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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智慧景区建设指导规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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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智慧景区建设指导规范 .doc

1、 第 三 方 代 码 、 插 件 收 集 无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注 : 如 第 三 方 代 码 、 插 件 自 行 向 用 户 明 示 其 收 集 、 使 用 个 人 信 息 的 目 的 、 方 式 、 范 围 , 并 征 得用 户 同 意 , 则 第 三 方 代 码 、 插 件 独 立 对 其 个 人 信 息 收 集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4.2 技 术 要 求App收 集 个 人 信 息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 :a) 当 收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超 出 服 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 时 , 超 出 部 分 的 个 人 信 息 , App应 逐 项征 得

2、用 户 明 示 同 意 。b) 当 同 一 App 有 2 种 或 2种 以 上 服 务 类 型 时 , App应 允 许 用 户 逐 项 开 启 和 退 出 服 务 类型 , 开 启 或 退 出 的 方 式 应 易 于 操 作 。c) 当 用 户 退 出 某 服 务 类 型 后 , App 应 终 止 该 服 务 类 型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的 活 动 , 并 对 仅 用于 该 服 务 的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删 除 或 匿 名 化 处 理 。d) 当 申 请 个 人 信 息 相 关 权 限 或 要 求 用 户 输 入 个 人 信 息 时 , App应 向 用 户 同 步 明 示 申

3、 请权 限 或 收 集 信 息 的 目 的 。e) App应 向 用 户 提 供 实 时 查 询 已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类 型 的 功 能 ; 查 询 结 果 应 以 独 立 界 面 展示 , 且 查 询 方 式 应 易 于 操 作 。f) 存 在 对 外 共 享 、 转 让 个 人 信 息 的 , App应 向 用 户 提 供 查 询 数 据 接 收 方 身 份 的 功 能 ;查 询 结 果 应 以 独 立 界 面 展 示 , 且 查 询 方 式 应 易 于 操 作 。g) 在 技 术 可 行 且 不 影 响 终 端 和 服 务 正 常 的 情 况 下 , App应 优 先 在 用 户

4、 终 端 中 存 储 、 使用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h) App应 以 实 现 服 务 所 必 需 的 最 低 合 理 频 率 向 后 台 服 务 器 发 送 个 人 信 息 。GB/T XXXXXXXXX6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常 用 服 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本 附 录 规 定 了 地 图 导 航 、 网 络 约 车 、 即 时 通 讯 、 博 客 论 坛 、 网 络 支 付 、 新 闻 资 讯 、 网 上购 物 等 21 种 常 用 服 务 类 型 可 收 集 的 最 少 信 息 。A.1 地 图 导 航为 用 户 提 供 互 联 网 地 图 和 导

5、航 功 能 。 该 服 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 如 表 1 所 示 :表 1 地 图 导 航 类 的 最 少 信 息类 型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要 求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 个 人 信 息 网 络 日 志 网 络 安 全 法 实 现 服 务 所 需个 人 信 息 精 准 定 位 信 息 精 准 定 位 信 息 仅 用 于 确 定 用 户 位 置 , 进行 地 图 搜 索 展 示 和 导 航 服 务 。A.2 网 络 约 车为 用 户 提 供 网 络 预 约 汽 车 ( 不 包 含 汽 车 租 赁 ) 服 务 。 该 服 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 如 表 2 所 示 :表 2

6、 网 络 约 车 类 的 最 少 信 息类 型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要 求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 个 人 信 息 网 络 日 志 网 络 安 全 法 手 机 号 码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信 息 服 务 管 理规 定 用 户 发 布 的 信 息 内 容身 份 认 证 信 息订 单 日 志上 网 日 志行 驶 轨 迹 日 志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暂行 办 法 交 易 信 息 电 子 商 务 法 网 络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暂行 办 法 实 现 服 务 所 需个 人 信 息

