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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疾病健康教育若千问题的探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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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疾病健康教育若千问题的探讨 .pdf

1、1 法学理论 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学科、专业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以下简称:本院)于 2008 年9 月成立,是教育部批准的第一所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学院。本院 招收以下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法学理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 各专业博士研究生修满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培养目标 本项目旨在培养具备原创性研究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法学教学和研究人才。 三、研究方向 法哲学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三至六年 五、课 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本院博士生实行导师集体指导和

2、分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国内外著名学者将应邀参与教学和培养。本院将重点围绕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加强博士生的学术研究能力。 七 、考核方式 1、学位课考试采取笔试、口试、论文、答辩或写读书报告等方式进行。 2、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半时,应当进行中期考核,由三位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考核方式为面试。 八 、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1、博士研究生须通过中期考核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的写作阶段。 2、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在本专业范围 以内,选题力求新颖、具有很强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选题经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确定。 3、学位论文的写作应遵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等相关规章制

3、度,并于第五学期末提交定稿。 九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学位申请材料齐全,内容详实,符合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委员组成,其中应包括 2 名校外专家。答辩与学位授予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参考文献 第一部分: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方法论 1.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 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 2.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3.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2 年。 4.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 5.

4、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 年。 6. 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哲学诠释学原理,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9 年。 7.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年。 8. 凯利, 西方法律思 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9. 考夫曼 /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10. 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 11. 郑永流,法治四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2.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

5、联书店 2003年。 13. 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14.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 15. 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 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16. 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1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 2003年。 18. .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19. 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 年。 20. 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与真理的问题,沈清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6、 21. 徐显明、郑永流主编 , 全球和谐与法治 第 24 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世界大会全体会议论文 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 第二部分:法社会学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1981 年。 2. 费孝通,乡土中国, 三联书店, 1985 年。 3张 曙光,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一、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3 年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年。 4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5.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6.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

7、村法律发展,武汉出版社, 1993 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7苏 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 8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9. 谢 弗,社会学与生活,刘鹤群 房智慧 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年。 10.汤 唯, 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 科学出版社, 2007 年。 11. 朱 力,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4. 纽曼,社会研究方法, 邱泽奇译, 人民邮电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2009 年。 12.张善根, 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 知识与社会的

8、视角, 法律出版社, 2009 年。 13.戴弗雷姆 ,法社会学讲义 :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 郭星华 邢朝国 梁坤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14.瓦戈,法律与社会,第九版,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011 年。 15.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年。 16 .耶 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 法律出版社, 2013 年。 17.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年。 18. Banakar, R. and Max Travers,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Social Theory ,Oxf

9、ord: Hart Publishing,2002. 19.Thmas Raiser, Das lebende Recht, 3. Auflage, Nomos Verlag, 1999 20.Niklas Luhmann, Rechtssoziologie , 3. Auflage, Westdeutscher Verlag, 1987 第三部分:法律文化和比较法总论 1、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漆竹生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年, 4 2、李钟声, 中华法系, 台湾华欣文化事业中心, 1985 年。 3、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编委会编 , 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 要览, 上海社会科学院

10、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 ,法律出版社, 1987 年。 4、杨鸿烈,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 5、江平 主编, 比较法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6、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 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年。 7、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高鸿钧、米健、贺卫方译,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8、 赫蒂根,欧洲法 , 张恩民译,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9、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0、 梅利曼, 大 陆法系 ,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 2004年。 11、大木雅夫 , 比

11、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12、 朱景文 , 比较法总论 (第二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 。 13、 退宁, 全球化与法律理论 , 钱向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年。 14、 Werner Menski, Comparative Law in a Global Context: the Legal Systems of Asia and Afric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5、 Reimann, Mathias and Zimmermann, Reinhard (eds.) The Oxford H

12、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 16、 Glenn, H. Patrick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orld, 4th edn (1st edn 200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第四部分:人权 1.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 (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2. 阿尔弗雷德松 / 艾德编,世界人权宣言 :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9 年。 3. 弗

13、莱纳,人权是什么 ? 谢鹏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 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5. 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毕 小青等译,三联书店, 2003 年。 6.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年。 7. 诺瓦克, 国际人权 制度导论 ,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5 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 签字: 年 月 日 6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注:该表格可以根据内容进行调整 法学理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类 别 课程名称 课程门数 课程代码 学分 学

