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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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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doc

1、李某购车款 1 万元。李某急需用钱,于2008 年 7 月 5 日去王某处要钱未果,后又听说王某筹资困难,不能如期偿还剩余的购车款,便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擅自将王某的汽车扣留。王某以李某未到清偿期扣车为由,拒绝付款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车辆并偿付因停止运输而造成的损失。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上述案例中存在两个债的关系:一是根据合同而发生的合同之债,二是根据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之债。李某无权擅自扣留王某汽车。因为,王某根据双方签订的让车还款协议,已获得“长江”牌汽车的全部财产权。王某如果不如期偿还车款只承担违约责任。10.小张和小马是好朋友,6 月 8 日是小张的生日。小马

2、征得小张的同意,在某大酒店设宴为小张庆祝生日,届时邀请亲戚朋友等三十人参加。生日那天,小张因故未能出席。小马觉得十分尴尬,后小马找到小张交涉,因言辞过激,两人发生口角。小马一怒之下,以小张违反参加生日宴会的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赔偿因设宴花去的 2 000 元。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本案中,小张和小马之间关于庆祝生日和参加宴会的约定,确立的是一种友谊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11.甲农产品公司存有一批红豆需要出售,遂向乙食品厂发出传真,传真上注明:“我公司有优质红豆 10 吨出售,你厂若需要,请速回信。”该厂收到传真时

3、,其厂长恰好在外地出差,遂发传真答复甲公司,称等其厂长出差回来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过了半个月,甲公司得知丙公司需要红豆作为原料,遂将该批红豆售与丙公司。过后不久,乙厂向甲公司发来传真,称其急需红豆,这 10 吨红豆他们都买下。甲公司回函称该 10 吨红豆已售与他人。乙厂认为,甲公司既向其发出了出售红豆的要约,就不应当把红豆再售与他人。由于双方协商不成,且甲公司再无红豆存货,乙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传真为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传真不构成承诺;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传真构成新要约。合同没有成立,更不存在所谓的违约责任

4、。12.小李在首饰店购买了一枚钻戒,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小李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问:现小李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答案:不可以,因小李没有在知道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其撤销权。13.2000 年 5 月 20 日,A 食品厂销售员小高到某市 B 超市联系业务,双方签订了购买巧克力及饼干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 5 万元。合同中规定:合同履行期 3 个月,从当年 5 月 2

5、0 日至 8 月 20 日。A 厂分三批交货,交货时间分别为 5 月 26 日、6 月 26 日、7 月 26 日。货到后经验收合格,B 超市立即付款。5 月 26 日,A 厂发出第一批货,B 超市经验收合格交付了 13 万元货款。6 月 20 日,小高家人告知其 B 超市的经理已卷款逃走,很多债主在上门讨债。A 厂遂决定停止发第二、第三批货。6 月 30 日,B 超市称 A 厂违约,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A 厂认为:B 超市经理卷款逃走,该超市已无力偿债,自己这时发货根本得不到偿债保障,中止供货是自己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如果 B 超市想让 A 厂交货,就必须提供担保,若 B

6、超市拒不提供担保,A 厂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问:A 厂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本案中,A 厂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 超市已丧失偿债能力。14.甲借给乙 10 万元,乙借给丙 20 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知道乙已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问: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答案: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甲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 诉讼中,甲应以次债权人丙为被告,以债务人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15.(一)某甲到一百货商场买照

7、相机,该商场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价格为 1 500 元的相机标成 500 元。某甲见这架相机性能优良,又非常便宜,于是就买走了。事后,商场盘点时发现错误,遂找到甲,要求甲补足货款或退货还款,而甲认为商场标错了价,不关自己的事,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双方发生争议,该百货商场诉至法院。1.甲与百货商场的买卖合同从效力上看是什么类型的合同?2.百货商场是否有权撤销该合同?如果有权,请说明权利行使期限;如果无权,请说明理由。3.该案可以如何处理?16.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3 万元,并规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可在未来 2 年内缴足。结果有一部分人误认为 6 千元

8、就能成立公司。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另外还有一个规定,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即不能低于 3 万元。所以假设某甲注册一个 8 万元的公司的话,820%=16 万,不够 3 万,-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那么首次实缴资本仍需 3 万。假设某乙注册一个 20 万元的公司,他的首次实缴资本为 2020%=4 万元,大于 3 万,所以他首次实缴资本至少应缴 4 万。 17.章某是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经多年研究实验,发明了一种生产塑料纸的生产技术,并获得了专利。由于该专利技术

9、的市场前景十分看好,章某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专利产品,于是召集了同事和亲友共 60 人作为股东,共出资 1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章某的专利权作价30 万元,同事王某以实物作价出资 25 万元,亲友赵某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8 万元。由章某起草了公司章程,共有 10 名主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设立由 15 人组成的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兼任公司监事。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答案:该公司的成立不符合法定条件。因为:(1) 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该公司股东人数为 60 人,超过了上

10、限。(2) 章某、王某和赵某以非货币出资金额达到 73 万元。其他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3)部分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订,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字、盖章。而该公司的章程仅有 10 名主要股东签字是不正确的。小试牛刀(4) 董事会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是 313 人,而这里是 15 人。(5) 董事会的地位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该公司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是错误的。(6) 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的监事是错误的。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

11、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8.王某为 A 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 年 11 月,王某以 B 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 380 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 C 公司。A 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 A 公司买下。C 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 C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进行的,与 A公司无关。问: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B 公司与 C 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对王某应如何处理?答案:在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为违反有关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 公司法未明确规

12、定,只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竞业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在上述案件中,B 公司与C 公司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应是-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经 济 法 总 论 复 习 资 料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2) 、 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3) 、 教学方法与手段:着重阐述基本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调整对象

13、研究1部门法概念的意义2部门法的必要概念要素调整对象二、重要意义1奠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石。2回应其他学科的否定和质疑。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 (一)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3经济行政法论

14、。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彗星。(中国经济法诸论 ,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二)第一时期肯定说( 1992 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 经济法学 ,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15、称。代表人物:陶和谦, 经济法学 ,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3两者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1986 年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 年后,后者占据主导。(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 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3)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三)第二阶段肯定说( 1

16、992 年以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3)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

17、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其次, “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1)代表人物:刘文华, 新编经济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 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3)评述: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其次,将经

18、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1)代表人物: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评述:首先,将经

19、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 5社会公共性说 (1)代表人物:王保树, 经济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年版。(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3)评述:首先,该学说首次提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其次,“社会公共性”的概念过于模糊,以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调整对象本身的界定。二、论争的症结 1理论预设的困境 (

20、1)部门法划分的传统理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2)传统理论的困境首先,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需以调整方法加以辅助。其次,调整方法,只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直接导致除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外其他法律部门的生存危机。再次,现实法律中,除民、刑、行外亦有诸如财政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存在,而传统理论则对此无法解释。 (3)后果: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 ,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 2问题与主义之争直接导源于苏联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从出现之日起,即十分强调“主义”的界定,强调在理论

21、前置的情况下,探讨现实的法律问题,直接导致传统理论无法包容的经济法现象解释的混乱和混淆。而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更重视的是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法律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超越于传统理论的法学新理论框架。 三、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批判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 ,只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2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

22、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 3独立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1)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应具备某种“共性” ;(2)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3)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4)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 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总体上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 1、限制意思自治;强调意思自治 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3、经济法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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