和外界侵人的具有防攀爬功能的金属网墙。2.0.10 警戒隔离带alert isolation belt 2 设置在监狱围墙内外两侧一定范围内,用于防止在押罪犯逃脱和外界侵入的警戒隔离区域。2. 0.11 监区the prison area 监狱内对罪犯实施关

14、押、监管、改造的基本管理单位。2.0.12 高度戒备监区high alert prison盯臼监狱内专门关押改造高度危险性罪犯的最高警戒级别的监区。2.0.13 监舍楼criminal dormitory 监狱内用于罪犯日常生活起居的建筑物。2.0.14禁闭室guardhouse 监狱内用于对罪犯实施禁闭处罚的建筑物。2.0.15 家属会见室meeting room 监狱内用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会见亲属、监护人的建筑物。3 3场地设计3. 1选址3.1.1 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建设。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及病犯监狱应选择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型城市建设。3.1

15、.2 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nl计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劳动改造项目,其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确定。3.1.3 监狱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较高且平缓的地段:2 应选择在有城市道路或公路且与建筑基地交通联系方便的地段;3 应选择在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宜避开居民稠密区、繁华商业区及高层建筑周边的地段;4 与各种污染源、噪声源及储存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市政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3.2基地3.2.1 监狱建筑基地宜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毗邻

16、,确有困难的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通,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3.2.2 监狱建筑基地的出人口不直少于两个,且人流、物流的出人口宜分别设置。4 3.3总平面3.3.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次性实施或分期实施的监狱建筑应根据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宜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2 总平面设计应按监狱监管功能、劳动生产工艺合理布局;3 交通应组织合理、流线清晰,道路应依据人员流线、物资流线的需要进行设计,使相关功能分区联系顺畅、安全,并应满足消防要求;4 总平面设计应在监管安全、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日照、采光、通风、景观等自然条件,并应避免当地极端气候可

17、能对监狱建筑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3.3.2监狱围墙内、外侧应设置警戒隔离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外侧的警戒隔离带宽度应为10m,内侧应为5m;2 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外侧的警戒隔离带宽度应为12m,内侧应为10m;3 警戒隔离带区域内应无障碍物;4 监狱围墙外侧的警戒隔离带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边界或道路红线。3.3.3 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警戒区域。3.3.4监管区内的建筑物与监狱围墙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侧的建筑物与监狱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2 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侧的建筑物与监狱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mo3.3.5 中度戒备监狱监管区内的房屋建筑应

18、按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等活动功能合理布局,各功能用房宜以监区为单元进行组合。各监区之间、监管区内其他主要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高度5 不小于3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3.3.6 中度戒备监狱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立,出人口处应设AB门。该监区应布置在武警岗哨易于观察的视线范围内,与监管区内其他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监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该监区应设置罪犯生活、劳动、教育学习等功能用房。3.3.7 禁闭室应集中设置于监管区内,自成一区,不应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离其他建筑物距离宜大于20m;禁闭室宜设置在武警岗哨易于观察的视线范围内。3.3.

19、8 家属会见室应设置于监管区内、临近监狱大门附近。家属候见、登记室宜设在监管区外。连接家属候见、登记室和家属会见室的家属专用通道应封闭设置且与监狱大门相连。3.3.9 物流安检中心应设置在监管区内,宜临近监狱大门,且不宜与其他建筑物合建。3.3.10 高度戒备监狱各监区应封闭独立,高度戒备监区出人口处应诲AB门。每个高度戒备监区应设置罪犯生活、劳动、教育学习等功能用房。3.3.11 高度戒备监狱监管区内的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犯医院、禁闭室等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以封闭的金属隔离网通道连接。封闭通道与各区域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连通处应设置金属防护门。

