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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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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办法 .pdf

1、江苏大学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办法 江大校 2015 33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对象与要求 第二条 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对象为: ( 一)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 (含 40 周岁) ,无高校教学经历 或高校教学经历不足 3 年,准备从事本科教学的青年教师。 (二)因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需进一步提升教学能力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青年教师进校后,可根据学院(单位,下同)总体安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参加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工作,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正式实施。 青年教

2、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时间原则上为 3 年,其中第一年为 助教培养期,后两年为主讲培训期。 第四条 在助教培养期间,系(教研室,下同)不得安排青年教师独立承担课堂教学工作 ,须选聘指导教师指导其完成各相关教学环节的 助理 教学任务,包括 岗前培训、教学管理文件学习,听课、辅导、备课、试讲,协助指导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参与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等。 第五条 青 年教师在助教培养期间听课不少于 120学时,积极参加校院系各级教研活动,其中参加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举办的活动(名师讲堂、教学沙龙、公开课、专项培训等)不少于 10 次。 第六条 理工医类专业青年教师所在院系应高度

3、重视助教培养期间青年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青年教师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的准备与实施、实验仪器的熟悉与维护、实验项目的设计与开发等工作。 第七条 在 主讲培训期间 , 系应继续选聘指导教师 对其教学工作进行指导 ,同时可安排青年教师承担一定的课堂教学主讲任务,其主讲课程的教学班学生人数不超过 60 人,每周授课不超过 6 学时。 第八条 青年教师在主讲培训期间需参加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竞赛及 各类教学能力提升活动,每学年听课 不少于 60 学时,参加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少于 6 次。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聘任与职责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当在教学和科研第

4、一线工作多年、具有副教授(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第十条 指导教师人选由系提出,学院审核,在征得指导教师本人同意后,由学院正式聘任,并报 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 第十一条 为保证青年教师的培养质量,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指导助教培养期青年教师不超过 1 名。 第十二条 助教培养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指导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相应目标。 (二)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培养青年教师认真负责、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三)帮助青年教师理解助教课程的教学目标

5、、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明确该课程在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完成助理培养期的各项助理教学任务,包括试讲 2-3 课时。 (五)参与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工作考核,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主讲培训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 督查青年教师教学准备情况,包括教学日历、教案、多媒体课件等。 (二) 深入课堂(实验室)进行现场教学指导,每学期不少于 4 次。 (三) 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活动,提升青年教师综合素质。 (四)参与青年教师主讲培训期工作考核,对青年教师是否正式获得独立主

6、讲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应针对青年教师所从事的专业(课程)教学特点,明确必须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制订培养及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 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对学院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各相关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助理教学 期间,青年教师、指导教师、系主任、教学院长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青年教师助理教学记录。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工作实施两期三级考核制,助教培养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主讲培训期,主讲培训考核通过正式获得独立主讲资格。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一级考核由系负责,安排在参

7、加助教培养半年后进行,重点考核跟班听课、课程辅导、答疑、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情况。 第二级考核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在参加助教培养九个月后进行,重点考核试讲、参与实践环节和教学基础建设情况。 第三级考核由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在学院考核基础上组织检查验收 , 重点考核青年教师是否 具备 课程主讲 能力、所在院(系)及指导教师是否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 主讲培训期考核内容: 第一级考核由系负责,通过开设公开课、组织同行专家听课等形式,重点考核青年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 第二级考核由各学院负责,重点考核青年教师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的态度、能力和效果。 第三级

8、考核由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在学院和系考核基础上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 20%),记入教师教学发展档案。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培养期半年或一年。 第二十条 助教培养考核通过后,学校补贴 1 个教学编制,其中青年教师 0.8 个,指导教师 0.2 个;主讲培训考核通过后,学校 对指导教师补贴 0.3 个教学编制。 第二十一条 青年教师在助理教学期间协助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协助指导实验和实习等教学环节)不从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的实施作为各学院年度考核项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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