14、时 开课 学期 教学 方式 考核 方式 备 注 必修课程 学 位 公 共 课 第一 外国语 欧洲法律传统 4 1 讲授 考试 学科方法论 学科方法论 1 18 1 讲授 考试 论文 政治理论课 当代中国法制 2 36 1 讲授 考试 论文 专业学位课 集体指导课 交叉法学专题 4 72 1 讲授和 讨论 考试 论文 导师指导课 4 72 2 考试 论文 选修课程 最多设置两门 4 72 考查 论文 是否设选修课,由学科决定,每门课程 36 课时, 各计2 学分 补修课程 2 72 考查 由学院安排 博士7 研究生补 修有关课程, 各 记 2 学分。 其他 培养 环节 1.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 (

15、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一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 8000 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 4000 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分别计 2 学分,共 4 学分。 4 博士生所修学分不低于 6学分。 2.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应担任不少于 1 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可以教学助理、组织讨论、辅导答疑、资料搜集等多种形式进行。完成教学实习的,导师负责考核,计 2 学分。 2 3.科研研究 博士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其他科研项目、实践部门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 2 学期,并提交相应的科

16、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计 2 学分。 2 合计 巈巈23 流动资金 万元 3500.74 2275.48 2450.52 3500.74 3500.74 3500.744 铺底流动资金 万元 1166.90 758.49 816.84 1166.90 1166.90 1166.90(三)总投资预算构成分析1、总投资预算分析:总投资预算17050.8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3550.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47%;流动资金3500.7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53%。2、固定资产预算分析:本期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工程投资6622

17、.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8.84%;设备购置费5745.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3.70%;其它投资1181.9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93%。泓域咨询MACRO/ 淋雨试验箱项目预算报告3、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13550.11+3500.74=17050.85(万元)。总投资预算一览表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占建设投资比例 占固定投资比例 占总投资比例1 项目总投资 万元17050.85125.84% 125.84% 100.00%2 项目建设投资 万元13550.11100.00% 100.00% 79.47%2.1 工程费用 万元12368.1791.28

18、% 91.28% 72.54%2.1.1 建筑工程费 万元 6622.62 48.88% 48.88% 38.84%2.1.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万元 5745.55 42.40% 42.40% 33.70%2.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676.52 4.99% 4.99% 3.97%2.2.1 无形资产 万元 676.52 4.99% 4.99% 3.97%2.3 预备费 万元 505.42 3.73% 3.73% 2.96%2.3.1 基本预备费 万元 226.84 1.67% 1.67% 1.33%2.3.2 涨价预备费 万元 278.58 2.06% 2.06% 1.63%3 建设期

19、利息 万元4 固定资产投资现值 万元13550.11100.00% 100.00% 79.47%5 建设期间费用 万元6 流动资金 万元 3500.74 25.84% 25.84% 20.53%7 铺底流动资金 万元 1166.91 8.61% 8.61% 6.84%七、未来五年经济效益测算泓域咨询MACRO/ 淋雨试验箱项目预算报告根据规划,第一年负荷65.00%,计划收入17522.05万元,总成本14646.33万元,利润总额5476.70万元,净利润4107.52万元,增值税536.24万元,税金及附加263.30万元,所得税1369.17万元;第二年负荷70.00%,计划收入1886

20、9.90万元,总成本15550.54万元,利润总额6089.54万元,净利润4567.16万元,增值税577.49万元,税金及附加268.25万元,所得税1522.38万元;第三年生产负荷100%,计划收入26957.00万元,总成本20975.81万元,利润总额5981.19万元,净利润4485.89万元,增值税824.99万元,税金及附加297.95万元,所得税1495.30万元。(一)营业收入估算该“淋雨试验箱项目”经营期内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只考虑淋雨试验箱行业设备相对价格变化,假设当年淋雨试验箱设备产量等于当年产品销售量。项目达产年预计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26957.00万元。(二)达

21、产年增值税估算达产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24.99万元。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序号 项目 单位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1 营业收入 万元 17522.05 18869.90 26957.00 26957.00 26957.001.1 淋雨试验箱 万元 17522.05 18869.90 26957.00 26957.00 26957.002 现价增加值 万元 5607.06 6038.37 8626.24 8626.24 8626.243 增值税 万元 536.24 577.49 824.99 824.99 824.99建一期施工图审查2003/8/25