20、封闭通道净宽、净高不宜小于2.5m。当封闭金属隔离网通道穿越消防道路时,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过的防护门。3.3.12 监狱建筑的问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监管区内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对罪犯监管改造的需求。3.3.13 监管区内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3.3.14 监狱应为警察设置专用的体能训练场地,为罪犯设置体育活动场地和应急疏散场地。中度戒备监狱监管区内不宜集中设置大型操场。高度戒备监狱监管区内不应设置大型操场。6 3.3.15 监狱建筑的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规定,且新建监狱的绿地率不宜小于25%;扩建、改建监狱绿地率不宜小

21、于20%。3.3.16 监狱应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且内部停车场宜与外部探视及办事人员的停车场分开设置。停车数量除应保证监狱车辆停车外,尚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部门的规定。7 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 监狱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4.1.2 监狱建筑应设置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物流安检中心及其他服务用房等;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

22、员用房、车库、仓库、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等。武警用房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1. 3 罪犯使用的建筑内部空间,不宜错台、凸凹和有视觉死角,且楼地面、墙面、顶棚宜简洁平整。4.1.4建筑楼、地面宜采用防滑、耐磨、耐擦洗的建筑材料;室内墙面宜选用易擦洗涂料。4.1.5 监管区内建筑物立面应简洁,建筑物外墙的装饰线条凸出部分不应大于60mm。4.1.6 当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置雨水管时,应采用半圆形截面雨水管;当采用其他截面形式的雨水管时,应设防攀爬设施。4.1. 7 监管区内建筑物通往屋顶或设备夹层的检修楼梯、爬梯、人孔和通道等应设置在警察专用区域内。当不可

23、避免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4.1.8 监管区建筑内警察用房应自成一区,并设置专用出人口;其中警察值班室和监控室应设在建筑物楼层出入口附近、能够直接观察罪犯活动区域的位置,观察窗宜采用钢化夹层玻璃。监控8 室的设备间宜独立设置。4.1.9 监管区内建筑物各楼层罪犯活动区域出入口处、警察用房与罪犯活动区域连通处应设金属防护门。4.1.10谈话室内警察、罪犯区域应分别设门,并用金属防护栅栏隔离。4.1. 11 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应设置无障碍设施。4.2监舍楼4.2.1 监舍楼内应分区明确,罪犯用房应设置寝室、厕所、盟洗室、物品储藏室、晾衣房、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亲情电话室等;警察用房应设置值班室

24、、监控室、谈话室、卫生间等。4.2.2 监舍楼应符合下列规定:1 罪犯区域和警察区域应分别设置出人口和楼梯。2 罪犯寝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 罪犯寝室的层高,采用双层床时不应小于3.6m,采用单层床时不应小于3.0mo4 寝室应采用金属防护门。5 罪犯公共厕所、盟洗室应紧邻布置,大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断,隔断高度不应大于O.60m;当设置淋浴问时,淋浴间应与厕所、盟洗室紧邻布置。厕所、盟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6 物品储藏室的储物柜或储物架高度不应大于2.6mo7 晾衣房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楼地面应做防水、排水处理,墙面宜做墙裙;晾衣架高度不宜高于1.50m。女

25、子监狱宜设置室外晾衣场。8 罪犯区域走廊净宽,当双面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2.4m;当单面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2.00m。通道应采用金属防护门。9 监舍楼罪犯使用的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宜小于1.4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O.28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O.165m。9 4.2.3 中度戒备监狱的寝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关押男性罪犯时,每间寝室人数不应超过20人;当关押女性或未成年罪犯时,每间寝室人数不应超过12人;当关押老病残罪犯时,每间寝室人数不应超过8人。2 寝室内的床具、储物柜(架)宜与地面或墙面固定。3 寝室内宜设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4.2.4 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寝室应符合

