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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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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1、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rust Chem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1069 号号 2 幢,幢,3 幢幢 1-3 层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2、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本次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不超过 2,343.48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373.956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东对

3、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治和李武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治和李武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治和李武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在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如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

5、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信凯森源、公司控股股东信凯森源承诺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如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

7、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股东利仕嘉承诺、公司股东利仕嘉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兵、蒋炜、黄涛承

8、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兵、蒋炜、黄涛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建兵、蒋炜、黄涛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9、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如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10、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股东湖州慧凯承诺、公司股东湖州慧凯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同时,自发行人首次公

11、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12、年【】月【】日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

13、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030.467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343.489 万股,发

14、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9,373.956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治和李武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治和李武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治和李武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15、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如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16、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信凯森源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信凯森源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17、,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如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

18、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股东利仕嘉承诺、公司股东利仕嘉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

19、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兵、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兵、蒋炜、黄涛承诺炜、黄涛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建兵、蒋炜、黄涛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20、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如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21、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股东湖州慧凯承诺、公司股东湖州慧凯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22、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同时,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23、(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

24、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若在预案有效期内,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相关事项时,对股票每股净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9 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

25、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

26、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

27、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0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28、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29、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

30、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定股价预案,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

31、(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

3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3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2 (三)相关约束措施(三)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 “公司将按照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34、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 2、公司控、公司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

35、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议案” )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并按照稳定股价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本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

36、1-13 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按照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

37、权) ;并按照稳定股价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开发行前持股(一)公开发行前持股

38、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凯森源、李治和李武。上述主体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2、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发上市的价格,每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

39、书(申报稿) 1-1-14 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3、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其他(二)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2、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认真

40、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2)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

41、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5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42、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43、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

44、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6 (二)控股(二)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公司/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45、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公司/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公司/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公司/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

46、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

47、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7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48、,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金合法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本

49、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制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已经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

50、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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