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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运输安全生产大会上的发言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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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运输安全生产大会上的发言材料.docx

1、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言稿作为学习会,我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和思考中,选了两个小题,跟大家交流。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理念”对大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新词,可能对外国人来说也是一个新的中国名词。因为我在电子版的英汉大辞典里输处“理念”这个词,没有出现相应的英语词语。可能在十年以前,大家在报纸上也看不到这个词,我国的所有辞典当中,我只中辞海只有此还中有这个词,但解释是:理念,旧哲学概念,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观念”指的是理性与概念,同时也译作“理念”,所以那个名词跟我们现在讲的“理念”是不相干的。我国国家真正出现“理念”这个词是在 20XX 年的中

2、国现代汉语词典,出现了一个一栏“新名词解释”,出现了“理念”这个词,它的解释:1、信念;2、思想观念。我国的学者、专家,包括我们法院的领导,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理念”和“观念”两词也是并用的,当然现在这段时间用“理念”这个词的多,用“观念”的少。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理念”,就是人们在认识规律过程当中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是支配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罗干同志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概括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从中可以看出理念的重要性。正如罗干所讲的,历史证明正确的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用于指导实践,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而一旦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实际工作就

3、会必然走偏方向,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乃至我们经常讲的一些法制笑话,归根到底都可以从“理念”上找到原因。过去我们都讲“现代法治理念”,实际上“现代法治理念”这个概念一般指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治理国家的方式、治理国家的理念,但是这个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含义并不十分清楚,缺少制度规定性,谁也说不清楚它的内涵和外延。什么是“现代西方法治”,对此国外的学者们进行过阐述,中国的学者也作了研究,并作了一些概括,但迄今为止,无论西方学者们的阐述还是中国作者们的概括,都是从特定角度出发,缺乏对西方现代法治进行总体清理,并缺乏结合实际的变化,将法治的

4、研究置于动态的泗礁,结果不是理论上以偏概全,就是脱离实践,独守一家之见,读者不仅对五花八门的理论感到扑朔迷离,而且对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也迷惑不解。从我国学者的研究当中可以看出来,“现代法治理念”这个名词,实际上含义不是很清楚的。同时,西方存在不同的现代法治模式和不同的理念,各种理念汗牛充栋,并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我国的一些学者实际上对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认识并不全面,或者说很不全面,却到处推行以偏概全,还以为是灵丹妙药的所谓西方现代法治理念,并将此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结果把我们的思想搞乱。在司法理念上同样也是如此。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理念中包含了西方各国一些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不加分析地引

5、进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也可以从几方面进行分析:一、如果有人推崇司法独立,强调西方的三权分立,大讲西方法院怎么怎么独立,但我们有些同志没有注意到,这种西方法治的独立实际上相对的。比如法治楷模美国,他推崇国家利益直上原则:在国家利益面前,什么都要让步,不惜发动战争,不惜屠杀他国人民,宗旨只有一个,为了我的国家利益。可以把成吨的炸弹仍掉别国的领土上,只要国家利益需要。最典型的例子我们还可以知道:中国一个代表团到美国访问,当地分子向当地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说代表团的团长迫害。我国外交部向美国发出照会,指出这样做会影响中美两国关系,美国联邦政府就以“国家利益”为借口,这个案子如果开庭审判的话,会影响中

6、国和美国的关系,为了国家利益,要求这个案子由法院撤诉。联邦法院就把这个案子撤掉了,这就是典型的国家利益至上,可以影响法院的司法权,所以法治也是相对的。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源远流长,都有自己的文化。他们的观念、思维方式、道德标准、价值取向、行为规则,乃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等等都是根植于他国文化上的,西方现代法治理念也是根植于他的文化当中的,与中国的东方文化有很大差距,所以他们管理国家的方式我们也不能照搬过来,因为可能到我国会收到文化排斥。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的法治对我们也不是灵丹妙药。三、任何一个事物,如果要适用必须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西方法治理念同样也是如此。我们如果要学习西方

