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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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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解读】.pdf

1、 1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核对调查、审批、待遇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促进保障对象自助自立;(五)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待遇发

2、放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发展改革、 人力资源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 公安、 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建设、医保、统计、民族宗教等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工会以及银行、 保险、 证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根据委 2 托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初审、公示等工作。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待遇发放等工作。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区

3、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拟定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应当综合考虑本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以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发挥社会力量在调查评估、 就业指导、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条件第八条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

4、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符合下列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 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本市户籍家庭包括:(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二) 由本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

5、人员:(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4 (二)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第十条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父母;(二)配

6、偶;(三)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人”)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三)与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经济状况相关的其他材料。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 由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 5 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

7、站、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的,应当通过告知、指引等方式主动协助其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一) 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二)申请人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8、的, 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按照规定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 并在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 6 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三十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核对报告的,以最新一次报告为准。第十六条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

9、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材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的, 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相关工作, 并将调查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委托调查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及审核时限。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积极配合,向

10、街道办事处提供所需材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配合或者拒绝接受调查的, 视为放弃本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形成或者收到调查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结果在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7 公示中应当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 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无关的信息。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家庭, 由负责初审的街道办事处提供公示内容,委托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反馈公示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内

11、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第十九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三)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实施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

12、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区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最低 8 生活保障有关人员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第二十一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发送至街道办事处,并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通过有关公开栏、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待遇额度等内容,但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信息。公示后有异议的,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第四章 待遇发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区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或者分档发放方式, 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

13、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员的,可以领取生活扶助金:(一)未成年人;(二)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四)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五)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 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第二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统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 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最低生活 9 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14、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 截留、 挪用、 私分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资金。第二十四条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以及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区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定期分类复核。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有关抽查、复核和调查评估工作。第二十五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如实报

15、告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变化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受理最低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的, 应当每满三个月向受理最低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生活状况等情况。第二十六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且主动向受理申 10 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额度延长发放六个月。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

16、。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单位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 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未就业状态的,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必要协助。第二十八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 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每人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前款规定的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一)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二)子女未满六周岁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三)其他需要照顾生活不

17、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第二十九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关复核和调查工作的;(二) 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 11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已配合有关复核和调查工作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 区民政部门应当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三十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其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且具有稳定性的,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区民政部门应当

18、作出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推荐的工作的;(三)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收集相关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有关调查结果和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处理。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核查, 并在核查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增发、减发、暂停发放、停发或者补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

19、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应当从形成意见之日起次月增发、减发、停发或者补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区民政部门确认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 12 当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进行公示。第三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投诉和举报。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生

20、活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拖欠、截留、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资金或者经费的;(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居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其骗保情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 13 上三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

21、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违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扰乱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已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三十

22、八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的本市户籍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生活扶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专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及管理相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是指患有国家、 14 广东省以及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大病病种的病人。第四十条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按照广东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08 年 8 月25 日市

23、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同时废止。 15 关于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一、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低保办法低保办法)的的起草背景起草背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2002 年我市颁布实施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 号),2008 年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以下简称原低保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制度, 为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广东省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逐

24、步完善,尤其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原低保办法既有规定难以适应现实需求,有必要对原低保办法进行修订。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低保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规定,即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拟定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 年度我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数据为 1300 元/月, 省民政厅公布的一类地区最低生活标准为 1087 元/月)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低保办法规定以家

25、庭为单位申请的, 一是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要符合规定条件;以个人名 16 义申请的,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等规定情形。三、关于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待遇三、关于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待遇一是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低保办法 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

26、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是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从家庭扩大到 “家庭+个人” 。 低保办法将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扩大“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三是适度提高部分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低保办法适度提高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

27、助金, 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四、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四、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低保办法 拟授权区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 17 通过委托的方式从区民政部门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即“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待遇发放等工作。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五、关于优化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审批和管理五、关于优化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审批和管理一是建立协助申请机制,规定公安、城管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的,应当通过告知、指引等方式主动协助其提出申请。二是压缩审

28、批时限,将区民政部门审批时限从 10 个工作日压缩为 5 个工作日。三是明确了不予审批、增发、减发、暂停发放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四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以及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并规定区民政部门应当进行随机抽查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定期分类复核的职责。六、关于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六、关于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养懒人”机制机制一是明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 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主动申报的, 可以延续享受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是进一步明确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 即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并增加规定了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情形。 18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要求, 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四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对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时间未达到要求等的, 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低保对象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且未报告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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