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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寓意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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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国际法思想和意识,聚焦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终极问题,反映了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共同期望和诉求,体现了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共同利益,是重要的国际法理念,成为国际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当代性中蕴涵着极为久远而深厚的历史维度,是人类社会东方大同思想和西方共同体传统思想在当代的一种延伸、拓展和新的突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提供了正当性分析依据,对其创新与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理念 国际法 共同利益 大同思想 正当性

作者简介:徐冬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超越了一般人类社会的共同体形态及其价值诉求,同时也是诸多共同体形态与精神的包容与统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国际法治的中国官方表达,既契合了当代国际法理念、思想与价值的演进,同时也是对面向全球化大趋势的国际法理论的关切与对国际法治现实的回应。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重要的国际法理念



国际法理念是国际法主体对于国际关系应该如何存续与发展的共识,其中既包括国际法主体应当如何行为的观念,也包括国际机构应当如何确立与演变、国际关系应当如何开展的理解。站在国际法理论的视角看,“国际法理念”蕴含“国际法思想”和“国际法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聚焦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终极问题,反映了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共同期望和诉求,体现了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彰显国际法思想和意识,是重要的国际法理念,已经成为国际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联合国相关组织载入国际法文件之中。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国际法思想和意识

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重申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中国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努力落实。中国坚持对话协商,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推动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推动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推动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再次阐述了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刻内涵,也鲜明地表达了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中国对待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立场和态度。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表达了中国追求和平、安全国际秩序的真诚愿望,积极发展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国际关系的美好意愿,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国际法治体系的理想蓝图,符合国际法主体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期望,顺应国际法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为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完善国际法律体系和健全国际法治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在国际法的视角下,中国积极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要是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法律体系,包括平等和睦伙伴型的国际法律关系、和平安全的国际秩序,公平正义的国际法律价值、共建共享的国际法律发展,兼收并蓄的国际法律文化等相互联系和相互交叉的层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国际社会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体现了国际法思想和国际法意识,是重要的国际法理念。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聚焦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终极问题

菲德罗斯(Alfrde Verdross)在其著作《国际法》中认为,当代国际法本质上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但未来将朝着“人类的法律”的方向发展与演化。美国学者季格来(John Quigley)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国际法从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转向规范人类共同体的法律,国际法的规范正从一系列禁止性规范向维护和促进人类美好生活的规范转变。作为“人类的法律”的国际法,更加关注人类的社会性和人类的终极问题。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其中的“命运”是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终极问题,是上升到哲学层面的国际法理念与思想问题。国际法的理念“既是国际法过去的反思结果,又是国际法未来的价值目标。”国际法的理念凝聚着人类对国际法的全部知识和终极寄托。《联合国宪章》第1条“联合国宗旨”第3项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国际法基本大法的《联合国宪章》在第1条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人类福利性质”和“全体人类”就是强调将全体人类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更是明确表达了当代国际法理念的转变:从以主权国家和战争法为两个基本要素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转向关注“全球人类共同体”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体系。1995年为庆祝联合国成立50周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厚达400多页的报告《我们的全球邻居关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该报告对人类社会未来命运和前途的诠释体现了国际法主体对国际社会全体人类未来命运和前途的深切关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本质内涵是国际社会全体人类和世界的前途与命运应该由国际法主体和全体人类共同掌握,国际法律秩序和国际法律制度应该由国际法主体和全体人类共同制定,国际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该由国际法主体和全体人类共同维护,国际法的发展成果应该由国际法主体和全体人类共同分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人类作为生命体的终极关怀的一种最高价值诉求,是对人的生命、生存方式和意义的最高承认,关系到人们为何活着、怎样活着的共同求生之道、处世之道,因而它超越一切形形色色的其他共同体而具有对人类的最大公约数和最高抽象。”作为以国际法主体和全体人类共同面临的终极问题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国际法的理念。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国际法主体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对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承认和保护,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的是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本质上符合现代国际法倡导的“全人类共同利益”。从国际法产生的一般原理来看,国家之间一旦具有共同的利益才会有共同的意志,并形成各国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国际条约。⑩国际法的实践表明,在许多方面,诸如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打击恐怖主义与跨国犯罪、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挑战等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都面临着广泛的需要由国际法加以保护的共同利益。人类在国际社会中所面临的这些共同利益构成国际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际社会对共同利益认识及其超越国家利益的价值观的不断演进,逐步地渗透到国际法之中,并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逐渐从传统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双边主义有序地扩展到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的合作,尤其是在国际经济、国际社会、国际文化、国际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在国际反恐领域、海洋资源共同勘探和合作开发领域、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领域、防范和化解全球性金融危机问题、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问题等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国际法之所以被世界上大大小小和不同类型的国家所接受,不是国际法对每一个接受它的国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而是这些国家基于一种共同的信念,那就是国际社会需要由一些各国共同遵守的理念、法则和规范,这种理念、法则和规范是超国家的,是属于国际社会共同的。“主权让渡是实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重要手段”。现代国际法在限制国家行动自由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提供了制度框架”。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接受国际法约束的国家对主权的部分约束与限制,各国通过各自部分主权的部分约束与限制,为国际法让渡出一定的时空维度,使得国际法在这个时空维度之中可以对各国的行为方式起到规范作用。而各国之所以愿意接受这些超国家的理念、法则和规范,是为了换取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主体和国际社会开始越来越多地对人类共同利益加以关注,普遍认识到,无论是单个国家,还是像欧盟这样的区域性同盟或某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利益都离不开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国际法主体的共同利益与人类共同体的理想追求相结合,并将这种理想追求上升到一个理性的高度。国际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共同相处的法律准则和规范。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最长远、最根本利益的共同体,是以各个自然人、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各个国际组织或全人类为实现自身幸福而结成的共同体。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但“是一个哲学层次的概念,涉及哲学人类学、价值哲学、伦理道德等哲学”,同时也是国际法的一个基础性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萌生、发展和形成体现了人类对自己命运的深度思考和理性表达,也体现了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认识和追求。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见诸联合国组织的国际法文件