7、账 号 信 息 账 号 口 令 仅 用 于 标 识 网 络 约 车 用 户 和 保 障 账 号信 息 安 全 。位 置 信 息 精 准 定 位 信 息 用 户 出 发 地 用 户 到 达 地 精 准 定 位 信 息 仅 用 于 确 定 用 户 当 前 位置 , 推 荐 周 围 上 车 点 , 搜 索 显 示 附 近 车辆 信 息 。第 三 方 支 付 方 式 仅 用 于 用 户 使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方 式 对 约GB/T XXXXXXXXX7车 订 单 付 款 。A.3 即 时 通 讯为 用 户 提 供 在 线 文 字 、 语 音 、 视 频 等 形 式 的 通 讯 服 务 , 或 基

8、 于 即 时 通 讯 的 交 友 互 动 等 服务 。 该 服 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 如 表 3 所 示 :表 3 即 时 通 讯 类 的 最 少 信 息类 型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要 求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 个 人 信 息 网 络 日 志 网 络 安 全 法 手 机 号 码 网 络 安 全 法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定 互 联 网 群 组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仅 对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发 布 服 务 使 用者 收 集 :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互 联 网 用 户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定 实 现

9、 服 务 所 需个 人 信 息 账 号 信 息 账 号 口 令 仅 用 于 标 识 即 时 通 讯 用 户 、 保 障 账 号 信息 安 全 和 用 户 聊 天 交 流 。好 友 列 表 包 括 好 友 列 表 和 好 友 信 息 , 仅 用 于 建 立和 管 理 用 户 在 即 时 通 讯 应 用 的 联 系 人 关系 。应 允 许 用 户 在 即 时 通 讯 应 用 中 手 动 添 加好 友 , 而 不 应 强 制 读 取 用 户 的 通 讯 录 。群 列 表 仅 用 于 实 现 群 组 聊 天 功 能 。A.4 博 客 论 坛为 用 户 提 供 博 客 、 论 坛 、 社 区 等 服 务

10、 , 包 括 话 题 讨 论 、 信 息 分 享 和 关 注 互 动 等 功 能 。 该服 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 如 表 4 所 示 : 表 4 博 客 论 坛 类 的 最 少 信 息类 型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要 求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 个 人 信 息 网 络 日 志 网 络 安 全 法 手 机 号 码 网 络 安 全 法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定 互 联 网 群 组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仅 对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发 布 服 务 使 用者 收 集 :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互 联 网 用 户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11、 服 务 管 理 规定 实 现 服 务 所 需个 人 信 息 账 号 信 息 账 号 仅 用 于 标 识 博 客 论 坛 用 户 、 保 障 账 号 信息 安 全 和 用 户 互 动 交 流 。GB/T XXXXXXXXX8 口 令用 户 关 注 记 录 ( 包 括 关 注 的 内 容 、关 注 用 户 列 表 ) 关 注 的 内 容 仅 用 于 建 立 和 管 理 用 户 和 社区 内 容 ( 如 关 注 的 栏 目 、 关 注 的 话 题 等 )的 关 注 关 系 , 以 及 向 用 户 展 示 和 推 送 关注 的 内 容 。关 注 用 户 列 表 仅 用 于 建 立 和 管 理 社 区

12、 用户 间 的 关 注 关 系 , 以 及 向 用 户 展 示 和 推送 关 注 的 用 户 发 布 的 图 文 资 讯 、 音 视 频 、链 接 等 。应 允 许 用 户 在 博 客 论 坛 应 用 中 手 动 设 置关 注 用 户 , 而 不 应 强 制 读 取 用 户 的 通 讯录 。A.5 网 络 支 付为 用 户 提 供 在 收 付 款 人 之 间 转 移 货 币 资 金 的 服 务 ( 如 非 银 支 付 、 网 银 支 付 ) , 包 括 支付 、 提 现 、 转 账 、 账 单 等 功 能 。 该 服 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 如 表 5所 示 :表 5 网 络 支 付