22、2003/9/10 公建二期(会所、幼儿园)施工图设计2003/10/12003/11/30 公建二期(会所、幼儿园)施工图审核2003/11/302003/12/30 大门、围墙施工招标2003/9/20 大门、围墙施工2003/11/10 会所、买场、样板间装修设计2003/7/102003/9/10 样板间装修施工2003/10/30 工工程程计计划划 图与字的对照学习体验中,学生真切地感受到了原本干巴巴的汉字中隐藏着的趣味。这样的汉字学习,已不再是单调枯燥的,而是有滋有味,乐在其中的。通过本课教学,我认识到:在识字教学中,如果能够得力得法,引导学生在自主探究的学习中,领悟有效的识字方法

23、,就能为今后的自主学字奠定基础。另外,在游戏中激发孩子对汉字的热爱,在培养孩子识字能力的同时激发其对识字活动的喜爱情感,反过来再使孩子的这种情感影响其识字的能力与自主性的提高。使学生充分投入到教学活动中,实实在在地体现教学中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实现“三维教学目标”。总而言之,只要能针对儿童以形象思维为主这一认识特点,设法丰富学生的感知表象,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识字就不再是一种乏味地机械记忆,而成为一种有趣的活动。识字教学,贵在激发情趣;情趣何来?贵在利用汉字自身的人文情愫,结合低年级儿童“万物皆有情”的特点创设丰富多彩的识字情境。这样才能将枯燥的认识、记忆变成愉快的经

24、历,提高教学效率。 1 潮 府 2017 62 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 县 、 区 人 民 政 府 ( 管 委 会 )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市 各 开 发 区 、潮 州 新 区 管 委 会 :现 将 潮 州 市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彻 执 行 。潮 州 市 人 民 政 府2017 年 12 月 25 日 2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委 办 , 市 人 大 办 , 市 政 协 办 , 市 纪 委 办 , 潮 州 军 分 区 ,市 法 院 , 市 检 察 院 ,

25、 驻 潮 部 队 , 中 央 、 省 驻 潮 各 单 位 , 各 人 民团 体 , 各 民 主 党 派 , 各 新 闻 单 位 。 潮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印 发 3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 发 展 城 市 绿 化 事 业 ,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美化 生 产 生 活 环 境 ,根 据 国 务 院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广 东 省 城 市 绿化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城 区 ( 包 括 湘

26、桥 区 、 枫 溪 区 ,不 含 潮 安 区 ) 范 围 内 城 市 绿 化 的 规 划 、 建 设 、 保 护 和 管 理 。第 三 条 潮 州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是 市 城 区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 负 责 市 城 区 的 城 市 绿 化管 理 工 作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办 法 。城 乡 规 划 、 国 土 资 源 、 发 展 和 改 革 、 财 政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设 、 公 安 、 交 通 、 环 境 保 护 、 林 业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水 务 、 电力 、 通 信

27、 等 部 门 , 依 照 各 自 职 责 , 协 同 实 施 本 办 法 。市 城 区 范 围 内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由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等 管 理 的 绿 化 工 作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第 四 条 城 市 绿 化 规 划 ,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绿 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和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 并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未经 依 法 批 准 , 不 得 变 更 。第 五 条 城 市 绿 化 规 划 应 当 坚 持 改 善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与 丰 富城 市

28、景 观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利 用 、 保 护 城 市 的 自 然 和 人 文 资 源 ,合 理 设 置 公 共 绿 地 、 单 位 附 属 绿 地 、 居 住 区 绿 地 、 防 护 绿 地 、生 产 绿 地 和 风 景 林 地 。 4 第 六 条 道 路 绿 化 要 注 重 遮 阴 滞 尘 ,减 弱 噪 声 、 装 饰 街 景 、美 化 市 容 ; 江 湖 岸 边 应 当 重 点 进 行 绿 化 。 新 建 、 改 建 的 城 市 道路 、 铁 路 沿 线 两 侧 、 江 河 两 岸 等 绿 地 规 划 建 设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定 : ( 一 ) 城 市 道 路 必 须

29、搞 好 绿 化 。 其 中 主 干 道 绿 化 带 面 积 占道 路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二 十 ; 次 干 道 绿 化 带 面积 所 占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十 五 。( 二 ) 城 市 快 速 路 和 城 市 立 交 桥 控 制 范 围 内 , 进 行 绿 化 应当 兼 顾 防 护 和 景 观 。( 三 ) 城 市 江 河 两 岸 、 铁 路 沿 线 两 侧 的 防 护 绿 化 带 宽 度 每侧 不 得 小 于 三 十 米 ; 饮 用 水 源 地 水 体 防 护 林 带 宽 度 各 不 小 于 一百 米 。( 四 ) 高 压 输 电

