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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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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pdf

1、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2.60%;其它投资334.3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86%。3、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6020.43+2647.36=8667.79(万元)。总投资预算一览表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占建设投资比例 占固定投资比例 占总投资比例1 项目总投资 万元 8667.79 143.97% 143.97% 100.00%2 项目建设投资 万元 6020.43 100.00% 100.00% 69.46%2.1 工程费用 万元 5686.05 94.45% 94.45% 65.60%2.1.1 建筑工程费 万元 2860.77 47.52% 47.52% 3

2、3.00%2.1.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万元 2825.28 46.93% 46.93% 32.60%2.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175.48 2.91% 2.91% 2.02%2.2.1 无形资产 万元 175.48 2.91% 2.91% 2.02%泓域咨询MACRO/ 电子束刻蚀系统项目预算报告2.3 预备费 万元 158.90 2.64% 2.64% 1.83%2.3.1 基本预备费 万元 63.63 1.06% 1.06% 0.73%2.3.2 涨价预备费 万元 95.27 1.58% 1.58% 1.10%3 建设期利息 万元4 固定资产投资现值 万元 6020.43 100.

3、00% 100.00% 69.46%5 建设期间费用 万元6 流动资金 万元 2647.36 43.97% 43.97% 30.54%7 铺底流动资金 万元 882.45 14.66% 14.66% 10.18%七、未来五年经济效益测算根据规划,第一年负荷45.00%,计划收入9334.80万元,总成本8515.98万元,利润总额3354.35万元,净利润2515.76万元,增值税269.51万元,税金及附加121.83万元,所得税838.59万元;第二年负荷70.00%,计划收入14520.80万元,总成本12100.48万元,利润总额5980.38万元,净利润4485.28万元,增值税41

4、9.24万元,税金及附加139.79万元,所得税1495.10万元;第三年生产负荷100%,计划收入20744.00万元,总成本16401.87万元,利润总额4342.13万元,净利润3256.60万元,增值税598.91万元,税金及附加161.35万元,所得税1085.53万元。(一)营业收入估算该“电子束刻蚀系统项目”经营期内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只考虑电子束刻蚀系统行业设备相对价格变化,假设当年电子束刻蚀系统设备产量泓域咨询MACRO/ 电子束刻蚀系统项目预算报告等于当年产品销售量。项目达产年预计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20744.00万元。(二)达产年增值税估算达产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

5、税额=598.91万元。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序号 项目 单位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1 营业收入 万元 9334.80 14520.80 20744.00 20744.00 20744.001.1 电子束刻蚀系统 万元 9334.80 14520.80 20744.00 20744.00 20744.002 现价增加值 万元 2987.14 4646.66 6638.08 6638.08 6638.083 增值税 万元 269.51 419.24 598.91 598.91 598.913.1 销项税额 万元 3319.04 3319.04 3319.04 3319

6、.04 3319.043.2 进项税额 万元 1224.06 1904.09 2720.13 2720.13 2720.134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万元 18.87 29.35 41.92 41.92 41.925 教育费附加 万元 8.09 12.58 17.97 17.97 17.976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万元 5.39 8.38 11.98 11.98 11.989 土地使用税 万元 89.48 89.48 89.48 89.48 89.48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121.83 139.79 161.35 161.35 161.35(三)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根据谨慎财务测算,当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年

7、份时,按达产年经营能力计算,本期工程项目综合总成本费用16401.87万元,其中:可变成本14337.98万元,固定成本2063.89万元,具体测算数据详见囝囝視 情節 輕 重 予以懲處 。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 (commentevergreen-.tw), 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 、立 即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司

8、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檢舉情事 : 一、 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 者應 通知 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 陳 報至獨立董事 。 二、 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 通知 之主 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 由 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三、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9 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四、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

9、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五、 對於 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六、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定期舉辦內部宣導,安排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

10、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 者, 應依 相關法令或依 公司管理規則予以 解任或解僱 。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四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0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長榮 國際儲運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沿革 1.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訂定

11、於中華民國一 四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2.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六 年八月 七 日。 1 長榮 國際儲運 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第 一 條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以下簡稱集團企業與組織 )。 第 二 條 本作

12、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 )。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員所為。 第 三 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 行為 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2 (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13、人。 第 四 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本公司指定人事單位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負責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一、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 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並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 規劃內部組織、

14、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 規劃檢舉制度。 六、協助董事會 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第 六 條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3 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 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二、 基於正常社交禮

15、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三、 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 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四、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五、 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六、 依社會禮儀習俗或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 七 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 或事先核備者外 , 無論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均應 予拒絕 或退還 ,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本公司專責單位

16、應視 前 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 高級主管 核准後執行。 第 八 條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本公司專責單4 位。 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第 九 條 本公司秉持政治中立之立場,不提供政治獻金予任何政黨或個人 。 第 十 條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 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二、 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三、

17、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四、 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五、 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 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5

18、 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各部門應確實執行公司之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俾確保本公司保密機制之持續有效。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之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 、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第 十三 條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有不

19、公平競爭之行為。 第 十四 條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本公司 應 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 本公司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並調查 該情事 是否屬實,及6 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

20、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 十五 條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本公司併購、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簽署保密協定,並不得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第 十六 條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

21、規範。 第 十七 條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 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一、 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二、 該企業是否有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7 三、 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四、 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五、 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六、 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七、 該企業是否曾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第 十九 條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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