13、类 的 最 少 信 息类 型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要 求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 个 人 信 息 网 络 日 志 网 络 安 全 法 手 机 号 码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信 息 服 务 管 理规 定 身 份 证 件 信 息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种 类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或 影 印件 非 金 融 机 构 支 付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客 户 操 作 行 为 非 银 行 支 付 机 构 网 络 支 付 业 务 管 理办 法 交 易 信 息 电 子 商 务 法 网 络 交 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现

14、服 务 所 需个 人 信 息 账 号 信 息 账 号 口 令 仅 用 于 标 识 网 络 支 付 用 户 和 保 障 账 号信 息 安 全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开 户 行 名 称 银 行 卡 卡 号 银 行 卡 有 效 期 限 仅 用 于 实 现 银 行 卡 和 支 付 账 号 绑 卡 、 银行 卡 身 份 认 证 、 充 值 、 提 现 、 转 账 功 能 。GB/T XXXXXXXXX9 银 行 预 留 手 机 号 码交 易 身 份 验 证 信 息 ( 用 户 支 付 时可 任 选 一 种 ) 静 态 密 码 数 字 证 书 电 子 签 名 动 态 密 码 仅 用 于 对 用 户 真

15、 实 身 份 进 行 验 证 , 以 确保 用 户 账 户 与 资 金 安 全 。A.6 新 闻 资 讯为 用 户 提 供 图 文 、 音 视 频 等 新 闻 资 讯 信 息 服 务 , 包 括 新 闻 资 讯 的 浏 览 、 搜 索 和 发 布 功 能 。该 服 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 如 表 6所 示 :表 6 新 闻 资 讯 类 的 最 少 信 息类 型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要 求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 个 人 信 息 网 络 日 志 网 络 安 全 法 仅 对 使 用 信 息 发 布 功 能 的 用 户 收集 : 手 机 号 码 网 络 安 全 法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16、 用 程 序 信 息 服 务 管 理规 定 互 联 网 群 组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仅 对 使 用 信 息 发 布 功 能 的 用 户 收集 :账 号操 作 时 间操 作 类 型网 络 源 地 址 和 目 标 地 址网 络 源 端 口客 户 端 硬 件 特 征用 户 发 布 信 息 记 录 具 有 舆 论 属 性 或 社 会 动 员 能 力 的 互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安 全 评 估 规 定 仅 对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发 布 服 务 使 用者 收 集 :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互 联 网 用 户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服 务 管 理规 定 实 现 服 务 所 需个 人

17、信 息 无 -A.7 网 上 购 物为 用 户 提 供 网 上 购 买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服 务 类 型 , 包 括 商 品 展 示 、 搜 索 、 下 单 、 交 付 等 功 能 。该 服 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 如 表 7所 示 :表 7 网 上 购 物 类 的 最 少 信 息类 型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要 求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 个 人 信 息 网 络 日 志 网 络 安 全 法 手 机 号 码 网 络 安 全 法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信 息 服 务 管 理GB/T XXXXXXXXX10规 定 购 物 交 易 信 息 电 子 商 务 法 网 络 交

18、 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现 服 务 所 需个 人 信 息 账 号 信 息 账 号 口 令 仅 用 于 标 识 网 上 购 物 用 户 和 保 障 账 号信 息 安 全 。收 货 人 信 息 姓 名 地 址 手 机 号 码 仅 用 于 网 上 购 物 收 货 时 识 别 收 货 人 、 送达 货 物 和 联 系 收 货 人 。第 三 方 支 付 方 式 仅 用 于 用 户 使 用 第 三 方 支 付 方 式 对 网上 购 物 订 单 付 款 。A.8 短 视 频为 用 户 提 供 短 视 频 服 务 , 包 括 浏 览 、 搜 索 、 制 作 、 发 布 短 视 频 和 社 交 互 动