30、线 走 廊 下 安 全 隔 离 绿 化 带 宽 度 按 照 国 家 规定 的 行 业 标 准 建 设 。第 七 条 鼓 励 单 位 和 居 民 利 用 庭 院 空 地 种 植 花 草 树 木 , 提倡 发 展 垂 直 绿 化 、 屋 顶 绿 化 、 立 体 绿 化 。第 八 条 新 区 开 发 和 旧 区 改 建 要 把 绿 化 建 设 作 为 重 点 内容 。 第 九 条 城 市 苗 圃 、 草 圃 、 花 圃 的 建 设 要 适 应 城 市 绿 化 建设 发 展 的 需 要 , 体 现 地 方 特 色 。第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必 须 配 套 绿 化 用 地 , 绿 化 用 地

31、 面 积占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5 ( 一 ) 医 院 、 休 ( 疗 ) 养 院 等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不 少 于 百 分 之四 十 。( 二 ) 高 等 院 校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四 十 , 其 他 学 校 、 机 关 团体 不 少 于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三 ) 经 环 保 部 门 的 鉴 定 属 于 有 毒 有 害 的 重 污 染 单 位 和 危险 品 仓 库 ,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四 十 , 并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设 置 宽 度 不少 于 五 十 米 的 防 护 林 带 。(

32、 四 ) 宾 馆 、 商 业 、 商 住 、 体 育 馆 等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设 施 ,应 当 进 行 环 境 设 计 , 建 筑 面 积 在 二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 不 得 低 于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建 筑 面 积 在 二 万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 不 得 低 于 百 分之 三 十 。( 五 ) 居 住 区 、 居 住 小 区 和 住 宅 组 团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三 十 ,在 旧 城 改 造 区 的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其 中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积 , 居 住 区 不 得 低 于 一 点 五 平 方 米 ,居 住

33、小 区 不 得 低 于 一 平 方米 , 住 宅 组 团 不 得 低 于 零 点 五 平 方 米 。( 六 ) 工 业 企 业 、 交 通 运 输 站 场 和 仓 库 ,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二 十 。( 七 )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不 得 低 于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八 ) 国 家 、 省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绿 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 依 照 规 定 的 配 套 绿 化 标 准 审 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配 套 绿

34、化 工 程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6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并 与 建 设 工 程 同 时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配 套 绿 化 用 地 达 不 到 本 办 法 第 十 条规 定 标 准 的 , 经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 按 照 所 缺 少 的 绿 化 用 地 面 积 交 纳 绿化 补 偿 费 。 绿 化 补 偿 费 由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取 , 交 财 政 部 门统 一 管 理 , 依 法 依 规 使

35、 用 。第 十 三 条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的 设 计 , 应 当 委 托 持 有 相 应 资 格证 书 的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附 属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序 审 批 时 , 必 须 有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加 审 查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设 计 方 案 确 需 改 变 时 , 须 经 原 批 准 机 关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城 市 绿 地 的 保 护 和 管 理 , 按 下 列 规 定 分 工 负 责 :( 一 )

36、 政 府 投 资 的 城 市 公 共 绿 地 、 风 景 林 地 、 防 护 绿 地 等 ,经 建 设 单 位 移 交 后 , 由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二 ) 单 位 附 属 绿 地 和 单 位 自 建 的 防 护 绿 地 由 该 单 位 负 责 。( 三 ) 居 住 区 、 居 住 小 区 、 住 宅 组 团 绿 地 , 由 物 业 所 有 权人 出 资 , 委 托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或 绿 化 专 业 队 伍 负 责 。( 四 ) 生 产 绿 地 、 经 营 性 园 林 由 其 经 营 单 位 或 个 人 负 责 。( 五 )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 管

