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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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淮河路 298 号通达大厦 6-8 楼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股字2008第 0146 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以及 贵公司 (下 称“公司” )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 )签订的
2、法 律顾问合同 ,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08 年 8 月 28 日三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08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的三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4、公司 2008 年 9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淮河路 298 号通达大厦 6-8 楼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三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2008 年
4、 9 月 16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0 户,共代表公司股份 111,353,5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副董事长郝宗典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0 户, 共代表公 司股份 111,353,567 股,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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