26、下列规定:1 罪犯寝室应分设单人间、4人间、6人8人间。2 4人间宜设置单层床,6人8人间宜设置双层床;寝室内的床具、储物柜(架)应与地面或墙体固定;墙柱阳角宜做成弧形,半径不应小于20mm;4人间、6人8人间应附设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3单人间室内床具、桌椅、储物柜(架)及卫生洁具等应与墙体或楼地面固定;墙体饰面材料应具备防撞性能,门窗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4 单人间应附设独立放风间,其净高不应小于3.0m,露天或临空部位应设金属防护网。4.2.5 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监舍楼,各楼层应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并应设金属防护网与罪犯区域隔离。4.3禁

27、闭室4.3.1 禁闭室应设置禁闭监室、值班室、预审室、监控室及警察巡视专用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禁闭监室开间宜为2.5m,进深直为3.60m,室内净高不应小于4m,并应采用金属防护门。2禁闭监室内应设监控设施、铺位、水嘴、蹲便器。视频监控应设置在顶部,呼叫对讲宜设置在门侧;外窗窗台距地高度应大于3m;铺位应固定,高度距楼地面不宜大于0.3m;7(嘴距10 地高度不应大于O.3m,控制开关应设在监室外。3 禁闭监室应附设独立放风间,并应设金属防护门与禁闭监室连通,其净高不应小于3m,露天或临空部位应设金属防护网。4.3.2 预审室不直与禁闭监室相邻,室内警察、罪犯区域应分别设门,并应用金属

28、防护栅栏隔离。4.4 伙房和餐厅4.4.1 伙房的布局、场所设置、分隔等要求,以及地面、墙壁、门窗、顶棚等相关设施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的规定。4.4.2伙房应设置主副食加工区、备餐区、洗涤消毒区、器具存放区、库房、更衣间、卫生间、餐车清洗存放处、食品留样间、食品专间、警察值班室与监控室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菜害。伙房应设置少数民族灶间。伙房区域分隔宜视线通透。4.4.3 伙房应设置刀具和工具储藏间(柜),应设金属防护门,并应邻近警察值班室。4.4.4 餐厅宜按监区分散设置,并应视线通透。高度戒备监狱(监区)餐厅桌椅应与楼地面固定。4.5 医院或医务室4.5.1 医

29、院应独立设置、自成一区;宜按-级甲等医院标准设计,并应设置警察值班室和监控室等。病犯监狱内医院应按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设计。4.5.2 输液室宜邻近警察值班室设置,并应视线通透。输液架、输液座位等设施应固定。4.5.3 病房室内不应设置隔离帘。当病房附设卫生间时,实体隔断高度不应大于O.6m。4.5.4 高度戒备监区应设置医务室,其他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11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4.6.1 教育学习用房应设置教室、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中心)、教研室、警察值班室等。文体活动用房应设置文体活动室,宜设置礼堂。4.6.2 高度戒备监狱教室、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及文体活动室应按监区

30、分散设置。桌椅、书架等设施应与楼地面固定。高度戒备监狱不应设置礼堂。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4.7.1 技能培训用房应设置培训车间、技术辅导岗位人员工作间、警察值班室、监控室等。劳动改造用房应设置生产车间、生产关键要害岗位人员工作间、库房、警察值班室、监控室等。4.7.2 警察值班室、监控室位置应便于控制楼层出人口、观察罪犯劳动改造现场。4.7.3 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单独关押罪犯的劳动改造场所应独立设置。4.8 家属会见室4.8.1 家属会见室应设置家属会见登记室、候见室、会见厅、视频会见室、小卖部、警察值班室与监控室等用房。4.8.2 会见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家属区域与罪犯区域

31、必须封闭隔离,并应分别设置家属和l罪犯专用通道,严禁流线交叉;2 每个会见位长度宜为1.2m1. 8m,会见台宽度及高度宜为O.8m,应采用坚固易清洁的材料;3 会见台上隔断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或采用安全玻璃与金属栅栏的组合隔断,并应安装通话及监昕设施。4.8.3 女子监狱可在会见室内设置亲子会见区(室)。4.8.4 家属会见室应设置无障碍设施。12 4.9 物流安检中心4.9.1 物流安检中心应设置生产物资区和生活物资区、警察值班室、监控室等。4.9.2 物流安检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物资区和生活物资区之间应封闭隔离,并应各自具备独立出入口,流线不得交叉;2 生产物资区应划分为原材料区

