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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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关于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二 OOOOOOOO 八八八八年年年年度度度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徐静波、 李志伟律师就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08 年度股东
2、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公司 董事会已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本 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大连市黄浦路 901 号东软软 件园大连园区 B 区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积仁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已当场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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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 2008 年度 股东大会 法律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