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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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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 .pdf

1、 1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 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經協商,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問題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條 內地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適用本安排。 第二條 雙方相互委託提取證據,須通過各自指定的聯絡機關進行。其中,內地指定各高級人民法院為聯絡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指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為聯絡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指定的聯絡機關委託提取證據。 第三條 受委託方的聯絡機關收到對方的委託書後,應當及時將委託

2、書及所附相關材料轉送相關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或者自行辦理。 如果受委託方認為委託材料不符合本轄區相關法律規定,影 2 響其完成受託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委託方修改、補充。委託方應當按照受委託方的要求予以修改、補充,或者重新出具委託書。 如果受委託方認為受託事項不屬於本安排規定的委託事項範圍,可以予以退回並說明原因 。 第四條 委託書及所附相關材料應當以中文文本提出。沒有中文文本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五條 委託方獲得的證據材料只能用於委託書所述的相關訴訟。 第六條 內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安排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提取證據的,請求協助的範圍包括: (一)訊問證人; (二)取得文件; (三)檢查、拍攝

3、、保存、保管或扣留財產; (四)取得財產樣品或對財產進行試驗; (五)對人進行身體檢驗。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根據本安排委託內地人民法院提取證據的,請求協助的範圍包括: (一)取得當事人的陳述及證人證言; (二)提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 3 (三)勘驗、鑒定。 第七條 受委託方應當根據本轄區法律規定安排取證。 委託方請求按照特殊方式提取證據的,如果受委託方認為不違反本轄區的法律規定,可以按照委託方請求的方式執行。 如果委託方請求其司法人員、有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律代表) 在受委託方取證時到場,以及參與錄取證言的程序,受委託方可以按照其轄區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考慮批准。批准同意的,

4、受委託方應當將取證時間、地點通知委託方聯絡機關。 第八條 內地人民法院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提取證據,應當提供加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印章的委託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委託內地人民法院提取證據,應當提供加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印章的委託書。 委託書或者所附相關材料應當寫明: (一)出具委託書的法院名稱和審理相關案件的法院名稱; (二)與委託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或者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於聯絡及辨別其身份的信息; (三)要求提供的協助詳情,包括但不限於: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案件基本情況(包括案情摘要、涉及訴訟的性質及正在進行的審理程序等) ;需向當事人或者證人取得的指明文件、物品

5、及 4 詢(訊) 問的事項或問題清單;需要委託提取有關證據的原因等;必要時,需陳明有關證據對訴訟的重要性及用來證實的事實及論點等; (四)是否需要採用特殊方式提取證據以及具體要求; (五)委託方的聯絡人及其聯絡信息; (六)有助執行委託事項的其他一切信息。 第九條 受委託方因執行受託事項產生的一般性開支,由受委託方承擔。 受委託方因執行受託事項產生的翻譯費用、專家費用、鑒定費用、應委託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證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等非一般性開支,由委託方承擔。 如果受委託方認為執行受託事項或會引起非一般性開支,應先與委託方協商,以決定是否繼續執行受託事項。 第十條 受委託方應當儘量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六個

6、月內完成受託事項。受委託方完成受託事項後,應當及時書面回覆委託方。 如果受委託方未能按委託方的請求完成受託事項,或者只能部分完成受託事項,應當向委託方書面說明原因,並按委託方指示及時退回委託書所附全部或者部分材料。 5 如果證人根據受委託方的法律規定,拒絕提供證言時,受委託方應當以書面通知委託方,並按委託方指示退回委託書所附全部材料。 第十一條 本安排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或者本安排需要修改,應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安排在內地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有關內部程序後,由雙方公佈生效日期。 本安排適用於受委託方在本安排生效後收到的委託事項,但不影響雙方根據現行法律考慮及執行在本安排生效前收到的委託事項。 本安排於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簽署,一式兩份。 最高人民法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常務副院長 律政司司長 #291205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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