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网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文库网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2021《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pdf

  • 资源ID:6237022       资源大小:101.18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5文币
微信登录下载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文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1《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pdf

1、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放召回, 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第四条第四条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2、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会商。第七条第七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

3、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第八条第八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排放检验检测等信息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信息,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第九条第九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下列信息:(一)排放零部件的名称和质保期信息;(二)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三)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与远程升级等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四)机动车在用符合性检验信息;(五)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信息;(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七)需要报告的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前款规定信

4、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第十条第十条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统称机动车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以及具体的销售、租赁、维修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机动车经营者、 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机动车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 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

5、过车辆测试等途径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分析。机动车生产者收到调查分析通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 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一)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二)机动车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三) 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市

6、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进行调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进行现场调查;(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情况;(四)委托技术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调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调查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 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

7、,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组织与机动车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采用论证、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认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机动车生产者既不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或者经认定确认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书面责令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第二十条第二十

8、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 并自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召回计划。机动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确需修改召回计划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修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并说明修改理由。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召回的机动车范围、存在的排放危害以及应急措施;(二)具体的召回措施;(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等;(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对召回计划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将召回计划及时通知机动车经营者,并自提

9、交召回计划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自提交召回计划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并提供咨询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向社会公示机动车生产者的召回计划。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配合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检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 退货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 并承担机动车消除排放危害的费用。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机动车,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第

10、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 3 个月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完成召回计划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保存机动车排放召回记录,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排放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必要时可以组织与机动车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11、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从事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将机动车生产者、 经营者和排放零部件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或者专用设备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露获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二)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的;(三) 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四) 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将召回计划通知机动车经营者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未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五)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的;(六)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召回, 以及机动车存在除排放危害外其他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2021《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pdf)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库网(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文库网用户QQ群:731843829  微博官方号:文库网官方   知乎号:文库网

Copyright© 2025 文库网 wenkunet.com 网站版权所有世界地图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2021046453号   营业执照商标

1.png 2.png 3.png 4.png 5.png 6.png 7.png 8.png 9.png 1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