32、和成品区,每区应设置卸载、安检、存储、装载等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相对隔离;3 生活物资区应有卸载、安检、配送等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相对隔离。4. 10 其他服务用房4.10.1 其他服务用房应设置理发室、浴室、晾衣房、被服仓库、日用品供应站、社会帮教室、法律咨询室、狱内法庭等。4. 10. 2 社会帮教室、法律咨询室、提审室宜与家属会见室合并建设,并应分别设置外来人员和罪犯专用通道,严禁流线交叉。4.11警察用房4. 11. 1 警察用房应设置办公、公共、特殊业务、管理、备勤、学习及训练等用房。4.11.2 特殊业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控指挥中心应自成一区,应设置总监控室、指挥室、值

33、班室、设备间等。总监控室空间应满足监控设施设备要求,净高不宜低于5.00m;设备间应单独设置,并应符合设备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监控指挥中心应设门禁、监控系统,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警戒装备库应设置值班室、收发室、枪支库、弹药库、器材库等,不宜设置在一层和顶层。值班室应设置在警戒装备库出人口处,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设施;枪支库、弹药库必须分13 别设置,且不宜靠外墙,墙体、顶板及地面应达到200mm厚C30钢筋混凝土的安全防护要求,并应满足通风、除湿要求;库门应采用防盗安全门。4.11.3 备勤用房楼梯梯段净宽不宜小于1.4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O.28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O.165m。4.

34、12 其他附属用房4.12.1 其他附属用房应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工作间、车库、仓库、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4.12.2 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污水处理站不应设于监管区内。当无法避免时,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m的防攀爬隔离网,门窗应设安全防护措施。4.12.3 集中存储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用房不应设于监管区内。4.13 安全警戒设施4.13.1 安全警戒设施应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防护设施以及通信、监控、门禁、报警、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4.13.2 监狱围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5.5m,墙体应达到490mm厚M5砂浆砌MU10实心砌体的强度等级;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7.0m,墙体应达到300mm厚C30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2 围墙地基必须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挡板,且深度不应小于2.0m;挡板强度不应低于墙体强度。3 围墙顶部应设置武装巡逻道,净宽不应小于1.2m,两侧应采用实心栏板,高度不应小于l.2m。4 墙体表面应平整光滑,无任何可攀登处。围墙转角应为14 折角或圆弧形,折角面宽度或圆弧弦长不应小于2.0m。5 围墙上除监狱大门外,严禁开设其他门窗洞口。6 围墙上应安装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0m,并应配置防护罩。

36、7 围墙上部应设置电网,且距离地面高度应大于等于4.0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GB 25287的有关规定。计算导线最大凤偏情况下高压电网网线距围墙顶巡逻道、岗楼、监狱大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 距巡逻人员活动范围的距离不应小于2.2m。8 当围墙基础埋深超过2.0m时,可用围墙基础代替挡板;当围墙基础下2.0m范围内为E类及以上岩石时,可替代挡板;当遇软土等特妹地基时,围墙基础埋深应适当加深。4.13.3 围墙内外隔离网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侧5.0m及外侧10.0m处应各设一道高度不低于4.0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侧5.0m处及10

37、.0m处、围墙外侧5.0m处及12.0m处均应设一道高度不低于4.0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2 防攀爬隔离网宜由金属网墙和蛇腹型刀刺网或其他防攀爬设施构成。网上应设置监控、报警装置。3 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外侧的两道隔离网之间应设防撞桩或隔离壤沟等防冲撞设施。4.13.4 当中度戒备监狱围墙顶部无法设置巡逻道或围墙外侧无法设置隔离网时,应在围墙顶端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4.13.5 岗楼宜为封闭建筑物,四周应挑平台,平台应高出围墙1.5m以上,并应设1.2m高栏杆。岗楼一般应设于围墙转折点处,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且岗楼间距不应大于150m。岗楼应