7、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同样也要结合中国的实际,适应中国的文化发展和社会需求。最典型,我们讲的当事人举证原则“谁诉讼, 谁举证”,这是一个很好的司法原则。但是中国有十亿农民,很多农民还处于贫困中,缺少法律知识和文化,我们就不能简单照办,什么都要当事人举证,典型的是过去有一段时间,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我们竟然要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人被害人家属,提供被告人家中有财物的证据。被告人在浙江作案,老家在贵州、云南,要被害人的家属,一个老农民提供被告人在云南有财产的证据,然后我才能判。这就是典型的受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显然是不现实的,根本就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再一个方面,法治是一个发展过程。西方现代法

8、治历经数百年,到现在为止仍是冲突重重,问题重重,远没有达到完善的地步。中国的法治不过百余年时间,真正搞“法治”还不到二十年,因此我们不能指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走完西方国家几百天经历的法治历史,有的学者提出,这就需要我们有耐心,不能因为法治暂时碰到困难而灰心,丧失对法治的信心,甚至重新回过头去重走人治的老路。所以说,法治实际上是一个理想和过程,这种理想存在于过程当中,人们只有接近,但不能完全实现这种理想,所以法治是没有终点的行程。这是我国国家一个比较有名的学者提出来的,还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在我国现阶段,泛泛地讲现代法治理念不行,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

9、理想和内在要求的结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胡锦涛同志将“现代法治理念”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是对我国法治理念的准确地位,又是对前一个时期理论上的混乱作的拨乱反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主要反映在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我就不展开讲了。第二,刑事司法的人权理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兑现“三项承诺”,必须在刑事司法领域当中坚持依法保护人权的理念。1、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实现法治就是为了保护人权不被侵犯。人权这个名词写入宪法,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通过宪法

10、和法律保障人权的认识进一步地深化,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权理念。虽然过去我们没有讲人权这个词,但并不等于我们不讲“人权”,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人权问题,为了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是最大的人权。所以有的学者把对宪法的修改说成是“人权入宪”这种话,并不准确。因为我国宪法中已经规定了好几十项“人权”,不能叫“人权入宪”,而是把“人权”这个词这个概念直接引用到宪法当中。但是我们讲的人权与西方世界讲的人权是不一样的,无论从内容上讲还是从本质上讲都有很大的差别。2、我们讲的人权是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人权。在理论上,对刑事司法人权的保护,一般的理论界的讲法是仅针对被告人

11、的。这个说法我认为是不准确不全面的,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人权的概念早已发生变化,现在已经涉及到各个领域,成为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历来主张全面的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域也是一样。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导不再单纯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包括被害人、证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内容上已经更加广泛。我们如果把西方司法领域的人权概念引用过来,会带来问题。我国世界对证人专门的保护体系,对被告人也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包括改变容貌,改变身份,24 小时提供保护等等,而我们国家没有这一切。如果刑事司法当中仅仅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单纯讲保护公众的人权,不讲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或者只讲保护被告人的人群不讲公

12、众的人权,都是片面和不准确的,都不符合我国的人权理念。作为刑事法官我们应该正确把握人权的基本内涵,在刑事活动中切实保护人权。保护人权包括很多方面,我这里只举一项,被告人的人权是不用说的,筛网 是刑事人权的保护重点。有两项我想讲一下:一是被害人权利问题。我们在审案中发现,有的被害人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精神赔偿。我们审委会讨论时,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子,但是他没有提死亡补偿费。结果我们下面有的法院说,精神赔偿不能赔,死亡补偿你又没提,根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就简单地赔了几万块钱拉倒。上诉到高院,我们高院也有同志提出来,说:精神赔偿提了,没有依据,驳回了,而死亡赔偿金又没有提,没有提出我们又没有办法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理念的问题,怎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保护被害人权利?我们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获赔什么东西。告了以后当事人仍旧坚持那样,那是当事人的问题;没有告知,则说明我们法官理念上有问题,说明我们司法为民的理念不牢固。另外,还有对证人的问题,很多文章强调,要保护被告人权利,保护被告人沉默权,但又反对证人的沉默权,证人不能沉默,知道就得说,不说就是违法,这里头也涉及到理念问题。涉及到的例子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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