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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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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号国贸大厦大厦 2 座座 27 层及层及 28 层层 深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栋401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uadian New Energ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75 号福建外贸大厦 32 层 02 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股)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保荐机构

2、(主承销商)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公司本次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0%(含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 。最终发行股票的数量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预计发

3、行日期: 【】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14.29 亿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4、、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持股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5、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发行人股东华电国际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

6、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就其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7、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发行人的股东中国人寿、国新建信、国新中鑫、山东发展、影响力基金、南网双碳绿电、国家绿色基金、特变电工、福建海丝、浙能投资、农银投资、平安人寿、诚通工银,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

8、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为避免疑义,本企业或本企业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发生的交易或变动未导致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视为本企业间接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

9、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6 月 16 日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

10、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

11、正文,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股东华电国际、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12、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持股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

13、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发行人股东华电国际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1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就其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

15、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的股东中国人寿、国新建信、国新中鑫、山东发展、影响力基金、南网双碳绿电、国家绿色基金、特变电工、福建海丝、浙能投资、农银投资、平安人寿、诚通工

16、银,就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转让或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为避免疑义,本企业或本企业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于相关证券交易所发生的交易或变动未导致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视为本企业间接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17、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华电福瑞、华电国际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说明并承诺如下: “一、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18、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且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三、如本公司计划进行减持操作,本公司应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披露本公司减持意向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具体实施减持操作。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四、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9、,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五、本公司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20、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本预案的条件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二

2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发行人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制订或促成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福瑞”) 、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具体方案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发行人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22、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i)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ii)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应依据稳定股价方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在符合

23、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有权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 2、华电福瑞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以及中国华电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安排 (1)华电福瑞增持股份的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华电福瑞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华电福瑞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中国华电将采取措施配合或促使华电福瑞增持发行人股票,在必要时向华电福瑞提供资金支

24、持; (4)华电福瑞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的前提下,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低于华电福瑞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华电福瑞及中国华电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采取上述股价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9 稳定措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

25、)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单次及

26、/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后)的 30%。 自本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本预案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如有新选任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

27、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0 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或者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履行完毕股价稳定措施后的 240 个交易日内,各相关主体的股价稳定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股价稳定措施后的第

28、 241 个交易日开始,若非因不可抗力再次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为避免歧义,若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1) (2)的,无论相关主体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是否已达到上限,均视为其已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 四、未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华电福瑞及中国华电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华电福瑞现金分红,同时华电福瑞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

29、实施完毕。 如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税后)的 30%予以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的,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其他说明 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

30、定,公司遵从相关规定。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1 本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据此修改本预案。 六、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二)相关主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

31、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二、如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华电福瑞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32、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三、本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2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33、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电新能源集团

34、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按照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本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35、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三、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3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

36、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七、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37、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4 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

38、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根据前述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

39、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

40、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5 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

41、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经证券监管机关调查认定,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或因发行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准则的要求,与相关各方协商制定对投资者的赔偿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

42、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3、,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会计师安永承诺:因本所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6 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

44、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722625_A03 号) ; (2)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22625_A03 号) ; (3)于 2022 年 5月 16 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22625_A05 号) 。 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本公司作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同意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45、次公开发行股份(A 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针对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结论性意见。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已对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A 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A 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援引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专业结论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若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46、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

47、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7 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股东华电国际、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电福瑞、股东华电国际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48、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损失;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4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媒体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8 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本

50、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发行人损失;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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