19、 等 功 能 。 该 服务 类 型 的 最 少 信 息 如 表 8所 示 : 表 8 短 视 频 类 的 最 少 信 息类 型 个 人 信 息 使 用 要 求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 个 人 信 息 网 络 日 志 网 络 安 全 法 仅 对 使 用 信 息 发 布 功 能 的 用 户 收集 : 手 机 号 码 网 络 安 全 法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信 息 服 务 管 理规 定 互 联 网 群 组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仅 对 使 用 信 息 发 布 功 能 的 用 户 收集 :账 号操 作 时 间操 作 类 型网 络 源 地 址 和 目 标 地 址网 络 源 端

20、口客 户 端 硬 件 特 征用 户 发 布 信 息 记 录 具 有 舆 论 属 性 或 社 会 动 员 能 力 的 互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安 全 评 估 规 定 仅 对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发 布 服 务 使 用者 收 集 :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互 联 网 用 户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服 务 管 理规 定 实 现 服 务 所 需个 人 信 息 无 -A.9 快 递 配 送为 用 户 提 供 信 件 、 包 裹 、 印 刷 品 等 物 品 的 寄 递 服 务 , 包 括 寄 件 、 查 件 、 收 件 等 功 能 。 该敯敯,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则以回执的送达或退回日期为准。

21、【结语】限于篇幅,我们的解读方向更接近于律师实务,而并未深涉理论。我们相信,任何一个审查要点及核心条款的展开都将是一篇字数可观的学术论文。没有了尽可能为客户争取合同利益的倾向,我们的解读身份更接近于中立者。而作为律师,我们的身份往往不是中立的,或者说是不完全中立的。此时,如果您仅代表出租人或承租人,一定也会做出不同的解读。期待能够通过详细租赁合同的签订,避免日后租赁双方的争议。10 汭汭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_留存一份。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联系电话:_

22、联系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_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以甲方确定给乙方的年生产额为准,如乙方未完成生产额,则应以双方确定的年生产利润(20万元)交给甲方。第七条 违约责任1、因甲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投入损失或要求解除协议,甲方给乙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2、因乙方违法违约经营而致使协议中途解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解除协议,乙方给甲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1、双方协商;2、主管机关协调;3、协商、协调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免责条款如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和国家政策变化以及资源枯竭原因导致协议不能

23、履行或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因国家政策关闭XX煤矿,乙方投资损失自负,甲方不负责任。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甲、乙双方亦不得以此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 其它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合同正文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效力同等。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法人代表(签字):订立日期: 年 月 日13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2.1 测量基准 . 2 2.2 测量精度

24、. 2 2.3 过程管理 . 3 2.4 成果管理 . 4 2.5 测量安全 . 4 3 控制测量 . 7 3.1 一般规定 . 7 3.2 平面控制测量 . 7 3.3 高程控制测量 . 8 4 现状测量 . 10 4.1 一般规定 . 10 4.2 地面现状测量 . 10 4.3 地下空间设施测量 . 13 4.4 水域现状测量 . 14 5 测设放样 . 15 5.1 一般规定 . 15 5.2 规划条件测设及监督测量 . 15 5.3 工程施工放样 . 16 6 变形监测 . 18 6.1 一般规定 . 18 6.2 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 20 6.3 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 22 附:

25、起草说明 . 23 1 1 总则 1.0.1 为在工程测量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 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范。 1.0.2 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工程测量技术设计、作业实施、质量控制、成果检验 及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测量中采用的技术方法、技术措施与 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 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相应技术指标要求 时,应允许使用。 1.0.4 工程测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 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 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1 测量基准 2.1.1

26、 工程测量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 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2 高程基准应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 程基准时,应与 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 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 在内陆水域应采 用设计水位。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通过高程联测建立联系。 2.1.2 工程测量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2.1.3 对同一工程的地上地下测量、隧道洞内洞外测量、水域陆地测 量,应采用统一的测量基准。对同一工程的不同区段测量或不同期测 量,应采用或转换为统