38、设置金属防护门及通信报警装置等。4.13.6 监狱大门应分设封闭的车辆通道、警察专用通道和家属15 会见专用通道,且应分设AB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车行通道外侧应设A门、内侧设B门,不得同时开启。A、B门必须为不可通视的金属结构防护门。通道两端应分别设防冲撞装置,顶部和地面应设置监控、探测等安检装置。2 警察专用通道和会见专用通道外侧应设A门、内侧应设B门,且应为金属防护门,不得同时开启。通道应设门禁、安检、监控设施。4.13.7 监狱大门应设置警察值班室,值班室应设置检查验证窗口,室内应设置通信、监控、报警设施及控制大门开闭的装置,门窗应设置防护设施。监狱大门车辆通道宽宜为6.0m、高宜

39、为5.0m、进深不宜小于15.0m。4.13.8 监狱大门应设置武警哨位和应急备勤室 ,应设置在A门处,并应能够通视AB门之间整个通道。当不能通视时,应安装监控、通信设施。哨位应设置控制A门开闭的装置和检查验证窗口,哨位门窗应设置防护设施,对外的窗口应采用防暴玻璃。4.13.9 监管区范围内宜设置防元人机电子干扰系统,高度戒备监区罪犯室外活动区域上空宜设置必要的防航空器劫持的设施。4.13. 10 监管区内,所有水、电、暖气等设备检查井盖应设防护装置。穿越监狱围墙的管道直径不应大于250mm。4.13.11 监管区内建筑物外窗应设金属防护栅栏,内窗宜设置防护设施。罪犯使用楼梯的临空部位应用金属

40、栅栏封闭,高度应至梯间屋顶。4.13.12 监管区内的金属防护门、窗及栅栏应具备坚固、耐用、防腐蚀性能。4.13. 13 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7.52mm。16 5室内环境5. 1 自然通风和采光5.1.1 监狱建筑室内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办公室、教室、阅览室、诊室、药房、治疗室、化验室、罪犯寝室、餐厅、病房等应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会见室、走廊、楼梯间、厕所、盟洗室、淋浴间、卫生间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5.1.2 自然采光房间的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5.1.3 罪犯寝室、会见室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05.2隔=企Ep:l 5.2.

41、1 监狱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5.2.2 监舍、禁闭室、警察备勤用房等建筑寝室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不应大于45dB,夜间不应大于37dB,分室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宜大于75dB。5.3建筑节能5.3.1 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教学及文体用房、家属会见室、警察办公管理用房、警察公共用房、警察特殊业务用房、警察学习训练用房等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当地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5.3.2监舍、禁闭室、警察备勤用房等应根据所

42、在地区的气候分区进行节能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17 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及当地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18 6建筑结构6. 0.1 监狱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抗震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监狱建筑。6.0.2 监狱大门、围墙、岗楼抗震设防基本烈度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6.0.3 监狱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0.4 当监狱建筑采用砌体结构时,块体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

43、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6.0.5 当监狱建筑采用钢筋泪凝土结构时,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6. 0. 6 监狱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6.0. 7 监舍楼、禁闭室不应采用轻质墙体。6.0.8 禁闭监室和单人间的地面应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钢筋混凝土地坪,浇筑厚度不应小于1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双向间距不应大于200mm。6.0.9 金属构件的防腐防护层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腐蚀性分级不应低于囚级,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相关规定。19 7建筑设备7. 1 合水排水7.1.1 监狱生活、生