中国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延续了当代中国在国际法体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谐世界”理念等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国际法理念、思想和价值,再次凸显了中国国际法理念、思想和价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把握了当代国际法发展的脉搏,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共同期望和诉求,符合国际法主体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承和弘扬了《联合国宪章》的“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的“全球人类共同体”和“人类共同利益”思想和精神,是推动国际法改革与创新、促进国际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践行全球治理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核心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继中国在国际法上提出并为《联合国宪章》所接受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后,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又一重大贡献。作为对中国倡议的呼应,联合国机构的国际法文件中多次提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如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决议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决议,已经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载入国际法文件和规范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多次被联合国的国际法文件和规范所接受,成为21世纪国际法理念和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深深地融入国际法体系和国际法理念、思想和价值之中。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证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体现了国际法的理念、思想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法价值共识上提倡真正的全人类价值;在国际法制度设计上尊重当前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制度;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深化和升华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精神;在国际秩序上,强调主权平等与维护和平安全的国际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聚焦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终极问题的理念,同时也是关注国际法主体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问题的理念,是重要的国际法理念。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国际法理念的思想基础

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美好理想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历史文化渊源,在人类社会思想文化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凝练而成,是人类文明的深沉积淀。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承接古今、汇通中外,既是中国人民智慧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粹的体现,也是西方文化固有的共同体思想和人类共同价值观的新发展。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东方历史上大同思想的体现。中国历代思想发展演进过程中,不断呈现追求天下大同、万邦协和的理想共同体,中国哲学中也是充满着民胞物与、万物融合的伦理精神。当人类社会还整体处于混沌状态和农耕时代时,中国古代文化中已经体现了共同体意识。“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知己休忘在海内,天涯原说比邻同”等名句在中国古典文献中脉脉相传。不论“海内”和“天涯”作何解释,尽管其并不是现代人们所理解的地理空间概念,但值得自豪的是,中国古代文化中一部分学者的视野已经远远超越了他们所处的时空。这种大同思想是东方哲学发展史和思想发展史上的“共同体”思想的萌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发祥于中华民族崇尚和合、天下为公的优秀传统文化,深植于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民族血脉之中,蕴含着深厚的中华优秀文化和哲学思想。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是西方固有的人类共同体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西方哲学思想中,也存在着共同体的意识和理念。首先,我们发现古希腊已经存在着人类共同体的思想萌芽。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曾在其相关的著述中积极主张和宣扬具有世界主义理想的人类共同体思想。古希腊文学中的神话、古希腊历史传统和古希腊文化艺术则用更具普遍性、通俗性和易感知性的方式,向普罗大众传达与宣贯这种具有世界主义理想的人类共同体观念。可以说,作为欧洲文明摇篮的古希腊文化、哲学和传统本身就带有一种具有世界主义理想的人类共同体的特质。

