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苏 财 行 字 2014 19 号关 于 印 发 苏 州 市 市 级 机 关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市 各 部 委 办 局 , 市 各 直 属 单 位 , 各 市 ( 县 ) 、 区 财 政 局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省 关 于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相 关 规 定 ,切 实 加 强 和 规 范 市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印 发 的 江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行 2014 16 号 ) , 结 合 我市 实 际 , 制 定 了 苏 州 市 市
2、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 发 你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苏 州 市 财 政 局2014 年 6 月 12 日 2 苏 州 市 市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市 级 机 关 国 内 差 旅 费 管 理 , 推 行 厉 行节 约 反 对 浪 费 , 根 据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 参 照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行 2014 16 号 ) , 并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3、 法 适 用 于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 人 大 机 关 、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以 及 工 会 、 共 青 团 、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 各民 主 党 派 、 工 商 联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市 级 单 位 ) 。第 三 条 差 旅 费 是 指 市 级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临 时 到 常 驻 地 ( 即 行政 区 划 调 整 后 的 城 区 , 不 含 所 属 县 级 市 , 下 同 ) 以 外 地 区 公 务出 差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 伙 食 补
4、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费 。第 四 条 各 市 级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严 格 执 行 公 务 出 差 、 报销 审 批 制 度 ,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 严 禁 无 实 质 内 容 、 无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方 式 变 相 旅 游 ,严 禁 异 地 部 门 间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第 五 条 市 财 政 局 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公 布 的 分 地 区 、 分 级 别 、 3 分 项 目 差 旅 费 标 准 为 基 础 , 结 合 本 市
5、 实 际 制 定 差 旅 费 标 准 , 并 根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物 价 及 消 费 水 平 变 动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第 二 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第 六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出 差 乘 坐 火 车 、 轮 船 、 飞 机 、 客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第 七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 乘 坐 交 通工 具 的 等 级 见 下 表 :交 通 工 具级 别火 车 ( 含 高 铁 、 动 车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轮
6、船( 不 包 括旅 游 船 )飞 机其 他 交 通 工 具( 不 包 括 出 租小 汽 车 )省 级 及 相 当职 级 人 员火 车 软 座 ( 软 座 、 软 卧 ) ,高 铁 /动 车 商 务 座 , 全 列 软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一 等 舱 头 等 舱 凭 据 报 销厅 级 及 相 当职 级 人 员火 车 软 座 ( 软 座 、 软 卧 ) ,高 铁 /动 车 一 等 座 , 全 列 软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二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其 余 人 员火 车 硬 座 ( 硬 座 、 硬 卧 ) ,高 铁 /动 车 二 等 座 , 全 列 软席 列 车 二 等 软 座三
7、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省 级 及 相 当 职 级 人 员 出 差 , 因 工 作 需 要 , 随 行 一 人 可 乘 坐同 等 级 交 通 工 具 。未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八 条 到 出 差 目 的 地 有 多 种 交 通 工 具 可 选 择 时 , 出 差 人 员在 不 影 响 公 务 、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应 当 选 乘 相 对 经 济 便 捷 的交 通 工 具 。 4 第 九 条 乘 坐 火 车 、 轮 船 、 飞 机 、 客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的 , 每 人次 可 以 购 买
8、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一 份 。第 三 章 住 宿 费第 十 条 住 宿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入 住 宾 馆 ( 包 括饭 店 、 招 待 所 , 下 同 ) 发 生 的 房 租 费 用 。第 十 一 条 工 作 人 员 到 省 外 出 差 , 执 行 财 政 部 公 布 的 分 地 区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 见 附 件 ) ; 工 作 人 员 在 省 内 出 差 , 执 行 财 政 部公 布 的 江 苏 省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第 十 二 条 省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住 普 通 套 间 , 厅 级 及 以 下 人员 住 单 间
9、 或 者 标 准 间 。第 十 三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在 职 务 级 别 对 应 的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内 , 选 择 安 全 、 经 济 、 便 捷 的 宾 馆 住 宿 。第 四 章 伙 食 补 助 费第 十 四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是 指 对 工 作 人 员 在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给 予的 伙 食 补 助 费 用 。第 十 五 条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数 计 算 , 按 财 政 部 公 布 的 分 地 区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 见 附 件 ) 包干 使 用 ; 到 苏 州 所 辖 市 ( 县
10、 ) 出 差 当 天 来 回 的 , 伙 食 费 补 助 按每 人 每 天 50 元 包 干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自 行 用 餐 。 凡 由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5 用 餐 的 , 除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情 况 外 , 应 当 向 接 待 单 位 交 纳 伙 食 费并 由 其 出 具 收 取 证 明 。第 五 章 市 内 交 通 费第 十 七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市内 交 通 费 用 。第 十 八 条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11、 天数 计 算 , 每 人 每 天 80 元 包 干 使 用 ; 到 苏 州 所 辖 市 ( 县 ) 出 差 当天 来 回 的 ,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每 人 每 天 40 元 包 干 使 用 。第 十 九 条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除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情 况 外 , 应 自 行 支 付 交 通 费 用 并 收 取 相 关 凭据 。本 单 位 派 车 或 租 赁 车 辆 的 , 不 给 予 市 内 交 通 费 补 助 。第 六 章 报 销 管 理第 二 十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12、 旅 费 , 费 用 由 所在 单 位 承 担 , 不 得 向 下 级 单 位 、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转 嫁 。第 二 十 一 条 出 差 人 员 在 差 旅 活 动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 报 销手 续 。 差 旅 费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出 差 审 批 单 、 机 票 、 车 船 票 、 住宿 发 票 等 相 关 凭 证 , 出 差 人 员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住 宿 费 、 机 票 支 出 等 按 规 定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差 旅 费 各 6 项 开 支 ,
13、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支 的 差 旅 费 ,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凭 据 报 销 。 订 票 费 、经 批 准 发 生 的 签 转 或 退 票 费 、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费 凭 据 报 销 。 乘 坐飞 机 的 往 返 机 场 的 专 线 客 车 费 用 和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 燃 油 附 加 费凭 据 报 销 。住 宿 费 在 批 准 的 出 差 天 数 和 规 定 的 限 额 标 准 之 内 凭 发 票 据实 报 销 。伙 食 补 助 费 、 市 内 交 通 费 应 以 交 通 费 票 据 和 住 宿 发 票 为 凭据 按 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