27、一的测量基准。 2.2 测量精度 2.2.1 工程测量应采用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指标, 并应以 2 倍中误 差作为极限误差。 2.2.2 工程测量项目实施中应对成果实际达到的精度进行评定或检 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经过平差计算获得的测量成果,应进行精度评定,并应计算 单位权中误差以及项目关注的平面坐标、 高程或其他几何量的中误差。 2 当利用高精度或同等精度方法对平面坐标、 高程及其他几何量 进行精度检测并计算中误差时,检测的较差个数不应少于 10 个。中 误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采用高精度方法检测时, n dd m (2.2.2-1) 2)采用同等精度方法检测时, n dd m

28、2 (2.2.2-2) 式中:m中误差; 3 d检测数据与原测量数据的较差; n较差的个数。 3 当精度评定或检测计算的中误差数值不大于项目技术设计或 标准规定的相应中误差数值时,应判定成果精度符合要求;否则,应 判定成果精度不符合要求,并应按本规范第 2.3.4 条第 3 款的规定处 理。 2.3 过程管理 2.3.1 工程测量项目实施前,应进行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规定项目 工作内容及成果形式、规格、质量等技术指标,并应确定项目执行的 标准、采用的仪器设备与测量方法等。 2.3.2 工程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计量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并在检 定

29、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2 仪器设备应在其使用说明书给定的作业条件下使用, 并应避免 受机械振动和光电干扰等影响。 当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 应停止测量。 3 软件系统应通过专业测评或试验验证。 2.3.3 工程测量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和平差计算应采用项目技术设计或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各项原始观测数据应现场记录,并应及时备份、安全可靠地存 储。原始观测数据不得修改。 3 应及时对观测数据、中间计算结果进行检查校核。当超出项目 技术设计或标准的规定时,应立即返工处理。 4 当前一工序成果未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时, 不得转入下一工序。 2.3.4 工程测量成果未经质量检查验

30、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 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级检查应包括过程检查和放行检查,其中过程检查应由项 目承担方生产部门进行, 放行检查应由项目承担方质量管理部门进行; 2)验收应由项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 2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判定成果质量不合格: 1)控制点和变形监测的基准点、监测点设置不符合项目技术设 4 计或标准的规定; 2)所用仪器设备不满足项目技术设计或标准规定的精度要 求,或未经检定,或未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3)测量成果精度不满足项目技术设计或标准的规定; 4)原始观测数据不真实。 3 当成果质量出现不

31、合格时,应退回整改。整改后的成果,应经 原质量检查验收部门或机构验证确认。 4 质量检查验收应保留记录。 2.4 成果管理 2.4.1 工程测量成果的内容、形式、规格、质量等应符合项目技术设 计或所用标准的规定。 2.4.2 工程测量成果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永久性可识别、可追溯的标识。 2 对数据形式的成果, 应使用可靠的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并安全保 存。 3 需要归档和汇交的成果, 应执行测量成果归档、 汇交管理规定。 2.4.3 当采用数据库系统对工程测量成果进行管理时, 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数据库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应具备防范病毒侵害的能力。 2 数据入库前后应分别对数据的正确

32、性、 数据库的完整性等进行 检查。 3 对建立的成果数据库,应进行维护管理。当需系统升级时,应 进行相关数据备份。 2.5 测量安全 2.5.1 工程测量现场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避免测量人员受到伤 害、仪器设备受到损毁。对大型或特殊测量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应 急预案,并应能针对突发事件有效实施。 2.5.2 在道路、工业厂矿、施工工地及其他危险区域进行测量作业, 应符合下列规定: 5 1 必须执行所在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其他安全防护用品。 3 在带电区域作业时,应使用绝缘性能良好的测量设备。人员应 佩戴绝缘防护用品,距带电体应保持最小安全距离。 4 在可能出现

