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食罚2019LC022 号当事人: 固始县华联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15255897223391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阳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受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19 年 4 月 3 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对固始县华联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19-04-02)进行抽样检验。2019 年 5 月 6 日,县局收到该产品检验报告(报告
2、编号 NO:SC19410000441130182),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于 2019-04-02 购进的韭菜腐霉利、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 年 5 月 6 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 2019-04-02 的韭菜。 2019 年 5 月 6 日立案,经对你单位负责人李阳光进行调查,李阳光承认经营该涉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事实,调查显示:固始县华联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 2019 年 4 月 2 日共购
3、进 98 公斤韭菜,货值金额235.2 元,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单位销售清单显示,2019 年 4月 3 日销售了 79.152 公斤,剩下的当天没卖完全部废弃,销售金额 278.1 元,违法所得共计 42.9 元。该超市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登记有生鲜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买的蔬菜的名称、数量、金额、进货日期和供货方的名称等相关信息,购进时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进货票据,上架前该超市对其购进的韭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固始县华联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经营涉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
4、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 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SC19410000441130182) 、送达回证,证明 固始县华联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经营的韭菜不合格情况。 2. 现场检查笔录1 份, 询问调查笔录2 份,销售清单 1 份,证明 固始 县华联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 场的违法事实情况。3.固始县华联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及法人身份证 1 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4.进货台账 1 份,进货单据 1 份,供货方营业执照 1份,供货方提供的检验报告 1 份及固始县华联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检验报告单 1 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6、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 经营 者履行了本法 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
7、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合议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免予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贰元玖角。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0010216355668012;户名:固始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缴款地址:固始县行政服务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始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19 年 6 月 27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