其次,在宗教思想层面,犹太教中存在着人类联合思想,尽管犹太教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但其教义仍表现出显著的国际性和普遍性。犹太教教义中的人类联合思想蕴含着“人类共同体”的主张。“基督教世界的救世主理想来自犹太教,而这种救世主理想具有国际性特点。”可见,“人类共同体”思想在宗教思想层面对近代以来的国际法理念、思想和价值的形成和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再次,以意大利文艺复兴、法国启蒙运动为代表的西方人本主义思潮也提出了普遍人性和人类共同体的理论。人类共同体成为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思想家、哲学家和法哲学家们理解社会的逻辑起点和阐释世界的思想理论基础。这种以天赋人权论和普遍人性论为基础的人类共同体思想,在此后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仍然似涓涓细流不停地流淌,以更富理性主义精神的方式在欧洲古典主义哲学、法哲学以及国际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湍流涌动和蔓延传播。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世界各种文化中都以不同方式存在,并不同程度地实践着。通过以上对东方大同思想和西方人类共同体传统思想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东方的大同思想与西方的人类共同体思想都分别通过各自特定的语境,表达了对人及人类社会共同命运的关注,对世界和平和幸福生活的关怀与憧憬。中国政府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倡导,正是对人类大同思想与人类共同体意识和思想的坚持和发扬光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表征着人类社会传统文化价值和追求,又具有当代世界和国际法的时代性特质。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社会东方大同思想和西方人类共同体传统思想在当代的一种延伸、拓展和新的突破。今天,习近平总书记代表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吸收了东方大同思想的文化精髓,同时也是西方文化中人类共同体的意识和理念的凝练、总结和升华,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充分挖掘、肯定和弘扬,对全人类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的继承、发扬和光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建立一个更为公平公正的国际社会和国际秩序,尊重现有的合理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但继承和弘扬了人类历史上大同思想和人类共同体传统思想对人类美好生活向往的精神寄托和理想追求,更是体现了对人类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未来命运和前途的关怀,有力地回答了事关人类社会命运的重大命题,超越了国别、党派和制度的差异,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各种全球性挑战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历史发展趋势及其规律,表现出在国际层面通过多边和双边的积极合作来倡导并逐步践行人类共同利益的情怀,从而成为切合当下和未来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发展需求的重要思想基础。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提供了正当性分析依据



任何社会现象都是多维度的存在物,国际法也不例外。国际法具有价值理性。国际法价值理性是以思想、学说和理论表现出来的对于国际法价值的理性认识。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除了需要符合规范性要求之外,还需要符合正当性要求。国际法正当性的提出,是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结果和诉求,它代表了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一种新的价值判断。在国际法学理中,基于价值理性的正当性判断是在价值维度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展开的理性分析和判断。

作为国际法的理念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等客体提供了正当性分析的标准与依据。一般认为,“正当”是指社会的应该,是“基于社会需要、目标而形成的社会领域的善”。也就是说,首先,正当是一种善;其次,正当是一种行为的善。再次,正当是一种社会的善。自然法代表人物之一托马斯•阿奎那曾经指出:“人类生活的最终目的是至福……法的任务必然是指引人们趋向共同的至福……即共同善。”由法律所规范的国际社会共同体,同样需要由国际道德规范(国际道德法则)指引趋向该国际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善。约翰•菲尼斯试图以实践理性为核心,在法律社会学的语境下分析了实践理性的要求和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善。什么是国际法的正当性呢?国际法的正当性是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善。国际法的正当性评价与选择的标准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1943年发表于《心理学观察》期刊上的论文《人类激励理论》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是由“基本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构成。国际法的正当性问题就是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等客体对国际法主体“基本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的满足程度。对于国际法而言,如果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等客体对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满足值为正值,那么这个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等客体是正当的,反之则为不正当的。