33、瓦斯气体的地方作业时, 应使用防爆型测量仪器设 备。 5 在远离城市、村镇、厂矿地区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通讯、交通 等安全保障措施。 2.5.3 在水域进行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的船只应安全可靠。 2 应配备救生装备。 3 应掌握测量区域的水流、礁石、险滩、沉船等情况。 4 当风力超过 4级或最高浪高超过 1.5m时, 不得进行水上作业。 2.5.4 地下管线调查测量或在狭窄地下空间进行测量作业, 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当地下空间及井下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严禁人员进入。 2 在窨井口周围、狭窄地下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 并应有专人看管。作业完毕,应立即盖好窨井盖等。

34、3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 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配合。 4 在井下作业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使用明火,并应进 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 施后方能作业。 5 严禁在氧气、 煤气、 乙炔等助燃、 易燃、 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 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严禁在塑料管道和燃气管道使用钎探。 6 当使用的探测仪器工作电压超过 36V 时,人员应使用绝缘防 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应有专人看管。井下 作业的所有探测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7 在隧道、井巷贯通测量中,当两相向工作面的警戒距离接近 20m时,应立即

35、报告施工方。 2.5.5 在夜间进行现场测量时, 应在工作区域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 警示灯和临时地面安全导引墩标,人员应穿戴高可视警示服。 2.5.6 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进行低空航摄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 1 无人机等飞行器应安全可靠。 2 飞行器飞行必须执行低空空域管理规定。 3 必须制定飞行器失控的应急预案, 并应能针对应急事件立即启 动实施。 2.5.7 工程测量安全保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涉密建设工程进行测量时,应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2 当工程测量中涉及涉密测量成果时,其使用、保管、销毁以及 管理和处理所用软硬件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7 3 控制测量 3.

36、1 一般规定 3.1.1 现状测量、 测设放样和变形监测中, 应根据需要进行控制测量, 建立起算基准和控制框架。 控制测量的精度等级和控制点分布应满足 相应细部测量的要求。 控制测量的成果应包括控制点分布图及点之记、 平面坐标和高程成果表、技术报告等。 3.1.2 控制测量前,应收集测区已有国家、地方基础控制成果资料, 并应对已有控制点的平面坐标、高程及相邻点间的距离、夹角、高差 等进行检核测量。在未确认其点位标志稳固、成果可靠之前,不得作 为起算点使用。 3.1.3 新布设的控制点应选在坚固稳定、 便于观测、 易于保护的位置, 并应在其标志埋设稳固后进行测量。 3.1.4 当需要进行地下或隧

37、道洞内测量时, 应实施联系测量将地面或 隧道洞外控制测量成果传递至地下或隧道洞内, 实现地上地下或隧道 洞内洞外测量基准的统一。 联系测量应采用双井定向或单井定向与斜 井直接传递相结合的方式。 3.1.5 当同时进行陆地和水域测量时, 应以陆地测量为主布设统一的 控制网。 3.1.6 相互接驳的工程,当分别建立控制网时,应进行联测并确定不 同控制网间的转换关系。 3.2 平面控制测量 3.2.1 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 控制网用途和精度要求确 定。 平面控制网等级应按精度由高到低分为二等、 三等、 四等和一级、 二级、三级。 3.2.2 平面控制网的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大于 25mm/

38、km;对特殊工 程应满足项目技术设计的要求。投影方式应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并应按经差 3 分带。 3.2.3 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 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平面控制网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建立二等、三等、四等和一级、二级硍硍个产业形势的衡量指标,而非企业能力的衡量指标。5、SCP产业分析模型SCP(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结构行为绩效)模型是由美国哈佛大学产业经济学权威贝恩(Bain)、谢勒(Scherer)等人建立的。该模型提供了一个既能深入具体环节,又有系统逻辑体系的产业分析框架,即:行业结构(Structure)企业行为(Conduct)经营绩效(Performance)。SCP框架的基本涵义是,行业结构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而企业行为又决定市场运行在各个方面的经济绩效。SCP模型,主要用于分析行业或者企业在受到外部冲击(主要是指行业或企业外部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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