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 (股份代號: 3988及 4601(優先股)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銀香港 (控股 )) (股份代號: 2388) 聯合公告 有關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須予披露交易及 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交易 之 出售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全部已
2、發行股份 的交割 兹 提述就 (i) 由中國銀行與中銀香港(控股)於 2015 年 5 月 21 日、 2015 年 7 月14 日及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作出的聯合公告 ( 該等 聯合公告 ) ; (ii) 由中銀香港(控股)於 2015 年 8 月 26日及 2015 年 9 月 15日作出的公告;以及 (iii) 由中銀香港(控股)發出日期為 2015 年 12 月 29 日的通函 , 內容有關中國銀行須予披露交易及中銀香港(控股)主要交易之通過進場交易進行的擬議出售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 擬議出售 ) 。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 聯合 公告的用詞與該等聯合公告
3、 各自 所定義 的 涵義相同。 中國銀行及中銀香港(控股)各自的董事會欣然宣佈,股權買賣協議所述的各項先決條件已 獲 得滿足, 且 擬議出售 的交割將 於 2016年 5月 30日( 交割日 ) 根據股權買賣協議的條款及 條件 進行 。 於 交割 完成 後, 南洋商業銀行 將 不再為中國銀行及中銀香港(控股)的附屬公司。 中銀香港、南洋商業銀行及信達金控 將 於交割日簽訂過渡性服務協議 ( 過渡性服務協議 ) ,據此,中銀香港將自交割日 起 初 始 三年內(南洋商業銀行可選擇延長12 個月,其後在 各方 同意下可再延長)向南洋商業銀行及南洋商業銀行(中國)- 2 - 提供若干過渡期支持服務,並
4、按 各方 同意的價格收取及支付服務費,以有利於平穩過渡。 承董事會命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公司秘書 耿偉 承董事會命 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陳振英 香港, 2016年 5月 27日 於本聯合公告之日,中國銀行董事會包括田國立、陳四清、朱鶴新、張向東 *、 張奇 *、王勇 *、王偉 *、劉向輝 *、李巨才 *、周文耀 *、戴國良 *、 Nout Wellink*、陸正飛 *及 梁卓恩 *。 於本聯合公告之日,中銀香港(控股)董事會包括田國立 *、陳四清 *、岳毅、 任德奇 *、高迎欣 *、許羅德 *、李久仲、鄭汝樺 *、高銘勝 *、單偉建 *及 童偉鶴 *。 * 非執行董事 * 獨立非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