“提高国际法的正当性始终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国际法的正当性主要表现在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两个方面。国际法的形式正当性主要指向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创立或者制定形式上的正当性,如对国际条约而言主要指国际条约的缔结与批准、适用与解释、终止与暂停等程序以及形式的正当性,对国际习惯而言主要指国际习惯的客观存在性以及国家实践的长期性和普遍性等。国际法的实质正当性主要指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内容所体现的正义性,如对国际条约而言主要指国际法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国际条约意思表示真实、国际条约条款不与强行法相冲突,对国际习惯而言主要指国际法主体“法律确信”,即国家认为某项习惯规范是国际法所必需的,承认它的法律拘束力。国际法的实质正当性解释了为什么国际法对国际社会具有约束力的理由。此外,国际法的正当性还包括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是否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是否有助于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是否有助于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国际法正当性是国际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省,是国际法权威性不断增强的间接证明”。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国际法正当性分析标准与依据,对于推进国际法理念创新、促进国际法体系发展、加强国际法制度的理论构建发挥着双重职能。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等多层次意涵代表着人类共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国际法正当性分析标准与依据,能强化国际法的正当性并增强国际条约、国际法制度和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权威力量。首先,持久和平是当代国际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所追求的秩序源于对国际持久和平的期盼。维护国际社会持久和平是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国际法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并通过正义价值观来维护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树立国际共同体意识,在国家与国家之间构建起同舟共济、平等相待的伙伴关系,始终以实现国际社会持久和平为基点,秉持善意对国际法进行解释和适用。其次,普遍安全是国际法的重要价值和首要任务,被确定为《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宗旨。党的二十大报告体现了普遍安全的思想,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坚持共建共享,推动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最后,促进国际社会的经济繁荣发展是国际法的根本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在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的部分明确指出:坚持合作共赢,推动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

另一方面,当国际法某一具体规范或准则被视为对国际社会或人类共同利益有害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正当性分析标准与依据,可以作为该国际法具体规范或准则的矫正力量,以“人类尊严”“人类共同利益”和“全球正义”等正当性标准来指引国际法规范与准则的矫正、创新与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蕴含“人类尊严”“人类共同利益”和“全球正义”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其核心在于主张各国应实现相互尊重和相互得利。南非宪法法院院长及南非首席大法官亚瑟•查斯卡尔森(Arthur Chaskalson)指出:对人类尊严的尊重反映在坚持平等和不受歧视上。作为法律概念的“人类尊严”,以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形式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体现,其“语义内涵、概念地位和功能”,就是一种国际法设定。人类共同利益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价值追求,是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需求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是与人类相伴而生的价值需要,并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获得历史性生成。20世纪下半叶以来,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的范围和强度增加,强化了人类共同利益理念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上的影响力。联合国通过修正程序对《联合国宪章》进行了几次修改,将人类共同利益提升到了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关注的首要位置,加强了国际社会对人类共同利益问题的互动,这个重要变化是通过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实践的逐步转变而发生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关注的人类共同利益契合了当代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实践发展的趋势,提供了促进世界性普遍交往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建构性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使国家利益向人类共同利益演变,国家之间通过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全球共同体规则和国际法律制度,形成一个和谐共存的国际社会。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政府间对话和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共同构成了这个有规范、规则、制度以及国际外交文化等不断增长的人类共同利益制度体系。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正当性价值导向,通过国际法“以制度维护国际安全,以规范促进国际公正,以共识促进国际发展”,有助于国际法主体建立和提升和谐的国际秩序,维护国际社会的人类共同利益。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当代国际法创新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国际法理念不是凭空而来的想法或者愿望,而是来源于国际法主体的社会实践,是对国际法主体社会实践的提炼与概括,把关于对国际法现象及其本质的观念和看法从经验状态提炼上升和抽象概括为理性认知形态,并在国际法主体社会实践中进行检验和强化。同时,国际法理念会反作用于国际法主体的社会实践,为国际法主体的社会实践与国际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价值指引与思想指导。作为国际法理念的人类命运共同理念对于国际法主体的社会实践与国际法创新与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一)举起国际法创新与发展的新理念大旗是时代赋予大国的历史责任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场旷世的百年大变局中,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