37、 委 会 ) 辖 管 的 城 市 道 路 、 内 街 小巷 的 绿 化 由 其 按 归 属 落 实 管 理 。( 六 ) 铁 路 、 公 路 沿 线 两 侧 、 江 河 两 岸 、 水 库 周 围 等 城 市 7 绿 地 , 由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七 ) 沿 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保 护 门 前 绿 化 的 责 任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各 管 理 责 任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绿 地 保 护 和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并 给 予 技 术 指 导 。第 十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38、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 已 占用 的 必 须 限 期 归 还 , 并 恢 复 城 市 绿 地 的 使 用 功 能 。因 公 益 性 市 政 建 设 确 需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的 , 必 须 征 得 绿 化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并 由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按 照 调 整 城 市 规 划 的 原 则 ,补 偿 同 等 面 积 同 等 质 量 的 绿 地 。因 建 设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的 , 须 经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同 意 , 并 按 恢 复 绿 地 实 际 费 用 向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交 纳 恢 复 绿化 补 偿

39、费 。 占 用 期 满 后 , 由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恢 复 绿 地 。临 时 占 用 绿 地 造 成 相 关 设 施 破 坏 的 , 占 用 者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损 坏 城 市 树 木 花 草 和 绿 化设 施 。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需 迁 移 、 砍 伐 城 市 树 木 的 , 应 向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请 , 由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权 限 审 批 或 上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经 批 准 砍 伐 或 迁 移 城

40、市 树 木 的 , 应 当 给 予 树 木 权 属 单 位 或个 人 合 理 补 偿 。第 十 八 条 电 力 、 市 政 、 交 通 、 通 信 和 供 水 等 部 门 , 为 保证 管 线 的 安 全 使 用 需 要 修 剪 树 木 时 , 应 当 按 照 兼 顾 管 线 安 全 使用 和 树 木 正 常 生 长 的 原 则 进 行 修 剪 , 所 需 费 用 由 管 线 管 理 部 门 8 自 行 负 责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树 木 倾 斜 危 及 管 线 安 全 时 , 管 线 管 理 单 位可 以 先 行 扶 正 或 砍 伐 树 木 , 但 是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41、绿 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和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第 十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在 城 市 绿 地 内 设 置 与绿 化 无 关 的 设 施 。对 在 城 市 公 共 绿 地 、 居 住 区 绿 地 、 风 景 林 地 内 设 置 商 业 和服 务 经 营 设 施 予 以 严 格 控 制 。 在 城 市 的 公 共 绿 地 内 开 设 商 业 、服 务 摊 点 的 , 应 当 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营 业 执 照 , 在 公共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指 定 的 地 点 从 事 营 业 活 动 , 并 遵 守 公 共 绿 地 和

42、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的 规 定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影 响 城 市 绿 化 的 ,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在 设 计和 施 工 前 制 定 保 护 措 施 , 报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 方 可 进行 施 工 。单 位 和 个 人 申 请 在 城 市 干 道 绿 化 带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的 ,须 经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方 可 向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请 审 批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保 持 树 木 花 草 繁 茂

43、、 园 容 整 洁 优 美 、 设 施 安 全 完 好 , 对 影 响 交通 、 管 线 、 房 屋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树 木 及 时 修 剪 、 扶 正 , 确 需 迁 移 、砍 伐 的 ,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审 批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树 龄 在 百 年 以 上 的 树 木 、 稀 有 珍 贵 树 木 、 具 9 有 历 史 价 值 或 者 重 要 纪 念 意 义 的 树 木 均 属 古 树 名 木 。古 树 名 木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分 别 养 护 。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对 古 树 名 木 进 行 调 查 鉴 定 、 建 立 档 案

44、 、 设 置 标 志 , 划 定 保 护 范围 , 确 定 养 护 管 理 的 技 术 规 范 , 加 强 管 理 。 古 树 名 木 生 存 地 所属 单 位 或 个 人 , 是 该 古 树 名 木 的 管 理 责 任 者 ,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技术 规 范 进 行 养 护 管 理 ,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和 指 导 。严 禁 砍 伐 、 迁 移 或 买 卖 古 树 名 木 。 因 公 益 性 市 政 建 设 确 需迁 移 古 树 名 木 的 , 必 须 严 格 按 省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城 市 绿 地 内 ,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一 ) 倾 倒 、 排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堆 放 、 焚 烧 物 料 。( 二 ) 在 树 木 和 公 共 设 施 上 涂 、 写 、 刻 、 画 和 悬 挂 重 物 。( 三 ) 攀 、 折 、 钉 、 栓 树 木 , 采 摘 花 草 , 践 踏 地 被 , 丢 弃废 弃 物 。( 四 ) 损 坏 绿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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