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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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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doc

1、海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琼府办2004 118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我校家庭 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或专科生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财务处 、教务处、研究生 处、各学院等有关领导组成,协调解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

2、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学校与银行合作关系;(二)协调学校各部门间的关系;(三)监督检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执行情况;(四)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第五条 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由学生工作 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全校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管理细则;(二)负责全校国家助学 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全校国家助学 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四)组织学生申 请国家助学贷款,协助银行审查学生的贷款资格;(五)组织学生与 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

3、批发放工作,监督借款学生贷款的使用;(六)对学生开展 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七)负责学生国家助学 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经办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八) 开展国家助学 贷款“ 调研”工作;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处至少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学院、研究生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严格履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等工作。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高职 (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

4、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二) 满十八周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未获得生源地助学 贷款;(四) 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非一年级学生,上一学年补考科目不超过 1 门;(五) 表现良好,当年没有受到党团政纪处分;(六)有乡镇地方政府或上 级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证明;(七) 经学校调查审 定家庭经济确属困难;(八) 经办银行提出的其他合法条件;第四章 贷款的申 请、审批和发放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如实、完整地提供或填写下列资料:(一)本人学生 证(或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 贫困证明原件(村

5、委会、街道办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 贷款每学年不得超过 6000 元。学生应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确定具体的申请金额。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后对拟 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应给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申请人一次申请、银行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所指定的帐户,生活费贷款按学年一次划入本人存折帐户。第五章 贷款的金融政策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在校学年数+6 年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 100由财政支付,毕业后利息由借

6、款人全额支付;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上浮。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可提前还贷。第六章 变更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贷款资料发生变更时(如银行帐 号变更、转专业等),借款学生及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送变更材料,审查后送交经办银行。第二十条 借款期间学生转学的, 须经学校及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及相应银行办理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 清贷款本息后,方可 办理 转学

7、手续。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出国、休学、退学、被开除时, 须与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学校可通知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经济困难的 “直读”研究生、高职(或专科)升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等的书面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展期后的贷款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如展期后,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计收。继续在省内普通高校攻读更高学位的获准展期学生,在校期间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8、第二十四条 当借款学生结业、肄 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日起自付利息。第二十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通过家庭居住地金融机构为学生申请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符合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中第九条规定的,经学校核实认定,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审核,报 省教育厅批准后,其学 费 和住宿费贷款可享受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标准利息补贴。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学校依据金融机构的 结 息凭证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学生个人。第七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定还款协议,向银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 系地址、通讯方式、 还款计划及方式

9、等,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校根据银行授权, 暂缓为其办理毕业 、结业等手续。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权将借款学生的借款基本情况、信用表现等作为建档材料进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毕业就业推荐等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 (境) 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 境)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还贷手续。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对其行为在校园网等媒体上公布:(一) 已获得有关省、市、区生源地助学 贷款而未如实说明且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二) 提供虚假材料或 隐瞒重要事实,并已经或者可能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三 ) 姓名、身份证或扣款帐号等个人有重大变更而恶意隐瞒的;(四) 未按合同 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五) 合同约定的 帐户在结息还款日或贷款到期日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扣收相应本息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在 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上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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