从国际法的发展和沿革历史可以发现,在国际法发展的关键时期,总是有当时正在崛起的相关国际法主体通过提出新的国际法理念、思想和理论,扛起国际法创新大旗,引导国际法发展的时代思想潮流,进而从精神层面去引领国际社会的格局和国家的行动,引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荷兰、英国、法国等国,均在其崛起为世界大国的过程中承担过引领国际法新理念新思想的大国责任。例如,荷兰著名法学家、国际法学鼻祖格劳秀斯为捍卫公海自由贸易以维护荷兰共和国的利益,代表荷兰政府在1609年提出海洋自由理论并在1625年提出战争与和平法理论,论证了公海不能被占用。格劳秀斯以严密的逻辑从国际法层面有力地否定了葡萄牙提出的分割世界海洋的主张,为公海航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奠定了理念、思想和理论基础。英国也在其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提出了禁止使用和贩卖奴隶的国际法思想与理论,为英国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获得了道义上的制高点,推动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法国在大革命时期则凝练出“自由、平等、博爱”的主张,对国际法原则、理念和价值观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国际社会中赢得了更多的话语权。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国家战略利益在迅速向全球拓展。经典现实主义的代表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曾经指出:“一国之国家利益不仅要明白自己的利益,也要明白他国的利益,一国之国家利益的界定应与他国的利益相协调”。在全球化格局下,举起新理念大旗,通过多元统一的理念创新与战略筹划,“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并引导当代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是时代赋予中国的历史责任。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贡献给世界的引领国际法创新与发展的新理念大旗

“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维护国际秩序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负有重要的责任。”中国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954年中国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及基本准则和当代国际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用新的理论和实践,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理念、思想和理论,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辩证维护和扬弃发展了传统国际法的理念与思想以及传统国际法的价值与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的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丰富的国际法意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秉承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巩固和拓展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国际社会正在构建一个有序且和平的国际大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向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提出了强烈的现实要求”,同样也成为国际法变革与创新的重要驱动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作用的发挥具有巨大的引领作用。在冷战后兴起的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理念、思想和价值不仅制约国际法主体的行为方式,而且影响到国际法主体的身份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导国际社会合理分配国际法律资源。国际社会根据国际法的理念和价值指引来安排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和国家责任。这样的安排和引导,既会考虑各国的国力和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会考虑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将中国的利益需求与世界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国际社会的主导潮流有效地结合起来,塑造了既符合中国利益又能够为世界各国所支持的国际法新观念,也就是国际法的中国理论、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通过对新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协调,通过对区域性或全球性重要国际组织或机构内外法律秩序的影响,通过对新的国际法律规范生成的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国际秩序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价值导向,并对国际权利和利益格局的改革和国际秩序的发展方向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实就是“在国际社会擎起了一面公平正义的大旗,也是提出了一套融通中外的新的国际话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不但使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占据话语优势,而且使中国“站在了国际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制高点”,有助于中国通过促进当代国际法的发展,维护和平安全的国际秩序,提升国际法的格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而成为中华民族在实现伟大复兴征程中贡献给世界的引领国际法创新与发展的新理念大旗。

“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国际法的思想精神基础和道德伦理要求,对于当代国际法的创新与发展、国际法治的变革与建设,以及国际社会的秩序与格局,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结语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映了国际法主体和国际社会面临生存、延续和发展条件的共同理想和诉求,彰显国际法思想和意识,聚焦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终极问题,体现了国际法主体和人类的共同利益,是重要的国际法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但为国际法提供了正当性分析依据,而且还对当代国际法创新与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使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占据话语优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获得了思想和道德上的制高点,有助于中国通过促进当代国际法的发展,维护和平安全的国际秩序,提升国际法的格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而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贡献给世界的引领国际法创新与发展的新理念大旗。中国积极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助于国际法主体携手应对全球性难题,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国际法的创新与发展,努力维护人类共同命运和共同利益,让人类共同体的明天更加幸福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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