44、产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监舍内服刑人员用水定额可参照当地气候条件及监狱建筑内用水设施的配备情况,按住宅用水定额确定,监狱范围内其他建筑内人员的用水定额可根据各单体建筑的使用性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定额确定。7.1.2 监狱给水系统如采用市政供水,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7.1. 3 用水点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7.1.4 监狱中供应集中生活热水的部位,应保证热水供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温度不低于460C。7.1.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e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45、。7.1.6 水资源匮乏地区,宜采用中水处理回用、雨水收集、处理及利用等措施。7.1.7 罪犯用房排出管宜放大一号管径。7.1.8 给水系统的计算应根据监狱管理的要求,按同时使用百分数计算管径,保证供水的水量及水压要求。宜以每栋建筑为单位设置给水计量表。7.2暖通空调7. 2. 1 监狱建筑设置暖通空调的房间,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卫生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7. 2.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监狱建筑,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集20 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采用热水。供暖系统的计量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7.2.3 集中供暖系统中,用于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安全防范设施,并不应设在罪犯寝室内或

46、罪犯易接触到的部位。7.2.4 中度戒备监狱的监舍楼、医院、禁闭监室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的监舍楼、医院、禁闭监室应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7.2.5 严寒和寒冷地区罪犯寝室宜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7.2. 6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宜按监区分楼层设置。7. 2. 7 当设置蒸汽锅炉为伙房提供蒸汽时,伙房蒸汽用量可为O.5t/千人。7.2.8 安装在罪犯寝室的供暖及通风设施应设安全防护措施。7.3电气7. 3.1 监狱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狱大门、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等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2监管区周界警卫照明用电,罪犯用房警卫照明用电

47、,总监控室、指挥室、监控室、警察值班室、岗楼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3 伙房基本电力用电应为二级负荷。7.3.2 监舍楼、禁闭室内的配电箱、配线箱应设置在警察值班室内,且罪犯用房与警察用房的配电箱应分别设置;其他罪犯用房的配电箱、配线箱宜设置在罪犯不能到达的地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带锁的金属箱,并宜暗敷设。7. 3. 3 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和伙房的各种电气线路宜暗敷设;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金属材质的桥架或管道明敷设,安装高度应满足监管安全需要;其他罪犯用房的各种电气线路应暗敷设。7.3.4 监狱建筑照度标准值除应符合表7.3.4的规定外,尚应2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 5

48、0034的规定。表7.3.4监狱建筑照度标准值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J!青!支标准值(!x)禁闭l览室床面75 罪犯寝室地面100 警察值班室、监控室0.75m水平面300 总监控室、指挥室0.75m水平面500 活动用房0.75m水平面200 罪犯用房警卫照明地面20 周界内侧警戒隔离带地面50 警卫外侧警戒隔离带地面30 照明武装巡逻道巡逻道地而5 注周界警卫照明不含周界警卫探照灯!ft度,且应考虑恶劣天气的影响。7.3.5 禁闭监室、罪犯寝室内灯具应吸顶安装并设置安全防护罩。禁闭监室、单人间罪犯寝室的照明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禁闭监室内不应设置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罪犯寝室内不应设置照明

49、开关,不宜设置电源插座,当确有需要设置电源插座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带锁的金属箱。7.3.6 罪犯可接触到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7.3.7 监狱建筑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8建筑消防8.0.1 监舍楼应独立布置,伙房、劳动改造用房、仓库、物流安检中心、洗衣房等宜按用途独立布置。8.0.2 监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8.0.3 监管区内的建筑不宜大于4层,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8.0.4 监舍楼内不应设置与罪犯生活、教育等不相关的储物用房。8.0. 5 监舍楼房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储藏室、图书室等可燃物相对集中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50、,开向室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连接相邻建筑的封闭走廊两端应按照不同防火分区进行分隔,并应分别在两端设置甲级防火门。8. O. 6 罪犯生产、生活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2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老病残罪犯监舍楼、医疗场所,不应大于30m;其他场所,不应大于40m;3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4 生产车间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5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上述安全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8.0.7 当罪犯生产、生活建筑的疏散门等出口需锁闭时,应符合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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